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109年2月下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由原先以大陸地區為主,進一步擴散至歐美,且日益加劇。世界衛生組織(WHO)於3月11日正式宣布進入「全球大流行(global pandemic)」。因應國際疫情持續擴大,政府規劃辦理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所需增加經費1,500億元,編製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109年3月18日公布,實施期程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請問:
(一) 該預算究屬特別預算還是追加預算?其決算應如何編造?(10分)
(二) 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可提出之法定原因各為何?(10分)
(三) 某立法委員提出疫苗研發法律案,將大幅增加政府的歲出時,依預算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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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審計法規》中關於「預算類別性質界定」、「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之法定事由」、「特別預算決算編造規範」以及「立法權對預算與財政支出之限制」等核心法制觀念。
- 預算實質分類與認定:《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第 79 條(追加預算)。判定重點在於預算係依據特別法於年度總預算外獨立編列(跨年度、獨立籌措財源),抑或依附於年度總預算進行當年度經費追加。
- 決算編造規範:《決算法》第 21 條(追加預算決算之編造)、第 22 條(特別預算決算之編造)。
- 立法委員提案增加歲出之法定限制:《預算法》第 91 條、《憲法》第 70 條與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
解題方法
- 子題(一)切入點:採「實質要件說」。檢視該預算之法源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列形式(總預算外獨立編列)及實施期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跨越兩個會計年度),論證其本質為「特別預算」(具體為特別預算之追加)。決算部分則依《決算法》第 22 條之收支期程長短(未逾三個會計年度)判定其編造時點與程序。
- 子題(二)切入點:採「法條列舉與體系對比法」。完整列出《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提出特別預算之 4 項法定情事,以及第 79 條各機關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 4 款法定情形。
- 子題(三)切入點:採「憲政分權與財政平衡法理」。依《預算法》第 91 條之明確條文,拆解立法委員提出大幅增加歲出之法律案時應具備之三大法定程序(事前徵詢、指明財源、同步修法),並闡述其作為憲法第 70 條防架空條款之規範功能。
選項分析(本題為申論題,以下就各小題爭點逐一深入剖析與擬答)
(一) 該預算究屬特別預算還是追加預算?其決算應如何編造?
- 預算性質之認定:實質上屬「特別預算」
- 實質要件分析:本案預算全名雖含有「追加預算案」文字,但其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依據立法院制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1 條及《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所編製。
- 與普通追加預算之區別:《預算法》第 79 條所稱之追加預算,係指各機關針對「各該會計年度總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特定法定事由不足而提出之追加,期程隨該會計年度結束而終止。本案實施期程自 109 年 1 月 15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具備跨越會計年度之特性,且財源獨立籌劃(移用歲計賸餘或舉債),係在原已通過之特別預算額度外進行擴充。因此,其法律本質仍屬特別預算(學理上稱為「特別預算之追加」),在預算法制上仍應一體適用特別預算之規範,而非一般年度總預算之追加預算。
- 決算之編造方式
- 法源依據:依《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期程在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其決算應於收支期程屆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之。但其收支期程超過三個會計年度者,應由行政院分年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年度決算,並交審計部審核。」
- 具體處理:本特別預算實施期程自 109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跨越 109 年度及 110 年度,其收支期程「在一個會計年度以上、未超過三個會計年度」。因此,行政院毋須分年編造年度決算,應於其收支期程屆滿後(即 110 年 6 月 30 日期程屆滿後),依照《決算法》之規定編造「特別決算」,並送請審計部審核。
(二) 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可提出之法定原因各為何?
- 特別預算提出之法定原因 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難。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追加預算提出之法定原因 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第 二 題20 分
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工作,面對不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時,請問:
(一) 依會計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如何依序處理?(10分)
(二) 如不為前2項之處理時,應負何種責任?(5分)
(三) 在實務上,會計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哪一項之規定較難落實?其理由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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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註:會計法第 99 條現行法依然適用,條文內容未變動)。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會計之「內部審核制度」運作機制,以及主辦會計人員面對「違法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時之法定處置程序與法律責任歸屬。
- 法規依據:
- 《會計法》第 99 條(面對不法會計程序或文書之處理步驟及責任減免)。
- 《會計法》第 95 條(內部審核權責劃分)。
- 《會計法》第 102 條(主辦會計人員身分職務保障與救濟)。
- 核心內涵:
- 第一層防線(對同級/基層業務單位):落實「專業防弊」,採「更正 拒絕 書面陳明」之遞進程序。
- 第二層防線(對直屬機關首長):落實「主計一條鞭」之獨立監督職能,採「書面異議 雙軌陳報(上級長官+主管主計機關)」機制。
- 責任結構:以「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原則,兼具「受命令得減免」之衡平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結合實務運作分析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法條嚴謹鋪陳、實務深入剖析」:
- 子題 (一) 採「流程圖遞進法」: 按法條文義,將處理歷程嚴格區分為「初遇業務單位違法(第 1 項)」與「機關長官執意照為(第 2 項)」兩大階段,點出關鍵的「書面要式性」與「雙重陳報對象」。
- 子題 (二) 採「法規範圍+公務員法律責任體系」: 先以《會計法》第 99 條第 3 項明定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與「裁量減免事由」為核心,再廣義補充行政公務員之行政處分與刑事訴追責任,展現答題深度。
- 子題 (三) 採「制度面 vs. 組織行為學」之對比切入: 從機關行政倫理、首長人事資源權力、非正式組織壓力及實務折衝慣性,具體剖析為何對抗機關首長的第 2 項在實務上極難落實。
解題技巧與應考陷阱
- 口訣記憶法:「更 拒 陳 異 報」
- 業務單位違法:更正 拒絕 書面陳明長官。
- 機關長官強行要求:書面異議 報告上級與主計。
- 法條關鍵字勿漏失:
- 陳明與異議均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說明不符法定程序。
- 第 2 項之報告為「雙軌通報」,須同時報告「該管上級機關長官」及「主計機關」,漏列任一主體均會失分。
- 責任減免之法定要件為「得」按情節減輕或免除,並非「應」減免(屬有裁量權限之規範)。
- 實務論述切忌流於空泛: 回答第 (三) 子題時,不可僅以「會得罪長官」一筆帶過,應援引《會計法》第 102 條之身分保障條款,進一步說明法制雖然提供保護,但實務上難以抵擋首長實質行政裁量權帶來的隱性壓力。
試題詳解
(一) 依會計法第 9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依序處理程序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時,遇有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依下列程序依序處理:
- 第一階段:針對業務承辦單位之違法處理(會計法第 99 條第 1 項)
- 第一步(使之更正):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先通知原主辦業務部門或經辦人員使其更正。
- 第二步(拒絕辦理):經通知更正而原經辦單位「不更正」者,主辦會計人員應明確拒絕簽署或拒絕執行。
- 第三步(書面陳明):為拒絕後,應以「書面」載明違法事實與法令依據,陳明於機關長官。
第 1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多少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的預備金動支程序。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各機關動支預備金時,若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關鍵詞:「超過」與「每筆」。門檻是嚴格大於五千萬元,因此金額恰為五千萬元時,尚未達到須先送立法院備查的門檻;高於五千萬元才適用。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下列何者科目及其數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歲入與歲出的列編科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預算法》第 39 條,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歲入按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列入;歲出按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列入。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歲出」的列編方式,再對照法條:歲入採「來源別」,歲出採「計畫或業務別」。因此,空格應填「計畫或業務別」,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9個月前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0 條所定的年度預算作業時程。依民國 109 年法規,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此處的「施政方針」是行政院對下年度施政方向的規劃,作為後續預算籌編及各機關擬訂施政計畫的依據。
解題方法
看到「行政院」、「年度開始九個月前」及「下年度」,應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30 條的明文,確認其訂定事項是施政方針。題目問的是法條規定的訂定事項,不是整個預算作業流程中的其他文件或額度。
選項分析
- (A) 下年度之預算籌編原則:錯誤。「預算籌編原則」與施政方針不同。《預算法》第 32 條提到,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的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所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但第 30 條規定行政院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的是施政方針。
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其對何者有重大影響者,應向立法院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 條: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若對特定對象有重大影響,並應向立法院報告。該對象是「國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擔保、保證或契約」及「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即可對應《預算法》第 9 條。接著辨認條文中的報告條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應向立法院報告。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下列何者提出解決辦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45條規定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程序。依民國109年適用的法條,中央主計機關彙核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的歲入預算,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角色:法條指定由「中央主計機關」提出解決辦法,並須「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行政院另負有將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等職責,但不是本題所問的提出解決辦法者。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負責相關預算程序及提出總預算案,但《預算法》第45條明定,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提出解決辦法的機關是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B)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錯誤。
第 6 題2 分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款對第一預備金的設定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解題方法
判斷時抓住兩個要件:計算基礎是「經常支出總額」,上限比率是「百分之一」。因此不以全部支出總額為基礎,也不是百分之二。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哪一類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係以業務計畫、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為主?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0 條對特種基金預算審議重點的規定。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營業基金預算審議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事業為主;其他特種基金則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列出的審議項目:業務計畫、資金運用、轉投資、重大建設事業。這些都是《預算法》第 50 條所列的營業基金審議重點,因此選營業基金。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依哪個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並應遞轉哪個機關核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5 條及第 56 條,重點是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的編造規定與核定機關:
- 第 55 條: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 第 56 條: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上述規定當時即適用。
解題方法
題幹問兩件事:第一,依哪個機關的規定編造;第二,遞轉哪個機關核定。分別對應《預算法》第 55 條與第 56 條,兩者答案都是中央主計機關,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4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7 條的重大工程預算重行審查規定。依民國 109 年法規,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這項規定要求久未動支的重大工程預算重新檢視,避免預算長期保留、未經重新審查就繼續執行。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兩個關鍵條件:「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及「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67 條,處理方式就是「重行審查」,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下列何者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2 條對總會計年度報告公告方式的指引。條文規定:「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因此,公告方式應依《決算法》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仍見《會計法》第 82 條。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依會計法規定」,總會計年度報告的公告應依哪一部法律辦理。直接抓住《會計法》第 82 條的明文轉介即可:會計法負責指向公告規範,實際依據是《決算法》。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下列何者核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8 條有關會計制度及其釋例、會計事務一致規定的核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釋例」及「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直接對照《會計法》第 18 條的權限規定。條文明定核定機關是「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 (A) 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正確。《會計法》第 18 條明定,會計制度的釋例及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該制度的頒行機關核定。
- **(B)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先將所需要之何種項目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其他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制度設計先後次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會計制度設計時,應先決定所需要的會計報告,再據以訂定其他應設立的項目。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先……決定後,據以訂定……其他項目」的先後關係:會計制度設計先確認需要提供哪些會計報告,再依報告所需資訊,安排會計科目、簿籍等項目。因此答案是「會計報告」。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何者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出納會計憑證的簽章管制。憑證涉及現金、票據或證券的出納時,須先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名或蓋章,才能據以辦理出納。
本題依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命題當年的規定要求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會計憑證」及「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兩個關鍵語句,辨認這是在考出納執行前的會計審核與簽章權責。依《會計法》的規定,這項簽章責任屬於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於事後發現,其錯誤影響結數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7 條,判斷帳簿、報告或憑證記載錯誤的發現時點,以及錯誤是否影響結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
- 繕寫錯誤在當時發現: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並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 錯誤在事後發現且不影響結數:由查覺人呈明主辦會計人員,再依前述方式更正。
- 錯誤在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另製傳票更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兩個決定答案的條件:錯誤是「於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對照《會計法》第 67 條第二項,應另製傳票更正,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下列何者之辦理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6 條對政府機關會計事務及會計人員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該政府所屬機關的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的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與」字後面的完整對象:視察範圍有兩項,一是會計制度的實施狀況,二是會計人員的辦理情形。題幹已給出第一項,所缺的是第二項,因此選「會計人員」。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何人監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的監交人規定。解題應先區分「會計佐理人員」與「主辦會計人員」等職務,再依其交代對象判斷法定監交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交代人是「會計佐理人員」,直接對應其專屬監交規定:監交人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因此選擇只列出此監交人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9 條「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時,決算由何者編造」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先辨別變動類型,再確認法條指定的編造機關。該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決算法》第 9 條的四種情形:
- 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管轄移轉:由改組後的機關,或改變、移轉後的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 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由更改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 機關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分立而後合併:未分立期間的決算,由改組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 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合併前各機關或基金的決算,由合併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分別編造。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審計長應於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何時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何種報告於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之 1,重點是審計長查核政府半年結算報告的期限,以及應提出的報告名稱與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審計長應於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 1 個月內完成查核,並提出 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期限與報告名稱,再與選項配對:
期限是「一個月」,報告名稱是「查核報告」,因此符合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之處理程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的審核機關、審核期限及審核報告的提出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72 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4 個月內,將總決算送審計部;依《決算法》第 26 條,審計部應於行政院提出總決算後 3 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件事:誰負責審核、從何時起算、審核報告送交何處。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審核;期限從行政院提出總決算時起算,為 3 個月內;審核完成後,審計部將審核報告提出於立法院。三項條件都符合的是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9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的管理、運用及相關事項,得調查;認為有不當情事時,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財物管理、運用」及「認為不當」兩個關鍵詞,對照《審計法》第 19 條的處理方式:審計機關提出意見給相關機關。題目問的是不當時如何處理,並非調查過程中可採取的其他措施。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各機關營繕工程,其價格係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審計機關得如何查核,且其結果要通知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審計法》第 60 條對各機關營繕工程採「成本加利潤計價」時之特別查核規定(現行法規內容相同,未修正)。
其規範法理在於:當政府營繕工程契約非採固定總價,而係約定「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時,廠商所列報成本之真實性直接影響公帑支出多寡。為防杜虛報、浮報成本,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穿透至承攬廠商查核帳目之權限,並規定查核結果應回饋予履約主體。
解題方法
依《審計法》第 60 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其價格係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查核之;其查核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解題時可直接拆解法條的兩大關鍵構成要件進行檢驗:
- 查核標的/項目:既按實際成本計價,審計機關查核對象即為承攬廠商的「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而非預估或標準成本)。
- 通報受文對象:查核結果旨在供契約當事人作為價款結算與履約管理之依據,故依法通知該工程之「主辦機關」(而非抽象或層級較高的中央主管機關)。
第 22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或發現有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機關對已審查完竣案件發動職權再審查之法定要件與除斥期間。
法源依據為審計法第 2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有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本條旨在衡平「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實質正義(國庫權益維護)」,依據瑕疵情節之輕重,分別賦予審計機關不同長度的再審查發動期間:
- 一般技術性瑕疵(錯誤、遺漏、重複等客觀過失):自決定之日起 2 年 內。
- 重大惡意情事(發現有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 10 年 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構成要件與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為雙重期間的比對:
- 第一要件(一般瑕疵):針對審查完竣案件發生「錯誤、遺漏、重複」等技術性瑕疵,法定期限較短,確認為「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
- 第二要件(重大詐偽):針對「發現有詐偽之證據」,因涉及刑責與重大不法,法定期限大幅拉長,確認為「10 年內」。
綜上所述,兩者對應期間依序為「2年內;10年內」。
第 23 題2 分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下列何者,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第 36 條關於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與審計送審之法定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審計法第 36 條明定: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派員就地抽查。」
本條之立法精神在於配合政府會計全面資訊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將原先逐期檢送大量紙本憑證之做法,改為檢送電子化檔案,以符數位化稽核之趨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純記憶與修法脈絡」之標準法條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掌握法條精準名詞:審計法第 36 條法條原文使用之法定用詞為「相關資訊檔案」,並非「相關會計檔案」或「會計資訊檔案」。
- 區分新舊法差異: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審計法修正前,原條文規範為檢送「原始憑證」;修法後已全面改為連同「相關資訊檔案」送審,憑證則採「就地保管、派員抽查」原則。審題時應立即辨識此一關鍵變革。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法第 36 條並無「相關會計檔案」之法規用詞,純屬出題者組合之干擾選項。
第 24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為何?
本題以命題當年度(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第三章「決算之審核」之法定審核範疇,關鍵條文為審計法第 34 條。 依審計法第 34 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 5 項法定要件: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實施之程度與效能。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國考常將此條與審計法其他章節(如營業審計、財物審計)之應注意事項,以及《決算法》之審定報告記載事項混淆出題,考生須具備精準的法條歸屬定位能力。
解題方法
- 鎖定關鍵字詞:題目明示「依審計法之規定」及「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直接對應《審計法》第三章「決算之審核」之規範。
- 法規條文對照:直接將各選項與審計法第 34 條所列之 5 款事項進行比對,迅速找出完全相符之法定要件。
- 跨條文排除干擾:檢視其餘選項所屬之法條領域(第 20 條營業事業審計、第 21 條財物審計、決算法第 22 條審定報告),精確排除移花接木的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款「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之規定,為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法定事項。
第 25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係由下列何機關辦理或兼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審計機關之設置體系與兼理管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與審計機關組織架構為準)。
- 審計職權行使主體: 依《審計法》第 3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依《審計部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於各省(市)設審計處,各縣(市)設審計室。
- 未設審計室之兼理規定: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地方審計事務,得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省(市)審計處或縣(市)審計室兼理。」
- 連江縣之特殊實務: 連江縣(馬祖)因轄區人口及行政機關規模較小,考量行政效益與審計人力配置,並未單獨設立審計室,審計部依前述規定,指定同屬福建省管轄之「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兼理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審計。 (註:至現行法規與實務運作,連江縣之地方審計事務仍維持由金門縣審計室兼理,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判斷**「我國各縣市是否均設有獨立的審計室?」以及「若未設立,由何者兼理?」**:
- 檢驗縣市審計室設立現況:臺灣地區各縣市均已設立專屬審計室(例如基隆市審計室、新竹縣審計室等),唯獨「連江縣」因規模精簡,係全國唯一未單獨設立審計室之縣級行政區。
- 尋找兼理機關:依法律授權由審計部指定鄰近審計室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