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樓層高度」與「天花板高度」有何異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總則編「用語定義」之精確記憶,以及在建築剖面設計中對「結構空間(Floor-to-Floor)」與「室內淨空間(Floor-to-Ceiling)」物理概念的辨析能力。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7 款、第 8 款為核心,並搭配第 32 條居室天花板高度管制規定(現行法規條文定義均維持相同)。
  • 關鍵定義:
  1. 樓層高度(第 1 條第 7 款):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樓層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面之高度。但無天花板者,以至梁底之高度為準。
  2. 天花板高度(第 1 條第 8 款):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面之高度,同一室內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室容積之商為天花板高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規名詞比較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條默寫是否一字不漏」與「條理歸納是否層次分明」。解題時應採取「先分別引述法條定義,再系統化對比異同」的架構:

  1. 法條立論:開門見山寫出法規標準定義,展現基本功。
  2. 相同點歸納:從「法規依據」、「起算基準線」及「空間維度功能」三個維度切入。
  3. 相異點對比:從「量測終端(頂部)」、「是否含結構層厚度」、「高度不均時之計算法則」以及「法規管制目的」四個層面展開對比。

解題技巧

  1. 記住起點相同,終點有別:
  • 兩者起點一律為「室內地板面」。
  • 一般層終點:樓層高度量到「直上層地板面」;天花板高度量到「天花板面」。
  1. 最上層特例防漏記:
  • 最上層樓層高度並非量到屋頂板面,而是「至天花板面;無天花板者至梁底」。此為閱卷老師最常抓的扣分陷阱。
  1. 不等高天花板之數學式推導:
  • 同一室內天花板高度不同時,其高度計算公式為: H=VAH = \frac{V}{A} (式中 HH 為天花板高度,VV 為該室容積,AA 為該室樓地板面積)。切勿寫成「算術平均高度」或「最高與最低處相加除以二」。

【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0 分

請說明辦理都市更新的流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之法定更新程序與推展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全案大幅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為準(註:現行法後續雖有局部微調,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準)。其核心涉及土地劃定、組織發起、計畫擬訂、法定正當審議程序(公展、公聽會、聽證、都審會)以及權利變換與施工完工之五大主要環節。


解題方法 都市更新程序繁複,作答時切忌雜亂條列。應採用「生命週期時序法」,將更新推動歷程劃分為循序漸進的階段性架構:

  1. 前期籌備與劃定單元:確認更新範圍與法定資格。
  2. 組織確認與實施者確立:決定公辦、民辦或自辦。
  3. 計畫擬訂與民眾參與:含事業概要(得免辦)、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
  4. 主管機關審議與法定程序:強調民國 108 年修法特別重視之正當法律程序(公展、公辦公聽會、聽證會、爭議審議會)。
  5. 工程執行與成果備查:施工、權利清理移轉與成果報核。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實務上都市更新辦理過程有數項「關鍵路徑與制度選擇」,在各程序中需明確區分:

  • 事業概要的「必辦」與「免辦」:舊法原則上須先擬具事業概要;108 年新法明定,若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比率直接達到事業計畫報核門檻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以縮短行政期程。
  • 計畫報核的「併送」與「分送」: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權利變換計畫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報核」,亦得於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後「分開報核」。
  • 爭議處理與「聽證」程序: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108 年法規明定主管機關核定前,遇有爭議或特定案件必須舉辦聽證會,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為解題不可遺漏之核心節點。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記住五字訣「劃、立、計、審、竣」(劃定範圍 →\to 確立主體 →\to 計畫擬訂 →\to 審議聽證 →\to 竣工登記)。
  2. 作答避坑點:
  • 勿遺漏「聽證」程序,此為 108 年新法之關鍵變革。
  • 必須區分「自辦公聽會」(實施者辦理)與「公辦公聽會/聽證」(主管機關辦理)。
  • 明確提及「權利變換」的估價與分配機制。

【答案】

辦理都市更新之完整流程,依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五大程序階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0 分

今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文修正,請問廠商發生哪些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予以停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不良廠商停權機制(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制度)」之掌握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5 月 22 日公布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為準(該次修正確立之 15 款架構亦為現行有效規定)。

108 年修法之核心背景與立法目的在於貫徹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與「過當禁止原則」:

  1. 增列「情節重大」門檻:舊法針對若干違規行為(如偽造文件、驗收不合格、終止解除契約等)未設情節輕重之分,一律刊登公報停權 1 年至 3 年,致使實務上輕微違約與惡意重大違約承受相同之嚴厲制裁。108 年修正案於第 4 款、第 8 款、第 9 款、第 12 款等條文中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賦予機關裁量空間,避免過苛。
  2. 防弊防貪條款:增訂第 15 款,將對採購人員行求、期求、交付不正利益情節重大者納入停權事由,完備廉政防線。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精確的法條重現」與「體系化的歸納呈現」:

  1. 法源破題:開宗明義引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說明機關發現廠商有法定違約事由時,應負有「通知」與「刊登公報予以停權」之法定義務與程序。
  2. 生命週期分類法:第 101 條第 1 項共計 15 款,若按條文款次平鋪直敘,極易遺漏且版面凌亂。閱卷高分技巧在於將 15 款依據「工程採購之生命週期(招標投標 →\rightarrow 決標訂約 →\rightarrow 履約驗收 →\rightarrow 誠信違法)」進行四階段模組化分群歸納,展現考生的法理體系化統整能力。
  3. 凸顯修法特徵:作答時必須特別標記「情節重大」要件及「第 15 款行賄不正利益」,以精準契合題幹「今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的考查焦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個別選擇題選項。以下將《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列之全部 15 款重大違約情形,按採購流程體系深入解析其構成要件與 108 年修法關鍵:

一、招標與投標階段之重大違規

  • 第 1 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借牌予他人,破壞競爭機制)。
  • 第 2 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借用他人證件參標)。
  • 第 4 款: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108 年修法重點:舊法原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停權,修正後增列「情節重大」要件,排除微罪不舉或非故意之輕微文書疏漏。

  • 第 5 款: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不具備法定合法執業資格)。

二、決標與訂約階段之違約

  • 第 7 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構成要件關鍵在於「無正當理由」;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不在此限。

三、履約、驗收與保固階段之重大違約

  • 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偷工減料,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與品質)。
  • 第 8 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108 年修法重點:增列「情節重大」,避免一般工程細微缺失改善即可之情形動輒遭停權。

  • 第 9 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108 年修法重點:增列「情節重大」,須達惡意拒不修繕或重大瑕疵置之不理程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0 分

什麼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哪兩種方案?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住宅法雖於民國 110 年及 112 年就免稅額度與弱勢資格有進一步修正,但包租代管之基本法理、組織型態與雙軌方案架構維持不變)。

  1. 法源依據:
  • 《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租用民間住宅轉租及代為管理)及第 6 款(媒合承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 《住宅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租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減徵,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必要費用扣除)。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施行,確立「租賃住宅代管業」與「租賃住宅包租業」之專業特許法制)。
  1. 核心制度定義: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為政府落實「住宅防線」與「活用民間空屋」之政策工具,結合民間專業租賃服務業者,藉由賦稅減免與費用補助,引導民間閒置住宅釋出作為社會住宅,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及青年承租。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

  1. 第一問「什麼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採「立法目的 →\to 法源基礎 →\to 運作架構 →\to 獎勵誘因」四層次破題,精確定義「民間資源 ×\times 專業服務 ×\times 租金補貼 ×\times 弱勢照護」的政策本質。
  2. 第二問「有哪兩種方案」:依內政部推動準則與《住宅法》規定,拆解為「包租包管」與「代租代管」,並從「契約法律關係」、「租金折數與給付責任」、「空租風險承擔」及「租約年期」四個維度進行對比。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申論題型,無選項可供選填。答題應著重於辨析「包租包管」與「代租代管」在民法及租賃專法上的法律主體差異:

  • 包租包管(二房東架構):存在兩道獨立契約——「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契約」及「業者與房客簽訂轉租契約」。承租人的出租人為業者,而非原始所有權人。
  • 代租代管(居間居仲加委任架構):僅存在一道租賃契約——「房東與房客直接簽約」,業者僅受房東委任處理管理事務,並非租約主體。

解題技巧

  1. 記憶矩陣(口訣法):
  • 包租包管(二房東):簽約 3 年、租金約市價 8 折、保證收租 3 年、業者承擔空租風險。
  • 代租代管(純經紀代管):簽約 1 年(得續約至 3 年)、租金約市價 9 折、有租才有錢、房東自擔空租風險。
  1. 拿分亮點(政策配套「三稅有減免、三費有補助」):
  • 三稅減免:房屋稅、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稅率優惠;綜合所得稅享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108 年當時為 1 萬元,現行法提高至 1 萬 5 千元)。
  • 三費補助:修繕費補助(每年最高 1 萬元)、公證費補助、居家安全險補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五 題20 分

何謂「室內裝修」?應如何申請及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建築法》體系下「室內裝修管理體系」的核心認知,重點包含:

  1. 室內裝修之法定定義:區分何者屬於法定管理範疇(積極列舉),何者屬於得自由設置之軟裝擺飾(消極排除)。
  2. 行政申辦與審查程序:熟稔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審查機構(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相關公協會)執行「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的二階段管理機制,以及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的法定流程與檢附文件。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於《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2 條至第 34 條。(現行法規整體架構與民國 108 年一致,僅部分申請表件及簡化審查之行政作業流程細節略有微調,解題標準依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建築工程類科極具代表性的「名詞定義+法定申辦程序」複合式申論題。解題時應採以下切入架構:

  1. 定義部分(先破題):法條文字必須高度精確,切記不可只寫出進行裝修的項目,務必先寫出法條前段的「消極排除項目」(壁紙、家具等),再列出「積極列舉四款」,方能獲取滿分。
  2. 程序部分(採時序階段法):申辦合格證明本質上是「二階段行政管制」(「先審圖取得許可 →\rightarrow 施工 →\rightarrow 申報竣工查驗 →\rightarrow 核發合格證明」)。依時間軸梳理出「圖說審查階段」、「施工階段」、「竣工查驗階段」及「核發證明」,並點出申請主體、檢附文件、審查單位(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及會同消防審查之關鍵,邏輯層次即相當鮮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以下針對題目的配分結構與各子題得分要點進行解析:

  • 子題一(何謂室內裝修):佔分約 30%~40%。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默寫《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之法條文字,尤其是 1.2 公尺的量化門檻及除外情事。
  • 子題二(如何申請及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佔分約 60%~70%。若僅回答「施工完找政府檢查」會大幅失分;必須交代「圖說審查許可」是取得合格證明的前置法定要件,並詳述竣工查驗之應備文件(如耐燃材料證明、竣工圖、消防查驗文件等)與發照機關。

解題技巧

  1. 定義背誦口訣:
  • 除外六寶:「紙、布、簾、具、屏、氈」(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
  • 裝修四款:「天、地、牆、分」(固著天花板、高度逾 1.2 公尺固定或櫥櫃隔屏、內部牆面、分間牆變更)。
  1. 常見失分陷阱:
  • 誤以為「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可以直接在工程完工後單獨申報;實務與法規上,除符合特定簡易室內裝修免圖審案件外,原則上必須先取得室內裝修許可(圖審合格),才能進場施工並辦理後續的竣工查驗合格證明。
  • 遺漏「消防安全設備之會審會勘」: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牽涉消防安全,圖審與竣工均須會同消防主管機關審查或查驗,此為閱卷老師極為看重的整合性觀念。

【答案】

一、室內裝修之法定定義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