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工會法將工會區分為三種類型,請分別加以說明其定義,並據以分析不同類型工會的強項與弱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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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工會法》對我國工會組織型態之法定分類,以及勞資關係學理對不同組織模式在「工會自主性」、「集體協商實力」、「動員凝聚力」與「制度功能」上的實務評價。 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工會法》第 6 條之三種類型定義亦維持相同規定):

  • 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工會組織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三種類型。
  • 工會法第 9 條: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內,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單一企業工會原則);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則無此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定義+學理比較」綜合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部分:

  1. 精準法條引述:一字不漏或高度貼近《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三款之定義,展現公職考試必備之法學基礎。
  2. 多維度強弱項對比:跳脫零散描述,從「會員凝聚度與同質性」、「對抗資方之自主性」、「團體協商與爭議籌碼」、「社會倡議與制度局限」等專業勞資關係構面,系統化剖析各工會型態的優勢與劣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 評分關鍵在於:

  1. 三類工會定義之完整性(包含企業工會涵蓋之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等範疇)。
  2. 優缺點論述是否結合台灣勞動市場現況(例如:職業工會「勞健保代辦化」、產業工會「多雇主協商困境」、企業工會「雇主打壓與廠場本位主義」)。

解題技巧

  1. 定義記誦口訣:
  • 企業工會:記住「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控子公司」。
  • 產業工會:記住「相關產業」(跨企業、跨廠場同一產業供應鏈)。
  • 職業工會:記住「相關職業技能」(自營作業、無一定雇主之專門技術)。
  1. 強弱項論述對稱法:回答強弱項時,建議「強項寫 2~3 點、弱項寫 2~3 點」,且三種類型架構平行對稱,便於閱卷委員給分。
  2. 避免常見陷阱:
  • 切勿將「產業工會」與「企業工會」混為一談;產業工會為跨越單一企業之全產業結合。
  • 分析職業工會時,務必點出其在台灣制度下「代辦勞健保」之特殊性與帶來的工會體質弱化問題。

【答案】

一、我國工會法所定三種工會類型之定義

依《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組織區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 企業工會: 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
  2. 產業工會: 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職業工會: 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

二、不同類型工會之強項與弱項分析

(一)企業工會
  • 強項:
  1. 內部凝聚力高且訴求明確:會員同屬同一雇主,勞動條件、薪資福利、管理制度均具高度同質性,勞動意識易於聚焦,內部動員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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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們一般會將勞資關係區分為「個別勞資關係」(Individual industrial relations)和「集體勞資關係」(Collective industrial relations),請說明各自的內涵,並比較兩者間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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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勞資關係學與勞工法學的基礎核心架構——「二元勞資關係體系」(個別勞資關係與集體勞資關係)。

  1. 法規依據與時效說明: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個別勞資關係之法制基礎:民法僱傭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法已修正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個別勞動條件法規。
  • 集體勞資關係之法制基礎:「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 後續重要法規補充提醒:規範個別與集體權利爭端訴訟程序的《勞動事件法》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1. 核心概念定義:
  • 個別勞資關係:以「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權利義務主體,透過「勞動契約」建立的法律與社會經濟關係,核心在於保障勞工身心健康與最低勞動條件(基於人格、經濟、組織上從屬性)。
  • 集體勞資關係:以「工會(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為對等主體,藉由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建立自主制衡與對話架構,核心在於追求集體自治與產業民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闡述與比較型申論題,作答應採「總分總」之邏輯結構切入:

  1. 分別闡述內涵:依序說明「個別勞資關係」與「集體勞資關係」,每段均由「主體、法律關係性質、核心內涵與法制」三層次切入,界定清晰。
  2. 層次分明之比較:比較異同切忌雜亂流水帳,必須區分為「相同點」(本質目標與功能連結)與「相異點」(從主體、權利核心、爭議本質、規範模式等構面切入),並以「對照表」呈現相異點,大幅提升閱卷評分辨識度。
  3. 兩者動態關係收尾:指出兩者並非對立,而是「個別為體、集體為用」的相輔相成關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固定選項。在閱卷評分上,關鍵評分要點與考生常見失分盲點如下:

  1. 漏答「相同點」:多數考生僅聚焦於相異點,忽略兩者在規範目的(保障勞工權益、矯正勞資實質不平等)上的共通性。
  2. 內涵缺乏法制連結:僅從社會學空談關係,未連結到台灣實定法體系(個別法之強制規定 vs. 集體法之勞動三權)。
  3. 爭議類型未精準區分:未能清楚指出個別勞資爭議多屬「權利事項」(依法或依約請求),而集體勞資關係方能發動「調整事項」(主張變更或維持勞動條件)之爭端行為。

解題技巧

  1. 破題口訣:
  • 個別關係背公式:「從屬契約、法定底線、權利事項、公法介入」。
  • 集體關係背公式:「團結協商、爭議三權、調整事項、私法自治」。
  1. 構面圖表化:遇「比較題」一律拉出矩陣表格,從「當事人主體」、「規範手段」、「核心權利」、「爭端處理機制」等維度對比,條理分明。
  2. 名詞英漢對照:考卷題幹已給出英文名詞,作答內文適時補充專有名詞(如 Subordination 從屬性、Collective Bargaining 團體協商、Autonomy 勞資自治),展現專業素養。

【答案】

一、個別勞資關係與集體勞資關係之內涵

(一) 個別勞資關係(Individual Industrial Relations)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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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並根據我國有關規定來比較與美國有關規定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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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架構與實質內容亦維持相同。本題評量之核心在於「集體勞動法」的基石制度——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 簡稱 ULP)制度之定義、功能及台美兩國立法例之比較。主要涉及法規與核心觀念包含:

  1. 不當勞動行為之定義與法理:源自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團體爭議權)之保障,凡雇主(或工會)侵害、阻礙或干預勞動三權正常行使之行為,均屬之。
  2. 我國規範依據:
  • 實體法:《工會法》第 35 條(不利益待遇、黃犬契約、支配介入)、《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誠信協商義務)。
  • 程序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至第 51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進行行政裁決)。
  1. 美國規範依據:1935 年《國家勞動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即瓦格納法案 Wagner Act)及 1947 年《勞資關係法》(Taft-Hartley Act 修正案),由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負責調查與裁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制度題」,切入架構應掌握「先立論、後比較」之原則:

  1. 名詞釋義(定性):先精準界定 ULP 的概念核心、法理目的及典型態樣(不利益待遇、黃犬契約、支配介入、違反誠信協商義務)。
  2. 比較分析(結構化):採「相同點」與「相異點」兩大構面切入。
  • 相同點從「立法目的」、「實體保護態樣」與「行政救濟體制」三方面鋪陳。
  • 相異點從「規範主體(單向 vs. 雙向)」、「法規體系結構(分散 vs. 集中)」與「法律效果與救濟手段(直接民事無效與行政罰 vs. 衡平救濟與禁制令)」進行縱深對比。
  1. 論理清晰:條列化陳述,並適度帶出專有名詞與法條依據,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需注意題目包含兩大問項:

  1. 「何謂不當勞動行為」;
  2. 「比較我國與美國有關規定之異同」。 兩大部分占分比重大致為 40% 與 60%,務必依題旨均衡作答,切勿在名詞解釋過度鋪陳而壓縮異同比較的篇幅。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核心陷阱:
  • 實體行為態樣四部曲:「不、黃、支、協」(不利益待遇、黃犬契約、支配介入、拒絕誠信協商)。
  • 最大陷阱在於「規範主體」:美國採「雙向規範」(規範雇主與工會),台灣採「單向規範」(僅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若將台灣寫成雙向規範,將嚴重失分。
  1. 救濟機制之對照:
  • 美國:NLRB(常設獨立行政機關) →\rightarrow 救濟命令(停止違法、復職補薪),不具直接民事效力與行政罰,需聲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強制執行。
  • 台灣:裁決委員會(勞動部下設任務編組性質之合議制委員會) →\rightarrow 具直接民事無效(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行政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3 條)。

【答案】

壹、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 ULP)之意涵

一、定義 不當勞動行為,係指雇主(或在特定法制下的勞工組織)意圖打壓、妨礙、削弱或控制勞工行使憲法及法律所保障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所為之反工會行為。

二、核心法理目的 勞資雙方在個別勞動契約關係中實質地位不對等,國家立法保障集體勞動權,為防止雇主利用經濟優勢地位瓦解工會組織或架空協商機制,遂透過法律明文列舉禁止特定行為,並設置迅速、專業之專責救濟機制,以回復健全對等之集體勞資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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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因應企業內部工會的籌組與設立,雇主常會採取所謂「無工會政策」(Non-union Policy),請說明其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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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勞資關係中雇主之勞資關係策略(Employer's Industrial Relations Strategies),特別是針對工會組織化的應對作為。

  1. 無工會政策(Non-union Policy / Union Avoidance Strategy)之定義:指雇主為維持管理權之行使彈性、避免經營決策受制於團體協約,以及降低因集體協商產生的直接與間接成本,所採取「防止、阻止或消滅工會存在」之整體經營策略。
  2. 核心理論架構:在勞資關係理論(如 Kochan, Katz & McKersie 之策略選擇理論)與人力資源管理架構下,無工會政策的具體落實通常區分為兩大取向:
  • 工會替代策略(Union Substitution Policy):採取「軟性、預防型」的高承諾人力資源管理(High-Commitment HRM),使員工自認「不需要工會」。
  • 工會抗拒/打壓策略(Union Suppression Policy):採取「硬性、對抗型」的手段,直接防堵、瓦解或打擊工會的籌組與運作。
  1. 相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雇主之無工會作為若逾越法律界限,將觸犯我國《工會法》第 35 條之「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 ULP),包含不利益待遇(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及支配介入(第 1 項第 5 款)。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制度與概念說明題,解題切入點應採**「雙軌對照架構」(工會替代 vs. 工會抗拒)**進行橫向展開:

  1. 界定政策目的:先扼要交代雇主採取無工會政策之動機(維持經營主導權、降低人事協商成本)。
  2. 具體內容之體系化分類:切忌零散條列瑣碎手段,應以學理上的「工會替代(胡蘿蔔)」與「工會抗拒(大棒)」兩大維度切入,逐項說明管理面、溝通面、法律面與組織面的具體作法。
  3. 對照法律評價:指出哪些屬於合法的人資管理技巧,哪些已構成違法的不當勞動行為,使作答兼具「管理學深度」與「法學精確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跳脫「單純違法打壓工會」的狹隘視角,完整答出「高規格勞動條件與人資管理(工會替代)」也是無工會政策的核心支柱。


解題技巧

  1. 結構分明,善用對比:將答案分為「積極預防(工會替代)」與「消極防堵(工會抗拒)」兩大主軸,結構清楚、層次井然。
  2. 精確使用專業術語:作答中帶入 Union Substitution、Union Suppression、Open-Door Policy(開放門戶政策)、高承諾人力資源管理、支配介入、不當勞動行為等關鍵詞,可提高答題專業度。
  3. 常見陷阱:許多考生將「無工會政策」全部寫成違法的打壓手段(解僱幹部、威脅關廠等)。若忽略「優於法令之薪資福利、員工參與管道」等合法人資替代作法,將被扣除大量「內容完整度」分數。

【答案】

一、無工會政策之意涵

「無工會政策」(Non-union Policy)亦稱「避開工會策略」(Union Avoidance Strategy),係指雇主為維持管理權之完整性、降低協商與潛在罷工成本,透過各種管理體制或手段,避免企業內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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