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觀光行政
試題代碼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的「觀光工廠」益趨成熟,不少「觀光工廠」已被列入旅遊遊程,請問:

  1. 現行法令如何界定「觀光工廠」?
  2. 推動觀光工廠的政策意涵為何?
  3. 業者如要取得政府所頒授的觀光工廠標章,可以如何申請?
  4. 業者如果想要三年免予參與「續期評鑑」,應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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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中製造業與觀光產業跨域整合的關鍵法規與政策工具——「觀光工廠」輔導與評鑑制度。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經濟部發布之《經濟部觀光工廠評鑑作業要點》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條文。(現行法規已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將主管業務移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作業規範細節亦有微調,但評鑑機制核心原則不變)。
  • 關鍵概念:
  1. 觀光工廠之法定要件(工廠登記之形式要件+產業文化、教育、休閒價值之實質要件+經評鑑合格頒發標章之程序要件)。
  2. 傳統製造業轉型為「體驗經濟」(二產轉三產)之政策效益。
  3. 評鑑申請程序(資格審查、書面審核、實地現勘、審議授證)。
  4. 評鑑管理制度(標章 3 年效期、續期評鑑機制,以及獲選「優良觀光工廠」或「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之免評獎勵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由四個具邏輯連貫性的子題組成,解題應採「法條定義 →\rightarrow 宏觀政策 →\rightarrow 微觀程序 →\rightarrow 誘因管理」的層遞架構作答:

  1. 界定定義(第 1 小題):切入點為「形式合法」與「實質功能」。先點出基本資格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之製造業,再點出需具備產業文化、教育及觀光價值,並完成政府評鑑認證。
  2. 闡述意涵(第 2 小題):從「產業升級(供給面)」、「觀光體驗(需求面)」、「地方創生與文化(社會面)」三大維度展開,展現觀光行政的跨領域政策視野。
  3. 申請流程(第 3 小題):依行政程序時序法鋪陳,由「申請要件 →\rightarrow 檢具文件 →\rightarrow 書面審查 →\rightarrow 現場評核 →\rightarrow 決議授證」,條列清楚。
  4. 免評條件(第 4 小題):精準指出「優良觀光工廠」或「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之獎勵續期機制,並補充合規營運的基本前提,避免漏失防守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評分側重點與答題剖析如下:

  • 第 1 小題(定義界定):評分關鍵在於「是否清楚區分一般工廠與觀光工廠的差異」。考生若僅回答「供人參觀的工廠」將無法得分,必須精確寫出「工廠登記」與「經濟部評鑑核發標章」兩大法律要件。
  • 第 2 小題(政策意涵):評分關鍵在於「論述深度」。切忌僅寫「賺觀光客的錢」,應帶入「產業觀光化、產品高值化、體驗經濟、品牌行銷與文化傳承」等專業政策語彙。
  • 第 3 小題(標章申請程序):評分關鍵在於「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必須具備書面審查與現場實地評鑑兩階段,並寫出提送「觀光工廠規劃營運計畫書」的實務重點。
  • 第 4 小題(免予續期評鑑條件):此為法規細節題,考驗法規熟稔度。關鍵在於答出「獲選優良觀光工廠或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並扣緊維持合法營運無重大違規之消極條件。

解題技巧

  1. 主管機關別搞錯:「觀光工廠」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命題當年為工業局,現為產業發展署),輔導與觀光推廣則協同交通部觀光局(現觀光署)。考法規時千萬不可誤寫為「由交通部觀光局評鑑核發標章」。
  2. 數字與期限記憶:觀光工廠標章有效期限為 3 年;期滿前應申請「續期評鑑」。本題第 4 小題所問「三年免予參與續期評鑑」,正是延續 3 年效期的獎勵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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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為何有必要劃設該景觀區?該景觀區可在哪些地區劃設?在該景觀區擔任「專業導覽人員」應具備哪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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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展觀光條例》中關於「生態保育與永續觀光」的核心管制機制,測驗考生對特定脆弱生態及人文資源保護區之法制規範、政策目的與實務運作之熟悉度。

  • 涉及主要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18 條(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目的、權責機關與得劃設區域)。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19 條(強制專業導覽人員陪同之規範與目的)。
  3.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專業導覽人員之參訓身分、受訓考驗與執業資格)。
  • 延伸觀念:環境承載量管制、觀光衝擊防制、生態旅遊(Ecotourism)環境解說、在地參與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
  • 法令動態提醒:現行法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調整相關受訓年齡規範,惟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光法規「組合型申論題」,題目包含四大問(定義、必要性、劃設範圍、人員資格),作答時應採取「四段對應論述法」:

  1. 何謂:直接引用《發展觀光條例》第 18 條法定宗旨,界定其屬於為維護永續發展所劃設之「法定特殊管制區」,並帶出第 19 條的管制作法(強制專業導覽)。
  2. 為何必要:從「觀光學理」(衝擊防制、承載量控制、深度教育)與「政策效益」(資源永續、地方創生、社區與部落共管)雙向切入,展現申論深度。
  3. 何處劃設:依法條第 18 條第 1 項明列之六大法定地區,條列化精確列出,不得缺漏。
  4. 導覽人員資格:區分「參訓資格」(特定身分限制)與「執業資格」(受訓及格、取得證書與工作證),展現對授權法規命令《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精準掌握。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申論題,並非選擇題。各子題評分爭點與命題核心分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不能僅憑字面翻譯,必須寫出《發展觀光條例》第 18 條之法定核心詞「維護自然人文生態資源之永續發展」及「富於生態或人文價值之地區」。
  • 子題二(為何必要):避免只寫「保護環境」一句帶過;評分關鍵在於能否論述「一般大眾觀光的負面衝擊」與「透過管制手段達到生態與社區共榮」之必要性。
  • 子題三(劃設地區):屬於「純法條記憶題」,法定的六大區域(原住民族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其他劃定地區)必須一字不漏精確列舉。
  • 子題四(導覽資格):常見失分點在於混淆「一般導遊領隊資格」與「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資格」。此處重點在於強調「在地居民與原住民族優先受訓」之身分資格,以及「經訓練測驗合格取得證書」始得執業的法定程序。

解題技巧

  1. 劃設地區記憶口訣: 記誦口訣「原、山、動、水、自、他」:
  • 原:原住民族保留地
  • 山:山地管制區
  • 動:野生動物保護區
  • 水:水產資源保育區
  • 自:自然保留區
  • 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劃定之地區
  1. 答題避坑指南:
  • 避免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與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等行政管理區域劃上等號;景觀區是跨法規疊加在既有脆弱敏感帶上的「觀光行為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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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旅行業的經營者必須具備一定財務能力,方能保障業務之正常運轉。請問現行法規規定:

  1. 旅行業必須具備多少資本總額,才具備成立公司的要件?
  2. 又必須繳納多少註冊費及保證金?

作答不需延伸說明增設分公司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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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中關於旅行業設立財務門檻與法定行政規費之熟稔程度。旅行業屬於特許行業,涉及旅客行車安全、代收代付高額團費與履約保障,主管機關透過「資本總額」、「註冊費」與「履約保證金」三道財務防線,落實特許監督管理。

核心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各類旅行業資本總額之法定下限。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旅行業設立時繳納註冊費之計算標準(千分之一)。
  3.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法定保證金金額,以及加入觀光公益法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得減為十分之一之特別規定。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將主管機關由「交通部觀光局」改制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其餘資本總額、註冊費率與保證金繳納標準至今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為一談,應採取「先分類、後量化」之架構開展:

  1. 區分旅行業類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6 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與「乙種旅行業」三類,各類別法定金額完全不同,作答必須分項羅列。
  2. 第一子題(資本總額):列出設立公司所需的最低法定資本額。
  3. 第二子題(註冊費與保證金):
  • 註冊費:明確寫出法條計算基準為「資本總額之千分之一(1/10001/1000)」,並分別計算出具體金額。
  • 保證金:此處為得分關鍵爭點。除列出「法定全額保證金」外,必須主動寫出「取得經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品保協會)得減為十分之一」之例外優惠,否則無法取得滿分。
  1. 遵守題旨限制:題目特別註明「不需延伸說明增設分公司的部分」,作答時應略過分公司增資(綜 150 萬、甲 100 萬、乙 60 萬)及分公司規費,以精準掌握時間與篇幅。

選項分析(法條要件與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針對題旨要求的兩大子題進行各類別之法條要件對照與深入剖析:

1. 資本總額要件(《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

  • 綜合旅行業: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30,000,000$)。
  • 甲種旅行業: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6,000,000$)。
  • 乙種旅行業: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1,200,000$)。

2. 註冊費要件(《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

  • 計費標準:總公司應按其「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 各類應繳金額:
  • 綜合旅行業:\30,000,000 \times \frac{1}{1000} =$ 新臺幣三萬元。
  • 甲種旅行業:\6,000,000 \times \frac{1}{1000} =$ 新臺幣六千元。
  • 乙種旅行業:\1,200,000 \times \frac{1}{1000} =$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 保證金要件(《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

  • 法定全額保證金(未加入品保協會):
  •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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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旅館」與「民宿」雖都提供客人住宿使用,但仍有其差異。請就兩者的經營規模、是否屬專業化經營、課稅規定等項目,說明其差異,並析論民宿為何被定位為家庭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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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我國旅宿業兩大核心主體——「旅館業」與「民宿」在法律地位、營運型態與租稅負擔上的鑑別力,並要求從公共政策與觀光經濟層面,析論民宿「家庭副業」定位之制度成因。

核心法規與概念涵蓋: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旅館業(第 8 款)與民宿(第 9 款)之法定定義。
  2. 《旅館業管理規則》與《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商業營運規模與專業管理規範。
  3. 《民宿管理辦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修正版):經營規模上限(客房數原則 8 間以下、特定地區 15 間以下)及自用住宅兼營要件。(現行法已於後續年度微調部分條文,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4. 財政部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00071571 號令:民宿兼具自力經營、無僱用員工且符合法定規模者,認定屬家庭副業之租稅優惠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論述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雙軸線架構:

  1. 橫向指標比較:將題目指定的「經營規模」、「是否屬專業化經營」、「課稅規定」三項指標,採對比結構條列說明,突顯兩者在法律管制強度與商業本質上的落差。
  2. 縱向深度析論:探討「民宿為何定位為家庭副業」時,不可僅抄寫法條定義,而應由「振興在地農村經濟」、「區隔商業旅館市場」、「保存生活文化體驗」與「衡平建築消防門檻」四個維度層層推展,呈現觀光行政學的政策思維。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評分爭點拆解)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各子題評分焦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 子題一:經營規模差異: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民國 106 年修正後《民宿管理辦法》之「8 間/15 間」客房限制與樓地板面積標準,並對比旅館業之商業化無上限規模。
  • 子題二:是否屬專業化經營:評分關鍵在於說明旅館業屬於「專職營利、專業分工、專業經理人」之公司/商號體制;民宿則本質上為「自用住宅、自力兼營、非以營利最大化為唯一導向」的非專業家庭型態。
  • 子題三:課稅規定差異:評分關鍵在於不可通盤概括「民宿一律免稅」,必須精確點出財政部函釋之要件(自住、自力經營、未僱工、符合規模),區分「符合要件享有免營業稅及自用優惠」與「違規或規模過大則視同一般營利事業課稅」之差別。
  • 子題四:民宿定位為家庭副業之析論:評分關鍵在於闡述行政法上「管制緩和」與「市場秩序維護」的立法智慧。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法令精準度:民宿房間數請務必熟記「原則 8 間以下(樓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等特殊條件得放寬至 15 間以下(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以下)」,避免引用舊法之「5 間」規定。
  2. 避免極端化論述陷阱:在論述課稅時,考生最易落入「旅館要繳稅、民宿完全不繳稅」的刻板印象。切記民宿若僱工經營或超出規模,即喪失家庭副業待遇,須回歸一般營業稅與營所稅課徵。
  3. 段落收束緊扣題旨:申論結尾應簡潔點出兩者「相輔相成、市場區隔」之觀光發展綜效,使答題層次具備行政主管機關之政策視野。

【答案】

一、旅館與民宿之差異比較

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旅館與民宿之差異分述如下:

(一)經營規模
  1. 旅館:為追求規模經濟與多元服務之營利事業,法規未對其客房總數設定上限,由業者視市場需求、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自行規劃,並設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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