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二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指出: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請說明建築法有關公共衛生部分的內容,以及申論自己對前述法規內容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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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應試者對《建築法》立法目的與實質規範體系之連結能力,特別聚焦於「公共衛生」面向。《建築法》第 1 條宣示之「公共衛生」,並非僅為抽象宣示,而是貫穿建築基地配置、室內物理環境、衛生設備設置、構造防潮防音乃至使用管理全過程。核心概念包括:
- 法規依據與體系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母法中直接規範公共衛生的關鍵條文為第 46 條(採光、通風、防潮與衛生設備之技術規則授權)、第 42 條(基地排水與防洪)、第 32 條(衛生設備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審查)與第 77 條(合法使用與安全衛生維護義務);其具體標準則透過第 97 條授權之《建築技術規則》(包含建築設計施工編之日照、採光、通風、防音、防潮及綠建築專章,以及建築設備編之給水排水、通風與污水處理設備等)加以落實。
(現行法提醒: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及設計施工編在此後陸續針對同層排水、隔音構造、室內空氣品質及防空避難通風設備有更嚴謹之修正,解題仍以命題時之法制架構為準。)
- 學理見解與前瞻申論:要求考生跳脫法條背誦,深入剖析我國現行建築衛生法規從早期「消極防疫防弊(最低物理標準)」邁向現代「積極健康促進(健康綠建築、全人福祉)」的演進脈絡,並檢討老舊建築公衛檢查機制弱化、跨法域整合(如傳染病防治、下水道接管)不足等實務課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家考試二級申論題,題型包含「法規內容說明」與「個人見解申論」兩大子題。答題切入點宜採取「由總到分、由母法至子法、由法條落實至制度評析」之遞進邏輯:
- 第一部分(法規內容):先提綱挈領點出《建築法》母法與公衛相關之核心法條(第 42、46、77 條等),再橫向連結母法授權之《建築技術規則》各編規範(基地環境、室內採光通風、給排水與污水處理、綠建築),建構完整的建築公共衛生法規網絡。
- 第二部分(見解申論):從碩士級(高考二級)學術批判角度切入,歸納出三大關鍵面向進行論述:
- 觀念轉變:由消極的「最低物理生存衛生」提升至積極的「健康建築與身心福祉」。
- 管理缺口:新舊建築落差,指出《建築法》第 77 條實務申報機制「重公安、輕公衛」的弊病。
- 跨域調適:面對氣候變遷(都市熱島)、垂直管線傳染病(氣膠傳播防護)及室內空氣品質(IAQ)的法規整合升級建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將題意拆解為兩大答題主軸:
- 子題一:建築法有關公共衛生之實體與程序內容:必須法條條號精確,涵括母法條文及子法體系之承接。
- 子題二:法規內容之評析與專業見解:須展現對當代環境永續、公共衛生事件(如傳染病防治)與建築管理實務困境之深刻省思。
解題技巧
- 掌握條號核心,避免空洞漫談:許多考生只記得「採光通風」,卻遺漏了《建築法》第 46 條這個最重要的衛生條文樞紐,以及第 42 條(基地排水)、第 32 條(圖說審查)與第 77 條(使用管理)。提及母法條文後,務必迅速拉出《建築技術規則》的具體對應章節,論述才具厚度。
- 申論見解切忌只寫口號:評析見解必須具備「診斷現況、點出瓶頸、提出解方」三段論,結合國內高齡化社會、健康綠建築、既有老舊建築改造等時事議題,方能展現二級公職人員應具備之政策規劃思維。
【答案】
一、建築法有關公共衛生部分之法規內容說明
按《建築法》第 1 條揭櫫「維護公共衛生」為其核心立法目的之一,其體系規範並非侷限於單一條文,而是透過「基地環境管理」、「室內物理環境規範」、「建築衛生設備標準」及「建築物使用管理」四大構面具體落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一) 母法核心條文規範
- 基地與周邊環境之衛生防護(建築法第 42 條): 建築基地應高於鄰近道路,但基地內排水設備良好或無積水之虞者不在此限。基地內之排水溝渠,應與公共排水溝渠或適當之受納水體妥善連接,防止基地孳生病媒與雨污水淤積,確保地表環境衛生。
- 室內環境與衛生設備之準據(建築法第 46 條): 本條為建築法中最核心之衛生法規樞紐,明定「建築物之採光、通風、防潮及衛生設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將公共衛生實質標準全面授權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規範。
- 行政審查與圖說規範(建築法第 32 條):
第 二 題25 分
請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法源基礎範圍,說明集合住宅管理的相關關係人或組織之定義,以及申論其在建築物外牆磁磚掉落傷人問題上的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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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後續就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申報等制度增訂相關配套,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核心權責架構維持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以下兩大核心概念: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法定關係人與組織之定義:包括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法律定義。
- 建築物外牆面之法律屬性與各主體之權責配置:
- 外牆定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外牆面原則上屬於「共用部分」(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 維護與分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 責任連動:涉及民事責任(《民法》第 191 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責任(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及行政法責任(《建築法》第 77 條安全維護義務與第 91 條罰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法條題」結合「實務案例申論題」,解答採二階段論述:
- 第一部分(名詞定義):直接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之法條文字,條列並精準定義各關係人與組織,展現對法規條文的熟稔度。
- 第二部分(外牆剝落申論):
- 先界定「建築物外牆磁磚」之物權與管理屬性(共用部分之構造與飾面)。
- 採「主體分列法」,分別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住戶(實際使用人)」及「管理服務人」四個層次,逐一剖析各自享有的「法定義務與權利」以及面臨的「法律責任(行政、民事、刑事)」。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項。考生在論述時常有以下盲點需特別注意:
- 漏答物權屬性:若未先交代外牆面屬於「共用部分」,後續推論管委會職責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費用分擔時便缺乏法理邏輯。
- 混淆所有權人與管委會責任:誤以為只要成立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屋主)即可完全免除賠償責任。《民法》第 191 條工作物責任之首要賠償義務人為「所有人」(全體共有人),管委會則負委任管理與業務注意義務。
- 忽略刑事責任與行政罰:僅申論修繕費用由誰出,漏未檢討外牆砸傷人所延伸之過失傷害罪與《建築法》之公共安全罰則。
解題技巧
- 法條定義記憶口訣:掌握第 3 條的「產權人(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住的人(住戶)」、「決策機關(大會)」、「執行機關(管委會/管理負責人)」、「受聘專業者(管理服務人)」五大角色。
- 責任三維分析架構:申論法律責任時,切記從「民事損害賠償(對受害人)」、「行政裁罰(對主管機關)」、「刑事過失責任(對司法機關)」三個維度切入,答案即具備法學論述的廣度與深度。
【答案】
一、集合住宅管理相關關係人或組織之定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集合住宅管理之主要關係人與組織定義如下:
- 區分所有權人(第 2 款):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之人。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 7 款):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為公寓大廈之最高意思決定機關。
- 住戶(第 8 款):指由區分所有權人、受讓人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之人;或基於其他原因而使用專有部分之人(例如:承租人、借用人)。
- 管理委員會(第 9 款):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組成的組織,為公寓大廈之日常業務執行機關。
第 三 題25 分
假設有一塊由 3 棟屋齡 40 年的連棟老透天厝組成、合計共約 100 坪的土地,屋(地)主想重建並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獎勵,請說明假如屋(地)主希望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時之規定比例為何?並申論其採此方法重建並獲得容積獎勵在實務操作上的可行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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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及其授權子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危老容積獎勵辦法》)之法條熟悉度,並結合建築規劃與開發實務,評估「小基地重建」在取得特定容積獎勵時的技術、財務與營運可行性。 (備註:現行《危老容積獎勵辦法》雖歷經數次修正,調整了時程與規模獎勵之計算方式,但智慧建築標章各等級獎勵比例之規範架構仍維持不變。)
涉及之法源依據與核心定義如下:
- 《危老條例》第 3 條與第 6 條:明定適用對象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歷史建築之合法建築物,且須經 100%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1.3 倍(若加計時程獎勵不得超過 1.4 倍)。
- 《危老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智慧建築):明定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證書之獎勵等級與比例。
- 保證金與協議機制:申請候選證書容積獎勵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簽訂協議書並繳納保證金,且須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定期限內取得正式標章,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結合「法規背誦」與「實務申論」之綜合題型,解題步驟劃分為兩大層次:
第一部分: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法定容積獎勵比例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發布施行之《危老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並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智慧建築標章者,得依下列等級規定之比例核給容積獎勵額度(均以基準容積計算):
- 鑽石級:基準容積之 。
- 黃金級:基準容積之 。
- 銀級:基準容積之 。
- 銅級:基準容積之 。
- 合格級:基準容積之 。
法定連動程序: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須取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繳納保證金,且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主管機關始得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二部分:實務操作可行性申論
題目設定之基地條件為「3 棟屋齡 40 年連棟老透天厝、合計共約 100 坪(約 )之土地」。實務操作可行性應從下列四個面向深入剖析:
- 法制與基地規模可行性(具備法律可行性)
- 產權整合門檻低:連棟透天厝僅 3 棟,相較於公寓大廈,產權結構極為單純,極易達成危老條例所規定之「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之必要門檻。
- 無最小規模限制:相較於《都市更新條例》通常設有 或 以上之基地規模門檻,危老條例並無最小基地面積限制,100 坪基地完全符合危老重建之申辦資格。
- 工程技術與規劃可行性(技術門檻可克服,但空間受限)
- 智慧建築評估包含資訊通信、綜合布線、系統整合、設施管理、安全防災、節能管理、健康舒適等指標。
- 100 坪基地重建後多屬 5 至 7 層之華廈或集合住宅,公設面積與機電空間有限。設置中央監控中心、智慧弱電機房、整合式感測管線等硬體設備,將大幅壓縮小型基地極具價值的室內專有面積與地下停車空間。
- 財務與經濟可行性(經濟效益極低,缺乏可行性)
- 單位造價與輔導顧問費用過高:取得智慧建築候選證書與標章,需負擔前期顧問評估費、審查評定規費、系統整合費及特殊智慧建材設備採購成本。此類固定支出難以透過 100 坪小基地進行規模經濟分攤,造成每坪興建成本急遽上升。
- 容積換算效益低微:以常見住宅區基準容積率 為例,100 坪土地之基準容積為 225 坪。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住宅法」規定說明其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之計算範圍與比例要求為何?另說明前述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之 12 種具體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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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住宅法》中關於「社會住宅資源分配機制」與「居住弱勢照顧標準」之核心法條規範。涉及之主要法規為《住宅法》第 4 條,考點包含:
- 計算範圍與出租比例:社會住宅(包含公辦與民間興辦)保障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之母體範圍與法定最低比率。
- 弱勢資格之前置要件:所得與財產之雙重門檻限制。
- 12 種法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定義:依法逐款列舉之對象類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將出租弱勢比率提高至「百分之四十以上」,且育有未成年子女條件放寬為「二人以上」,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記憶與法理闡述之申論題,切入點分為兩大層次開展:
- 第一層次:計算範圍與比率要求(破題明快) 依《住宅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明確指出計算母體(範圍)同時涵括「主管機關興辦」與「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並列出法定保障比例下限為「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以上)。
- 第二層次: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定義(邏輯推展)
- 總括門檻:先述明共通性經濟門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標準)。
- 分項定義:依條文順序完整條列 12 款法定身分,維持條理與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高等考試二級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閱卷評分指標,本題答題架構之得分評析如下:
- 第一子題(計算範圍與比例)評分點:
- 漏寫「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者會被扣分;法條母體係包含政府與民間興辦之總額。
- 比例須寫明「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若漏寫「至少」或「以上」,在法規解釋上屬於不完全陳述。
- 第二子題(12 種具體定義)評分點:
- 常見失分點為遺漏「前置所得與財產標準」,直接跳寫 12 款。
- 12 款身分應力求精確,尤其是附帶年齡或人數門檻之條款(如「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未滿二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上」),數值不得記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