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航運行政
試題代碼 航港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員法》第 15 條規定,雇用人應於船上備置之有關法令規章有哪些?若雇用人違反此規定時,將遭遇何種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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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員法》第 15 條所定雇用人的船上備置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行政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船員法》第 15 條,雇用人應於船上備置:

  1. 有關法令規章。
  2. 必要的藥品。
  3. 醫療設備。

該條並規定,前述備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問,拆成「應備置什麼」與「違反如何處罰」兩部分作答。備置義務直接見於《船員法》第 15 條;處罰則須再對照同法第 84 條,不能只寫第 15 條的義務內容。

違反規定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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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航路標識條例》規定,請說明該條例所規範之有關航船布告的發布時機、航行船舶及任何人的禁止行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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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路標識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航路標識作業可能改變航行環境,須由相關機關通知航政機關,再由航政機關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同時,條例分別規範「航行船舶」與「任何人」不得從事的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航路標識條例》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中的兩個問項分成兩部分作答:

  1. 發布時機:依第五條,從「航路標識作業機關通知」到「航政機關發布」說明法定流程。
  2. 禁止行為:依第九條分列航行船舶與任何人,避免把兩類主體的義務混在一起。

航船布告是航政機關發布的航行資訊服務,內容涉及中華民國領域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的新增、改變或其他危險資訊。

航船布告的發布時機

依《航路標識條例》第五條,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辦理下列作業時,應通知航政機關:

  • 設置航路標識
  • 維護航路標識
  • 管理航路標識
  • 變更航路標識
  • 移除航路標識

航政機關收到通知後,應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法條所定的發布時機,是航政機關受通知後;發布目的在使往來船舶及時掌握航路標識及航行情況的變動。

航行船舶的禁止行為

依第九條第一項,航行船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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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強化港區防疫能力,針對進入我國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哪些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若有何種情形之一者,應即接受登船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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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港埠檢疫規則》所定的國際港埠船舶入港檢疫文件,以及須接受登船檢疫的法定情形。解題時要分清楚: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應檢具的資料,與觸發登船檢疫的事由,分別規定於第十條及第十三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十條第一款稱「海事衛生聲明書」;民國 114 年修正為「船舶健康聲明書」,其餘文件項目與本題答案相同。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問法拆成兩部分作答:

  1. 「應檢具哪些資料」:列出《港埠檢疫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四款。
  2. 「何種情形之一者,應即接受登船檢疫」:列出同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四款。

作答時應保留條文中的時間要件與改善條件,例如「抵達前三十日內」及「經勸導仍未改善」,以免把登船檢疫事由寫得過寬。

一、進入港埠檢疫應檢具資料

自國(境)外進入我國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

  1. 海事衛生聲明書。
  2. 航程表。
  3. 船舶衛生證明書,即船舶衛生管制證明書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
  4. 其他檢疫必要之資料。

依當時規則,總噸位五百噸以下遊艇、無動力駁船,以及遠洋漁船以外之漁船,得免檢具前三項資料;檢疫單位仍得要求提供其他必要資料,且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船舶衛生狀況。

二、應接受登船檢疫之情形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登船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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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登記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航政主管機關應設置哪九大類簿冊?若某艘新建船舶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哪些事項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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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列簿冊,以及《船舶登記法》第 36 條對初次申請所有權登記時,申請書「船舶標示欄」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九大類簿冊」的計數方式,是將《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船舶登記簿,加上第 7 條所列的八種簿冊;第 7 條的「除船舶登記簿外」表示登記簿本身也要計入九類。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7 條列出簿冊,再依《船舶登記法》第 36 條逐款整理船舶標示欄。題目特別指定「新建船舶」,因此屬於本國建造,無須填列「自國外取得者」才須記載的取得國籍日期。

九大類簿冊

航政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九類簿冊:

  1. 船舶登記簿。
  2. 船舶所有人名簿。
  3. 船舶特別登記簿。
  4. 船舶回復登記簿。
  5. 船舶補充登記簿。
  6. 船舶登記索引簿。
  7. 印鑑簿。
  8. 登記費收入簿。
  9. 登記費收據存根簿。

其中,船舶登記簿依船籍港區別;其登記內容並分為登記號數欄及船舶標示、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部。

初次申請所有權登記的船舶標示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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