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航運行政
試題代碼 航港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有關船舶法及其相關子法,係針對我國相關之船舶安全管理範疇制定之,請列舉至少 7 項,並述明其中有關「船舶安全管理」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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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法》及其授權子法如何共同構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作答時應先以「船舶適航安全」為主軸,列出至少七項相關法規,再說明各法規分別管理船舶檢查、結構設備、載重、防火、營運管理或特定船型安全等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船舶法》第 23 條規定船舶檢查範圍包括船體結構強度、推進機器、穩度、載重線、艙區劃分、防火構造、船舶標誌及設備;船舶須檢查合格且設備整理完妥,始得航行。第 24 條則授權訂定船舶設備相關規則。此處所稱「船舶安全管理」,重點在確保船舶適航、維護人命安全並防止污染。

解題方法

採「共同規範+特定安全面向」方式列舉:先列適用多數船舶的檢查、設備、載重線與防火規範,再補上安全營運管理及客船、高速船、小船等特定船型規範。每列一項法規,都要點明其安全管理內容,避免只羅列法規名稱。

相關法規及主要內容

  1. 《船舶檢查規則》 規範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的辦理方式、檢查項目與證書等事項。檢查內容涉及船體、機器、穩度、載重線、艙區劃分、防火構造、標誌及設備,目的在確認船舶維持適航狀態。

  2. 《船舶設備規則》 規範船舶應配備的設備及其標準,包括救生、消防、航行儀器、無線電、衛生醫藥、操舵、繫船及防止污染等設備,並要求設備保持可用,以應付航行及緊急狀況。

  3.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規範載重線的勘劃、標示與相關檢查,藉由限制船舶裝載吃水,維持足夠乾舷及浮力儲備,降低超載、進水或穩度不足的風險。

  4.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規範船舶防火分隔、材料與構造等要求,以限制火勢及煙霧蔓延,保障船員、乘客及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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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引水法及相關法規,係針對我國引水區域之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範疇所制定的,請列舉至少 4 項與航行安全管理相關之主要範圍內容,或衍生之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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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申論式列舉題,考查《引水法》及其相關法規如何透過引水制度維護引水區域內船舶的航行安全。作答時可從「區域與制度、船舶與人員、領航作業、監督與責任」幾個面向整理。

《引水法》所稱「引水」,是指在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的水道引領船舶航行;引水制度則分為強制引水與自由引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列出至少 4 項「主要範圍內容,或衍生之法規名稱」,因此可列舉法規規範的管理事項,也可列出相關法規名稱。為使答案完整,建議混合列舉法規範圍與子法、作業規定名稱,並簡要說明其安全管理功能。

可作答的範圍如下:

  1. 引水區域與引水制度:引水區域的劃分或變更,以及強制引水、自由引水制度的實施,涉及船舶何時、何地須接受引水服務。
  2. 船舶僱用引水人:規範哪些船舶航行於強制引水區域或進出強制引水港口時,應僱用引水人,以降低港口及特定水域的航行風險。
  3. 引水人資格與執業管理:包含引水人資格、執業證書與登記、指定引水區域、健康檢查及執業監督等事項。
  4. 引水船及作業標誌:規範引水船的註冊、識別標誌,以及引水旗號等事項,確保船舶與引水人能在水上正確辨識、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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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述明航業法第 3 條有關「船舶運送業」與「船務代理業」之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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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業法》第 3 條第 2 款與第 3 款,重點是分辨「實際以船舶運送客貨」的船舶運送業,以及「受託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相關業務」的船務代理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逐項拆解,再抓住兩業務的核心差別:船舶運送業是以符合噸位條件的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船務代理業則是受託、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處理相關業務並收取報酬。作答時應完整列出法定要件,避免只寫業務概念而漏掉限制。

法條定義與說明

一、船舶運送業

《航業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船舶運送業是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可拆成三項要件:

  1. 使用的船舶符合噸位門檻:動力船舶總噸位二十以上;非動力船舶總噸位五十以上。
  2. 業務內容是從事客貨運送。
  3. 以受報酬為營業。

二、船務代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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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 請述明「商港公共基礎設施」有哪些?

(二)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其興建維護費用由何處支付?

(三)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誰來興建維護?

(四) 國際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除「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外,得由誰來興建、自營或租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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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重點是分清楚兩類設施的興建、維護與經營方式:

  •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 國際商港區域內其他設施: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第 10 條找出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列舉項目,再依第 11 條分別回答費用來源與執行者,最後補上第 10 條對其他設施所定的經營方式。作答時,應把「誰出錢」與「誰負責興建維護」分開說明。

分題作答

(一)商港公共基礎設施有哪些?

依《商港法》第 10 條,商港公共基礎設施包括:

  1. 防波堤。
  2. 航道。
  3. 迴船池。
  4. 助航設施。
  5. 公共道路。
  6. 自由貿易港區的資訊、門哨及管制設施。

答題時應完整列出以上項目;自由貿易港區部分,須明確寫出資訊、門哨、管制設施。

(二)興建維護費用由何處支付?

依《商港法》第 11 條,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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