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試述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與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的定義為何?(20 分)
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對於勞動力的供給有何影響?(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個體勞動經濟學中「工作與休閒選擇模型」(Work-Leisure Choice Model)之基本分析工具。核心觀念包含:
- 效用最大化架構:個別勞動者在時間限制 ( 為總可用時間、 為工作時數、 為休閒時數)與預算限制式下,追求效用 之極大化(其中 為實質消費)。
- 休閒的機會成本:工資率()即為享受一單位休閒所必須放棄的工資所得,亦即休閒的相對價格。
- 正常財假定(Normal Good):休閒時間普遍被視為正常財,即所得水準提高時,對休閒的需求量增加。
- 價格變動的雙重效果:工資率變動對勞動供給()的總效果可分解為「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 SE)與「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 IE)。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兩段式理論申論題,配分為 20 分與 5 分,作答策略與切入點如下:
- 第一子題(20 分):
- 採對稱分項論述,嚴謹界定「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
- 每一定義均須清楚交待:觸發原因(工資率改變)、控制變數(效用或實質所得固定 vs. 相對價格固定)、心理與經濟意涵(相對價格改變 vs. 購買力改變)、以及數理方向推導。
- 第二子題(5 分):
- 以「總效果=替代效果+所得效果」之向量加總關係切入。
- 討論兩者相互抗衡(競逐)的三種情境(、、)。
- 歸納出工資率由低升高的演變歷程,明確導出「後彎的勞動供給曲線」(Backward-bending Labor Supply Curve)。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單一選項可供辨析。考生在應試時,須依題意切分為兩大論述主軸:
- 子題一(定義說明):需佔卷面 75%~80% 篇幅,重點在精準使用勞動經濟學專業術語,展現概念定義的深度。
- 子題二(供給影響):佔卷面 20%~25% 篇幅,重點在邏輯連貫地導出工資與勞動供給量的正負相關性及後彎曲線特徵。
解題技巧
- 直觀記憶竅門:
- 替代效果看「價格」:工資漲 休閒變貴 捨不得休息 多工作()。
- 所得效果看「財富」:工資漲 荷包變厚 想好好享受人生(休閒為正常財) 少工作()。
- 常見失分陷阱:
- 遺漏「正常財」前提:若未特別強調「休閒為正常財」,所得效果將無法確定方向(若休閒為劣等財,所得效果亦會增加勞動供給)。
- 混淆效果方向:常有考生誤將所得效果寫成「所得增加所以更想工作賺更多錢」,此為混淆「追求消費品」與「享受休閒」之嚴重概念錯誤。
- 未點明兩者反向抵銷: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對勞動供給的作用方向相反,總效果取決於相對大小,不可草率斷言「工資上升勞動供給一定增加」。
【答案】
一、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之定義(20 分)
在勞動經濟學之「工作與休閒選擇模型」中,個人透過配置「工作時間()」與「休閒時間()」追求效用極大化。
第 二 題5 分
試述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條件與期間為何?(5 分)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促進工作平等與母性保護之核心機制——「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保障」。
- 申請要件與期間:依民國 107 年當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具備年資要件(任職滿 6 個月)與子女年齡要件(每一子女滿 3 歲前);期間至子女滿 3 歲止,最長不得逾 2 年。
- 期滿復職之保障與例外事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例外僅限於法定的 4 種經營困境事由,且須「經主管機關同意」。若符合例外事由而無法使其復職,雇主仍須踐行預告與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法定責任(第 17 條第 2 項)。
-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法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刪除原第 22 條受僱者配偶未就業者原則不得申請之限制,亦增訂每次請假不少於 30 日之彈性規定,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 配分導向結構化答題:
- 第一子題配分僅 5 分,採精準、條列式作答,直接開門見山列出申請之「年資要件」、「年齡要件」與「期間上限(含多胞胎合併計算原則)」,不作冗長鋪陳。
- 第二子題配分高達 20 分,為全題重心。答題切入點除須完整列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 4 款法定例外拒絕事由外,必須向上引申「復職之法律定義」(回復原職),並向下延伸第 17 條第 2 項之「法定義務」(30 日前預告通知、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及主管機關同意之要要件,方能獲取完整 20 分。
- 法條邏輯推導:
- 原則:保障工作權,雇主不得拒絕復職。
- 例外:限於客觀經濟或不可抗力重大變故(4 款事由)。
- 外部審查:須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同意,阻絕雇主惡意巧立名目拒絕復職。
- 補償救濟:未能復職時轉化為合法資遣,雇主仍應給付經濟補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各子題之法規要件逐項剖析如下:
- 子題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條件與期間(5 分)
- 條件要件:
- 年資要件:受僱者須「任職滿 6 個月後」。
- 子女年齡要件: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撫育子女。
- 配偶身分限制(107 年原法第 22 條):原則上配偶須有就業事實,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期間要件:
- 期間限制:得申請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最長「不得逾 2 年」。
- 多子女限制: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 子題二: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得拒絕之法定例外事由(20 分)
- 法定拒絕之四款事由(第 17 條第 1 項):
- 第一款「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雇主面臨經營衰退或停業狀態。
- 第二款「雇主依法解散、組織變更或轉讓者」:雇主法人主體消滅或權利義務移轉。
第 三 題10 分
「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的定義為何?(10 分)
並簡述目前勞動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中,對於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有哪些補助項目?(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勞工行政專業科目《就業安全制度概要》中「勞動福利與友善職場」的核心考題,命題重點在於考核考生對現代就業環境變遷下「勞工福祉保障」之學理認識與政策工具掌握度:
- 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 WLB)之學理概念:源自工業與組織心理學、勞動社會學,指勞工在工作角色(職場責任、職涯追求)與生活角色(家庭照護、健康休閒、自我實現)之間,能夠取得資源(時間、精力)的協調與心理滿意,避免角色衝突(Work-Family Conflict)。
- 就業安全政策工具之實踐:勞動部為引導企業落實尊嚴勞動與友善職場,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以實質經費誘因鼓勵雇主辦理支持勞工身心健康、家庭照顧及退休調適等措施。
- 法規基準:本題補助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勞動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為準(現行法已陸續修正調整補助額度與細部項目,但核心架構仍一脈相承)。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定義(10 分)+ 政策法規(15 分)」兩段式申論題,答題策略應採分點分項、架構對稱的破題模式:
- 第一子題(定義,配分 10 分):
- 採三層次架構鋪陳:由「核心概念內涵」出發,次論學界公認之「三大平衡構面(時間、涉入、滿意)」,最後點出「國家勞動政策層面的正面效益」(有助於提高生產力、穩定就業、促進勞動力永續)。
- 第二子題(補助項目,配分 15 分):
- 依據民國 107 年之補助計畫,將補助項目分門別類,並針對每個項目標明「補助內容」與「政策目的」,避免僅寫口號名稱。
- 分類宜涵蓋:員工身心健康、子女照顧、長者照顧、退休調適、家庭支持等五大生命週期支持面向。
解題技巧
- 重要混淆陷阱:
- 考「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切忌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範之「托兒設施與哺集乳室補助」混為一談。後者是針對硬體設施設置(如企業托兒所、幼兒園、集哺乳室),而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重點在於「軟性措施、課程、活動與彈性照顧服務」(如寒暑期照顧班、紓壓課程、家庭日)。
- 項目記憶口訣:
- 按照「個人 子女 長輩 退休 家庭」的勞工生命週期記憶:
- 身心健康(舒壓講座、健康諮詢)
- 子女課照(課後照顧、寒暑期營隊)
- 長者照顧(長照資源、喘息講座)
- 退休準備(中高齡調適與生涯規劃)
- 家庭支持(員工家庭日)
【答案】
壹、「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之定義(10 分)
「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指勞工在面對「有酬工作」與「無酬生活(包含家庭照顧、休閒社交、個人健康及自我實現)」之間,能夠妥善分配時間與心理能量,使其各項角色不產生過度衝突或耗竭,從而在各領域皆能獲得自主感、成就感與滿意感之和諧狀態。
第 四 題5 分
定額進用制度(Quota Employment Policy)的定義為何?(5 分)
試述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定額進用制度的主要規定內容為何?(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就業安全制度中針對弱勢群體就業促進之「積極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核心工具——定額進用制度(Quota Employment Policy)之理論內涵與我國實定法制規範。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 38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96 條及其施行細則為準。(現行法之實質門檻與比例原則仍維持相同架構)。
- 關鍵法條與公式:
- 公立機關(構)進用門檻與法定人數:員工總人數達 人以上者,進用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 ,且不得少於 人。
- 私立機構(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機構)進用門檻與法定人數:員工總人數達 人以上者,進用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 ,且不得少於 人。
- 重度身心障礙者進用加權計算: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 差額補助費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概念定義+法條規定」申論題型,答題結構應層次分明:
- 第一子題(5 分):採取「理論定位 構成要件 制度目的」之三段式架構,精簡扼要說明定額進用制度乃國家介入勞動市場之法令配額義務,並輔以經濟誘因(罰鍰或差額代金/獎勵)來達成促進弱勢就業之目的。
- 第二子題(20 分):屬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實體內容默寫與統整,必須依條理分項說明:
- 義務主體與法定進用比率(區分公、私部門之門檻與比例)。
- 員工總人數與進用人數之計算基準(排除對象、重度加權核計)。
- 違法或不足額進用之後果(差額補助費制度與公告)。
- 配套激勵與基金運用(超額獎勵與就業輔導資源統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項設計。考生的得分關鍵在於精準列出法定門檻數字(34 人/3%、67 人/1%)、計算加權規則(重度以上以二人計)與代金機制(差額補助費),切忌僅做模糊空泛的政策描述。
解題技巧
- 數字記憶口訣:
- 公部門:三四(34 人)而立,進用 3%。
- 私部門:六七(67 人)事業,進用 1%。
- 制度雙軌制(Carrot and Stick):
- 棍棒(懲罰/代金):未足額者每月繳納以基本工資為基準的「差額補助費」,逾期加徵滯納金;嚴重者定期公開姓名或名稱。
- 胡蘿蔔(獎勵):超額進用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
- 計算細節陷阱:
- 進用總人數以「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為限。
- 計算後未達整數者,一律「內縮捨去」或「進位」?法規明定「其人數均按整數計算,其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切勿寫成四捨五入。
【答案】
一、定額進用制度(Quota Employment Policy)之定義
定額進用制度指國家基於消弭實質不平等、落實積極平權(Affirmative Action)之法理,透過法律強制規範達到特定僱用規模之公、私立機關(構)與雇主,必須依固定比例或人數僱用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