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航運行政
試題代碼 航港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商港法規定,請說明入港船舶裝載危險物品之監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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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第25條:船舶載運危險物品進港,須先指定停泊地點;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須經同意;卸船後則依危險程度分別採取立即運離或指定場所存放等措施,並以旗燈警示及相關港務規範補充管理。

危險物品的法定類別包括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氧化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及腐蝕性。作答時應把監理流程寫完整,涵蓋「進港前、港內作業、卸船後、停泊警示、事故應變」。

解題方法

以船舶及貨物進入港區的先後順序整理規範,並區分主管機關的事前管制與船方、貨主的作業責任:

  1. 進港前:申請指定停泊地點。 入港船舶裝載上述危險物品,須先申請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完成指定後始得入港。
  2. 港區裝卸:事前取得同意。 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須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3. 卸船後:依危險程度處理。 高度危險性危險物品,由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其他危險物品若不能立即運離,須存放於主管機關指定的堆置場、所。
  4. 停泊警示及港務管理: 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應依規定於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且須在最顯明易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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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船員法規定,請說明船員的法定資格及執業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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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員法》第二章「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重點是分清楚具備船員資格與取得執業資格兩個階段。船員的資格依《船員法》第六條及相關規定判斷;符合資格後,仍須依第七條取得適任證書,並依第八條完成體格檢查、領有船員服務手冊,才能上船服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身分與分類 → 資格條件 → 執業前提 → 在職規範」依序作答,可完整涵蓋題目所問的資格及執業規範。

一、船員的身分與分類

依《船員法》第二條,船員是指船長及海員;船長主管船舶一切事務,海員受雇用人僱用並由船長指揮,在船舶上服務。

船員另分為:

  • 甲級船員:持有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的航行員、輪機員、船舶電信人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
  • 乙級船員:甲級船員以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
  • 實習生: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者。
  • 見習生: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者。

二、法定資格

依《船員法》第六條,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及其他相關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亦須符合相關資格規定。

另有消極資格限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

船員訓練、檢覈及證書核發等事項,依主管機關訂定的相關辦法辦理。

三、執業前提

具備第六條資格,並不等於可以立即執業。依《船員法》第七條,船員須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

依同法第八條,船員還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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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船舶法規定,請說明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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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第八十四條「驗船機構辦理事項」,重點是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的三類船舶檢驗業務,以及受託機構執行時的專業簽證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船舶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依條文列出三款即可。作答時應一併寫出同條第二項對驗船師主持及簽證的要求,答案才完整。

委託辦理事項

依《船舶法》第八十四條,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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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引水法規定,請詳述應雇用引水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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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引水法》第16條「船舶應僱用引水人」的適用條件。判斷時須同時確認船舶國籍、噸位,以及是否航行於強制引水區域或出入強制引水港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引水法》第16條,可分成「依法應僱用」與「航政機關得規定僱用」兩類:

  1. 依法應僱用引水人的船舶 船舶達到法定噸位門檻,且在強制引水區域航行,或出入強制引水港口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僱用引水人。門檻如下:
  • 中華民國船舶:一千噸以上。
  • 非中華民國船舶:五百噸以上。

「以上」包含本數;例如中華民國船舶恰為一千噸,或外國船舶恰為五百噸,均達門檻。

  1. 航政機關得規定僱用的船舶 對於原本不屬強制引水的船舶,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得規定其僱用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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