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5 分
請解釋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一般通稱之「建築執照」,包括哪幾類執照?
(二) 何謂社會住宅?
(三) 何謂都市更新?
(四) 建築法「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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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是四個法定名詞的直接記憶題。作答時先寫明法規名稱及定義,再補上容易漏寫的分類或判準。涉及法條之處,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一般通稱之「建築執照」包括哪幾類執照?
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為四種:
- 建造執照: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經勘驗合格,供使用前應請領使用執照。
-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建築執照」是這四種執照的總稱;作答時宜逐一寫出名稱,並簡述各自適用事項。
(二)何謂社會住宅?
依命題當年《住宅法》第 3 條,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答題關鍵在於三項要素: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保留一定比例供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承租。不宜只寫成「政府提供的住宅」,因為那會漏掉專供出租及弱勢保障比例等法定特徵。
(三)何謂都市更新?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綠建材標章制度,以及綠建材標章之四大範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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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綠建材標章」的制度目的、評定精神及四大分類。綠建材是指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使用及再生利用等生命週期階段,對地球造成的環境負荷較小,且對人體健康無害的建材。
我國由內政部推動綠建材標章制度,透過產品檢測、評定及標示,提供建材品質與性能資訊,協助使用者選材,並促進室內環境健康及建材產業永續發展。其評定依建材生命週期與環境、健康效益,分為「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四大範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評定制度為準。**綠建材評定基準其後已有修訂,2024 年版《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所定基準自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實施;本題仍依民國 112 年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用一句話說明標章制度的目的與評定精神,再依序列出四類建材各自關注的效益及特性。作答時要掌握「健康看污染逸散、生態看資源與環境、再生看廢棄物循環、高性能看功能表現」的分類邏輯。
四大範疇
- 健康綠建材 重視室內環境及使用者健康,主要特性包括低逸散、低污染、低臭氣;常見評估重點如甲醛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逸散。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綠建築評估系統」之評估重點為何?實施綠建築所欲達成之具體效益有何數據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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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綠建築評估系統 EEWH 的評估架構,以及綠建築推動後可量化的節能、節水與減碳效益。EEWH 是以臺灣氣候與建築條件為基礎的評估系統,核心目標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採行的綠建築評估架構,主要以九大指標評估建築環境表現;效益數據則應標明統計時間與統計範圍,避免把不同年度的累計成果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依四大目標整理九項指標,再說明各指標衡量的設計或使用表現。第二部分以「節電、節水、減碳、費用節省」列出可量化的效益,並引用截至民國 112 年的累計推動成果作為例證。
綠建築評估重點
| 評估面向 | 指標 | 評估重點 |
|---|---|---|
| 生態 | 生物多樣性 | 評估基地內生態環境與生物棲地的維護、復育及營造,促進物種多樣性。 |
| 生態 | 綠化量 | 評估基地植栽的綠化程度及其固碳、改善微氣候等功能,鼓勵立體綠化與適當植栽配置。 |
| 生態 | 基地保水 | 評估基地雨水入滲、涵養與貯留能力,降低地表逕流,減輕都市排水負擔。 |
| 節能 | 日常節能 | 評估建築外殼、空調及照明等使用階段的能源效率,降低日常運轉耗能。 |
| 減廢 | 二氧化碳減量 | 評估建材與構造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鼓勵合理結構、減少材料使用及採用低碳或再生建材。 |
| 減廢 | 廢棄物減量 | 評估施工及拆除過程的營建廢棄物、土方與污染減量,以及資源回收再利用。 |
| 健康 | 室內環境 | 評估室內音環境、光環境、通風換氣、室內空氣品質及建材健康性等,提升使用者舒適與健康。 |
| 健康 | 水資源 | 評估節水器具、中水或雨水利用等措施,減少自來水使用量。 |
| 健康 | 污水垃圾改善 | 評估污水處理、垃圾分類與暫存等設施及管理,改善基地衛生與環境品質。 |
實施綠建築的具體效益指標
第 四 題30 分
近年都會區建築工程常因基地開挖造成鄰近道路塌陷,此即媒體所稱之「天坑」,致影響公共安全。請說明建築法對於此種建築行為有何防範性管理規定?
若經查係因工地擋土設施破損,導致基地外地下水挾帶沙土,經由擋土設施破損處沖入基地內所致,主管機關應如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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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工程開挖施工時,如何透過事前設計審查與施工中安全管理,預防地盤坍陷、鄰房受損及道路塌陷;若已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情事,主管建築機關應如何處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建築法》相關條文為第 58 條、第 63 條、第 68 條及第 69 條。
解題方法
依「事前預防」與「事發處置」兩階段作答:
- 先指出施工場所的一般安全義務,以及挖土工程對鄰接建築物的特別防護與設計送審要求。
- 再依題示擋土設施破損、地下水挾帶沙土流失的事實,判斷施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援引《建築法》第 58 條處理。
防範性管理規定
-
施工場所安全措施:《建築法》第 63 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設置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的適當設備或措施。基地開挖時,應妥善規劃擋土、支撐及地下水處理等措施,防止土壤流失、地盤下陷或危及道路及周遭設施。
-
不得損及公共設施:依同法第 68 條,承造人施工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工程確有損壞必要,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訂定施工期間的維護標準、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的修復責任與期限。損壞原因消失後,應立即修復。
-
鄰接建築物挖土防護:依同法第 69 條,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應視需要採取防止鄰接建築物傾斜或倒壞的措施;挖土深度達一公尺半以上者,防護措施的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