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院已擬定「振興五倍券」的方案,規劃由特別預算支應,請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及執行預算之控制與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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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中特別預算的成立要件、立法審議程序,以及預算執行時的控制與考核機制。

特別預算與總預算、追加預算不同:

  • 總預算:政府每一會計年度經常性、例行性的收支預算。
  • 追加預算:原預算執行期間,因原列預算不足或發生原未編列事項,對原預算加以補充。
  • 特別預算:因特殊、重大或緊急事由,另行編製的獨立預算。

本題所稱振興五倍券,如係因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或重大特殊政事而需於原總預算外支應,得依特別預算制度辦理;但必須經法定程序完成預算審議,不能僅由行政院片面決定支出。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特別預算之提出要件

依民國110年《預算法》第8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因此,振興五倍券如係為因應重大經濟情勢、疫情衝擊或其他具有重大政策性、特殊性且非原總預算所能容納的支出,得由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案。

特別預算的重點在於「特殊事由」與「原預算無法充分因應」。若只是一般性、經常性支出,應編入總預算,不宜藉特別預算規避正常預算程序。

二、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

(一)行政院編製並提出特別預算案

行政院依特殊事由編製特別預算案,內容應包括:

  • 收入來源;
  • 支出項目及金額;
  • 經費用途;
  • 執行期間;
  • 如有舉債,應列明舉債額度及償還來源;
  • 必要的施政計畫及績效目標。

行政院完成編製後,應將特別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立法院依總預算程序審議

依《預算法》第84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原則上依《預算法》關於總預算的規定辦理。

因此,主要程序為:

  1. 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案。
  2. 立法院進行議案付委及委員會審查。
  3. 經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逐項討論、修正及議決。
  4. 進行三讀,完成法律上之預算議決。
  5. 依法定程序公布後,始成為具有法定支出授權的預算。
  6. 行政院依核定預算辦理分配及執行。

立法院審議時,並非只能全案通過或全案否決,得就收入、支出、項目及金額進行審查與刪減;但預算審議仍須受預算法及憲法財政紀律規範。

(三)緊急情形下之先行支用

特別預算雖須經立法院審議,但因情勢緊急時,得依《預算法》第84條所定程序,在立法院議決前先行支用其一部,惟須經立法院同意。

此種先行支用具有下列限制:

  • 必須有緊急情勢;
  • 必須經立法院同意;
  • 只能先行支用必要的一部;
  • 不得因先行支用而完全免除後續的特別預算審議程序;
  • 先行支用仍應接受立法院、主計及審計機關的監督。

故行政院「擬定」振興五倍券方案,只代表政策規劃階段;若尚未完成特別預算審議,原則上不得逕行支用特別預算經費。

三、執行預算之控制機制

(一)依法定預算及分配預算執行

預算經立法院議決、公布後,行政院及各主管機關應依核定內容辦理預算分配。各機關應依分配預算及執行計畫支用經費,不得任意改變預算用途或超越預算額度。

基本原則是:

實際支出≤核定預算額度實際支出 \leq 核定預算額度

且實際支出必須符合核定的用途及法定程序。

未經預算程序授權的支出,原則上不得支用;如有法律上或緊急性例外,也必須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歲出不得超支

各機關執行歲出預算時,應以核定預算為上限,不得有下列情形:

  • 無預算而支出;
  • 超過預算額度支出;
  • 將經費挪作與原核定用途無關的事項;
  • 以其他名義規避預算控制;
  • 先支出後補辦預算程序。

若執行過程中發生經費不足,應依預算法所定的追加預算、特別預算、預備金或流用程序處理,不能由機關自行補足。

(三)預算流用限制

預算流用是指在一定法定範圍內,將某一預算科目的經費移供另一科目使用。

其控制原則為:

  • 不同機關間不得任意流用;
  • 不同款項間原則上不得自行互相流用;
  • 不同計畫間的流用應有法定依據;
  • 流用不得違反原核定政策目的;
  • 涉及重大政策變更或法定限制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或依法律規定辦理。

預算流用不是機關的概括授權,不能用來規避立法院對支出項目的審議權。

(四)預備金之控制

預備金係為支應預算編列時難以預見的必要支出,並非一般性可自由運用的機動經費。

預備金支用必須符合:

  • 支出具有必要性;
  • 原預算確實不足或未能預見;
  • 依規定提出申請;
  • 由有權機關核准;
  • 支用後列入相關報告,接受立法院及審計機關監督。

預備金不得用於原本即應編列於總預算的經常性支出,也不得任意擴張政策範圍。

(五)庫款與會計控制

預算執行除須符合預算法,也須配合國庫及會計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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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審計部民國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民國 109 年新冠肺炎疫情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生活補貼,有領受者資格與規劃補貼對象未盡貼合,亟待檢討釐清」,請依審計法之規定,說明及分析審計職權與功能,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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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審計法》及相關法規為準,主要考查審計機關對政府補助政策所具有的:

  1. 財務審計職權;
  2. 合法性審計職權;
  3. 績效審計及財政效能考核功能;
  4. 財務責任之核定與違失責任之追究。

《審計法》所稱審計職權,主要包括:

  • 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
  • 核定政府財務收支命令;
  • 審核政府財務收支;
  • 稽察財物;
  • 稽察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考核財政效能;
  • 核定財務責任;
  • 其他依法所定事項。

因此,審計並非僅在查帳,也包括檢查政府政策及計畫執行是否符合預算目的、法令規定,並評估其經濟性、效率性及效能性。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審計職權 → 審計功能 → 個案適用 → 責任歸屬」的架構作答。

勞動部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發生「實際領受者資格與原先規劃補貼對象未盡貼合」的情形,應分別從下列層次分析:

  1. 補貼是否有法律及預算依據;
  2. 補貼資格審查及發放程序是否合法;
  3. 執行結果是否符合政策目的;
  4. 是否因內部控制或審查機制不健全,造成錯誤發放或公帑損失;
  5. 相關人員是否具有故意、過失或財務責任。

一、審計機關的相關職權

(一)預算執行監督權

生活補貼屬政府支出,必須在法律及預算授權範圍內辦理。審計機關得審核:

  • 補貼支出是否編列於合法預算;
  • 支出用途是否符合預算所定目的;
  • 是否有擅自變更用途或超出授權範圍;
  • 支出程序是否符合會計及財務規定;
  • 實際發放金額是否正確。

若補貼對象、資格條件或支出用途與預算目的不符,審計機關得指出其違法或不當之處,要求主管機關說明、改善,必要時剔除不應支出的款項。

(二)財務收支審核權

審計機關得審核勞動部辦理補貼所涉及的申請資料、審查紀錄、付款清冊、核銷憑證及相關帳務資料,以確認:

  • 受補貼者是否符合資格;
  • 是否有重複請領;
  • 是否有資格審查流於形式;
  • 是否有不實申請或虛偽資料;
  • 是否有溢發、錯發或不應發給而發給之情形。

這部分屬於財務收支審計的核心內容。審計機關不是只檢查帳面金額,也要確認每一筆支出是否具有合法、真實及適當的支出原因。

(三)合法性及法令遵循審計權

補貼計畫的執行,應符合相關法律、預算、行政規則及主管機關所訂作業規範。審計機關得調查:

  • 計畫設計是否符合授權法令;
  • 實際執行是否依公告條件辦理;
  • 審查人員是否依規定審核;
  • 是否任意放寬或變更資格;
  • 不合資格者領取補貼時,是否依法處理。

題目所稱「有領受者資格與規劃補貼對象未盡貼合」,至少顯示政策設計、資格認定或執行控管可能存在落差,應由主管機關檢討釐清。

但須注意,資格落差不當然等於貪污或刑事犯罪。仍須進一步查明是否有違法、故意、重大過失、不實申請或公務員與申請人勾串等具體事實。

(四)財政效能考核及績效審計權

《審計法》明定審計機關具有考核財政效能之職權。所謂財政效能,並非僅看有無花完預算,而是觀察政府支出是否達成預定政策目標。

本案可從下列面向評估:

  • 經濟性:是否以合理成本提供補貼;
  • 效率性:審查及發放程序是否迅速、有效;
  • 效能性:補貼是否確實協助原定政策對象;
  • 公平性:是否造成真正需要者未受補助,反由非原定對象取得;
  • 內部控制:申請、審查、核定及撥款之間是否具有適當的制衡機制。

因此,審計部提出「亟待檢討釐清」,即是發揮績效審計及政策改善功能,不限於追查帳務錯誤。

(五)調查及查詢權

為行使審計職權,審計機關得要求各機關提供帳簿、憑證、報表、名冊及其他必要資料,並得派員查核財物、查詢相關人員及調查事實。

就本案而言,審計機關可要求勞動部提出:

  • 補貼計畫及預算資料;
  • 申請及審查標準;
  • 受補貼者名冊;
  • 抽查及覆核紀錄;
  • 不合資格案件之處理情形;
  • 補貼款追回及改善措施。

受查機關及相關人員對於審計調查,不得隱匿、拒絕或虛偽陳述。

二、審計職權所具有的功能

(一)事後監督功能

審計通常在政府支出執行後,透過決算審核及財務檢查,確認公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及有效。

本案審計部在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發現補貼對象與實際領受者不完全一致,屬於對既已發生支出的事後監督。

(二)糾正及改善功能

審計發現問題後,並非僅作成批評,也可以通知主管機關改善,要求釐清制度缺失、修正資格審查機制及強化內部控制。

因此,本案審計意見的重點,是促使勞動部:

  • 重新檢討補貼對象定義;
  • 明確化申請資格及證明文件;
  • 建立交叉比對與抽查制度;
  • 對錯誤發放案件依法處理;
  • 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三)責任追究功能

若審計查明有違法失職、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得依《審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報請監察院依法追究;如涉及刑事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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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各主管機關在擬編年度預算時擔任重要任務,下列何者非其法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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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各主管機關編製年度預算所定的法定任務,重點在於辨識:

  1. 主管機關如何擬定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
  2. 主管機關如何審核所屬機關預算並彙轉。
  3. 整編後的歲入預算應送交何機關。
  4. 歲出概算優先順序的排列及其用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各主管機關預算編製流程:

遵照施政方針擬定概算→審核所屬及本機關預算→彙轉行政院→歲入預算分送中央財政主管機關\text{遵照施政方針擬定概算} \rightarrow \text{審核所屬及本機關預算} \rightarrow \text{彙轉行政院} \rightarrow \text{歲入預算分送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其中,主管機關的預算資料原則上是彙轉行政院,不是彙轉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政府財務之審計監督,並非各主管機關編製預算時的彙轉對象。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預算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依照行政院核定的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主管範圍內的:

  • 施政計畫;
  • 事業計畫;
  • 歲入概算;
  • 歲出概算。

完成後送行政院。此為各主管機關編製年度預算的重要法定任務。

(B) 錯誤

本選項前段所述「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各所屬機關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的內容,基本上符合主管機關的職責。

錯誤在於其後稱應「彙轉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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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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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立法院審議程序,主要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程序》及《預算法》相關規定判斷,重點包括:

  1.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由特定行政院及財政、主計首長列席報告。
  2. 總預算案的議決期限。
  3. 各機關首長列席備詢及提供資料之義務。
  4. 法定預算公布之期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機關職掌辨識題,可採「首長職掌+法定期限」方式判斷:

  • 審計長掌理審計及總決算審核,並非負責說明歲入、歲出預算編製。
  • 主計長負責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之說明。
  • 財政部長與歲入預算及財政事項有關。
  • 行政院長則應就施政計畫等事項列席報告。

因此,先檢查選項所列首長及報告事項是否相互對應,再核對期限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由審計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總決算審核報告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此敘述錯在列席及報告對象與事項不符。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歲入預算編製經過及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審計長的主要職掌是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該事項屬於總決算審核程序,並非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審計長列席報告的事項。選項將「審計長」及「總決算審核報告」混入總預算案審議程序,故為錯誤敘述。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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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過程,得支用第一或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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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動支要件、核准機關及事後監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個層次:

  1. 動支事由:
  •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而導致原列經費不敷。
  •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而增加經費。
  •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1. 核准程序:
  • 第一預備金: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 第二預備金:由中央主計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1. 事後程序: 第二預備金動支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混合「動支事由」、「核准程序」及「事後監督」三種規定。判斷時應逐一檢查:

  • 動支事由是否屬於法定情形;
  • 應由何機關「核定」或「核准」;
  • 是否誤寫成「備案」;
  • 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的事後程序是否混淆。

其中,選項 D 同時符合第二預備金的動支事由、核准機關與事後程序,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各機關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確實是法定的預備金動支事由。

但是,該選項將程序寫成: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正確程序應為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不是僅供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因此,A 的錯誤在於將「核定」誤寫為「備案」。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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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那些人提供報告? ①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②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③實際簽名領取經費之人 ④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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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對預算及其對待給付運用情形之調查權與報告要求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68條規定,上開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下列對象提供報告:

  1. 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2. 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3. 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因此,法條列舉的對象為①、②、④,不包括「實際簽名領取經費之人」。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從「誰實際領錢」推論,而應直接抓住法條所列的三類對象:

  • 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的接受者;
  • 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 公共工程承攬人。

將題目四個敘述逐一對照法條:

正確對象=①+②+④\text{正確對象}=①+②+④

故選擇包含①、②、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僅①②④:正確

①、②、④均屬《預算法》第68條所列,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供報告。因此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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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審計機關與會計報告及其相關資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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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會計法」及相關會計檔案保存規定命題,重點包括:

  1. 會計憑證之保存年限及銷毀程序。
  2. 會計報告、帳簿、備查簿及機器處理資料之保存年限。
  3. 政府主計機關會計總報告與相關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之處理。
  4. 會計檔案遺失、損毀時之呈報及責任制度。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文字辨識題,應逐項核對:

  • 保存年限是否正確;
  • 銷毀時所需之同意機關是否正確;
  • 差額處理及檔案遺失責任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選項 B 將「同意銷毀的機關」寫錯。保存年限大致正確,不代表整個選項正確,仍須檢查後段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保存期限屆滿後,除涉及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外,須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因此,A 所述之保存期間及銷毀程序均符合規定。

(B) 錯誤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與處理手冊,其保存年限如下:

  • 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
  • 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
  • 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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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執行內部審核時,工作績效之查核係屬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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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有關「內部審核」的分類,重點在於分辨:

  1. 內部審核的實施方式:
  • 事前審核
  • 事後複核
  1. 內部審核的審核範圍:
  • 財務審核
  • 財物審核
  • 工作審核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內部審核之範圍包括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其實施則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

其中,「工作績效之查核」係在確認機關計畫、預算或業務執行後,實際工作是否完成、成果是否符合預定目標,因此屬於「工作審核」,並屬於執行後的「事後複核」。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判斷「工作績效之查核」屬於何種審核範圍。

「工作績效」著重於工作計畫、業務執行成果及目標達成情形,並非單純審查支出是否合法,也不是盤點財產或現金。因此應歸入「工作審核」。

第二,判斷其屬於事前審核或事後複核。

工作績效必須等到工作執行後,才能就實際成果與原訂計畫、預算或工作目標進行比較。因此其性質是「事後複核」。

綜合判斷:

工作績效之查核=事後複核+工作審核\text{工作績效之查核} = \text{事後複核} + \text{工作審核}

選項分析

(A) 事前審核、財務審核

錯誤。

「財務審核」主要在審查財務收支及其相關事項,例如經費支出是否依預算、法令及程序辦理,支出憑證是否完備,以及付款程序是否合法等。

本題查核的是「工作績效」,重點在工作成果與目標達成情形,不是支出是否合法;且績效通常須待工作執行後才能查核,也不屬於事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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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政府總決算應注意效能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應注意下列效能:

  1.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2.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3. 歲入、歲出是否與法定預算相符;如不相符,應查明其不符之原因。
  4.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本題關鍵在於法條使用的是「法定預算」,而非一般性的「法令」。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判斷題,應以選項內容逐一對照《審計法》的法定用語。

其中,第三項的正確法條表述為:

歲入、歲出是否與法定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若選項將「法定預算」改寫為「法令」,即與法條原意及規定文字不符,應判斷為錯誤。

「法定預算」是指經法定程序完成審議、公布或核定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算;「法令」則是法律及命令等規範的概括稱呼,兩者並非同一概念。

選項分析

(A)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正確。

此為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應注意的事項之一,目的在於查核各機關執行財務收支及辦理政務時,有無違反法令、怠忽職守或其他不當情事。

(B)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正確。

審計機關應注意實際執行結果是否超過預算數,或有預算剩餘情形。預算超支可能涉及未經合法程序即擴張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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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央政府決算審核(議)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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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及立法院審議之程序,重點包括:

  1. 審計長完成總決算審核之期限。
  2. 審計長應編造及提出之文件。
  3. 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之範圍與程序。
  4. 立法院完成審議之期限,以及逾期未完成之法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間辨識題。解題時應依序核對各選項所述之:

  • 審計長完成審核期限;
  • 審核報告提出對象;
  • 立法院審議事項;
  • 立法院完成審議期限及逾期效果。

其中最容易出錯之處,是將立法院完成審議的「一年內」誤記為「六個月內」。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本選項完整符合規定,包含三個重點:

  • 審核期限: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
  • 應編造文件:最終審定數額表;
  • 提出對象:立法院。

因此(A)正確。

(B) 正確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下列事項予以審議:

  • 預算之執行;
  • 政策之實施;
  • 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

本選項所列內容符合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之範圍,因此(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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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的歲入或歲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預算法》第 6 條為準:

  • 歲入: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歲出: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

  1. 一般收入;
  2. 一般支出;
  3. 債務融通事項;
  4. 以前年度賸餘之移用。

解題方法

逐項依《預算法》第 6 條分類:

  • 購置資產屬於政府本會計年度的支出,列為歲出。
  • 舉借債務屬於融通性收入,法律明文排除於歲入之外。
  • 償還債務本金屬於債務償還,法律明文排除於歲出之外。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並非本年度實現的收入,法律明文排除於歲入之外。

所以只有購置資產支出屬於政府的歲入或歲出。

選項分析

(A) 購置資產支出

正確。購置土地、房屋、設備等資產,雖然會形成政府資產,支出本身仍是本會計年度所發生的政府支出,屬於歲出。

「資本支出」與「歲出」是不同分類概念。資本支出係依支出用途或經濟性質分類;歲出則是預算法上的年度支出範圍。資本支出仍屬歲出,不能因其形成資產便排除在歲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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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審計職權係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下列審計機關與被審核機關之組合,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及審計機關組織與管轄權限。判斷重點在於:

  • 審計部:辦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以及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
  • 直轄市審計處:辦理該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
  • 縣、市審計室:辦理其所屬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

地方審計機關原則上依行政區域分工,不能跨越不同縣、市互相行使審計職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審計機關」與「被審核機關」是否具有法定管轄關係:

  1. 被審核機關若屬中央機關,原則上由審計部審核。
  2. 被審核機關若屬直轄市政府,屬審計部及其所屬直轄市審計處之審計範圍。
  3. 被審核機關若屬縣、市政府,應由該縣、市所屬審計室辦理。
  4. 地方審計室不得以其他縣、市政府為其通常審計對象。

選項分析

(A) 審計部與司法院:正確

司法院屬中央政府機關,其財務收支及所屬機關之財務,屬中央審計範圍,由審計部辦理審計。因此,審計部與司法院的組合正確。

(B) 基隆市審計室與金門縣政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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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審計法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主要包括下列那些? ①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法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②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③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④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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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財務責任之核定及追繳程序」,重點在於辨認:

  1. 財務責任由何機關審查決定。
  2. 出納人員因錯誤付款所負之責任。
  3. 會計人員因會計資料與原始憑證不符所負之責任。
  4.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後之追繳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敘述是否符合審計法:

  • ①的關鍵在「法院審查決定」。
  • ②、③是審計法對出納及會計人員財務責任的具體規定。
  • ④是審計機關作成剔除、繳還或賠償決定後的執行程序。

其中,①將「審計機關」錯寫成「法院」,因此不正確;②③④均符合規定,故選擇包含②③④的選項。

各敘述分析

①錯誤

題目稱: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法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之。

因此,決定是否解除財務責任的機關是審計機關,而非法院。法院主要是在逾期不繳納時,依移送程序進行強制執行,並非原始核定或解除財務責任的機關。

所以①錯誤。

②正確

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如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
  2. 誤付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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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財物審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財物審計」及「採購稽察」的規定,重點在於辨別法條所使用的「應」與「得」:

  • 「應」:表示審計機關負有一定的法定義務。
  • 「得」:表示審計機關具有裁量權,可依實際需要辦理,並非一律必須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對財物審計及採購稽察的用語,正是本題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相關規定,特別注意:

  1. 財物管理、運用事項是「得調查之」,不是「應調查之」。
  2. 採購各階段是「得隨時稽察之」。
  3. 各機關對審計稽察負有提供資料的義務,因此使用「應」。
  4. 審計機關查核承攬廠商實際成本帳目,法條使用「得派員」。

因此,本題應找出把審計機關的裁量權誤寫成法定義務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應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依《審計法》規定,正確用語應為: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審計機關對上述財物事項具有調查權限,但並非對所有機關、所有財物事項均負有必然調查的法定義務。因此,「應調查之」將「得」改為「應」,擴大審計機關的法定義務,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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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執行公務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公務審計時之權限、程序及審核結果處理方式。重點在於區分:

  1. 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的法定職權。
  2. 報表應送交「審計機關」或個別「審計人員」。
  3. 就地審核結果須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仿照《審計法》相關規定設計,應採「法條主體+法定對象+程序結果」逐一比對:

  • 誰執行: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
  • 送誰查核: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
  • 最終如何處理:是否須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

其中,關於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之審核結果,法定程序是「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因此選項 D 符合法定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內部控制評核及決定審核詳簡範圍的規定,改寫為「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與法定用語及規範內容不符。

本題考點不只是「審計時可以評估內部控制」,還包括法條所規定的具體職權主體、評核對象及法律效果。選項以「相關內部控制」取代法規所稱的內部控制制度,並非完整、正確的法定表述,不能據此認定為正確。

(B) 錯誤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縱有通知被審核機關提供報表之程序,報表仍應送由「審計機關」審核,而非送給個別「審計人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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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財務效能,除會計月報、年度決算表或結算表等,另應查核下列那些報告? ①績效報告 ②成本分析報告 ③業務報告 ④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年度檢討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財務效能」時,除查核會計月報、年度決算表或結算表外,依法應查核的相關業務及效能報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應查核的報告包括:

  1. 績效報告
  2. 成本分析報告
  3. 業務報告

「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年度檢討報告」並非本題所依審計法規定的財務效能查核報告種類。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採「法定報告種類逐項核對法」:

應查核報告=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業務報告\text{應查核報告} = \text{績效報告} + \text{成本分析報告} + \text{業務報告}

題目所列項目中:

  • ①績效報告:屬於財務效能查核的重要資料。
  • ②成本分析報告:用以了解資源投入與成本合理性。
  • ③業務報告:用以對照機關業務執行成果與財務支出。
  • ④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年度檢討報告:不屬於本題法定列舉的查核報告。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A)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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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69 條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或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下列何者屬於預警性意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69 條考核機關績效時,對於不同缺失所提出意見的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可將兩類意見區分如下:

  • 建議改善意見:機關已有具體違失、缺失或不符法令規定的情形,審計機關要求其改正、改善。
  • 預警性意見:目前尚未必然發生具體違失,但已存在風險、隱憂或可能影響未來施政成果的因素,審計機關先行提醒機關注意並採取防範措施。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描述的是「已經發生的違規缺失」,還是「尚在風險階段、為避免未來發生問題而提出警示」。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敘述:

  1. 若已明確指出「未依規定辦理」,屬於已發生的違失,應提出改善意見。
  2. 若已明確指出「未依計畫辦理」或「管制作業不符規定」,同樣屬於既存缺失。
  3. 若敘述重點是「資料完整性不足」而造成「未來報告品質之風險」,則屬於尚未發生最終不良結果的預警情形。
  4. 若已發生人員違法、隱匿或行政責任不符規定,屬於具體違失,應要求改善及依法處理。

選項分析

(A) 某機關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務採購

本選項已明確指出機關「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表示違反法令的採購行為已經發生,並非單純尚待發生的風險。

因此,這是具體違失,屬於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的情形,不是預警性意見。

(B) 某機關未依規定及年度計畫辦理事業廢棄物流向稽查及管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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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在正常的情況下,何者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①經常收入 ②資本收入 ③公債與賒借收入 ④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預算中「經常收支平衡」原則,以及不同收入來源能否支應經常支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23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特殊事故,經立法程序,不得以資本收入、公債或賒借收入充經常支出之用。

經常支出具有持續性,例如人事費、辦公費、日常業務費等,原則上應由具有穩定性、經常性的經常收入支應。

可整理如下:

收入來源正常情況下能否支應經常支出
經常收入可以
資本收入不可以
公債與賒借收入不可以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可以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掌握「經常支出應由經常收入支應」的配合原則,再依《預算法》第23條排除其他非經常性財源即可。

正常情況下:

經常收入⟶經常支出\text{經常收入} \longrightarrow \text{經常支出}

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均屬非經常性或一次性財源,不能在正常情況下用來支應經常支出。

因此,四個敘述中僅①正確。

選項分析

① 經常收入:正確

經常收入具有反覆發生、穩定取得的性質,例如稅課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經常支出也具有持續發生的特性,二者在財政性質上相互配合。

因此,經常收入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② 資本收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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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在籌劃擬編概算前,何機關應提供有關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以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籌劃擬編概算前,提供增進財務效能建議」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中央主計機關於籌劃擬編概算前,應邀集:

  1.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 審計機關

提供有關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以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因此,實際涉及的機關為「中央主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主辦機關+受邀提供建議機關」判斷:

  • 主辦、邀集機關:中央主計機關
  • 提供財政意見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提供審核及財務監督意見機關:審計機關

故完整機關組合為: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審計機關\text{中央主計機關}+\text{中央財政主管機關}+\text{審計機關}

對照選項即為 B。

選項分析

(A)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

錯誤。雖然審計機關屬於法定提供建議的機關,但本選項缺少中央主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且加入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與法定組合不符。

(B)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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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下列何者核准,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預算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附屬單位預算」特殊執行程序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下列情形:

  1. 市場狀況發生重大變遷;
  2. 業務有實際需要;

而有必要先行辦理者,須報經「行政院」核准,且得不受《預算法》第25條至第27條限制。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法律明文規定的核准機關,而非判斷一般主管或主計、審計機關的權責。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機關權責判斷題,解題步驟如下:

第一步:抓出法條要件

題幹出現「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業務之實際需要」及「不受預算法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等文字,已直接對應《預算法》第88條。

第二步:確認核准機關

該條明定須「報經行政院核准」,不是報經主管機關、中央主計機關或審計機關。

第三步:判斷法律效果

經行政院核准後,附屬單位預算得先行辦理,並得排除《預算法》第25條至第27條的限制。這是法律針對特殊市場或業務情況所設的例外規定。

選項分析

(A) 中央主計機關

錯誤。

中央主計機關主要負責政府總預算、主計制度、歲計與會計等主計業務,具有預算審核、彙編及制度管理等重要職權。

但本題所問的是附屬單位預算因特殊情況而先行辦理,並排除《預算法》第25條至第27條限制時,依法應報經核准的機關。法律明文規定該機關為行政院,並非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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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之會計係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政府會計之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政府會計主要分為:

  1. 總會計: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整體歲入、歲出及財務事項為對象,綜合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
  2. 單位會計:以具有單位預算之機關為會計對象。
  3.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隸屬於單位會計機關之下級機關,其會計納入上級單位會計辦理。
  4. 附屬單位會計:以附屬單位預算事業或特種基金等為對象,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屬於臺中市政府所轄之區公所,是地方政府的下級行政機關,並非一個獨立的地方政府,也不是營業或基金性質的附屬事業機關。因此,其會計屬於上級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解題方法

判斷政府機關會計類型,可依下列順序:

是否為整個政府?→是否為一般行政單位?→是否為上級單位之下級機關?→是否為附屬事業或基金?\text{是否為整個政府?} \rightarrow \text{是否為一般行政單位?} \rightarrow \text{是否為上級單位之下級機關?} \rightarrow \text{是否為附屬事業或基金?}

套用本題:

  •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不是整個臺中市政府,故非總會計。
  • 和平區公所是一般行政機關,並非附屬事業或特種基金,故非附屬單位會計。
  • 和平區公所隸屬於臺中市政府,屬下級機關,其會計納入上級單位會計體系,故為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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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何者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何者負責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機關「內部審核」的執行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會計法》及相關內部審核規定: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因此,本題的兩個空格分別為:

  1. 一般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
  2. 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前後兩段判斷:

  •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何者執行」:法規明定由會計人員執行。
  • 「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何者負責辦理」:此類事項需要業務專業判斷,因此由業務主辦單位辦理。

組合後即為:

會計人員+業務主辦單位\text{會計人員}+\text{業務主辦單位}

故選擇 (B)。

這項規定的權責分工是:會計人員負責財務、會計及內部控制程序的審核;至於業務內容本身的合法性、必要性、實質效益或技術標準,則由熟悉該業務的主辦單位負責。

選項分析

(A) 會計人員、業務上級主管機關:錯誤

第一部分「會計人員」正確。錯在第二部分。

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時,應由機關內部的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而不是由業務上級主管機關辦理。上級主管機關主要具有督導、監督或業務指導功能,並非該機關每一案件實質及技術事項的直接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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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超然主計精神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超然主計精神」,其核心在於:會計人員雖配置於各行政機關辦理會計事務,但在人事管理及業務指揮上,應維持主計系統的獨立性與一貫性,以避免受機關首長或業務單位不當干涉。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於《會計法》關於主計機關及會計人員之規定,重點包括:

  1. 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遷調,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依法辦理。
  2. 主辦會計人員的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依法辦理。
  3. 下級政府主計機關關於會計事務,受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監督及指導。
  4. 下級政府主計機關辦理會計人員所需的一般費用,應列入該下級政府主計機關本身的經費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直接依《會計法》逐項核對。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人事權與業務監督權:由主計系統掌握,展現超然性。
  • 經費負擔:仍由各該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編列,並非由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編列。

因此,前三項符合超然主計精神及法律規定;第四項將經費預算的編列機關寫成「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及遷調,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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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應編入決算者為何? ①歲入與歲出 ②債務之舉借 ③債務之償還 ④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應列入之事項」。依民國110年《決算法》及相關預算法規定,決算係政府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記錄該年度實際發生的歲入、歲出,以及具有財政收支或資金調度性質的重要事項。

應編入決算的範圍包括:

  1. 歲入與歲出
  2. 債務之舉借
  3. 債務之償還
  4.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因此,四項均屬決算應列明的內容。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決算」是否僅記載一般收入與支出。

決算不只呈現歲入、歲出的執行結果,也須反映政府年度財政資金的完整來源與運用情形。債務舉借屬資金來源,債務償還屬資金支出或資金運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則屬本年度可運用財源之一,均會影響政府年度財政狀況,故應編入決算。

可整理如下:

項目財政性質是否編入決算
歲入與歲出本年度收入與支出是
債務之舉借籌措資金是
債務之償還償還既有負債是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運用以前年度剩餘財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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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66 條之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營事業機關審計業務,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6 條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公營事業機關審計業務,應注意事項」之法定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明下列四類查核重點:

  1.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2.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3.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4.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因此,本題四個選項均屬《審計法》第 66 條所規定之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法條逐項對照法」:

  • 看到「公營事業機關審計業務」,定位《審計法》第 66 條。
  • 將各選項與條文所列四項內容逐一核對。
  • 選項若只是調整條文語序,但核心文字與法律意義相同,仍屬正確。

選項分析

(A)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正確。

《審計法》第 66 條明定,審計機關辦理公營事業機關審計業務,應注意「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其重點在於查核重大建設是否依計畫推動、工程效能是否符合預期,以及資源投入是否產生合理成果。

(B)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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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決算法第 4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應於決算內表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4 條所規定「決算內應表達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國家決算除表達政府歲入、歲出執行結果外,亦應表達國富統計等重要財政及經濟資訊。

其中:

  • 國富統計:表示一國在特定時點所擁有之財富總額及其結構,屬於存量資料。
  • 綠色國民所得帳:將環境耗損、自然資源消耗等因素納入國民所得衡量,屬國民所得統計制度。
  • 綠色國民支出帳:將環境因素納入國民支出衡量,亦屬國民經濟統計範疇。
  • 未來承諾之授權:涉及未來年度財政支出承諾或授權管理,並非本條所列應於決算內表達的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以《決算法》第 4 條的列舉事項判斷。解題關鍵是區分:

  1. 決算所表達的政府財政執行結果及相關統計;
  2. 國民所得或國民支出統計;
  3. 預算或未來年度授權事項。

「國富統計」雖非單純的歲入歲出資料,但屬於決算法規定應在決算中表達的重要統計事項,因此選擇國富統計。

選項分析

(A) 國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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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審計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各機關有所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有關「審核通知之聲復」及「覆議」的法定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聲復。
  • 各機關不服審計機關對聲復所作之決定,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六十日內聲請覆議。

因此,本題須分別記憶兩個期間:第一階段為三十日,第二階段為六十日。

解題方法

依題幹順序判斷:

  1. 「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後,機關提出聲復的期間為:

30日30\text{日}

  1. 「對於聲復之決定有所不服」時,機關聲請覆議的期間為:

60日60\text{日}

合併為:

30日、60日30\text{日、}60\text{日}

故選擇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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