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中高齡者在職場有時會因為技術的限制,可能被迫遭資遣,無法繼續在原有工作服務,此為何種失業型態?請論述政府與個人於勞工在職期間提升職能之教育與職業訓練的可能策略做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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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題目描述中高齡勞工因技能無法配合技術變遷而遭資遣,屬於結構性失業。這類失業源自產業結構、技術或職務需求改變,使勞工原有技能與職缺需求不相符;即使整體經濟仍有職缺,勞工也可能因技能落差而難以轉職。

本題另一重點是預防性就業安全:在職期間持續提升職能,使勞工能因應工作內容與技術的變化,降低失業風險。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失業成因判斷類型,再依「政府提供制度與資源、個人主動學習與轉換」兩個層次提出在職職能提升策略。

若失業原因是景氣衰退、總需求不足,通常屬於循環性失業;若因求職或轉職所需時間而暫時失業,通常屬於摩擦性失業。本題的關鍵在於「技術限制」使原有技能不再符合職場需求,因此判定為結構性失業。

參考作答

一、失業型態

本題所述為結構性失業。當技術進步、產業轉型或工作流程改變,造成職務所需能力與勞工既有技能不相符時,便形成技能落差。中高齡勞工若未能及時更新技能,可能因此失去原有工作,且不易直接轉任其他職務。

二、政府提升在職勞工職能的策略

  1. 建立在職訓練制度:鼓勵企業依產業與職務需求規劃訓練,辦理工作相關技能、數位能力及新技術課程,並將訓練納入人力資源發展。
  2. 提供訓練補助與公共訓練資源:透過補助、委訓或公辦訓練,降低企業及勞工參訓成本,並提供適合在職者的夜間、假日、分段或彈性課程。
  3. 推動職能盤點與職涯服務:協助勞工了解自身技能、職能缺口及產業趨勢,提供職涯諮詢、職能評估與訓練媒合,使訓練內容能銜接實際職缺。
  4. 促進技能認證與可攜性:推動職業訓練成果認證、技能檢定或職能標準,讓勞工所學能被不同雇主辨識,提升內部調職與外部轉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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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及第 46 條之 1,說明有關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哪些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及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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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及第 46 條之 1,重點分成兩部分:特定場所對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的場地提供義務,以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時的視覺功能障礙者進用比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別整理「場所類型、提供場地的限制與優惠」及「電話值機進用門檻、比例與例外」,即可完整回答題目。須特別區分醫療機構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非醫療按摩的規定,與特定場所不得提供場地給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的規定。

一、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的場所規定

(一)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非醫療按摩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此處所稱非醫療按摩,應與醫療行為區別;條文授權的是醫療機構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非醫療按摩,並非將按摩工作定性為醫療行為。

(二)特定場所不得提供場地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

下列場所或經營者,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1. 醫療機構。
  2. 車站。
  3. 民用航空站。
  4. 公園營運者。
  5. 政府機關(構)。

上述場所若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應予優惠。

此處規範的是場所提供者的義務:不得把場地提供給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提供給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時,則應給予優惠。

二、諮詢性電話服務的進用規定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且電話值機人數達十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的十分之一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定機關同意者,得不受前述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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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落實「單一服務窗口」與「積極工作福利」概念,請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說明該法如何透過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緊密連結,達到積極協助非自願性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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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法》如何把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串成一套再就業機制。制度核心是:先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了解失業者的工作需求與能力,接著優先推介就業;若需要補足技能,則安排職業訓練;在求職或受訓期間,再透過保險給付維持基本生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依題目指定年度說明。

本題主要涉及《就業保險法》第 11、12、13、14、15、19、25 條及第 27 條等規定。

解題方法

依「入口服務 → 評估分流 → 失業期間支持 → 訓後回銜」說明,即可呈現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如何緊密連結。

一、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單一服務窗口

非自願離職者須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並接受就業諮詢。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機構受理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登記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因此,失業者不必自行分別尋找就業媒合、職訓及失業認定服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統整需求評估、就業推介、職訓安排及失業認定,落實單一窗口。

二、先媒合工作,必要時轉介職業訓練

依第 12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其功能不是只受理津貼申請,而是透過諮詢判斷失業者能否直接就業;若技能或職業能力不足,則以職業訓練補足就業條件。

依第 11 條,請領失業給付須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這表示失業給付與就業服務相連結,並非只要失業就直接給付;法定流程先提供就業或訓練協助。

三、以津貼支持參訓,促使技能提升

非自願離職的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依第 11 條及第 19 條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津貼以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計算,最長發給六個月。

此安排讓被保險人參訓期間仍有基本生活保障,降低因經濟壓力而中斷訓練的可能,也提高其取得新技能、轉換職業或重返職場的能力。

四、建立配合義務與合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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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有哪些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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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的外國人聘僱許可消極資格。題幹所指為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包括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特定重大建設或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以及其他經專案核定的工作。

依第 54 條,雇主有法定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而非外國人聘僱管理辦法中的個別申請規定;再依第 54 條各款逐項列出法定事由。這是法條記憶與歸納題,沒有計算,也沒有選項需要逐項判斷。

依命題當年法規,應列出下列十四款:

  1. 外國人預定工作場所發生《就業服務法》第 10 條所定罷工或勞資爭議。
  2. 國內招募時,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3. 雇主聘僱的外國人行蹤不明,或雇主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4. 雇主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5. 雇主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6. 雇主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7. 雇主聘僱的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且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8. 雇主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9. 雇主未依規定支付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而屆期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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