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詳述政府採購法對特殊採購之定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體系中對於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之配套規範。

  1. 法源位階: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僅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唯有符合「特殊」或「巨額」之採購,且須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辦理者,始得就「特定資格」加以規定。同條第 4 項則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2. 核心法條:本題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有效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將特殊採購依採購性質具體劃分為「特殊工程採購」、「特殊財物採購」及「特殊勞務採購」三大範疇。(提醒:現行法規歷經後續修正,特殊採購之本質與三大類認定標準實質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與法條背誦型」申論題,作答策略如下:

  1. 破題定錨(法源與目的):先行點出《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授權之法規命令《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並說明定義特殊採購之目的在於「允許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2. 分類詳述(三維架構):雖然報考科別為「建築工程」,但法規上的「特殊採購」涵蓋三大類別,必須全面列出:
  • 特殊工程採購(核心給分重點,涉及工法、物理尺度數據、地理與施工環境)。
  • 特殊財物採購(涉及特殊專利、工藝、設備、環境及專用零件)。
  • 特殊勞務採購(涉及專門知識、特殊技術及設備工具)。
  1. 分項標號明確:工程採購涉及的數字標準(如跨度、高度、深度、長度等)必須精準列出,以展現法規熟稔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並無選項。考生答題時切忌僅單獨列出「特殊工程採購」,若遺漏「財物」與「勞務」採購,將無法取得完整分數;反之,若能將三大採購性質之認定條件完整陳述,並正確寫出工程採購中的各項門檻數據,即可奪得滿分。


解題技巧

  1. 數字記憶口訣(特殊工程採購): 工程採購的數據高度對稱,可記誦「雙 50、雙 15、千米隧道帶 30」:
  • 50:單跨跨度 ≥50 m\ge 50\text{ m}、地面以上高度 ≥50 m\ge 50\text{ m}。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試述政府通過「都市更新發展計畫」之主要目的及大致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推動國家整體都市再生之最高位階政策計畫——行政院核定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包含民國 106 年至 110 年之中長程發展架構),及其在公共政策與營建法規體系中的定位。考生需清楚界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屬於行政院層級之中長程施政與政策綱領,並能與地方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劃定之法定「都市更新計畫」相互對應整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國家政策為準。現行法《都市更新條例》已於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大幅修正公布施行,強化程序正義、明確容積獎勵與加速公辦都更推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與法制整合之申論題,作答時宜採「政策位階定位 →\rightarrow 主要目的剖析 →\rightarrow 核心推動內容 →\rightarrow 制度銜接」之演繹邏輯:

  1. 目的端(Why):從公共安全、都市機能、總體經濟、政府主導示範及居住正義五個構面,論述政府推動該中長程計畫之政策動因。
  2. 內容端(What):自法制健全、專責機構、公辦主導、多元整建維護、資金輔導五大核心推動工作,條列其具體措施。
  3. 層次分明:各項論點以精確的法規與政策術語條列開展,展現建築工程專業人員對政策與法規整合的掌握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須針對題目設定的兩個子題進行結構化剖析:

  1. 子題一「主要目的」:重點在於說明政府由「被動審議民間申辦」轉向「主動推動都市結構轉型與防災減災」之治理邏輯轉變。
  2. 子題二「大致內容」:核心在於完整涵蓋中央都市更新發展架構中「法規修訂」、「組織再造」、「示範推動」、「財務工具」與「民眾參與」等關鍵配套。

解題技巧

  1. 名詞辨析(避開致命陷阱): 切勿將行政院核定的政策綱領「都市更新發展計畫」,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訂定的法定「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更新地區範圍、土地使用指導、容積獎勵等實體計畫)混為一談。答題首段明確點出其位階差異,即可建立專業高度。
  2. 口訣記憶法:
  • 主要目的(安、機、經、公、正):公共安全、都市機能、內需經濟、公辦示範、居住正義。
  • 大致內容(法、組、辦、元、資):健全法制、成立專責組織、公辦示範、多元推動、資金與人才輔導。

【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試述目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法令定位、適用範圍及考慮對象。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法制架構與設計理論基礎,重點在於考生能否融會貫通法規位階的授權關係、掌握自民國 102 年起推行的建築物「全面無障礙」政策精神,並理解從傳統「殘障專用」演進至「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的哲學轉變。

  •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建築法》第 97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特別是第 167 條、第 167 條之 1),以及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現行法規於後續年度亦有條文微調,但整體架構與核心原理仍以命題當年為基準。
  • 核心定位概念:法規命令之層級授權、技術基準之拘束力。
  • 核心適用範圍:對象建築物之類別(新建、增建之各類公私建築)與檢討空間設施之範疇。
  • 核心考慮對象:由特定障礙類別擴充至全體「行動不便者」與通用設計理念。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與理論綜合之申論題,採「三段式層次展開法」作答,對應題目要求的三大核心子題逐一剖析:

  1. 法令定位:由上而下梳理「法律(身權法、建築法) →\to 法規命令(建築技術規則) →\to 專業技術規範(設計規範)」的法源授權體系,定性其為具法規命令性質的行政實體審查基準。
  2. 適用範圍:區分為「建築物規模與用途範疇(法規強制義務之適用客體)」與「實體設施項目範疇(各章檢討之空間單元)」雙向回答,使答題面向完整無遺漏。
  3. 考慮對象:先界定廣義「行動不便者」之法定與學理定義,再分類列舉各類生理機能限制者(輪椅族、拄杖者、視障者、聽障者、年長者、婦幼等),點出「自立自主」與「安全無虞」之設計宗旨。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針對題目所指定之三大子題進行系統性剖析:

  1. 子題一(法令定位)解析重點:
  • 考生易只答「內政部規定的規範」,缺乏法制層級論述。必須交代母法授權來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為基本政策法源;《建築法》授權訂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為直接授權依據)。
  • 設計規範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法規命令之拘束力,是建照審查、竣工勘驗及合法建築之法定技術標準。
  1. 子題二(適用範圍)解析重點:
  • 考生易誤以為僅限「公共建築物」。事實上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新制上路後,已轉向全面無障礙,包含公有建築、供公眾使用建築、非供公眾使用集合住宅及經指定之建築物,除非符合免設或另有規定之除外條款。
  • 空間設施部分則對應規範內定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與出入口、室內走廊、樓梯、昇降機、衛浴、席位、停車位等。
  1. 子題三(考慮對象)解析重點:
  • 考生易狹隘列舉領有身障手冊者。正確作法應涵括永久性與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導入全年齡通用理念,展現現代法規之人本素養。

解題技巧

  1. 三位一體口訣記法:遇「無障礙設施」申論題,聯想「法源脈絡(身權法 →\to 施工編第十章 →\to 設計規範)」、「管制對象(全面無障礙原則、特定除外)」與「服務人本(通用設計、多元行動不便)」。
  2. 法源位階精準交代:申論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該條為連接技術規範與建築管制的關鍵樞紐。
  3. 標題條列化:考卷作答切忌整段不分行,嚴格使用國考標準編號格式(一、 (一) 1. (1)),閱卷老師能在數秒內抓到定位、範圍與對象等得分關鍵字。

【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建築法第 9 條所稱建造,係指哪些行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建築法》對「建造」行為之法定定義與分類界限。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建築法》第 9 條規定(現行法規內容亦同),建造行為共分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款。
  • 延伸觀念:依《建築法》第 28 條第 1 款規定,凡從事《建築法》第 9 條所列之建造行為,起造人均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掌握此四種行為之法定要件,為判定建築許可類別、建管審查流程及違章建築查報處分之核心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純申論記憶題,評分關鍵在於「條文精準度」與「法學要件剖析」。

  1. 破題定性:開門見山點出《建築法》第 9 條立法意旨,明列建造行為之四種法定型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2. 逐款引述與要件拆解:完整寫出各款法定構成要件,並針對關鍵限制條件進行特別註記(例如:增建之過廊例外、改建之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修建之五大主要構造過半門檻)。
  3. 法理延伸:於各款簡短闡述其在建築管理上的法律效果與管制目的,使答題層次超越單純死背條文,達到典範解答之水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題設選項。針對題目所命之《建築法》第 9 條四款法定建造行為,逐款深入剖析其法律構成要件與實務認定如下:

  1. 第一款:新建(New Construction)
  • 法定要件: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 內涵分析:包含「素地新起造」與「原建物全部拆除後重造」兩種態樣。若原基地有舊建築物,但已拆除至完全不復存在後重新起造,法律評價上仍屬新建,適用完整的現行法規審查(容積、建蔽率、結構、消防等)。
  1. 第二款:增建(Addition)
  • 法定要件: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 內涵分析:增建以「既有合法建築物仍存在」為前提,增加其水平樓地板面積或垂直建築高度(例如:頂樓加蓋、地面向外水平擴建)。特別注意但書規定:「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立法目的在防止起造人藉由極微小之走廊通道連接,實質興建獨立之新棟建築以規避新建之法規要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