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審計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8 分
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查核之際,可能採用他人之工作,請依據我國目前審計準則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列示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查核之際,可能採用他人之工作有哪幾種?(3分)
(二) 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他人之工作,要考量之因素為何?請就各情境分別詳細說明。(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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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查核時「採用他人工作」(Using the Work of Others)之核心規範與專業判斷。依據考選部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體系,規範查核人員採用他人工作的準則主要包括:
- 集團查核中之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審計準則公報第 54 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包括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對應現行審計準則 600)。
- 受查者之內部稽核人員:審計準則公報第 69 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對應現行審計準則 610)。
- 會計師專家(查核人員專家):審計準則公報第 71 號「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對應現行審計準則 620)。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為準。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配合國際審計準則改採三碼編號(審計準則 600、610、620),公報名稱與實質規範要件均一脈相承。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二合一申論題型,配分與架構高度對應:
- 第 (一) 小題(3 分):
- 採「清單式條列」,精準指出會計師在財報查核中可能採用的三種對象,並標註所依據之準則名稱。
- 第 (二) 小題(15 分):
- 配分恰為 15 分,應將三大情境分立子標題(各配 5 分),深入闡述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時之評估考量因素。
- 答題切入點聚焦於公報明定之門檻要件:專業道德與獨立性、專業能力水準、客觀性、方法之嚴謹度及參與/溝通程度。
情境深度分析
針對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他人工作,三大情境的審計考量與邏輯關鍵如下:
- 情境一:組成個體查核人員(Component Auditors)
- 審計邏輯:集團查核團隊對集團查核意見負單獨責任,不能僅因採用其他會計師工作而分擔責任。因此,評估重心在於「其是否具備與集團查核相容之道德規範(尤其是獨立性)」、「其專業能力」及「集團查核團隊能否充分參與其工作」。
- 情境二:內部稽核人員(Internal Auditors)
- 審計邏輯:內部稽核受僱於受查者,本質上不具備外勤查核人員之完全獨立性。因此,公報要求必須通過三大黃金考量要素:組織地位與客觀性、專業能力水準、是否採行有系統且嚴謹之方法。若涉及重大主觀判斷或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極高之事項,會計師不得採用內部稽核之工作。
- 情境三:會計師專家(Auditor's Expert)
- 審計邏輯:會計師雖具備會計與審計專業,但非工程、精算或法律等各領域專家。採用專家的前提是評估其「專業勝任能力(Competence)」、「能力程度(Capabilities)」與「客觀性(Objectivity)」,並確保會計師對該領域有足夠瞭解,以評估專家工作之適切性。
解題技巧
- 三大對象記憶口訣:「組、內、專」(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專家),恰對應國際準則 600、610、620 三大支柱。
- 評估因素共通考量:
- 無論採用何者,專業能力(Competence)皆為必備考量。
- 對內部稽核與專家,重在客觀性(Objectivity);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重在獨立性(Independence)。
- 考場避坑要點:
第 二 題10 分
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之際,在查核規劃階段,必須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Materiality for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s a whole)、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及顯然微小(Clearly trivial)之不實表達等三個重大性門檻。另不實表達分類為實際不實表達(Factual misstatements)、判斷性不實表達(Judgemental misstatements)及推估不實表達(Projected misstatements)。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三個重大性門檻之關係為何?(4分)
(二) 請問哪二種情境下,查核人員可做出其查核之財務報表並無重大不實表達的結論?(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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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審計學中「重大性」(Materiality)之規劃層級與「不實表達之評估與查核結論作成」,主要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查核過程中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現行法規已全面與國際審計準則編號接軌,對應為審計準則 320 與審計準則 450,規範核心與精神實質相同)。
- 三大重大性門檻之本質:
- 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決定整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之終極判斷基準。
- 執行重大性:查核人員於規劃及執行查核時設定之作業門檻,用以建立安全緩衝區,防範未偵出與未更正不實表達之合計數超越整體重大性。
- 顯然微小不實表達之門檻:篩選不實表達之底線,低於此金額之不實表達視為微不足道,毋需彙總列管。
- 查核結論之作成依據: 查核人員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之金額大小與性質,確認最後存在於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是否已控制在可接受之低風險水準內。
解題方法
- 第 (一) 小題解題切入點:從「數量金額階層」與「查核功能之相互關聯」雙向展開。不可僅列出金額大小,須說明執行重大性為何低於整體重大性(風險緩衝)、顯然微小門檻如何減輕彙總負擔,展現由高至低的階梯式控管架構。
- 第 (二) 小題解題切入點:從「受查者最終留在已發行財務報表中的未更正不實表達程度」切入。查核人員要達成「無重大不實表達」的結論(出具無保留意見),取決於不實表達是「先天不重大(金額低於重大性且性質不重大)」還是「後天經更正消除重大性(受查者接受調整分錄)」。
解題技巧
- 三門檻關係速記: 金額大小關係為:。
- 整體重大性:母體判斷標準( 基準)。
- 執行重大性:測試緩衝範圍(通常為整體重大性的 )。
- 顯然微小:雜訊過濾標準(通常為整體重大性的 )。
- 情境題判斷陷阱: 很多考生誤答「受查者內控有效」或「使用分析性程序無異常」,這並非準則規範之客觀結論情境。
第 三 題22 分
A公司於2020年導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以利公司處理龐雜之營運財務作業。查核該公司2022年度財務報表之B會計師,擬採用自動化工具及技術,查核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請依據我國目前審計準則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當受查者係存在複雜之資訊系統(例如企業資源規劃系統),則查核人員須瞭解與資訊系統攸關之「資訊科技環境」,請詳細說明理由與內容。(3分)
(二) 採用自動化工具及技術,執行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之風險評估程序,可執行哪些查核程序?(4分)
(三) B會計師取得一EXCEL檔,包括公司之呆帳提列政策以及2022年底之應收帳款明細帳檔案,相關資訊如下。擬採簡化法之帳齡分析法,執行應收帳款的評價-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估計(Account Receivable-Expected Credit Loss)之查核,請以EXCEL語法列出帳齡分析表。(15分)
| A | B | C | D | E | F |
|---|---|---|---|---|---|
| 1 | 客戶 | 到期日 | 應收帳款 | 截止日 | 帳齡期間 |
| 2 | Bernier | 2022/4/29 | $330,000 | 2022/12/31 | 逾期1-60天 |
| 3 | Kuphal | 2022/5/25 | 482,000 | 逾期61-90天 | |
| 4 | Homenick | 2022/5/20 | 650,000 | 逾期91天 | |
| 5 | Kuphal | 2022/6/12 | 426,000 | ||
| 6 | Bernier | 2022/7/13 | 654,000 | ||
| 7 | Kuphal | 2022/8/14 | 94,000 | ||
| 8 | Boehm | 2022/9/14 | 82,000 | ||
| 9 | Homenick | 2022/10/25 | 21,000 | ||
| … | … | … | … | … | … |
| 99 | Kuphal | 2022/12/1 | 94,000 | ||
| 100 | Boehm | 2022/12/25 | 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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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融合了現代審計準則(資訊科技環境與自動化審計工具)與電腦稽核實務(以 Excel 執行 IFRS 9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之查核),測驗考生將審計學理落實於電腦輔助查核技術(CAATs)的能力。核心觀念涵蓋:
- 審計準則公報第 75 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315 (Revised 2019),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受查者導入複雜資訊系統(如 ERP)時,查核人員須瞭解受查者的「資訊科技環境」(IT Environment),並辨認評估「資訊科技衍生之風險」(Risks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IT)。
- 資訊科技一般控制(ITGC)與自動化控制(Automated Controls)之關聯性。
- 自動化工具及技術(Automated Tools and Techniques, ATT / 審計數據分析 ADA):
- 運用於風險評估程序,透過全母體交易資料之分析、多維度勾稽與離群值(Outliers)辨認,提升辨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特別是收入認列之舞弊風險與截止錯誤)之深度與廣度。
- IFRS 9「金融工具」簡化法(提列矩陣/帳齡分析法)與 Excel 函數運用:
- 應收帳款評價之審計陳述(Valuation and Allocation)。
- 逾期天數計算邏輯:。
- Excel 條件式加總函數:
SUMIFS、SUMIF或SUMPRODUCT的日期區間條件語法,以及儲存格絕對參照($符號)的精確鎖定。
解題方法
(一) 瞭解「資訊科技環境」之理由與內容(3分)
- 理由(Why):
- 自動化控制依賴性:ERP 系統將企業營運與財務報導作業高度整合,大量控制係屬「自動化應用控制」(如自動比對出貨與請款、自動過帳、權限控管)。自動化控制之持續有效運作,完全取決於基礎資訊科技環境及其一般控制(ITGC)是否健全。
- 資訊科技衍生風險(Risks Arising from IT):若資訊科技環境存在缺陷(例如存取權限不當或未授權變更),將導致系統產生之資訊(Information Produced by the Entity, IPE)不完整、不準確,或資料遭受非授權修改、刪除甚至蓄意舞弊,對財務報表產生廣泛性(Pervasive)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決定進一步查核策略:查核人員唯有瞭解 IT 環境架構與運作,方能評估審計軌跡(Audit Trail)之可賴性,進而決定是否採用控制測試(依賴控制策略),或決定如何設計實質性分析程序與電腦審計工具。
- 內容(What):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75 號之規定,攸關之資訊科技環境包含三大要素:
- 資訊科技架構(IT Infrastructure):包括支援 ERP 運作之硬體設備、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s)、資料庫管理系統(DBMS)、網路通信及 ERP 套裝軟體架構。
- 資訊科技流程(IT Processes):管理 IT 環境之日常作業流程,即資訊科技一般控制(ITGC)四大領域:
- 程式開發與取得(Program development and acquisition)
- 程式變更管理(Program changes)
- 電腦安全性與系統存取控制(Access security and user access management)
- 電腦日常維運與作業排程(Computer operations & job scheduling)
- 人員(Personnel):負責管理、開發、維護及操作 IT 系統之相關人員,包含 IT 部門組織架構、職能分工(Segregation of Duties,如程式設計與資料庫管理員、業務操作員之職權隔離)與專業勝任能力。
(二) 採用自動化工具及技術(ATT)執行風險評估程序(4分)
在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之風險評估程序中,B 會計師可利用 ATT 針對 100% 全母體交易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 三方自動勾稽與一致性分析(Three-Way Matching Analysis):
- 自動化關聯比對全年度「客戶訂單」、「出貨單」、「銷貨發票」與「應收帳款明細帳」。
- 篩選數量、單價、總額不符,或「有發票無出貨紀錄」(疑似虛增銷貨)、「有出貨未開發票入帳」(疑似漏列銷貨)之例外交易。
- 交易特徵分佈與異常離群值分析(Cluster & Outlier Analysis):
- 分析全年度銷貨交易之時間分佈(例如於週末、國定假日或非營業時間過帳之銷貨)、大額整數交易、非標準會計分錄。
- 辨認由非授權帳號、高階主管帳號或缺乏適當職能分工之帳號所鍵入之異常銷貨。
- 期末集中度與期後退回分析(Cut-off and Sales Returns Analytics):
- 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如 12 月最後兩週與次年 1 月)之銷貨收入及期後銷貨退回折讓,進行時間序列走勢比對。
- 篩選期末暴增、但於次期期初即開立大額貸項通知單(Credit Memos)予以沖銷之客戶,評估收入提前認列(截止錯誤)或通路塞貨(Channel Stuffing)之舞弊風險。
- 帳齡分佈與信用額度越權分析(Aging & Credit Limit Profiling):
- 透過程式全數重算應收帳款帳齡,並將應收帳款餘額與受查者系統設定之客戶核定信用額度(Credit Limit)進行自動比對。
- 辨認「帳齡嚴重逾期卻仍持續出貨」或「未結清金額大幅超過授信額度」之高風險客戶,以評估客戶信用惡化及呆帳評估不足之風險。
(三) 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估計之 EXCEL 帳齡分析表語法(15分)
1. 資料結構與欄位配置說明
依題意,工作表現有資訊與位置配置如下:
- 明細資料區(第 2 列至第 100 列):
- A 欄:客戶名稱(A2:A100)
- B 欄:到期日(B2:B100)
- C 欄:應收帳款金額(C2:C100)
- 參數與提列政策區(第 1 列至第 4 列):
- D2:截止日
2022/12/31 - E 欄:帳齡期間分類(E2: 逾期1-60天;E3: 逾期61-90天;E4: 逾期91天)
- F 欄:各區間呆帳率(F2: 1%;F3: 3%;F4: 10%)
為完成帳齡分析表,B 會計師應在 E 欄與 F 欄旁延伸新增欄位,建立彙總計算區域:
- G 欄:「應收帳款金額」(彙總加總該帳齡區間之總額)
- H 欄:「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該區間應收帳款金額 呆帳率)
2. 帳齡日期判定原理
$$$2 - B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所稱之直接案件?
①編製永續發展報告並出具意見 ②永續發展報告作第三方確信 ③會計師代編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之《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現行架構已全面接軌國際準則發布為《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惟案件架構與分類邏輯維持一致)為準。
在準則總綱架構下,會計師承接之業務主要區分為**「確信案件」與「非確信案件」**兩大類:
- 確信案件(Assurance Engagements):指旨在提升預期使用者對標的資訊信賴程度之案件。依據「由誰負責衡量或評估標的」,分為兩種類型:
- 認證案件(Attestation Engagements):由執業人員以外之人(通常為受查單位之負責方或管理階層)依基準衡量或評估標的,並產出標的資訊(例如管理階層編製之財務報表或永續報告書)。會計師僅針對該「標的資訊」蒐集證據並出具確信結論。
- 直接案件(Direct Engagements):由執業人員(會計師)直接依基準對標的進行衡量或評估,並將評估過程與結果直接列於報告中,或直接就該標的表達結論(由會計師直接產出標的資訊並出具意見)。
- 非確信案件(Non-assurance Engagements):指會計師未獲取充分且適切之確信證據,亦不提供任何程度確信之相關服務案件,典型代表為代編服務(Compilation Engagements)及協議程序(Agreed-Upon Procedures)。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為「先判斷是否為確信案件」,再「依衡量主體區分案件型態」:
- 第一步(排除非確信案件):檢視各項服務是否提供確信。若不提供確信(如代編服務),直接排除於確信案件的分類之外。
- 第二步(判斷衡量評估之主體):
- 若為「他人衡量、會計師驗證」,即為認證案件。
- 若為「會計師直接衡量並報導」,即為直接案件。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會計師可於查核報告中納入強調事項段之情況?
①對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之新會計準則之提前適用 ②對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已予更新,且與前期所表示者不同 ③對受查者財務狀況或財務績效具重大影響之災害 ④重大訴訟或監管措施未來結果之不確定性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71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706)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60 號「查核報告中之比較資訊」**中,關於「強調事項段」與「其他事項段」之區分與適用時機。
- 強調事項段(Emphasis of Matter Paragraph):
- 目的:引導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會計師認為對其「瞭解財務報表」係屬基本重大之事項。
- 關鍵前提:該事項必須已於財務報表中依適用的財務報導架構予以適當表達或揭露。
- 典型範例(審計準則公報第 71 號第 A5 條):
- 重大訴訟或監管措施未來結果之不確定性。
- 於法規許可之範圍內,提前適用對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之新會計準則。
- 對受查者財務狀況或財務績效已產生(或持續產生)重大影響之重大災害。
- 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查核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重大期後事件。
- 其他事項段(Other Matter Paragraph):
- 目的:提及未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之事項,且依會計師專業判斷,該事項與使用者「瞭解查核工作、會計師責任或查核報告」攸關。
- 典型範例:前期財務報表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前期財務報表未經查核、或對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已予更新(公報第 60 號第 16 條)。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題幹各項敘述本質上是屬於「引導使用者注意報表已揭露的重大資訊」(強調事項段),還是屬於「與查核責任、比較資訊意見更新有關之查核報告事務」(其他事項段):
- 逐一檢視 ① 至 ④ 屬於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
- 剔除屬於其他事項段之項目,歸納出正確組合後選出對應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對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之新會計準則之提前適用:【屬強調事項段】 新準則之提前適用屬於受查者會計政策之選用,且受查者已在財務報表附註中適當揭露其影響。
第 3 題2 分
依據品質管理準則1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下列何者並非屬於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理制度之八項組成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實施之**品質管理準則1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為準。該準則引進國際品質管理準則第 1 號(ISQM 1)之架構,取代原審計準則公報第 46 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
依品質管理準則1號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制度(System of Quality Management, SOQM)係採「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 approach)」之設計,由下列相互關聯之八項組成要素所構成:
- 事務所之風險評估流程(The firm's risk assessment process)
- 治理及領導階層(Governance and leadership)
- 攸關職業道德規範(Relevant ethical requirements)
- 客戶關係及特定委任案件之承接與續任(Acceptance and continuance of client relationships and specific engagements)
- 案件之執行(Engagement performance)
- 資源(Resources)
- 資訊及溝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 監督及改正流程(The monitoring and remediation process)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區分**「組成要素(Components)」與「品質目標(Quality Objectives)」**的階層關係:
- 八大組成要素是品質管理制度的巨觀「架構環境與流程」。
第 4 題2 分
管理階層於財務報表附註後揭露有關該公司於全球各區域廣告支出的明細,以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額外的分析。會計師對該資訊的處理方式,下列何者並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現行審計準則已編碼為「審計準則 700 號『形成查核意見及出具查核報告』」)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其他資訊之考量』」(現行已編碼為「審計準則 720 號」)為法源核心。
其關鍵觀念在於併同財務報表列示之「補充資訊(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之處理責任與查核意見邊界:
- 查核意見範圍:查核意見僅涵蓋「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之財務報表(含附註)」。管理階層於附註後額外提供、非財務報導架構強制要求之補充資訊,除非受託查核,否則查核意見不涵蓋該資訊。
- 區分與標示責任:會計師必須評估補充資訊是否與受查財務報表明確區分;若未經查核,應要求管理階層標示「未經查核(unaudited)」,避免報表使用者誤信。
- 閱讀責任:會計師對該等資訊負有閱讀之責任,確認其是否與經查核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一致。
解題方法
切入本題的核心邏輯為**「區分財務報表法定附註與額外補充資訊之責任範圍」**:
- 判斷資訊性質:題目所述「於財務報表附註後揭露全球各區域廣告支出明細,以提供額外分析」,係管理階層自願提供之非必要「補充資訊」,並非法定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 檢視會計師法定職責:
- 會計師原則上無義務、亦不應主動擴張查核範圍至該未受託之補充資訊。
- 會計師之消極防護作為為:確保使用者不產生混淆(要求明確區分、標示未經查核、閱讀以確認有無重大矛盾)。
第 5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570號規定,查核人員於風險評估時辨認出受查者存有繼續經營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準則570號「繼續經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對應審計準則公報第61號),核心在於釐清管理階層對繼續經營能力評估的各類情境,以及查核人員面對不同情況時所應出具的查核意見類型矩陣:
- 會計基礎採用不適當:企業已面臨清算或停業,卻仍採用繼續經營基礎編製報表 重大且廣泛的不實表達,應出具否定意見。
- 會計基礎適當但存有重大不確定性:
- 已適當揭露:出具無保留意見,但須於查核報告中納入**「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
- 未適當揭露:屬於揭露不充分之不實表達,視影響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 查核範圍受限(管理階層拒絕延伸評估期間):管理階層評估期間自財務報導結束日起算至少應涵蓋 12 個月。若期間不足且拒絕延伸,查核人員無法獲取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視影響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重大不實表達」與「查核範圍受限制」兩者在審計意見光譜上的本質差異:
- 凡因「編製基礎錯誤」或「揭露缺失」所導致之問題,本質為不實表達,意見走向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 凡因「管理階層拒絕配合」、「無法取得充分適切證據」所導致之問題,本質為查核範圍受限制,意見走向僅能為「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絕對不可能出具否定意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準則570號規定,若查核人員判斷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係屬不適當(例如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其他實際可行之方案,卻仍依繼續經營基礎編製),該項不實表達對整體財務
第 6 題2 分
有關查核人員評估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在查核過程中對「重大性之修正」與「不實表達之評估與累計」之審計準則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人員在查核過程中對辨認之不實表達之評估」(對應 ISA 450)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對應 ISA 320)。 (註:我國審計準則後續配合國際審計準則編號進行全面調順,現行法規已改編碼為「審計準則 320 號」與「審計準則 450 號」,規範實質內容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審計查核為連續性且反覆修正之動態歷程。查核人員在查核過程中若獲悉新資訊或受查者營運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均須隨時重新評估各項查核決策。解題時應抓住「查核決策的動態修訂原則」與「重大性及不實表達的定義層級」進行檢視,辨識出違反審計專業判斷原則與動態修正特性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第 5 條及第 A2 條規定,查核人員應累計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不實表達,但**顯然微小(clearly trivial)**之不實表達除外。「顯然微小」係指量級微不足道,無論單獨或彙總,其影響均明顯不致於使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於規劃時得設定一金額門檻,低於該門檻之項目毋須累計,因此「未更正不實表達」之清單並不包含顯然微小之不實表達。
-
(B) 錯誤(本題應選):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第 10 條規定,查核人員於評估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之前,應重新評估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決定之重大性,在受查者實際財務結果之背景下是否仍然適當。
第 7 題2 分
有關查核人員就查核財務報表時所辨認之內部控制缺失與治理單位及管理階層溝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8 號「查核人員就所辨認之內部控制缺失與治理單位及管理階層之溝通」(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265;現行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已全面改採新編碼為 TWSA 265,規範實質內容一致)。
關鍵觀念架構如下:
- 內部控制顯著缺失之溝通形式:查核人員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Significant Deficiency),一律應以書面向治理單位溝通,此為強制規範。
- 缺失之彙總考量:個別缺失雖看似不重大,但若影響相同的科目餘額、揭露、攸關聲明或內部控制組成要素,彙總起來可能構成顯著缺失。
- 以前年度未改正缺失之處理:以往查核曾溝通之顯著缺失若尚未改正,即使管理階層有其解釋或不作為之理由,查核人員當期仍應重複溝通。
- 書面溝通之內容深度:查核人員應解釋顯著缺失之潛在影響,但無須予以量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法規題,切入點為比對公報對「顯著缺失」在溝通要件、判斷標準、跨期追蹤與內容記載上的具體文字:
- 檢視溝通形式是否具備裁量彈性(公報規定為法定書面,非裁量權)。
- 檢視多項缺失合併之「組合效應」是否能構成顯著缺失。
- 檢視前期未改正事項是否可免除當期溝通義務。
- 檢視書面報告中潛在影響是否強制要求「金額量化」。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
公報規定: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8 號第 9 條規定,查核人員應以書面向治理單位溝通其於查核財務報表時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錯誤原因:對治理單位溝通內部控制「顯著缺失」是強制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無「口頭不適當時方以書面為之」之裁量餘地。查核人員或可於出具書面之前先以口頭討論,但絕不能以口頭溝通替代書面報告。
-
(B) 選項錯誤
-
公報規定: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8 號應用指引第 A2 段,內部控制缺失可能個別發生,亦可能與其他缺失結合。
第 8 題2 分
查核人員於查核規劃階段使用分析性程序的主要目的為何?
①協助評估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 ②協助查核人員瞭解受查者之產業及其環境 ③辨認並評估可能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④減少詳細的測試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分析性程序」(Analytical Procedures)在「查核規劃(風險評估)階段」之運用目的與層次區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範於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分析性程序」及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現行法已全面轉軌為新版審計準則第 520 號與第 315 號),查核人員於規劃階段實施分析性程序係作為風險評估程序之一環。
在現代審計學權威理論體系(如 Arens 之審計學架構)中,分析性程序依執行階段不同,其目的有「主要目的(Primary Purpose)」與「次要目的(Secondary Purpose)」之嚴格區分:
- 規劃階段:主要目的在於「瞭解受查者產業與環境」及「辨認可能存在之重大不實表達(引導注意力)」。
- 測試階段(證實程序):主要目的在於「減少詳細測試」。
- 完成階段(整體結論):主要目的在於「指出可能的不實表達(確認查核結論之合理性)」。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規劃階段」與「主要目的」兩大題幹關鍵字。
分析性程序於規劃階段的本質是「風險評估程序」(Risk Assessment Procedures)。查核人員透過將受查者當期財務資訊與前期、同業或預算比較,找出異常或未預期的變動與關係,進而把查核資源精準導向高風險領域。因此,解題時須將題目給予之四個項目,逐一比對其於規劃階段屬於「主要目的」或僅為「次要目的」,排除次要目的後即可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針對題幹所列之四項目的逐一評析:
- ① 協助評估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次要目的】(錯誤) 規劃階段進行分析性程序雖可能初步發現償債或營運能力惡化(如流動比率驟降、嚴重虧損)而提示繼續經營疑慮,但在規劃階段僅扮演輔助性質的「次要目的」;繼續經營假設之完整評估須貫穿全程,且在「查核完成階段」之分析性程序中更具重要性。
第 9 題2 分
查核人員為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之風險,下列何者並非必要的查核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風險之查核程序」,規範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74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240)。
- 管理階層踰越控制之本質:管理階層處於能直接或間接操縱會計紀錄並編製虛偽不實財務報表的獨特地位,具備踰越(繞過或凌駕)既有內部控制之能力。
- 顯著風險之認定:依審計準則規定,管理階層踰越控制之風險存在於所有受查者,且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查核人員應將其視為「顯著風險(Significant Risk)」。
- 強制執行的證實程序:不論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踰越控制風險之評估結果為何,查核人員均應設計並執行下列三項特定的證實程序:
- 測試日記簿分錄及編製財務報表所作其他調整之適當性(分錄測試)。
- 複核會計估計是否偏頗,並評估偏頗環境是否顯示存有舞弊風險。
- 評估重大非常態或非正常營運交易之商業動機與合理性。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關鍵在於**「控制之侷限性」與「準則強制之因應手段」**:
- 不可依賴控制測試:「管理階層踰越控制」即意味著管理階層利用職權跳過、推翻或無視既定之控制。因此,即使企業設計了防範或監督踰越控制的內部機制,查核人員亦無法單純仰賴「控制測試」來降低舞弊風險。
- 法定必做程序之排他性:審計準則公報第 74 號特別列舉了「不論風險評估結果為何,均應執行」的三大證實程序(即選項 (A)、(B)、(C))。選項 (D) 所述之「控制測試」不僅無法有效因應踰越風險,更非準則強制要求的必要查核程序。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規定,繼任會計師應於接受委任前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其主要目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為準,核心依據為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17 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之連繫」**第 4 條及第 5 條規範。 (註:現行我國審計準則全面接軌國際準則,相關精神亦體現於審計準則 210 號「查核案件之委任」及品質管制準則中,規範宗旨始終如一。)
會計師在承接新客戶或新委任案前,必須執行「客戶與委任之接受及續任」評估程序。依準則規定,繼任會計師於接受委任前向前任會計師進行查詢,其終極目的在於蒐集與該案件風險相關之資訊,以協助繼任會計師評估是否接受該委任案。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破題關鍵在於:嚴格區分「主要目的(終極目標)」與「查詢項目(手段與過程)」的層次差異。
- 終極目標(為什麼要做這件事): 繼任會計師尚未與客戶簽約委任,此時一切調查與聯繫的最上位目的,都是為了做出管理決策——「評估是否接受該委任案」。
- 手段與內容(具體查些什麼): 為了達成上述評估,繼任會計師需經客戶同意後,向前任會計師詢問具體項目,包括:
- 管理階層之正直性。
- 對會計原則、審計程序與其他重要事項之歧見。
- 曾向客戶治理單位溝通之舞弊、非法行為或內部控制重大缺失。
- 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理由。
因此,凡是僅屬於「具體查詢項目」或「查核手段」的選項,皆不得選為「主要目的」。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不可能是查核人員兼採控制測試及證實程序之併用方式查核策略的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時,決定採取**「併用方式(兼採控制測試及證實程序)」與「證實策略」之評估考量與決策邏輯。法規與準則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查核人員對評估風險之因應」**(對應現行審計準則 330 號)為準:
- 併用方式(Combined Approach)之適用時機:
- 查核人員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預期內部控制之運作具備有效性,並擬信賴該控制以減少證實程序之範圍(必須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即執行控制測試之成本小於因而減少證實程序所節省之成本)。
- 僅執行證實程序無法提供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例如高度電腦化、高度自動化或無紙化之交易環境)。
- 證實策略(Substantive Approach)之適用時機:
- 受查者內部控制設計不良或執行無效。
- 雖然控制有效,但測試控制之成本大於因而減少證實程序所能節省之成本(不具成本效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查核經濟性(成本效益)」與「證據取得之可行性」**:
- 查核人員唯有在「預期控制有效且具查核經濟效益」或「僅採證實程序不可行」的情況下,才會花費時間精力去執行「控制測試」。
-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構成查核人員願意(或必須)執行控制測試的合理誘因。若某情境下執行控制測試反而「耗費更多成本且無額外效益」,查核人員將直接採用純證實程序的「證實策略」,而不可能採用「併用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非本題所選): 查核人員若預期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良好且能有效運作,便有信賴內部控制的基礎。透過執行控制測試確認其有效性後,即可合理降低對證實程序的性質、時間與範圍之要求(例如縮小抽樣樣本)。此為採用併用方式最典型的基本原因。
第 12 題2 分
依據審計準則580號「書面聲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準則580號「書面聲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80)之核心規範,重點涵蓋:
- 書面聲明之性質與效力:書面聲明係必要之查核證據,但不能取代其他必要查核程序。當管理階層拒絕提供基本責任聲明或其誠信存有重大疑慮時,會計師應出具之查核意見類型。
- 聲明文字之修飾與限制:查核人員在何種條件下得接受管理階層使用「就所知及所信」等限制性文字。
- 顯然微小門檻之溝通:查核人員得與管理階層溝通不實表達之顯然微小門檻,以利管理階層了解聲明範圍。
- 管理階層責任聲明之例外敘明:當財務報表存在未遵循架構之重大事項時,管理階層是否得在聲明中如實列出「除外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與應用指引之理解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辨析**「管理階層對其責任之聲明形式」與「管理階層拒絕出具聲明」**之本質差異:
- 書面聲明是管理階層確認其已履行責任之書面文件。若財務報表因特定事項未能完全符合架構(例如會計處理有爭議或未遵循準則),管理階層應「如實陳述」其編製狀況,允許附帶除外條款,再由會計師據以評估出具適當之查核意見(如保留或否定意見)。
- 逐一比對審計準則580號條文及其應用指引,即可迅速抓出悖離準則規範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準則580號第3條及第19條規定,書面聲明係必要查核證據。若管理階層未提供針對其編製財務報表及提供資訊責任之書面聲明,或查核人員獲致結論認為管理階層之誠信存有重大疑慮,致該等書面聲明不可靠,查核人員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且其影響屬重大並具廣泛性,應依審計準則705號規定,對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統計抽樣之選取樣本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審計抽樣之分類與選樣方法,主要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審計抽樣」(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30 / 現行審計準則 530 號「審計抽樣」,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審計抽樣依是否運用機率理論,分為兩大類:
- 統計抽樣(Statistical Sampling):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特徵:
- 隨機選取樣本項目(Random selection of sample items)。
- 運用機率理論評價樣本結果,包含量化並衡量抽樣風險(Measurement of sampling risk)。
- 非統計抽樣(Non-statistical Sampling):不具備上述兩項特徵之抽樣方式(即未同時具備隨機選樣與機率理論評價者),主要仰賴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
依審計準則規定,主要的選樣技術包括:隨機選樣、系統選樣、貨幣單位抽樣(MUS)、隨意選樣及集群選樣。其中,能作為統計抽樣之選取方法者,必須具備客觀計算母體中各項目被選取機率之條件。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統計抽樣」與「非統計抽樣」所適用的選樣工具**:
- 統計抽樣的前提是母體中每一個抽樣單位都必須具備客觀、已知且大於零的被抽取機率,唯有如此,查核人員才能在樣本選出後應用數學機率模型,客觀推估母體誤差並量化抽樣風險。
- 檢視各選項:隨意抽樣、集群抽樣與判斷抽樣,皆包含查核人員之主觀意識或缺乏合理的機率理論基礎,無法客觀計算各項目被抽中的機率,因此只能用於非統計抽樣。唯有「隨機抽樣」符合統計抽樣之嚴格要求。
選項分析
- (A) 正確:**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係指利用亂數表或電腦隨機號碼產生器,使母體中每一個抽樣單位均具備已知且相等(或可計算)之被選中機率。
第 14 題2 分
公司送交股東的年報中,除了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之外,尚包括其他資訊。有關查核人員對「其他資訊」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對包含受查者財務報表年報中「其他資訊」(Other Information)之責任範疇與報告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其他資訊之考量」(現行審計準則架構下對應為審計準則 720 號「查核人員對其他資訊之責任」,兩者實質規範一致):
- 其他資訊之定義:指受查者年度報告中,除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之外,所包含之財務或非財務資訊(例如:董事長致股東報告書、營業報告書、公司治理報告等)。
- 查核責任邊界:
- 查核人員對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查核意見不涵蓋其他資訊,查核人員亦無義務對其他資訊表示任何形式之確信意見(即無主動查證或驗證之義務)。
- 查核人員負有**「閱讀義務」:查核人員應閱讀其他資訊,並考量其他資訊與財務報表或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所獲取之知識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Material Inconsistency),或似乎存在重大不實表達。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財務報表」與「其他資訊」在查核責任上的本質差異:
- 主動確信 vs. 消極閱讀:財務報表需要查核人員執行足夠與適切之查核程序以獲取合理確信;年報中的「其他資訊」非審計對象,查核人員不負查證責任,但為了避免投資人被年報中矛盾的資訊誤導,準則要求查核人員承擔「消極的閱讀責任」。
第 15 題2 分
下列查核程序,何者適合於查核訴訟與索賠事項之完整性聲明?
①將財務報表與期後最近之財務報表進行比較分析 ②查閱至外勤工作結束日止之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之議事錄 ③複核有關賠償損失項目 ④向受查者管理階層取得未決法律案件清單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查核人員對於「訴訟與索賠事項」(Litigation and Claims)查核程序及其所對應「管理階層聲明」(Management Assertions)的辨析能力。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5 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編碼調整為審計準則第 501 號,二者規範精神一致)。
查核訴訟與索賠事項時,查核人員的核心目標之一在於查明受查者是否已將所有重大之未決訴訟與索賠均妥適評估、入帳或於附註中揭露,即驗證**「完整性」(Completeness)**聲明。 完整性聲明之查核方向著重於「防止漏列與隱匿」,因此查核人員必須依賴帳外線索(如會議紀錄、期後資料、管理階層詢問與外部法律顧問確認),而非單純檢查帳上既有的項目。
解題方法
判斷一項查核程序是否能有效查核「完整性」,關鍵切入點在於查核測試的方向與資料來源:
- 查核完整性(防低估/漏列):應由「未列帳之線索」或「獨立來源」往帳載與報表追查,例如檢視未決案件清單、期後資訊、議事錄、法律費用支出等,以辨認受查者尚未入帳或未揭露的案件。
- 查核存在/發生或評價(防高估/虛列):若直接從「帳載已認列科目」著手抽查憑證,測試方向是由帳到憑,主要僅能證明該筆已入帳之項目是否真實存在、金額計算是否合理,無法發掘帳外遺漏之事項。
選項分析
- 程序剖析:
- ① 將財務報表與期後最近之財務報表進行比較分析(適合): 訴訟案件常具備高度不確定性,其賠償責任可能延至期後期間才判決確定或有進一步發展。透過比較期後最新期中財務報表與受查期財務報表之變動,可協助查核人員發掘資產負債表日可能存在、但期末尚未入帳或揭露之重大訴訟賠償事件,符合「完整性」與期後事項查核目的。
- ② 查閱至外勤工作結束日止之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之議事錄(適合): 重大未決訴訟與求償事項通常會在董事會或高階管理階層會議中提出討論。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可能增加樣本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抽樣中影響樣本量(Sample Size)之各項因素及其變動方向。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審計抽樣」(現行法已改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530 號「審計抽樣」)附錄規定,查核人員於設計證實測試之抽樣計畫時,樣本量之大小取決於下列主要因素: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評估之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風險評估愈高,所需樣本量愈大(正向關係)。
- 可接受之抽樣風險(Acceptable Sampling Risk)/要求之信賴水準(Desired Confidence Level):要求的信賴水準愈高(即允許之抽樣風險愈低),所需樣本量愈大(正向/反向關係)。
- 可容忍不實表達(Tolerable Misstatement, ):查核人員可容忍之金額上限愈高,所需樣本量愈小(反向關係)。
- 預期不實表達(Expected Misstatement):預期母體中之不實表達金額愈大,所需樣本量愈大(正向關係)。
- 母體大小(項目數,Population Size, ):對大型母體而言,母體項目數增加對樣本量之影響通常微不足道(Negligible);但若母體規模較小,母體大小增加仍具有微幅的正向影響(可能微幅增加樣本量)。
- 非抽樣風險(Non-sampling Risk):源於人為疏失、採用不當審計程序或誤判證據,無法透過增加樣本量來降低或消除,必須藉由適當的督導、訓練及品質管制程序控制。
解題方法
判斷各項變動因素對「樣本量」的影響方向(正向增加或反向減少):
-
信賴水準與抽樣風險: 當查核人員要求的信賴水準降低時,代表可容許承受更高的抽樣風險,所需之查核證據減少,故樣本量減少。
-
可容忍不實表達(): 代表查核人員在規劃階段所能接受之最大金額誤差。 提高代表容忍門檻放寬、查核精確度要求降低,故樣本量減少。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不可能導致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有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情況?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關係人」(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50,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改採三位數編碼為審計準則第 550 號「關係人」,規範實質內容一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準則為準)中,關於查核關係人關係及交易之先天限制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RMM)之評估。
依準則規定,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可能具有下列特性,導致查核人員面臨較高的查核先天限制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關係人可能透過廣泛且複雜之架構運作。
- 資訊系統可能無法有效辨認或彙總受查者與其關係人間之交易及餘額。
- 管理階層可能未知悉所有關係人關係及交易之存在。
- 關係人交易可能提供較多進行管理階層共謀、隱匿或操縱之機會。
此外,審計準則特別指出,真正具有較高或顯著風險(Significant Risk)的通常是**「超出正常營運過程之重大關係人交易」**,而非正常營運過程下的常規交易。
解題方法
本題為否定句題型(「下列何者最不可能…」),解題切入點為區分**「查核先天限制/舞弊高風險因子」與「常規日常營運交易」**:
- 辨識風險加劇因子:關係人交易若涉及資訊系統盲點、管理階層不知情、舞弊操縱與共謀,均會使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大幅攀升。
- 區分交易情境性質:
- 正常營運下之關係人交易:通常有標準作業程序、既定內部控制及常規商業理由,條款多與一般交易類似,風險相對較低。
- 超出正常營運過程之關係人交易:缺乏常規指引、條款可能異常、商業合理性堪虞,公報明定此類交易通常評估為顯著風險。
據此比對選項,即可迅速找出最不可能導致較高風險者。
選項分析
- (A) 資訊系統可能無法有效辨認或彙總受查者與其關係人間之交易及餘額: 不符題意(屬於導致較高風險之情況)。此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明定查核關係人及交易之先天限制之一。
第 18 題2 分
有關財務報導舞弊風險因子,下列何者非屬誘因或壓力?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74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為準(現行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已全面接軌國際改編為 TWSA 240,相關規範實質一致)。
依準則規定,造成財務報導舞弊之風險因子係源自「舞弊三角理論」(Fraud Triangle),包含三大要素:
- 誘因或壓力(Incentives/Pressures):促使管理階層或員工從事舞弊的外部壓力或利益驅使(如達成營收獲利目標、維持股價、避免違約或極小化稅負等)。
- 機會(Opportunities):企業營運特性、交易性質或內部控制缺失,提供從事舞弊之可乘之機。
- 態度或合理化(Attitudes/Rationalizations):個人道德操守欠佳、內部控制文化不良,或將舞弊不當行為予以自我辯解、自圓其說的心態。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精準辨識各舞弊風險因子的「性質」:
- 誘因或壓力著重於推動管理階層動手操縱財報的前因與動機(Why/Drive:為什麼要做?有何業績、稅賦或市場壓力?)。
- 態度或合理化著重於管理階層從事不當會計處理時的價值觀、倫理紀律與自我藉口(How to justify:事後如何自圓其說、開脫責任?)。
解題時,檢視題目四個選項,判定哪一項並非推動舞弊的壓力來源,而是為不當行為尋找藉口的心理機制。
選項分析
- (A) 屬誘因或壓力(非本題所選): 管理階層透過年報、法人說明會或公眾媒體發布過度樂觀之預期,將形成對外承諾的巨大包袱。
第 19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505號「外部函證」之規定,設計詢證函內容時宜考量之因素最不可能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05號(現稱審計準則505號)「外部函證」(接軌國際審計準則 ISA 505)關於「設計詢證函(Designing Confirmation Requests)」之考量因素。
依審計準則505號應用指引規定,查核人員在設計詢證函內容時,其格式與內容設計直接影響外部回函的品質、可靠性及回函率。查核人員宜考量之因素包括:
- 查核人員所欲測試之特定聲明。
- 所辨認之特定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包括舞弊風險)。
- 詢證函之格式、版面配置及表達方式。
- 以往查核或類似案件之經驗。
- 溝通之方式(例如紙本形式、電子或其他媒體)。
- 管理階層對受函證者回覆予查核人員之授權或鼓勵(因受函證者可能僅在有管理階層授權時才願意回函)。
- 受函證者能否確認或提供所要求之資訊(例如受函證者的會計系統能提供個別交易明細抑或期末總餘額)。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審計程序的執行時序與邏輯架構:
- 事前階段(函證設計與執行):決定詢證資訊 選擇適當受函證者 設計詢證函(考量回函意願、格式、能力與以往經驗) 發出並維持控制。
- 事後階段(未獲回函之因應):當積極式詢證函未收到回覆時,查核人員為獲取攸關且可靠之查核證據,始須執行替代查核程序(如檢視期後現金收付、運送憑證等)。
「替代查核程序之性質」是受函證者未回函時的後續補救手段,並非查核人員在「事前設計詢證函內容」時所納入考量之要素。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存貨盤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70 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對應現行審計準則 501 號及國際審計準則 ISA 501)為準。
核心考點涵蓋:
- 存貨盤點觀察之查核目的:查核人員參與觀察受查者存貨實地盤點,主要係為取得存貨之「存在」(Existence)與「狀況」(Condition,連結評價與分攤聲明)之足夠適切查核證據。
- 期中盤點之適當性條件:若存貨盤點非於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資產負債表日)執行,查核人員必須評估兩日間之存貨變動控制是否有效,以決定是否可信賴該盤點結果。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選出關於存貨盤點敘述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查核程序所能驗證的管理階層聲明(Assertions)核心為何。
- 查核程序與聲明之對應:查核人員「看見實體存貨」最直觀且主要的證明是「該資產確實存在」(存在聲明),而非「所有該記錄的資產皆已記錄」(完整性聲明)。
- 盤點時點與內控之關聯:查核實務允許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後進行盤點(如期中盤點或循環盤點),但跨期推延(Roll-forward)或回推(Roll-back)的前提為受查者內部控制健全且有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實務上,若受查者採永續盤存制且內部控制良好,或因營運特性無法於年底停工,存貨盤點得於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前之某一基準日(例如期末前 1 至 2 個月)執行,或於全年度分梯次進行「循環盤點」,不強制一定要在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當日執行。
第 21 題2 分
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內容,通常包括:
①存款 ②貼現及放款 ③應收帳款承購 ④寄銷之存貨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審計人員執行「外部函證」程序時,對於**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銀行詢證函)**之函證範圍與內容之掌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 69 號「外部函證」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實務範本)。
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係查核人員為獲取受查者與金融機構間財務資訊之外部查核證據,主要函證受查者在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承諾及或有負債等相關事項。凡屬金融機構承作之授信、存款、避險、融資與擔保業務,皆在詢證範圍之內;非屬金融機構往來之營業項目(如商品委託代銷),則應向相對應之商業交易對象函證。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交易業務是否屬於金融機構(銀行)之業務範圍」**:
- 檢視各項目是否為金融機構所承作:
- 存款、放款、貼現與應收帳款承購,均為銀行法規範之法定金融業務範疇,屬於企業與金融機構往來的標準查核項目。
- 區分不同外部函證之詢證對象:
- 「寄銷存貨」之交易相對人為「承銷人(受託代銷商)」,查核人員若欲函證寄銷存貨之數量與狀態,應向該代銷商發函,而非向金融機構詢證。
選項分析
- ① 存款(正確):存款為金融機構最核心之基本業務。詢證內容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備償專戶、受限制存款(如設定質押)之帳號、幣別、利率及期末餘額。
- ② 貼現及放款(正確):貼現及短期、中長期各類放款為金融機構之主要授信資產(受查者之借款負債)。詢證內容包括借款額度、動支餘額、借款起訖日、利率、還款條件及是否有附帶約款或擔保品。
第 22 題2 分
有關「薪工循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薪工循環(Payroll and Personnel Cycle)的內部控制設計,以及審計準則中對小規模受查者控制作業之評估考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為準,規範於「審計準則第 315 號」與舊「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之應用指引):
- 內部獨立驗證與職能分工:透過不同來源的原始憑證(如工作計工單與計時卡)相互勾稽,防範時數虛報與成本歸屬錯誤。
- 現金支付之實體防護:現金發放屬於高舞弊風險交易,必須有身分確認與簽收憑證。
- 考勤實體監督:防範幽靈員工(Ghost Employees)與他人代為打卡之實體控制措施。
- 小規模受查者的主要交易循環:準則特別指出,查核人員針對小規模受查者評估與查核攸關的控制作業時,主要著重於三大核心營運循環——收入循環、採購循環及薪工(薪資)循環。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內部控制觀念與審計準則綜合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層次:
- 常態性內部控制原則檢驗:審視選項 (A)、(B)、(C) 是否符合 COSO 內部控制架構中之「控制作業」(包含職能分工、獨立覆核、實體控制、憑證記錄)。三者皆屬教科書與實務上標準的防弊控制程序。
- 審計準則原文檢驗:檢驗選項 (D) 對「小規模受查者」交易循環重要性的敘述。審計準則明定薪工循環與收入、採購循環同屬主要交易循環,藉此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 員工計時卡(Time Card / Clock Card):記錄員工進出公司的總在勤時間,由考勤系統或打卡鐘產出,是計算「薪資總額」的依據。
- 工作計工單(Job Time Ticket):記錄員工在特定生產工作批次或工單(Job Order)上所花費的實際時間,是「成本會計」進行人工成本分攤的依據。
第 23 題2 分
有關會計師應客戶要求保管財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0 號「客戶財物之保管」(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會計師受託保管客戶財物時,負有高度的受託責任(Fiduciary Duty),涉及會計師之超然獨立性、資產分離原則、動支授權程序以及杽息收益之歸屬處置等重要職業道德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保管財物」與「資產管理/投資代理」之界線:
- 獨立性衝突:會計師代客戶保管財物,將產生重大之「自我利益」與「自我評核」威脅,依規定不得承接審計案件。
- 資產分離與專戶控管:受託款項必須開設獨立「客戶帳戶」,嚴格與會計師個人及事務所自有財產區隔。
- 動支與孳息規範:客戶款項之收付與處置完全受限於授權範圍或客戶指示,會計師絕無自由處分權;對於利息或收益,除非款項存放期間較長且經客戶書面同意或指示,始得轉存孳息帳戶,會計師不得擅自以增加投資報酬為由「主動」變更存放方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0 號第 4 條規定,會計師或其所屬事務所受託代客戶保管財物時,因介入客戶財產管理將對審計人員之獨立性產生無法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之威脅,對該客戶不得承接審計或其他確信案件之委任;已承接者,應終止其委任。
-
(B) 正確: 依同公報第 5 條規定,會計師受託保管客戶款項時,應以其個人或其所屬事務所之名義,設置專為處理客戶財物之客戶帳戶,將款項存入金融機構,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之確信案件先決條件中案件應具備之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規與準則為準,考查我國確信準則第 3000 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中確信案件之先決條件(Preconditions for an Assurance Engagement)。
依確信準則第 3000 號規定,執業人員在接受或續任確信案件前,應先確定案件之先決條件存在,其中該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所有特性:
- 標的之適當性(Appropriate underlying subject matter)
- 基準之妥適性(Suitable criteria)
- 執業人員預期用以編製標的資訊之基準將可為「預期使用者」所取得(Criteria available to intended users)
- 執業人員預期能取得支持其結論所需之足夠與適切證據(Access to evidence)
- 執業人員之結論將載於書面報告中(Written assurance report)
- 案件具備正當目的(Rational purpose)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檢驗確信案件架構中的三方關係人(執業人員、負責方、預期使用者)以及基準的可取得性: 確信案件的核心功能是增強「預期使用者」對標的資訊的信賴程度。預期使用者若無法取得或知悉編製該資訊所依據的基準,便無法正確認知與解讀確信報告的內容。因此,準則明確規範基準必須是「預期使用者可取得」,而非「負責方可取得」。
第 25 題2 分
有關「協議程序」報告形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師承接不同受託業務之「確信程度」與「報告形式」,主要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74 號「協議程序業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會計師受託提供之服務可分為「確信案件」與「非確信案件」兩大類:
- 確信案件:
- 查核(Audit):提供「合理確信」(高度確信),報告中以積極確信之文字表達意見(例如:「在所有重大方面係允當表達」)。
- 核閱(Review):提供「有限確信」(中度確信),報告中以消極確信之文字表達結論(例如:「並未發現有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未允當表達」)。
- 非確信案件:
- 協議程序(Agreed-Upon Procedures, AUP):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會計師僅執行與委託人協議之特定審計程序,並於報告中客觀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其所發現之事實(Factual Findings),由報告使用者自行評估程序與事實並作成結論。
- 代編(Compilation):不提供任何確信。會計師僅運用會計專長協助管理階層編製財務資訊,報告僅敘明代編之性質與事實。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型的核心切入點在於區分「報告之表達文字是否帶有保證/確信」:
- 先確認「協議程序」屬於非確信業務,故會計師報告中絕不會出現任何形式的保證意見或確信文字(既無積極確信,亦無消極確信),直接排除 (A)、(B)。
- 再區分「協議程序」與「代編」的本質差異:「代編」純粹協助彙編報表,故僅敘明代編事實;而「協議程序」有執行實質約定的調查或抽核程序,故報告必須交代**「做了哪些程序」以及「看到了什麼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