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112年2月21日總統公布「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114年12月31日止。請試述那些情況可提出特別預算?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為何?如何編造特別預算收支之會計報告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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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預算法》、《決算法》及《會計法》。《預算法》部分條文於民國 112 年後仍有持續討論,惟本題解析以 112 年現行條文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以「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為情境,綜合考察三個層次:

層次對應法條
提出特別預算的條件預算法第 83 條
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預算法第 84 條、憲法第 59~72 條
特別預算的會計報告與決算決算法第 24、25 條;會計法相關規定

特別預算(Special Budget) 是在年度總預算之外,因特定情事需要而另行編製的預算,具有法律位階,須經立法院審議。它不是行政院可單獨決定的行政措施,必須有法定事由,且仍受預算法約束。


解題方法

此題為申論題,應依題目三個問項依序作答,每項都有明確的法條依據,結構為「法條引用 → 說明 → 結合題目事實」。


一、哪些情況可提出特別預算?

依預算法第 83 條,國家因下列情事,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本題之「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其立法背景係針對後疫情時代的經濟結構調整與社會安全網強化,屬於**「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及「重大政事」**(具不定期、一次性重大政策性質),符合預算法第 83 條第 2 款及第 4 款之規定,故以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考點提醒:四款事由需能背誦並能對應時事,命題時常以具體案例(如八八風災、COVID-19、疫後振興)要求考生判斷適用哪一款。


二、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

特別預算並非行政院內部決定即可執行,仍須經過完整的憲政審議程序,依預算法第 84 條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準用總預算之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行政院編製提案

  • 行政院依主管機關提報之需求,編製特別預算案。
  • 因特別預算無固定會計年度循環,提案時間不受年度預算時程限制,視事由發生時點彈性辦理。

(二)提請立法院審議

  • 行政院將特別預算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 準用憲法第 59 條(行政院提預算案之義務)及第 70 條(立法院對預算之覆議限制)等相關規定。
  • 立法院得刪減預算科目及金額,但不得加列新科目或增加額度(憲法第 70 條)。

(三)立法院審查通過

  • 立法院依院會及相關委員會(如財政委員會)程序審查,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施行。
  • 預算法第 84 條明定準用總預算審議程序,因此立法院審查程序(一讀、委員會、二讀、三讀)均適用。

(四)覆議機制

  • 若行政院對立法院刪減之結果有異議,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立法院須有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方得維持原決議。

(五)實務上的緊急使用

  • 若特別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不得動支特別預算,但若涉及緊急措施,得另依預備金或緊急命令之機制辦理(此為另一法律途徑,非特別預算本身的審議程序)。

三、特別預算收支之會計報告及決算

(一)特別預算之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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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的審核意見指出:「國教署因應108新課綱之實施,耗費鉅資開發與維運『學習歷程公版模組』,惟未落實移機及備份程序,肇致學生學習歷程檔案遺失,復因無法符合使用者需求而停止服務,效能不彰,亟待檢討改善」。

請試述審計機關的職權範圍為何?考核各機關之績效,若認為有缺失則如何處理?相關人員的責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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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國教署學習歷程公版模組遺失案為背景,實為申論型態,考查考生對審計機關職權範圍、績效考核缺失處理程序,以及相關人員責任追究三大面向的法規掌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為:

  • 審計法(民國 112 年時之現行版本)
  • 審計法施行細則
  •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109 年大幅修正施行版本)
  • 國家賠償法

若你知道後續有重要修正:審計法部分條文於近年持續有修正討論,解題以命題當年版本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共問三子問,應分段逐一作答,不可混淆:

  1. 審計機關的職權範圍(「考什麼」)
  2. 考核績效有缺失時的處理程序(「怎麼辦」)
  3. 相關人員的責任如何處理(「誰負責」)

詳解

一、審計機關的職權範圍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包括下列六大類:

類別說明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各機關預算執行是否依法、依計畫進行
核定收支命令就財務上之收支,核定其命令是否合法
審核財務收支審核各機關一切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財物之取得、保管、移轉、處分
審核財務責任就財務行為查核責任歸屬
考核財務效能考核各機關施政、事業之績效
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對不法或違失情事移送懲戒、賠償

其中,與本題最直接相關的是**「考核財務效能」(審計法第 2 條第 5 款)與「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第 6 款)。

審計機關之組織層級(依審計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

  • 最高審計機關為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
  • 省(市)審計處、縣(市)審計室各依法設置。
  • 審計機關具有獨立行使職權之地位,不受其他機關干涉(審計法第 4 條)。

審計機關審計範圍(審計法第 3 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政府所設之特種基金、國營事業、受政府補助之私法人等,均屬審計範圍。


二、考核各機關績效,認為有缺失時之處理

依審計法第 67 條至第 70 條,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施政、事業之績效,發現有缺失時,應循以下程序處理:

(一)提出審核意見、通知改善

審計法第 67 條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發現有浪費或其他不經濟情事時,應報告監察院。本題審核報告即為此一程序之具體展現。

(二)通知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限期改善(審計法第 68 條)

審計機關如認為各機關施政或事業之績效有缺失,得通知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繼續追蹤並再次報告。

具體程序如下:

審計機關發現缺失
 ↓
列入審核報告(如總決算審核報告)
 ↓
通知受審機關(國教署)及其主管機關(教育部)限期改善
 ↓
追蹤考核改善成效,列入次年度審核報告
 ↓
必要時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正

(三)報告監察院(審計法第 67 條)

若屬浪費公款、效能不彰等重大情事,審計機關應報告監察院;監察院得依職權對相關機關提出糾正(針對機關),或對相關人員提出彈劾(針對人員)。

(四)本案具體適用

國教署案中:

  • 耗費鉅資開發維運,但系統停止服務→屬施政效能不彰(浪費)
  • 未落實移機及備份程序→屬執行程序缺失,有財務責任疑慮
  • 審計部應:
  1. 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已完成)
  2. 通知教育部限期提出改善計畫
  3. 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列入次年度追蹤事項
  4. 若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

三、相關人員的責任處理

依審計法及相關法規,相關人員之責任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財務責任——賠償責任(審計法第 71 條至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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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行政院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於109年1月15日提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600億元及辦理4次追加預算,合共編列8,400億元,其中原特別預算與第1次、第2次追加預算之執行期程為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第3次及第4次追加預算之執行期程為自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嗣因疫情仍屬嚴峻,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上開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到112年6月30日,下列有關上開特別預算執行及決算辦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別預算(含追加預算)之決算辦理方式,涉及以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準用本法之規定。
  • 決算法第 22 條:特別預算之決算,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規定程序辦理。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相關規定,以及立法院依法同意延長施行期間之效果。
  • 中央政府追加預算之法律性質:追加預算並非獨立預算,而是附隸於(依附於)原預算,與原預算合為一體執行。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

  1. 追加預算是否為獨立預算?
  2. 決算應在哪個時間點(哪個期程屆滿後)辦理?

解題方法

切入點:追加預算的法律性質

依預算法,追加預算是在原預算施行中,因特定事由(如法定職責增加、緊急需要等)補充原預算不足之部分,其性質為原預算的延伸與補充,並非另立一個獨立的預算體系。因此,追加預算與原預算合為同一預算整體辦理執行與決算,而非各自獨立。

切入點:決算辦理時點

依決算法第 22 條,特別預算之決算應於執行期滿後辦理。本案中,依題意:

  • 原特別預算、第 1 次、第 2 次追加預算:原訂執行期程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 第 3 次、第 4 次追加預算:原訂執行期程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 嗣後因疫情嚴峻,立法院同意延長紓困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 112 年 6 月 30 日。

關鍵判斷: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代表整體特別預算(含所有追加預算)的執行期程統一延長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既然原追加預算均依附於同一特別條例而編列,特別條例延長即連帶使所有追加預算的執行期程一併延長;且追加預算本即非獨立預算,應併同原特別預算整體辦理。

因此,正確做法為:所有預算(原特別預算 + 第 1~4 次追加預算)一併於執行期滿(112 年 6 月 30 日)後,編造同一份特別決算。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原特別預算與第 1 次及第 2 次追加預算係於 110 年 6 月 30 日後辦理決算;第 3 次及第 4 次追加預算係於 111 年 6 月 30 日後辦理決算」。

此說法有兩個根本錯誤:

  1. 它將追加預算視為可以各自分段、各自辦決算的獨立預算,但追加預算依法附隸於原預算,不得分割辦理決算。
  2. 它忽略了立法院已同意將整體施行期間延長至 112 年 6 月 30 日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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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下列何者係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的對象?①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 ②行政法人 ③特別收入基金 ④公私合營事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審計對象),法源為審計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3 條明定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之對象,須掌握「哪些機關、團體、事業屬審計職權所及」。

關鍵法條:審計法第 3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對於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之審計,屬審計部之職權。……

但更直接的是審計法第 2 條及相關條文所揭示之職權對象,以及審計法整體架構中對「受審對象」的界定:

  • 第 2 條:各機關財務上之行為,均應依法向審計機關申請審核。
  • 第 3 條第 2 項(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依本法規定。
  • 審計法第 47 條:受政府補助之團體或私人,審計機關得審核其補助款之收支情形。

解題方法

切入點:逐一判斷四個選項是否落在審計法所規範的審計職權對象之內。

審計職權的對象,依審計法及相關規定,涵蓋:

類型依據
政府各機關(含特種基金)審計法第 2 條、第 21 條以下
公有營業機關(公營事業)審計法第 3 條
公私合營事業審計法第 3 條(政府資本超過一定比例者)
行政法人審計法及個別行政法人設置條例
受政府補助之私人團體審計法第 47 條
特別收入基金屬政府特種基金之一種,受審計監督

選項分析

① 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

正確,屬審計職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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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台灣電力公司是中央政府100%投資設立的國營事業,有關其預算編列與會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涉及兩個層面:

  1. 預算法:台電應編列何種預算類型?
  2. 會計法:台電適用哪一類政府會計制度?

兩個法律必須同時答對,才能選出正確選項。


▌相關法條整理

【預算法】

  •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附屬單位預算,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依法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列入附屬單位預算。
  •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特種基金分類):特種基金依性質分為六類,其中第 1 類為「營業基金」,係指供營業循環運用之基金。
  • 第 84 條:政府投資在 50% 以上之事業,應將其預算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呈現;若事業本身另有附屬機構,得編分預算。

台電的預算定性:台電為中央政府 100% 投資之國營事業,具有循環營運之性質,其基金屬於特種基金中的「營業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非分預算)。

【會計法】

  • 第 4 條:各機關之會計,依其性質分為下列各種會計制度:

  • 公務會計:普通公務機關使用

  • 公有事業會計:公有事業機關使用

  • 公有財物會計:公有財物機關使用

  • 特種會計:依特別法設立之特種基金使用

  • 第 6 條(公有事業機關定義):稱「公有事業機關」者,謂國家或地方政府,以獨立之營業行為,供給物品或勞務之機關。

  • 第 7 條:稱「公有事業會計」者,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

台電的會計定性:台電以獨立營業方式供給電力,屬於公有事業機關,應辦理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即公有事業會計),而非「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或「特別公務之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採「預算+會計雙軸篩選法」:

面向台電之正確歸屬
預算類型附屬單位預算(非普通基金、非分預算)
基金性質特種基金→營業基金
會計制度公有事業會計

步驟一:確認台電的預算類型 台電是政府投資之「事業」,依預算法第 4 條,事業之特種基金列入附屬單位預算。排除所有非「附屬單位預算」之選項。 → 本題四個選項均為「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故須進一步以第二軸篩選。

步驟二:確認會計制度種類 依會計法,台電屬公有事業機關,適用公有事業會計。

  • 「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此為特種會計,適用對象為特別法設立之特種基金(非公有事業)
  •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用語不精確,且非會計法第 4 條之正式分類名稱,但實質內容最接近公有事業會計,然措辭仍有瑕疵
  • 「營業基金之會計事務」→ 混淆了「預算法上基金名稱」與「會計法上會計種類」
  •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完全符合會計法第 6、7 條規定

步驟三:確認是否有「分預算」問題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係指附屬單位預算之機關,其所屬機構或事業再行分別編列者。台電本身即為主體,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而非分預算。選項 (C) 在預算類型上即已錯誤,可直接排除。


選項分析

(A)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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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政府捐助基金未達50%之財團法人,各該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下列何者,送立法院審議?①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②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③決算書 ④預算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團法人法(民國 107 年公布施行)中,針對「政府捐助基金未達 50% 之財團法人」,各該主管機關每年應向立法院提報的文件範圍。

關鍵區分點在於:依政府捐助比率是否達 50%,財團法人所承擔的財務透明義務截然不同——捐助比率越高,監督強度越強;反之則義務較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與第 26 條的文義,區分「達 50% 以上」與「未達 50%」兩種情形的報送義務: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政府捐助基金占基金總額 50% 以上者

各該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以下文件送立法院:

文件對應選項
預算書④
決算書③
各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①
年度工作計畫(含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②

→ 政府捐助比率達 50% 以上者,①②③④全部均須送立法院審議。

【財團法人法第 26 條】——政府捐助基金占基金總額未達 50% 者

各該主管機關每年應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即②),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

法條僅列②一項,不及於①③④。


選項分析

① 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 錯誤。分決算係針對內部各業務部門的細項結算,屬於強化課責的進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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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46 條所明定之「審計機關對各機關發出審核通知」的法定種類。

審計機關在審核各機關提送之憑證、帳目或財務報告時,如發現問題,依法應以「書面審核通知」告知受審機關,責令其說明或辦理。這些通知的種類是固定的、法定的,不得任意擴充或混用。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46 條的條文: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機關主辦及協辦事項,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應通知受審機關限期答復或辦理:

  1. 剔除事項
  2. 繳還事項
  3. 修正事項
  4. 查詢事項

法條明列四種審核通知,共計「剔除、繳還、修正、查詢」,此四者為封閉式列舉。

題目問的是「非屬」審核通知事項,只需找出不在此四類之內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修正事項 → 屬於法定審核通知,本選項錯誤(不符合「非屬」)

修正事項係審計法第 46 條第 3 款明定之審核通知種類。審計機關發現各機關帳務紀錄有計算錯誤、科目運用不當等可供更正之情形,即以「修正通知」要求受審機關限期更正。

(B) 剔除事項 → 屬於法定審核通知,本選項錯誤(不符合「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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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進行聲復或聲請覆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中,各機關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進行聲復(答覆審核意見)與聲請覆議(不服決定而請求重審)的相關規定,尤其聚焦於:

  1. 聲復的期限與展期限制
  2. 聲請覆議的期限、次數限制
  3. 「逕行決定」之特殊效果——這是本題的核心陷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法為準,主要依據條文為第 25 條及第 26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何者錯誤」之單選題,解題切入點為逐一比對四個選項與審計法原文,找出與法條規定不符之處。關鍵在於熟記「逕行決定」的特殊規定——審計法第 26 條設有但書,此但書正是命題焦點。


選項分析

選項 (A)【正確】

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

依審計法第 25 條第 1 項:「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

本選項與法條文字完全一致,為正確敘述。


選項 (B)【錯誤——本題答案】

對於審計機關之逕行決定不服時,均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覆議。

依審計法第 26 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但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者,不得聲請覆議。」

法條明文規定:若機關怠於在期限內聲復,審計機關依法逕行決定後,被審核機關不得再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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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行政院於112年間提出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其中財政部國庫署編列普發現金計畫1,416億元,請問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普發現金計畫之會計事務,係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的法規連結:

  1. 預算法第 83 條:明定「特別預算」的編列事由,其中第 1 款為「非常事件」。
  2. 會計法第 6 條:明定各機關辦理會計事務的七種分類,其中包括「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兩條法條必須串連理解:特別預算的編列事由決定其對應的會計事務類型。財政部國庫署辦理 普發現金計畫的會計事務,其性質由該計畫所隸屬的預算類型及編列事由來認定,而非由執行機關名稱(國庫署)來決定。


■ 解題方法

切入點:找出「普發現金計畫」所依附的特別預算之編列事由。

第一步:確認預算性質

行政院於 112 年提出「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此為依預算法第 83 條所編列之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政府於下列情形得編列特別預算:

  1. 非常事件
  2. 重大事業之進行
  3. 不定期或數年一度之重大政事
  4. 依法律規定必須支付之費用

112 年疫後特別預算,係因應 COVID-19 疫情衝擊及其後續之經濟社會影響,立法院審議時明確係依**第 1 款「非常事件」**核定。

第二步:對應會計法分類

會計法第 6 條明定各機關會計事務之七種分類:

款別會計事務類型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二特別公務之會計事務
三國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四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
五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
六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七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預算法第 83 條第 1 款(非常事件)所編列之特別預算,其對應之會計事務類型,依會計法第 6 條第 7 款,即為**「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 選項分析

(A)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係指各機關辦理日常例行性業務所發生之會計事務,適用於歲入歲出之正式法定預算(總預算)。112 年普發現金計畫係依疫情後特殊需要所編列之特別預算,非屬例行性之一般公務預算範疇,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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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事項所造具之傳票,下列何者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①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③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④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會計憑證(傳票)簽名或蓋章之權責劃分與簡化程序之例外規定,法源依據為《會計法》第 101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原則上應由相關權責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以明責任;但為簡化行政作業、避免重複簽署,法律針對已於「原始憑證」實質審核並負責之特定人員,放寬其在後續編製之「傳票」上得免予重複簽章。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會計法》第 101 條之「原則規定」與「但書例外」:

  1. 原則(第 101 條前段): 會計憑證應由:
  • 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④)
  •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①)
  • 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主辦出納事務人員(②) 均簽名或蓋章;其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者,並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③)簽名或蓋章。
  1. 例外(第 101 條但書): 「但原始憑證已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③)及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④)**簽名或蓋章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2. 法理剖析:

  • 原始憑證屬於外來或業務內部憑證,代表實質業務之發生與經費動支之核准,故由「業務人員」負責執行業務、「機關長官」負責經費核決。該二人若已在原始憑證上簽章負責,已達行政稽核與權責確認之目的,轉造傳票時自得免重複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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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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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預算法》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預算執行的相關規定,核心法源為《預算法》,涵蓋以下條文:

考點對應法條
總預算未依期限完成審議時之執行預算法第54條
重大工程投資計畫未能實現之處理預算法第56條
經費流用限制預算法第62條、第63條
中央主計機關實地調查權預算法第71條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屬於反向選擇題。解題切入點是逐條對照《預算法》明文規定,找出與法條內容不符之選項。重點在於精準記憶「年限」「比例門檻」「例外排除」等細節數字,這類題目命題者慣用「數字置換」或「刪除例外規定」製造陷阱。


選項分析

(A)【正確】

依《預算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總預算案未依期限完成審議時,政府為因應各機關執行「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其所需的收支調度與債務舉借,應覈實辦理(即按實際需要、不得浮報)。

選項(A)所述「覈實辦理」四字與法條文字完全吻合,為正確敘述。


(B)【錯誤】← 本題答案

依《預算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繼續執行超過4年仍未能實現者,應即檢討,視實際情形,分別予以修訂計畫、延長年期或撤銷,不得以「免予編列」作為處置方式。

選項(B)稱「可免予編列」,與法條規定根本不符。法律要求的是積極處置(修訂、延長或撤銷),而非消極地「免編」——免予編列等同放棄執行,在法規設計上不允許如此簡便地終結一項重大工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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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112年度至113年度),請問112年底該特別預算尚未執行之按年分配額,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別預算的性質,以及《預算法》對於「特別預算年底未執行餘額」的處理規定,尤其是「按年分配額」這個關鍵概念。

涉及的核心法條為:

  • 預算法第83條:特別預算之執行,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預算法第84條(特別預算核心條文):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事後列入或抵充相關年度總預算……其按年分配額之未執行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為跨年度計畫型特別預算,採「按年分配」方式執行,此點為解題關鍵。


解題方法

切入點:區分「特別預算」與「普通預算」的年底餘額處理方式

普通年度總預算的未執行歲出,年底依規定須辦理停止執行或依法保留(如:未完成履約者列為保留數準備),但這套規則並非全面適用於特別預算的「按年分配額」。

《預算法第84條》明文規定,跨年度特別預算中,各年度按年分配額若有未執行完畢的部分,不須停止使用,也不須列為保留數準備,而是直接得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立法目的在於:跨年度計畫有其整體性,不應因年度終了而中斷執行,以維持計畫的連續推動。

本題情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112年度至113年度)」為跨年度計畫,112年底尚未執行之按年分配額,依預算法第84條,得轉入下年度(即113年度)支用。


選項分析

(A) 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 ❌

「以前年度應付款」是指:已發生債務(已收到財貨或勞務、已具有合法支出義務),但尚未付款,才會認列為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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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歲入、歲出差短之撥補方式,包括下列何者?①公債 ②長期借款 ③國庫券 ④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 29 條所規定的「歲入、歲出差短之撥補方式」。

所謂「歲入歲出差短」,即年度預算執行後歲入不足以支應歲出,產生財政缺口。預算法針對此缺口,明列法定三種彌補方式,考生必須能正確辨認哪些項目屬於法定撥補工具、哪些不在其列。

預算法第 29 條原文(節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發行公債、舉借長期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文字與四個選項,逐一確認各項目是否出現於預算法第 29 條的列舉中。

預算法第 29 條明確列出三種撥補工具:

法條列舉項目對應選項
發行公債①公債 ✓
舉借長期借款②長期借款 ✓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④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

③國庫券:國庫券屬於短期借款工具(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內),依預算法第 29 條並未列入歲入歲出差短之撥補方式;國庫券係由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等規範,用於調度短期資金週轉,與差短撥補性質不同,法條未予納入。


選項分析

① 公債(發行公債)──正確 預算法第 29 條明文規定「發行公債」為法定撥補方式之一,屬於長期籌資工具,用以填補預算缺口,選項①應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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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核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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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民國 112 年命題當年有效版本)」中,各機關不同類別人員對特定財務行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以及財務責任解除的主管機關。

命題聚焦的三條法條:

法條核心規定
審計法 §71財務責任解除須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審計法 §72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 §73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條對照法條文字」切入。考生只要熟記三個對應關係:

  1. 解除責任 → 須「審計機關」(非個別審計人員)審查決定
  2. 現金、票據等保管 → 責任主體為「出納人員」
  3. 帳簿與原始憑證不符 → 責任主體為「會計人員」

掌握「誰管錢、誰管帳,責任就歸誰」的核心邏輯,即可快速排除混淆選項。


選項分析

選項 (A)「非經審計人員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錯誤

審計法第 71 條原文: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關鍵差異:法條明定須由「審計機關」(即審計部或各審計處室等機關整體)作成決定,而非「審計人員」(個別人員)。選項將機關偷換為個人,文字與法條不符,故錯誤。


選項 (B)「……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錯誤

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對現金遭遺失,且未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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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遇有預算法第83條規定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請問下列何者屬特別預算之構成因子?①歲出預算 ②債務之舉借 ③債務之償還 ④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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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 84 條,即特別預算(Special Budget)的構成因子(財源籌措方式)。

預算法第 83 條規範「何種情事得提出特別預算」(觸發條件),第 84 條則規範「特別預算的財源如何組成」(構成因子)。兩條必須區分清楚,本題考的是後者。

預算法第 84 條原文(112 年適用版):

特別預算,得依左列方式籌劃財源: 一、增加歲入。 二、舉借債務。 三、動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歲計賸餘。 四、由行政院核定,以追加歲出預算方式辦理。

換言之,特別預算的「構成因子」為:

因子對應條款內容
歲出預算追加歲出預算(同時也是正常預算的核心科目)
舉借債務舉借債務(即借款,為財源之一)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動用第 22 條之歲計賸餘

關鍵:債務之償還(Debt Redemption)並不是特別預算的「構成因子」。 債務償還屬於歲出的一環,在一般預算編製規則下依法辦理,預算法第 84 條並未將其列為特別預算的財源方式。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84 條,逐一核對題目所列的四個因子是否出現於條文列舉之中:

  • ① 歲出預算 → 條文第四款「追加歲出預算」✔
  • ② 債務之舉借 → 條文第二款「舉借債務」✔
  • ③ 債務之償還 → 條文完全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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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甲機關委託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辦理產業升級創新輔導計畫300萬元,依審計法規定,如將該計畫支用之原始憑證留存受委託團體保管,應通知何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中關於「機關委辦業務」之原始憑證保管與通知義務的規定。命題焦點在於:當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政府機關)取得委辦經費並支用後,其原始憑證若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留存保管,委辦機關(或相關單位)須通知哪個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據審計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

「政府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受委託者以原始憑證留存保管者,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現行法就本條文字架構無重大修正,適用原則相同。)


解題方法

切入點:直接定位審計法第 36 條

審計法第 36 條係規範各機關支出「原始憑證」的送審與保管制度,其架構如下:

情形處理方式
一般情形原始憑證隨同支出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
機關自行保管(有法定情形)造送審計機關
委託民間辦理,原始憑證留存受委託者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本題情境符合第三種情形:

  • 甲機關(政府機關)→ 委託 → 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民間財團法人)→ 辦理產業升級創新輔導計畫
  • 該計畫支用之原始憑證留存受委託團體保管(而非送審計機關)
  • 故應依法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此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審計機關雖無法直接取得原始憑證,但透過「通知」機制,審計機關仍可掌握憑證流向,必要時得前往查核,以落實審計監督功能,防止委辦經費流向不透明。


選項分析

(A)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錯誤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本題可能為經濟部或相關主管機關)雖對該輔導計畫有政策主管權,但審計法第 36 條明文指定通知對象為審計機關,而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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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附屬單位預算的相關規定,核心法源為預算法(民國91年修正版,命題當年仍適用),尤其集中於以下條文:

  • 預算法第4條:定義附屬單位預算的範圍與適用對象。
  • 預算法第76條:規定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裁撤或合併時的預算處理原則。
  • 預算法第86條:定義附屬單位預算所稱「正常業務」之範圍。
  • 預算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相關授權事項,並明定公務機關附帶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是否適用。

掌握這幾個條文的文字細節是解題關鍵,題目設計充分利用考生「記憶模糊」的盲點,在正確觀念中替換一個關鍵字詞。


解題方法

本題為單選題,採「逐項排除法」:逐一對照法條原文,找出與法條不符之選項,將其排除,剩餘唯一與法條相符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得不依預算程序辦理

此選項錯誤。

依預算法第76條規定: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裁撤或合併,仍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法條明文強調「仍應依預算程序辦理」,表示即便是移轉、停業等重大事項,也不得規避預算法規定的程序。選項(A)稱「得不依預算程序辦理」,與法條文意完全相反,為錯誤敘述。


(B) 所稱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及投資性業務範圍

此選項錯誤。

依預算法第86條規定:

「本法所稱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及擴充性業務範圍;……」

關鍵在於法條用語是「經常性及擴充性」,而非選項所稱的「經常性及投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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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分配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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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配預算」制度,核心法源為預算法第 47 條至第 50 條。

分配預算是法定預算執行的第一道程序:各機關取得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後,須進一步依時序與業務需要,將全年度的歲入、歲出預算分期分配,才能依序執行。重點觀念如下:

概念說明
法定預算立法院審議通過者,是授權上限
分配預算各機關將法定預算依月或季切分,送主計機關核定
核定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主計機關),非立法院
通知對象核定後通知財政部(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修改門檻在法定預算額度內,一定條件下得自行修改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選擇題,切入點是逐一核對各選項所描述的主體、程序與對象,與預算法條文是否吻合。

重點條文整理如下:

預算法第 47 條(分配預算之編造)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預算法第 48 條(核定程序)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上級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其無上級主管機關者,逕送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預算法第 49 條(核定後之通知)

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將各機關分配預算核定情形,通知財政部(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預算法第 50 條(修改分配預算)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在法定預算額度內自行修改之,並通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其主管機關;其屬歲入分配預算之修改,並應通知財政部。


選項分析

(A)【錯誤】

原文:「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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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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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預算法》相關條文作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執行」的基本規定,核心法源為《預算法》第54條、第62條、第63條及第66條。這幾條是公職考試高頻考點,必須熟記各自的規範對象與例外情形。

法條規範事項
預算法第54條歲入超收之處理(解庫原則)
預算法第62條歲出分配預算之流用限制
預算法第63條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
預算法第66條第一預備金之動支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錯誤選項題」,解題切入點是:逐一核對每個選項所敘述的內容,與法條文字是否吻合。關鍵在於選項(D)——《預算法》第62條明文列出「不得互相流用」的範疇,務必確認第一預備金是否在此限制之列。


選項分析

▌選項(A):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 正確(非本題答案)

依《預算法》第54條第1項: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依規定期限,將應解款項解繳國庫或地方政府公庫。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此為歲入執行的「超收解庫原則」,禁止機關自行坐抵歲出或挪作他用,確保歲入納入統一資金調度,選項(A)與法條文字完全吻合,敘述正確。


▌選項(B):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 正確(非本題答案)

依《預算法》第62條第1項: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在不超過原核定預算範圍內調整之。總預算內各機關間、各政事間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此條確立「機關間、政事間、計畫(業務)科目間」三道流用禁止的防火牆,防止各機關自行挪移不同政事目的之預算,選項(B)敘述正確。


▌選項(C):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

→ 正確(非本題答案)

依《預算法》第63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不得將下月或下期之經費提前支用。

此條規定「時間面的流用禁止」——不得以當期名義提前動用下期分配額度,防止機關透過挪前支用規避預算管控,選項(C)敘述正確。


▌選項(D):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得互相流用

→ 錯誤(本題答案)

《預算法》第62條第2項規定: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不得流用。第一預備金及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不得互相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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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各級政府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會計法》第七章「會計人員」之體制規範,特別是「主計一條鞭制度」下會計人員之人事管轄權限、經費編列歸屬以及業務督導機制。 涉及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1. 《會計法》第 94 條(主辦與佐理人員之人事管理權)
  2. 《會計法》第 95 條(各類會計事務佐理人員之派充與人事權)
  3. 《會計法》第 96 條(主計機關對會計制度及業務之視察權)
  4. 《會計法》第 97 條(派駐會計人員一般費用之預算編列歸屬)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主計一條鞭體系」中**「人事權」與「經費負擔」的分立原則**:

  1. 人事管理權統籌於主計機關:包含主辦及佐理人員之派充、任免、遷調、訓練、考績,均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掌理,以維持會計人員之獨立超然地位。
  2. 事務經費負擔歸於所在機關:派駐人員係在各該機關實際執行該機關之會計業務,其薪給、辦公事務等一般費用,基於業務實際歸屬與成本承擔原則,應編列於「所在機關」預算,而非「主計機關」預算。

據此法理,檢視各選項之主詞與受詞即可迅速破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法》第 94 條規定:「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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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審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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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所定之審計辦理方式(就地審計、送付審計)、技術諮詢委託以及審計實務之兼理管轄:

  1. 就地審計之性質:《審計法》第 15 條明定審計機關辦理就地審計為職權裁量事項(「得定期或不定期」),非強制羈束義務(非「應」)。
  2. 送審與抽查:《審計法》第 16 條規定未派員就地審計時之送審及抽查機制。
  3. 專業諮詢與委託:《審計法》第 18 條關於特殊技術、監視、鑑定事項之外部諮詢與委託規定。
  4. 地方審計兼理實務:依審計部現行組織配置,連江縣未設審計室,指定由地緣就近之基隆市審計室兼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法理辨析題,切入重點如下:

  1. 區分裁量與羈束(「得」與「應」):公法法規中,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方式若具彈性,多採「得」字規範。比對《審計法》第 15 條文字,確認審計機關辦理就地審計是「得定期或不定期」,而非「應定期」。
  2. 檢視專業協助條款:核對《審計法》第 18 條有關特殊技術得否諮詢專業機構之法條規範。
  3. 檢視管轄兼理規定:確認連江縣財務審計由基隆市審計室兼理之實務法規依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部處室辦事細則》及審計部組織配置實務,福建省連江縣因幅員與機關規模考量未單獨設審計室,其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審計事務,實務上係由審計部指定海運、空運往來密切之「基隆市審計室」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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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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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法》為準,考查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之配套規定,聚焦於以下四個條文:

條文核心內容
審計法第 14 條派員持稽察證向公私團體查詢、調閱文件
審計法第 15 條必要時知照何種機關協助
審計法第 16 條作成筆錄、臨時封鎖、提取文件
審計法第 17 條向各機關查閱帳冊、檢查現金財物

本題屬純法條記憶型,判斷各選項與法條原文是否吻合即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原文,尋找與原文不符的描述。最常見的命題陷阱是將某一關鍵詞替換為相近但錯誤的詞彙,考生須對法條用字有精確記憶。


選項分析

✅ 選項 (A)──正確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與審計法第 14 條原文吻合,表述完全正確。


❌ 選項 (B)──錯誤(本題答案)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監察機關協助。

審計法第 15 條原文為: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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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審計機關就審計案件之審計結果,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①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②僅能發給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③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④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3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中審計機關對審計案件審計結果處理方式的完整程序,涵蓋三個層次:

  1. 通知種類:審計結果以何種通知形式告知被審核機關(審計法第20條)
  2. 聲復期限與逾限效果:被審核機關收到審核通知後的回應義務(審計法第21條)
  3. 覆議期限與逾期效果:對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的救濟程序(審計法第25條)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四個命題敘述,比對《審計法》相關條文,判斷正確與否,再從選項組合中選出全部正確者。


選項分析

① 「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 正確。

《審計法》第20條明定:

審計機關就審計案件之審計結果,應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或主管機關。

審計結果有二種通知形式:

  • 核准通知:帳目、用途均無問題,直接核准。
  • 審核通知:有疑義、需聲復,或有剔除、賸餘繳庫等情事。

兩種通知並行存在,視個案情形擇一發給,敘述①完整且正確。


② 「僅能發給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 錯誤。

如上,審計法第20條明確規定有「核准通知」與「審核通知」兩種,並非「僅能」發審核通知。敘述②以「僅能」限縮為一種,與法條牴觸,故錯誤。


③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 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 正確。

《審計法》第21條規定: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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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民國111年11月16日總統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8年度至109年度)最終審定數額表,有關上述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編送及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決算審核制度的法制架構,聚焦於以下三部法規:

  • 審計法(主軸):第34條(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期限與程序)、第35條(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規定)、第36條(特別決算審核)、第37條(立法院/監察院諮詢)
  • 憲法第105條:審計長之職權定位
  • 決算法第22條至第27條:決算審核程序之配套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選錯誤選項」型,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描述與法條文字,找出與法規明顯不符者。關鍵在於:

  1. 審核報告提出對象為何(監察院?立法院?)
  2. 審核期限為幾個月
  3. 諮詢義務的主體是誰、對象是哪些機關
  4. 地方政府決算準用的法條範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之提出乃審計部行使審定決算之職權」

憲法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部依審計法行使審計職權,其中審定決算為核心職權之一,提出審核報告即屬審定決算職權之行使。

審計法第34條第1項明定審計部審核中央政府決算,第36條明定特別決算亦由審計部審核。此選項敘述方向正確。


❌ (B) 錯誤(本題答案)

「審計部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監察院」

錯誤關鍵:審核報告提出對象不是監察院,而是立法院。

憲法第105條明文: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審計法第34條第1項同樣規定:

「審計部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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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效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是政府及所屬機關良善治理的基礎,有關審計機關與內部控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的相關規定,涵蓋三個核心面向:

  1. 評核對象:一般機關與公營事業是否均須評核?
  2. 評核目的:評核內部控制的目的為何?
  3. 評核時機:評核僅限於特定階段,或可於各階段動態調整?

主要法源:審計法第38條、第46條,以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4條至第37條。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採逐項排除法,對照審計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內部控制評核的明文規定,逐一判斷各選項與法規是否相符。其中選項(C)的「僅限於審計規劃階段」是最顯眼的限縮性用語,應優先檢驗。


選項分析

(A)【正確】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

審計法施行細則明定,審計人員實施就地審計時,應評核受查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作為決定審核詳簡範圍之依據。本選項符合法規,敘述正確。


(B)【正確】

審計機關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之主要目的係為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此為審計學與法規雙重印證的核心概念。審計機關評核內部控制之主要目的,在於據以決定實質查核的詳簡程度:

  • 內部控制健全且有效執行 → 審核範圍可從簡(縮小樣本、降低抽核頻率)
  • 內部控制薄弱或未有效執行 → 審核範圍須從詳(擴大查核深度與廣度)

本選項符合法規意旨,敘述正確。


(C)【錯誤】← 本題答案

審計機關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之時機僅限於審計規劃階段,外勤階段及報告階段如有重大異動,皆不能變更原決定之審核詳簡範圍。

此選項有兩處明顯錯誤:

錯誤一:評核時機並非「僅限於規劃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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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物審計的制度架構,涵蓋三個層次:

  1. 審計機關的調查權範圍(審計法第 36 條)
  2. 採購稽察的方式與週期(審計法第 37 條)
  3. 稽察發現違失時的處置程序(審計法第 37 條)
  4. 財物損失的報核義務(審計法第 38 條)

這四個選項分別對應上述各條文的核心內容,屬於法條記憶型題目,重點在於能否精確區分「定期/隨時」、「移送法院/通知改正」、「報審計機關/報監察院」等關鍵細節。


解題方法

採逐條核對法:將每個選項與審計法原文逐字比對,找出被故意竄改的關鍵字詞。命題者慣用的陷阱是在「處置方式」或「主管機關」上偷換概念,考生需特別留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審計機關不應調查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

審計法第 36 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得調查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並得隨時或定期稽察之。

選項(A)將「得調查」改寫成「不應調查」,完全顛倒法條意旨。財物審計的核心功能之一即在於賦予審計機關主動調查財物管理狀況的權力,基於「外部審計不重複原則」排除審計機關調查權的說法,與法條相悖,直接排除。


(B) 錯誤

「審計機關應定期稽察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審計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

審計機關應隨時或定期稽察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選項(B)只保留「定期」,刪去「隨時」二字,縮限了審計機關的稽察時機。依法律文義,審計機關的採購稽察不受「定期」限制,可依職權隨時介入,這也是彰顯審計機關積極稽察功能的重要設計。

選項(B)因遺漏「隨時」而敘述不完整、不正確,予以排除。


(C) 錯誤

「定期稽察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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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民國 112 年版)中,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機關及公有事業機關審計時,依法應注意的事項範圍。

關鍵法條為審計法第 47 條,該條明列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時應注意的各款事項。考生須能分辨「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與「普通公務機關審計」注意事項的差異——後者才涉及歲入、歲出是否平衡的概念;前者是以商業性績效為主軸。

法條核心: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2. 財務狀況及財務效能。
  3.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4. 盈虧之原因。
  5. 營業盛衰之趨勢。
  6. 其他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切入點: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本質

公有營業機關(如臺灣菸酒公司、台電等)與公有事業機關的運作邏輯是「商業績效導向」,以損益(盈虧)作為核心財務指標,而非政府普通公務機關所使用的歲入、歲出預算收支概念。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是普通公務機關(依預算法編列政府總預算者)的審計注意事項,屬於審計法第 36 條(辦理公務機關審計)的範疇,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完全不同。

因此,只要掌握「公有營業機關用『盈虧』,公務機關用『歲入歲出』」這個核心判斷軸,即可快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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