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我國制定航路標識條例。請依該條例說明航路標識之設置機關、必要性、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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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路標識條例》第 1 條至第 5 條,重點是航路標識的功能、哪些機關或機構可以設置,以及設置後的維護管理、航政機關的監督權限與資訊通報義務。
依第 3 條,航路標識是供船舶在水域航行時定位、導航的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的標識。條例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提升船舶航行安全。
解題方法
依序整理「主管機關與辦理機關」、「誰可以設置」、「何時必須設置」、「誰負責維護管理」、「航政機關如何監督」、「設置或變更後如何通知」即可完整作答。法條核心集中於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
法規規定
一、主管機關及航政機關
依第 2 條,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相關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設置航路標識原則上須經航政機關核准,並由航政機關負責監督相關事項。
二、得設置航路標識的機關、機構
依第 4 條第 1 項,下列單位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的航路標識: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港口管理機關(構)。
- 法人機構。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設置機關(構)並負責該標識的維護及管理;變更或移除航路標識,也適用相同的核准原則。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依該法律辦理,並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三、必要性及海洋設施的特別義務
航路標識須以「必要」為設置原則,並非設置者可任意增設。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政機關核准後,應在設施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並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設施安全。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積極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發展,請說明自由港區事業關於「勞工僱用」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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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重點是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外國勞工及原住民勞工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規定整理
作答時依序說明本國勞工比例、外國勞工工資、原住民僱用比例,以及未足額僱用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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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勞工比例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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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勞工工資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其工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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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僱用比例與代金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有 3% 具原住民身分。未足額僱用時,應按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的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超過法定比例者,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第 三 題25 分
為增進港埠營運效率,我國於民國 101 年完成航港體制之變革。請說明目前我國的國際及國內商港有哪些?又對該等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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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關於商港分類,以及商港經營、管理組織的規定。解題時須掌握「經營管理」與「涉及公權力的管理事項」由不同機關負責,並依國際商港、國內商港分別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商港法》第 2 條第 2 項,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
- 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置的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 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的機關經營及管理。
解題方法
先列出兩類商港的名稱,再引用《商港法》第 2 條第 2 項分別說明組織配置。作答時要指出國際商港以國營事業機構負責經營管理,但公權力事項仍由航港局辦理;國內商港則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經營管理。
商港名單
我國商港分為下列兩類:
- 國際商港 7 處:基隆、臺北、臺中、高雄、花蓮、蘇澳、安平。
- 國內商港 4 處:布袋、澎湖、金門、馬祖。
經營及管理組織
第 四 題25 分
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船舶檢驗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請依船舶法說明,我國國民在哪些情形下,不得為驗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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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的驗船師消極資格,也就是具備哪些情形的人不得擔任驗船師。驗船師受託主持並簽證船舶檢驗,法律因此規定特定資格限制;已充任者若有法定情形,執業證書應撤銷或廢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委託驗船機構執行船舶檢驗,並要求說明「我國國民在哪些情形下不得為驗船師」,應直接依《船舶法》第八十七條列出五款消極資格,不必另行討論驗船師考試及格、申請執業證書等積極資格。
法定不得任職情形
依民國 113 年《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為驗船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
-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
- 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