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觀光行政
試題代碼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綜觀全球觀光市場,現階段國際旅遊已朝向全球化、數位化、在地化、永續化的趨勢發展。試分別說明此四大趨勢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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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觀光學及觀光行政的「總論與市場趨勢」範疇,直接扣合交通部觀光局(現觀光署)於民國 106 年至 107 年間推動的《Tourism 2020 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環境情勢分析,以及聯合國世界觀光組織(UNWTO)對當代國際旅遊市場變革的定性描述。

涉及之核心觀念與法理架構包括:

  1. 觀光發展宗旨在全球環境下的實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觀光發展條例》第 1 條「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文化,促進國際交流,健全產業體質,增進國民健康」為核心精神,面對全球市場動態時之政策延伸。
  2. 四大趨勢界定:
  • 全球化:涉及跨國人流、資金、航權開放與低成本航空(LCC)帶動之無國界旅遊。
  • 數位化:涉及智慧觀光(Smart Tourism)、線上旅行社(OTA)、大數據及行動通訊對消費者旅程與產業行銷之全面變革。
  • 在地化:扣合體驗經濟(Experience Economy)、文化沉浸與地方創生,訴求「生活即觀光」。
  • 永續化:涵蓋生態保護、社會承載力與超限旅遊(Overtourism)防制,平衡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觀光發展目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並列式論述申論題」。面對此類「分別說明四大面向」的題型,解題架構應力求對稱、清晰、具體:

  1. 切入架構:每一趨勢均採取「核心意涵+驅動力/市場現象+對旅遊行為之影響」三層次來闡述,避免純口號式鋪陳。
  2. 層次推進:由外在環境(全球化、數位化)推展至產品實質體驗(在地化),最後歸結於價值底線(永續化),建立邏輯嚴密的論述動線。
  3. 專業術語加持:在每一項趨勢中精準導入觀光專業名詞(如 LCC、FIT、OTA、智慧觀光、體驗經濟、地方創生、超限旅遊等),彰顯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選項。答題時針對題目所列「全球化、數位化、在地化、永續化」四大要素,重點分析其內涵與辨析要點如下:

  1. 全球化 vs. 在地化(辯證關係):
  • 「全球化」著重於市場的廣度與流動的便利性(客源全球化、品牌跨國連鎖);「在地化」則著重於旅遊產品的深度與不可替代性。
  • 答題陷阱在於將兩者視為對立,實則當代觀光趨勢為「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以全球市場為行銷對象,以在地獨特文化為吸引核心。
  1. 數位化 vs. 永續化(工具與目標):
  • 「數位化」是技術層面與通路手段(行動支付、精準行銷、電子票證、人流監控);「永續化」是價值目標與發展準則(碳足跡管理、社區參與)。
  • 答題時應避免僅將數位化寫成「買機票方便」,應強調其在提升效率與支援永續承載量管控的雙重角色。

解題技巧

  1. 時間與配分分配:本題四大項權重均等,配分若為 20~25 分,則每項內容字數應保持在 120~150 字之間,嚴禁某一項長篇大論、另一項草草帶過。
  2. 答題版面技巧:
  • 採主標題「一、二、三、四」分別切入四大趨勢,並在第一句直接下「粗體結論句」,讓閱卷委員一眼看見給分點。
  • 簡短的前言點出「全球總體觀光環境變遷」,簡短的結語指出四大趨勢呈現「相輔相成」之綜效,形成「起、承、轉、合」完整的申論卷面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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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所謂風景特定區是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試問何為「規定程序」?另請說明目前風景特定區等級類別、兩大評鑑基準類別、分級標準、公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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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10 條,以及主管機關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3 條至第 6 條)與行政規則《風景特定區評鑑作業要點》(評鑑基準)。核心聚焦於風景特定區之法定劃定程序、分級體系、評鑑指標架構、分數門檻及權責機關之劃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提醒: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原法規條文中涉及觀光局之權責事項,現行法均已配合修正為觀光署,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與作業要點之標準記憶申論題,題旨直接切入五大明確子問:

  1. 「規定程序」之具體意涵與作業流程。
  2. 風景特定區之等級類別。
  3. 兩大評鑑基準類別。
  4. 各等級之分級標準(量化評分標準)。
  5. 各等級之公告機關(單位)。

作答時應採「題旨對應、分項條列、首尾相應」之架構,依序精準列出法定名詞與條文要件,並在末尾以綜合歸納表彙整等級、分數、核定機關與公告機關,展現清晰的邏輯層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依題幹所問之五大法律構件進行要件剖析:

  1. 「規定程序」之法律性質: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劃定特定區具限制人民財產利用與劃定行政管制範圍之效力,必須嚴格恪遵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會勘勘查」、「客觀評鑑」、「擬具範圍」、「報請核定」、「法定公告」及「行政備查」等程序要件,缺一不可。
  2. 等級類別之範疇限制: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3 條,法定等級僅限「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三種,法規並無「鄉(鎮、市)級」之編制。
  3. 兩大評鑑基準類別之定位: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5 條,評鑑項目嚴格劃分為「資源特性」(內在稟賦)與「發展潛力」(外在條件)兩大類別,以兼顧生態人文保育與觀光遊憩發展可行性。
  4. 分級標準之量化門檻:評鑑採百分制,以 80 分、70 分、60 分為分級門檻;未滿 60 分者不予劃定,確保特定區之遊憩代表性與品質。
  5. 公告單位之管轄分工:依行政管轄權與地方制度法精神,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公告;直轄市級與縣(市)級則分別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與縣(市)主管機關公告。

解題技巧

  1. 程序口訣記憶:六字訣「勘、評、擬、核、告、備」(現場勘查 →\rightarrow 客觀評鑑 →\rightarrow 擬具範圍 →\rightarrow 陳報核定 →\rightarrow 主管公告 →\rightarrow 呈報備查)。
  2. 級距與分數對應:以十公分為一個級距,口訣「國八十、直七十、縣六十、未滿六十不列級」。
  3. 避開常見權責陷阱:
  •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核定機關為「行政院」,但公告機關為「交通部」,切勿誤答為行政院或交通部觀光局公告。
  •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係報縣(市)政府核定後,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非報行政院)。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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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因應旅遊市場結構變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現行導遊派遣制度進行檢討,並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內容。試比較此次修法前後,其內容相同與相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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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核心法規為《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導遊人員派遣制度),法源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主管機關已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且相關條文與評選制度於後續亦有微幅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命題核心在於考查考生對「入境旅遊市場結構轉型」與「導遊指派法規因應」之掌握:

  1. 立法背景:隨著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來自東南亞及新興市場之旅客大幅成長,然國內泰語、越南語、印尼語等稀少語種導遊人力嚴重不足,既有法規缺乏彈性,導致旅行業者面臨「無照可派」或「借牌違規」之實務困境。
  2. 法規主旨:在維持國家證照制度與專業服務品質的前提下,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首度引進「英語或華語導遊搭配隨團通譯人員」之雙軌協同機制,建立稀少語種派遣的法規彈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修法前後法規比較題」。解答此類題目,切入架構應掌握以下三個層次:

  1. 背景概述:以精煉文字點出因應市場需求(新南向旅客增加與稀少語種導遊匱乏)之修法動機。
  2. 比較分析(核心層):切分為「相同之處」與「相異之處」進行對照。相同處著重在「管理主體」、「持證執業通則」與「傳統語區規範」;相異處則聚焦於「條文體例變更」、「稀少語種彈性派遣」及「通譯人員協同機制」。
  3. 法規實務評析:總結此項修法在行政管制上的利弊與平衡點(兼顧產業營運彈性與導遊證照專業性)。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針對修法前後各項核心構成要件之爭點剖析如下:

  1. 主體資格要件(第 1 項):
  • 僅「綜合旅行業」與「甲種旅行業」得接待國外及陸港澳旅客,乙種旅行業不得為之。此項限制修法前後完全一致。
  1. 常態外語導遊指派要件(第 2 項本文):
  • 接待國外觀光旅客「應指派外語導遊」為基本原則。修法並未廢除外語導遊優先原則,英、日語等主流外語旅客仍必須由該語種導遊帶領。
  1. 稀少語種放寬要件(第 2 項第 2 款,修法重點):
  • 適用對象僅限於「非屬英語、日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語言別」。
  • 可派遣之資格放寬為「英語」或「華語」導遊人員。
  • 附隨法定義務為「必須搭配通曉該旅客母語或通用語言之人員協助執行業務」,絕不可僅派華語導遊卻無溝通輔助人員。

解題技巧

  1. 對照記憶法:
  • 「三同」:主體相同(綜合與甲種)、通則相同(必須持證)、華語及陸港澳規範相同(得派華語導遊)。
  • 「二異」:體例相異(由單一但書改為兩款分列)、例外相異(新增非英日等公告語言得派英/華語導遊搭配通譯人員)。
  1. 避開審題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修法後「小團體免派導遊」或「直接開放無照通譯單獨帶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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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興建觀光旅館客房間數在 300 間以上,具備何種條件者,得備具相關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先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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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觀光法規中針對大型觀光旅館興建工程之​「先行營業」例外許可制度與公共安全要件。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規定於《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現行法之管轄機關已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其餘實質審查要件核心仍維持一致)。
  • 制度精神:觀光旅館業原則上須於整體工程全部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並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領照後,始得營業(第 14 條)。但針對「客房間數達 300 間以上」之大型開發案,為兼顧業者資金周轉效率與旅宿設施早日投入市場之經濟效益,法規特許在客房工程已完成一定比例(23\frac{2}{3} 以上)​且營業區與施工區安全完全阻隔之前提下,得申請查驗並先行發照營業。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法理統整題,應以「法規要件分層化」的方式切入,依序涵括以下層次:

  1. 法源定錨:援引《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
  2. 法定進度要件(前置門檻):題目雖已載明「客房 300 間以上」,但依條文規定,其客房工程必須達「完成三分之二(23\frac{2}{3})以上」,此為不得漏答的關鍵量化門檻。
  3. 四大實質安全條件(核心得分點):逐款完整列出法規明定之實質環境條件,包括「建築物獨立」、「設施完工」、「施工安全隔離」及「動線進料分開」。
  4. 應備文件與法效補充:題幹提及「備具相關文件」,可適度帶出準用之文件(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文件:申請書、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與建物權利證明、責任保險單),並補充先行營業期間(1 年,得展延 1 年一次),以達申論題之作答完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採閱卷採分點原則,各要件內涵解析如下:

  • 要件一:客房完成比例門檻
  • 其興建之客房數必須「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若僅有間數達標而完工比例未達 23\frac{2}{3},仍不得申請。
  • 要件二:先行營業建築物之獨立性
  • 「先行營業之建築物與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各自獨立」:避免同一棟建築內上下層同時營業與敲打施工,造成結構危險。
  • 要件三:先行營業區域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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