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13 分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涉及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編列,此一條文目的為何?適用於哪些單位?在哪些媒體宣導?經費執行情形之揭露機制為何?後續執行及管理機制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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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62條之1對政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規範,重點在於防止政府以公帑進行不透明宣傳、假新聞或置入性行銷,並透過資訊公開及立法院監督,維護行政中立、新聞自由與人民知情權。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第62條之1於民國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111年高考應適用修正後內容。


一、立法目的

預算法第62條之1明定,係基於下列三項目的:

(一)維持行政中立

政府宣導政策時,不得利用公帑為特定政黨、政治人物或選舉活動宣傳,避免行政資源遭政治化或成為政治宣傳工具。

(二)維護新聞自由

政府購買媒體版面或時段時,應清楚區分「廣告」與「新聞」,不得以付費方式要求媒體製作看似客觀新聞、實際上由政府出資之宣傳內容。

(三)保障人民權益

人民有權知道宣傳內容是否由政府出資,以及實際辦理或贊助機關為何。因此,政策宣導必須揭露廣告性質與出資機關,並接受社會及立法院監督。


二、適用單位

第62條之1適用於下列單位:

  1. 政府各機關。
  2. 公營事業。
  3. 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
  4. 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

判斷重點在於「政府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組織均納入規範,並不限於一般行政機關。

其中:

  • 「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著重政府對成立基金之捐助比例。
  • 「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著重政府投資資本比例。

因此,不能只看到「政府機關」三字,而漏掉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事業。


三、適用媒體

第62條之1所稱媒體包括下列四類:

(一)平面媒體

例如報紙、雜誌及其他紙本出版物。

(二)廣播媒體

例如廣播電臺之廣告或宣導時段。

(三)網路媒體

明文包括社群媒體,例如入口網站、新聞網站、影音平台、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網路宣傳管道。

(四)電視媒體

包括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及其他電視播送管道。

可簡記為:

平面、廣播、網路、電視,四大媒體均受規範。

本條並非只規範電視廣告,也不是只規範傳統新聞媒體;網路媒體及社群媒體同樣包括在內。


四、宣導時應遵守的規範

政府機關等單位於上述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應遵守三項要求:

(一)明確標示為廣告

宣導內容必須讓閱聽人清楚知道其為政府出資之廣告,不得使人民誤以為是媒體自行採訪、製作的新聞或一般節目內容。

(二)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宣導內容應公開標明實際辦理或出資贊助之機關、單位名稱,使人民可以辨識宣傳責任及經費來源。

「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與「標示為廣告」是兩項不同要求:

  • 標示廣告:說明內容的性質。
  • 揭示機關名稱:說明誰負責辦理或出資。

(三)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不得將政策宣導內容隱藏在新聞、戲劇、節目、採訪或其他媒體內容中,使閱聽人難以辨識其為付費宣傳。

例如,政府付費要求新聞節目以採訪報導形式呈現政策成果,卻未標示廣告,即屬違反本條規範精神。


五、經費執行情形之揭露機制

第62條之1第二項建立「按月公開、按季送備查」的雙重揭露制度。

(一)各主管機關按月公開

各主管機關應就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下列事項:

  1. 宣導主題。
  2. 媒體類型。
  3. 宣導期程。
  4. 宣導金額。
  5. 執行單位。

可整理如下:

揭露項目內容
主題宣導何種政策或業務
媒體類型平面、廣播、網路或電視
期程宣導開始及進行期間
金額使用之宣導經費
執行單位實際辦理或受託執行者

(二)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

除各機關自行公開外,相關執行情形還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以集中提供社會查詢。

(三)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各主管機關應按季將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執行情形送立法院備查。

此處是「備查」,不是「事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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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9 分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民國 111 年 5 月 30 日三讀通過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修正案,將國務機要費除罪,請說明修正後該條文內容為何?此一修正案,朝野雙方有何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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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99條之1的「特別法式責任解除」規定,並結合111年修法所新增的「國務機要計畫費用」概念,以及該修法所引發的政治與法治爭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題幹所稱「財政委員會三讀」並不精確,三讀係由立法院院會完成,財政委員會係法案審查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部分作答:

  1. 先完整寫出修正後《會計法》第99條之1。
  2. 再分別整理支持修法與反對修法的主要理由,呈現朝野雙方立場。

作答時應特別掌握三個要件:

  • 時間範圍: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
  • 費用範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
  • 法律效果:行政及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罰。

一、修正後條文內容

《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後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本條法律效果可分為三層說明:

  1. 適用期間

僅限於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相關費用。民國96年1月1日以後的支用行為,不在本條特別規定範圍內。

  1. 適用費用

修法前條文僅明文規定「特別費」,修法後增加「國務機要計畫費用」,使國務機要費是否屬於本條適用範圍,在法律文字上獲得明確規定。

  1. 責任效果

條文對下列事項均發生責任解除效果:

  • 報支
  • 經辦
  • 核銷
  • 支用
  • 其他相關人員

對於上述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並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 行政責任:不予追究。
  • 民事責任:不予追究。
  • 刑事責任:即使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亦不予處罰。

因此,本條所稱「除罪」主要是指對特定歷史期間、特定費用支用行為的刑事責任不罰,並同時排除行政及民事責任追究。

二、修法背景

民國100年增訂《會計法》第99條之1時,條文主要處理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特別費」的責任問題。

當時國務機要費是否屬於特別費,因法條文字未明確列出,產生適用上的爭議。111年修法在條文中增加「國務機要計畫費用」,實質上是將國務機要費明確納入責任解除範圍。

本次修法因此被認為與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件有直接關聯,形成朝野高度對立。

三、支持修法一方的主要看法

支持修法者主要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部分支持者,其理由如下:

  1. 明確法律適用範圍

舊法僅規定「特別費」,沒有明文記載「國務機要計畫費用」,造成國務機要費是否適用第99條之1的爭議。修法是將原本具有歷史及實務關聯的費用類型明文化,以消除法律適用疑義。

  1. 尊重當時行政慣例

支持者認為,過去國務機要費的報支及核銷,有其特殊行政慣例與機密性質,相關人員係依循當時制度與行政運作方式辦理,不能事後完全以現代標準評價過去行為。

  1. 符合平等原則

既然特別費已經透過第99條之1解除相關責任,實質性質相近的國務機要計畫費用也應受到相同處理。若只處理特別費而排除國務機要費,可能形成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

  1. 具有轉型正義與歷史清理性質

支持者主張,該修法是處理過去政治環境、制度不完整及行政慣例所造成的歷史爭議,讓相關責任獲得一致處理,屬於歷史責任的清理,而非鼓勵未來違法支用公款。

  1. 修法並非放寬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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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8 分

媒體報導,「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由原預算差短 824 億元,反轉為賸餘 2,971 億元,創下歷史新高。請依決算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總決算與綜計表如何編送?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為何?立法院對於審計長提出之審核報告如何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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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決算法》為核心,考查中央政府總決算的編送程序、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的法定注意事項,以及立法院審議審計長提出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的方式。

「原預算差短」是預算編列時歲入、歲出之預估差額;「決算賸餘」則是年度實際執行結果。題目所述由差短 824 億元轉為賸餘 2,971 億元,代表實際執行結果較原預算改善:

824+2,971=3,795億元824+2,971=3,795\text{億元}

此一數字主要是題幹背景,答題重點仍在《決算法》的決算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一、中央主計機關對總決算與綜計表之編送

依《決算法》規定,各機關應依其歲入、歲出實際執行結果編製單位決算及相關綜計表,逐級彙送主管機關及中央主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的工作可分為三個層次:

1. 彙整各機關決算資料

中央主計機關應依據各機關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綜計表。

「總決算」是中央政府年度歲入、歲出及財務收支執行結果的總結報告;「綜計表」則是將各機關、各主管機關的決算資料加以綜合、彙總,呈現中央政府整體財政收支及財務狀況。

2. 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與綜計表

中央主計機關編成的主要文件包括:

  • 中央政府總決算。
  • 中央政府總決算綜計表。
  • 依法應附具的相關書表及說明資料。

總決算應忠實反映年度實際收支,不是重新編列預算,也不是僅將原預算數照錄,而是以實際執行數、法定預算數及其差異情形為基礎編製。

3. 於法定期限內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主計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綜計表送由審計機關審核。

因此,中央政府總決算的流程是:

各機關單位決算⟶中央主計機關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綜計表⟶送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單位決算 \longrightarrow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 \longrightarrow 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綜計表 \longrightarrow 送審計機關審核

此處最容易混淆的是機關權責:

  • 中央主計機關:負責編製、彙整及編送。
  • 審計機關:負責審核及提出審核報告。
  • 立法院:負責審議審計長提出的審核報告。

二、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之注意事項

依《決算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

審核實際執行結果是否依照法定預算辦理,包括:

  • 歲入是否依預算及相關法令辦理。
  • 歲出是否依立法院通過的預算執行。
  • 有無未經法定程序擅自增加支出。
  • 有無未經合法授權而變更預算用途。

這項是審核決算最基本的「預算控制」觀念。

2.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審核歲入與歲出之間的整體關係,確認年度財政收支結果及其差短、賸餘是否真實。

若有差短,應查明其原因及彌補方式;若有賸餘,也應確認是否係歲入增加、歲出節省、計畫未執行,或其他因素所致。

3. 歲入、歲出是否有不法或不當

「不法」是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預算程序;「不當」則可能未直接違法,但在政策目的、經濟性、必要性或妥適性上有所欠缺。

例如:

  • 無法律依據而支出款項。
  • 將款項挪作與原預算用途無關之事項。
  • 支出雖有形式依據,但欠缺必要性或經濟效益。
  • 收入未依法徵收、減免或保管。

因此,審計並非只檢查帳面數字,也包括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審核。

4. 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真實

審核決算所列歲入、歲出及其他財務收支是否確實發生,並有適當憑證及帳簿紀錄支持。

重點包括:

  • 收入是否確實入帳。
  • 支出是否確實發生。
  • 有無虛列收入或支出。
  • 有無隱匿、延遲或錯列財務事項。
  • 決算數是否與原始憑證、帳簿及相關紀錄相符。

5. 各項財產是否確實

審核政府財產的數量、價值、保管及使用情形是否與帳載相符。

例如:

  • 財產是否確實存在。
  • 有無短少、損壞或遭侵占。
  • 財產是否已依規定登記及列帳。
  • 報廢、出售、移轉是否依合法程序辦理。
  • 公有財產是否受到妥善管理。

6. 各種財政收支是否有改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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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立法院會於民國 111 年 5 月 27 日,通過同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一年至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依預算法規定,特別預算提出之情事為何?此一特別條例係引用哪一種情事?特別預算如何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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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特別預算」之法定提出要件、時事法規之實務涵攝,以及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與緊急動支機制。核心法源為:

  1. 《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之提出情事(法定四款要件)。
  2. 《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原則準用總預算審議規定、例外緊急動支權限)。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1 條:經費編列以特別預算方式辦理之法源依據。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均維持現行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答題結構應採「法條列舉 →\rightarrow 實務涵攝 →\rightarrow 程序與但書剖析」三段式架構:

  1. 第一子題(提出情事):完整且精確列出《預算法》第 83 條之四款法定要件,文字須與法條字句高度吻合。
  2. 第二子題(條例所引情事):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防治、紓困與振興目的,對應至《預算法》第 83 條具體款次(主要為第 3 款「重大災變」及第 2 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並說明其法理關聯。
  3. 第三子題(審議程序):完整闡明《預算法》第 84 條「原則依總預算審議程序」及「前三款得先行動支並立即送審」之例外彈性機制。

內容分析與配分結構

1. 特別預算提出之情事(《預算法》第 83 條)

依規定,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情事共四種:

  • 第 1 款: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第 2 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第 3 款:重大災變。
  • 第 4 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2. 本特別條例所引用之情事判定

  • 主要適用款次:第 3 款「重大災變」 及 第 2 款「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理由說明: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全球性重大公衛傳染病疫情,對國民生命、健康安全產生直接且巨大之威脅,屬於《災害防救法》及預算法所稱之「重大災變」(防疫措施)。
  • 疫情蔓延造成國內外產業供應鏈中斷、內需市場萎縮與商業活動停滯,對國家總體經濟造成嚴重衝擊,符合「國家經濟重大變故」(紓困振興措施)。
  • 行政院依本特別條例第 11 條編列之特別預算,即是為因應重大公衛災變並減緩國家經濟變故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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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歲入歲出之範圍?

①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 ②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 ③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④債務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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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歲入」與「歲出」之法定定義及其除外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相同)。

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 6 條:

  • 第 1 項:「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不與焉。」
  • 第 2 項:「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債務之償還,不與焉。」
  • 第 3 項:「歲入、歲出之差短,及債務之償還,以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彌平之。」

解題方法

從法條定義之「本文原則」與「但書排除」切入分析:

  1. 歲入範圍:原則為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排除「融資性收入」(債務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2. 歲出範圍:原則為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排除「融資性支出」(債務償還)。
  3. 比對題目所列四項,找出屬於本文定義且未被但書排除之項目。

選項分析

各項目逐一檢視

  • ① 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屬於歲入範圍。符合《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本文之法定原則定義。
  • ② 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屬於歲出範圍。符合《預算法》第 6 條第 2 項本文之法定原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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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資本計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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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第 4 條關於特種基金之分類,以及我國實務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歸屬型態。

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特種基金分為以下五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
  2. 債務基金:凡充償還公共債務之用者。
  3.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4. 資本計畫基金:供重大建設者。
  5. 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基金。

解題方法

特種基金分類的判斷,除依《預算法》之法定定義外,最可靠的依據為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對該基金法律性質的明定。解題切入點在於熟記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中少數屬於「資本計畫基金」之清單,並與常見的「特別收入基金」進行區分。


選項分析

  • (A) 錯誤:航港建設基金 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財源主要來自商港服務費等特定規費收入,專款專用於港灣設施建設與維護,依《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屬於特別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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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中央政府對於相關防治及紓困工作須提出何種預算?

①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②年度總預算的追加預算 ③於特別預算外,提出追加預算 ④特別預算的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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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預算法》中「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之法定名詞定義、提出要件及法理架構:

  1. 特別預算之提出: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遇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難,或不定期及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2. 特別預算之追加:特別預算於審議通過並執行後,若因法定情事(如疫情持續蔓延、經費額度擴充)而有不足時,中央政府得依預算程序提出「特別預算之追加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政府預算體系中「主預算形式」與「修正/附屬形式」的法定關係:

  1. 原案性質判斷:中央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重大災難及經濟衝擊,屬於重大緊急事由,中央政府依法係於「年度總預算外」編列「特別預算」,而非編列「年度總預算的追加預算」,故敘述 ① 正確、敘述 ② 錯誤。
  2. 增編性質判斷:當特別預算經費上限或執行額度需增編時,係依附於該特別預算進行追加,法定預算名稱為「特別預算的追加預算」,而非「於特別預算外提出追加預算」,故敘述 ④ 正確、敘述 ③ 錯誤。
  3. 綜合上述,正確敘述為 ① 與 ④,應選 (B)。

選項分析

  • 各項敘述逐一解析:
  • ① 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正確):符合《預算法》第 83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1 條規定。重大災難與重大經濟變故無法納入常態年度總預算妥處時,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另行提出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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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係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予以處理?

①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 ②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其錯誤更正 ③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其處理 ④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會計報告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中關於中央主計機關之法規授權訂定權限,以及「中央主計機關」與「各該主計機關」在主管權限上的區分。

考生須掌握《會計法》授權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辦法)」之特定業務事項,並精確辨析下列兩大命題常考陷阱:

  1. 主體權限陷阱: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代定,抑或授權由「各該主計機關」本於權責自定。
  2. 規範型態陷阱:由法規直接授權另訂「處理辦法」,抑或僅為「定其程式(書表格式)」。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主體與授權要件對照法」切入,針對題目所列四項情事,逐一檢驗其在《會計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的法源依據、授權主體及規範方式:

逐項法規檢驗:

  • ① 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

  • 法源依據:《會計法》第 77 條:「各機關所管不動產,除依第十六條規定應登入公有財產總帳者外,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記錄其座落、形狀、面積及其權利狀態等;其程式,由各該主計機關定之。」

  • 法理分析:此項備查簿程式係由「各該主計機關」定之,而非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另訂辦法,故 ① 不合題意。

  • ②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其錯誤更正:

  • 法源依據:《會計法》第 50 條:「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有關內部審核、會計報告及帳簿之機器貯存體之保管,與錯誤更正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法理分析:因機器資訊處理涉及系統作業之特殊性與安全性,法律明文授權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處理辦法規範,故 ② 符合題意。

  • ③ 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其處理:

  • 法源依據:《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或相關集中作業憑證保管條文):「政府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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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獨立編列司法概算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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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題考查司法概算獨立編列體制與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法務部所屬機關)之組織歸屬劃分。

  1. 司法概算獨立編列之法源: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預算總額,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此即憲法保障之「司法概算獨立性」,目的在於維護審判獨立與司法預算自主。
  2. 司法概算之適用範圍: 僅適用於司法院本院及其所屬司法機關(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各地方法院、法官學院等)。
  3. 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歸屬: 各級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等,均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屬行政系統之檢察與行政機關,其概算併入行政院主管預算編列與刪減,不適用司法概算獨立編列制度。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區分機關之組織體系歸屬:

  1. 檢視選項中兩個機關是否均隸屬於司法院。
  2. 若機關屬於司法院系統(審判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其預算即納入「司法概算」項下編列,享有行政院不得刪減之憲法保障。
  3. 若機關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系統(檢察機關、廉政、調查、司法官培訓機關),則屬一般行政概算,非司法概算。

選項分析

  • (A)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錯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隸屬於司法院,屬普通法院(司法機關),其概算編入司法概算。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最高檢察署以下之檢察體系(行政機關),其概算編入法務部主管概算,不屬司法概算。
  • 由於地方檢察署不屬於司法概算編列機關,故本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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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中央政府某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之營業基金部分包含營業總收入 25,359 億元、營業總支出 23,373 億元,稅後淨利 1,986 億元,盈餘繳庫 2,024 億元;非營業基金部分包含業務總收入 30,836 億元、業務總支出 30,378 億元,賸餘 458 億元,賸餘繳庫 225 億元。另中央政府收有投資民營事業之現金股息紅利為 236 億元,下列何者為應列入該年度總預算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與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源別科目中**「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的列計範圍與金額認定。

依據國庫及預算制度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歲入列計原則(現金繳庫原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與非營業基金)之盈餘或賸餘,列入總預算歲入時,均係以實質**「分配繳庫數」**計入總預算,而非以附屬單位預算帳面上的「稅後淨利」或「本期賸餘」計入。
  2.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之組成:
  • 營業盈餘:國營事業(營業基金)決算盈餘應繳庫數。
  • 事業收入:包含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應繳庫數,以及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所獲分配之現金股息紅利收入。

公式定義如下: 總預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數+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數+投資民營事業現金股息紅利\text{總預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 \text{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數} + \text{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數} + \text{投資民營事業現金股息紅利}


解題方法

將題目給定之各項數據分類並代入公式計算:

  1.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數:2,0242,024 億元(題目給定稅後淨利為 1,9861,986 億元,但列入總預算者為實質繳庫金額 2,0242,024 億元)。
  2. 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數:225225 億元(題目給定賸餘為 458458 億元,列入總預算者為實質繳庫金額 225225 億元)。
  3. 投資民營事業現金股息紅利:236236 億元(屬於政府之事業收入)。

計算過程: 應列入總預算之金額=2,024+225+236=2,485(億元)\text{應列入總預算之金額} = 2,024 + 225 + 236 = 2,485 \text{(億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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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係送立法院審議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預算法》中關於各項報表、計畫案及動支款項送交立法院之監督層級(送立法院「審議」 vs. 送立法院「備查」或「隨案附送」)的條文細節與權責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要涉及法條:

  1. 《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特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
  2. 《預算法》第 70 條第 2 項:動支第二預備金每筆數額超過 5,0005,000 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3. 《預算法》第 88 條第 2 項: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補辦預算每筆在 3 億元以上者,應於動支後 30 日內送立法院「備查」。
  4. 《預算法》第 34 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等「應送立法院」(隨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參閱)。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精確區分法條中**「送立法院審議」與「送立法院備查/查照」**之法定程序差別:

  1. 送立法院審議:指立法院具有實質審查、刪減、通過或決議之法定權限。預算法對公帑實質控制之非政府機構(如政府累計捐助超過 50%50\% 之財團法人)有嚴格監督要求,規定主管機關編送之預算書須送立法院「審議」。
  2. 送立法院備查/隨案送交:屬於行政機關依授權先行動支或備妥計畫後,事後報請立法院監督備查(如第二預備金動支逾 5,0005,000 萬元、補辦預算逾 3 億元),或作為預算案之附加說明資料(如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法條文字並未冠以「審議」二字。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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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中對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時,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之法定特定事項。考生需精確區分《預算法》中有關「總預算案彙總列表說明」、「預算書列表說明」之條文用語差異,並能劃清《預算法》(事前預算)與《決算法》(事後決算)之適用範疇。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為法規精確對照與文書時序判斷:

  1. 核對法源與文書:確認題目要求為「依預算法規定」且標的為「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
  2. 排除時序錯置選項:預算案屬於「事前」財務籌劃文件,凡涉及「執行結果」或「未及編入決算」等事後執行與結算概念者,非屬預算案彙總編列項目。
  3. 辨析條文文字細節:分清《預算法》第 38 條之「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與第 9 條之「預算書中列表說明」。

選項分析

  • (A) 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正確。 依《預算法》第 38 條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之。」旨在公開中央對地方之財政移轉支付全貌,便於立法機關集中審議與監督。

  • (B)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錯誤。 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法條規定應列表說明者為「授權金額」本身,而非「執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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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總預算內得互相流用科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中關於總預算經費「流用(Reallocation)」之原則與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相同)。

經費流用係指預算執行時,在法定預算科目間調撥經費之行為。依據《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法條結構可分為兩大重點:

  1. 原則禁止:為尊重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總預算層級之「機關間」、「政事間」、「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經費,原則上一律不得互相流用。
  2. 例外允許:僅「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與「第一預備金」,屬於法定例外授權得於總預算內互相流用之科目。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條文記憶與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釐清《預算法》第 62 條與第 63 條的規範範疇:

  1. 鎖定題目層級:題目明確詢問「總預算內」得互相流用之科目。
  2. 對照第 62 條規定:
  • 排除原則禁止項:依第 62 條本文,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各計畫或業務科目」之間均不得互相流用 →\rightarrow 排除 (A)、(B)、(C)。
  • 確認例外許可項:依第 62 條但書,授權「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與「第一預備金」得互相流用 →\rightarrow 選 (D)。
  1. 釐清第 62 條與第 63 條之界線:
  • 《預算法》第 62 條:規範「總預算層級」科目間之流用限制與例外。
  • 《預算法》第 63 條:規範「單位預算/分配預算」層級,屬於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之下』各一級科目間(用途別科目)」之經費流用(並有限制不得流用為用人費用等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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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會計事務屬總會計?

①中央 ②直轄市 ③縣(市)、鄉(鎮、市) ④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政府會計之分類,重點在於辨認哪些政府層級具有「總會計」。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總會計係指各級政府本身,對其所管轄之全部政務、財務收支及所屬機關會計事項,作綜合性、總括性的會計處理。因此,下列政府層級之會計事務均屬總會計:

  • 中央政府
  • 直轄市政府
  • 縣(市)政府
  • 鄉(鎮、市)公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各政府所屬個別機關,則屬單位會計;所屬事業機關則涉及附屬單位會計,不能與總會計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總會計的政府層級範圍」逐一判斷即可:

  1. 中央屬中央政府之總會計。
  2. 直轄市屬直轄市政府之總會計。
  3. 縣(市)、鄉(鎮、市)分別屬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之總會計。
  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其區公所之會計亦列入總會計範圍。

所以四者全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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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會計事務屬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之範圍?

①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②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③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④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會計事務分類及其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係指公務機關辦理一般政務所涉及之會計事務;公庫及公債等具有特殊性、專門性的會計事務,則分別歸入公庫會計及公債會計。

判斷關鍵在於辨認「辦理機關」:

  • 由一般公務機關辦理者,屬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 由公庫辦理現金等收支保管移轉者,屬公庫會計事務。
  • 由公債主管機關辦理公債發生、處理、清償者,屬公債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其辦理主體及會計事項:

  1. 若主體是「公務機關」,且非公庫或公債主管機關的專門會計事項,原則上歸入普通公務會計事務。
  2. 若主體是「公庫」,即使處理現金、票據、證券,也屬公庫會計事務。
  3. 若主體是「公債主管機關」,處理公債相關事項,即屬公債會計事務。

因此,①、②均以一般「公務機關」為主體,屬普通公務會計事務;③、④則分別屬公庫會計及公債會計。

選項分析

① 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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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機關某項支出為美金 300.2 元,匯率為 29.67,折合新臺幣為 8,906.934 元,下列何者為記入主要帳簿之記帳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會計的記帳單位與外幣折算原則:

  1. 機關主要帳簿以新臺幣記帳。
  2. 外幣支出須依匯率折合新臺幣。
  3. 主要帳簿以「元」為記帳單位,元以下金額採四捨五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會計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美金支出折合新臺幣:

300.2×29.67=8,906.934300.2 \times 29.67 = 8,906.934

折合後為新臺幣 8,906.9348,906.934 元。由於主要帳簿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元以下小數須四捨五入:

8,906.934≈8,9078,906.934 \approx 8,907

因此,記入主要帳簿之金額為新臺幣 8,907 元。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8,906.9 元:錯誤。 此金額保留至角,未依主要帳簿以「元」為單位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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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各項會計帳簿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會計帳簿之分類及設置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政府會計制度之分類為準。

會計帳簿主要分為:

  1. 序時帳簿: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先後順序記載。
  • 普通序時帳簿:分錄日記帳簿。
  • 特種序時帳簿:針對特定類型交易,依時間順序登記,例如歲入收支登記簿、經費收支登記簿。
  1. 分類帳簿:按照會計科目或會計事項的類別歸類記載。
  • 總分類帳簿:提供總括性資料,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
  • 明細分類帳簿:提供詳細資料,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

關鍵在於:歲入收支登記簿及經費收支登記簿雖然內容較為細部,但其帳簿性質仍屬特種序時帳簿,不是明細分類帳簿。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帳簿的「分類」,再判斷其「主要用途」:

  • 看是否依時間先後記載:屬序時帳簿。
  • 看是否依會計科目分類彙總:屬分類帳簿。
  • 總分類帳簿對應會計報告總表。
  • 明細分類帳簿對應會計報告明細表。

本題的陷阱是將「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混淆。帳簿記載內容即使很詳細,也不代表其性質就是明細分類帳簿。

選項分析

(A) 分錄日記帳簿屬普通序時帳簿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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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關於各種會計報告、年度報告等各類書表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編送期限,以及跨年度特別預算之會計處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各類會計報告之期限如下:

  •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半年報:期間經過後30日內送出。
  • 總會計半年報:期間經過後45日內送出。
  • 總會計年度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送出。
  • 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之特別預算,執行期滿後編送總決算;各該年度收支則依規定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1. 「各單位會計機關」與「總會計」的編送期限不同。
  2. 跨年度特別預算應區分「年度會計報告」與「執行期滿後之總決算」,不可混為一談。

逐項比對法定期限及法律用語,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半年度報告,應於期間經過後30日內送出。

本選項所列對象、報告種類及期限均符合《會計法》規定,故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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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得免製傳票?

①關係財物增減事項,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已為負責之表示者 ②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③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事項無原始憑證者 ④原始憑證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記帳憑證(傳票)」之編製原則與其「免製傳票(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之法定例外情形。

核心法源依據如下:

  1. 傳票之本質:《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記帳憑證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三種。因此法規所稱「免製記帳憑證」,即為實務上所稱之「免製傳票」。
  2. 格式相符得代替傳票:《會計法》第 35 條規定:「記帳憑證之內容,應與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但原始憑證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直接作為記帳憑證。」
  3. 免附原始憑證之例外:《會計法》第 37 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事項無原始憑證者,得不在此限。」
  4. 分會計機關得免製傳票:《會計法》第 41 條規定:「各種傳票,應自各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始得執行。但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得免製傳票。」
  5. 財物增減事項之憑證要求:《會計法》第 59 條規定:「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證明其原因,並為其變更之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區分兩大類極易混淆的例外規定:

  • 「得無原始憑證而造具傳票(免附原始憑證)」:仍須編製傳票(轉帳傳票)登帳。
  • 「得免製傳票(以原始憑證直接作為記帳憑證)」:不必另行填製傳票。

依據法條規定,逐一檢驗題幹之四個敘述是否屬於法定「得免製傳票」之情形,再組合找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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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油價之帳務,擬運用角分處理記帳,依會計法規定,其擬定之處理辦法,須經下列何者核定施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於記帳單位及公營事業特殊會計處理方式之規定。

一般會計帳務以「元」為記帳單位;但公營事業因營業性質或實際業務需要,對於油價等涉及角、分之帳務,得訂定以角、分處理記帳之辦法。此類辦法並非由事業自行決定即可施行,而須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中央主計機關即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何者核定」,而不是中油的主管機關。

判斷順序如下:

  1.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屬公營事業。
  2. 題目涉及以角、分處理油價帳務,屬於公營事業特殊會計處理辦法。
  3. 依《會計法》規定,此項處理辦法須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4. 我國中央主計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因此應選行政院主計總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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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11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歲入、歲出預算數各為 2 兆 535 億元、2 兆 1,359 億元,另債務還本 850 億元、債務舉借數 1,674 億元;經執行結果,歲入、歲出決算數各為 2 兆 3,867 億元、2 兆 896 億元,另債務還本 1,200 億元、原預算所列債務舉借數全數不予舉借。下列何者為決算之收支賸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之收支賸餘」的計算。政府財政收支除了比較歲入、歲出外,還必須將:

  • 債務舉借:增加可支用財源,應加計。
  • 債務還本:屬於償還本金,會減少財政餘額,應扣除。

依《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決算收支賸餘公式為:

決算收支賸餘=歲入決算數−歲出決算數+債務舉借決算數−債務還本決算數\text{決算收支賸餘} = \text{歲入決算數} - \text{歲出決算數} + \text{債務舉借決算數} - \text{債務還本決算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題目所給資料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給予的決算資料如下:

  • 歲入決算數:2兆3,867億元=23,867億元2兆3,867億元=23,867億元
  • 歲出決算數:2兆896億元=20,896億元2兆896億元=20,896億元
  • 債務還本決算數:1,200億元1,200億元
  • 債務舉借決算數:00,因為原預算所列債務舉借數全數不予舉借

代入公式:

決算收支賸餘=23,867−20,896+0−1,200=2,971−1,200=1,771億元\begin{aligned} \text{決算收支賸餘} &=23,867-20,896+0-1,200\\ &=2,971-1,200\\ &=1,771\text{億元} \end{aligned}

因此,決算之收支賸餘為 1,7711,771 億元。

選項分析

(A) 824億元

錯誤。

此數字是以原預算資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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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國立交通大學與國立陽明大學於 110 年 2 月 1 日正式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有關未合併以前原兩校校務基金 110 年度決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規定亦同),測驗的核心為《決算法》第 14 條關於政府機關或基金於組織變更、改組及合併時之決算編造責任。

  • 法源依據:《決算法》第 14 條規定:
  • 第 1 項:「政府機關或其基金在年度終了前變更組織者,其未變更前之決算,由變更後之機關或基金代為編造。」
  • 第 2 項:「機關或基金改組者,其未改組前之決算,由改組後之機關或基金代為編造。」
  • 第 3 項:「機關或基金合併者,其未合併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代為分別編造。」
  • 觀念解析: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屬於特種基金中的「作業基金」。原國立交通大學與原國立陽明大學於年度進行中(110 年 2 月 1 日)合併,屬於「基金合併」。原基金主體於合併後已消滅,其未合併前(110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的法定預算執行責任,依法由存續的新主體承受,且必須「分別」編造決算,以落實各自的預算執行成效與財務責任歸屬。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有二:

  1. 判定代編主體(誰來編?): 依《決算法》第 14 條第 3 項,機關或基金合併後,未合併前之決算責任並非由上級主管機關承擔,而是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承受並代為編造。因此,代編主體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而非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
  2. 判定編造方式(如何編?): 未合併前,原兩校各有其獨立通過的法定預算案與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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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者,審計法較決算法所規範多列示之事項,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與《決算法》關於「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應注意之事項」之法條差異對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無修正)。

涉及法規條文如下:

  1. 《決算法》第 22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效能之程度。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2. 《審計法》第 34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財務效能之程度,及營業業務、工程之成效。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兩法條文逐款對照,找出審計法獨有(或進一步細分列示)之文字」:

  1. 完全相同之款項:
  • 第 1 款: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第 2 款: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第 3 款: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第 4 款: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第 6 款: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1. 具體差異之款項(第 5 款):
  • 《決算法》僅概括規定:「效能之程度」。
  • 《審計法》則將效能詳細列示為:「施政效能、事業效能、財務效能之程度,及營業業務、工程之成效」。
  1. 比對選項可知,選項中唯有「事業效能之程度」係由《審計法》第 34 條第 5 款特別增列明示,而未見於《決算法》第 22 條之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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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為下列何者?

①特別預算 ②動支第二預備金 ③追加預算 ④歲出分配預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時適用之《預算法》為準。本題測驗《預算法》中各類預算(特別預算、追加預算)、預算執行項目(動支第二預備金、分配預算)於立法院「審議程序」是否準用總預算之規定。

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1. 追加預算:《預算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2. 特別預算:《預算法》第 89 條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3. 第二預備金:《預算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動支數額表時,立法院得為刪減,但不得為增加之決議。」其為事後審議動支數額表之特別程序,非準用總預算審議程序。
  4. 分配預算:《預算法》第 55 條至第 58 條規定,分配預算係由各機關編造後送中央主計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屬於行政內部之預算執行控管,毋須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項預算行為的性質與審議主體」:

  1. 需送立法院審議且法有明文準用者:追加預算(§82)與特別預算(§89)同具獨立預算案之性質,於立法院審議時,除預算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準用」總預算之審議程序(分組審查、院會二讀、三讀等)。
  2. 立法院事後審議但非準用程序者:第二預備金採「事前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送立法院審議數額表」,立法院僅能作刪減或同意之決議,不得為增加之決議,有其專屬規定,並非準用總預算審議程序。
  3. 行政機關內部核定、不送立法審議者:歲出分配預算為預算執行階段之行政程序,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不經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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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審計機關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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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第 18 條關於「審計業務涉及專業技術事項之諮詢與委託辦理」及其權責歸屬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

  • 法規依據(審計法第 18 條): 「審計機關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解題方法

審計職權具有高度獨立性與法定專屬性。當審計業務遇有工程、鑑價、化驗等特殊專業領域時,審計機關雖可借助外部專業力量(諮詢或委託鑑定),但外部專家或受託單位僅扮演「輔助與提供專業意見」的角色,審計案件的最終審定與法律責任仍屬於審計機關本身,不得將審計權限外移或推諉。

因此,解題切入點在於**「誰具有最終決定權」**——必須堅持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作成決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完全符合審計法第 18 條之明文規定。審計機關得向外諮詢或委託辦理,但最終審計結果與法律效力,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自行審查並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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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我國政府審計具有監督、洞察及前瞻三大核心功能,屬前瞻功能之預警性發現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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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政府審計三大核心功能(監督、洞察、前瞻)之內涵與發現事項之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審計部實務及審計規範為準)。

審計機關順應國際政府審計發展趨勢,將審計功能劃分為三大面向:

  1. 監督(Oversight):著眼於「過去」,強調合規性與責任追究。主要在於評估政府機關是否依法律法規執行預算、有無違法失職或未盡職責等情事,以落實公共課責。
  2. 洞察(Insight):著眼於「現在」,協助決策者深入瞭解現況與問題本質。主要在於發掘制度、規章、管理流程之缺失,並提出具體策進建議以協助提升施政與營運效能。
  3. 前瞻(Foresight):著眼於「未來」,強調趨勢研判與風險預警。主要在於協助辨識未來發展環境、長期財務永續性及各項新興議題中潛在的重大風險,適時提出預警性意見,以提升機關因應未來變局之能力。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各項核心功能所關注的「時間向度」與「目的性」:

  • 監督 →\rightarrow 過去發生之違失、未盡職責(課責導向)。
  • 洞察 →\rightarrow 當前制度之缺失、效能之精進(改善導向)。
  • 前瞻 →\rightarrow 未來趨勢、潛在風險、早期預警(預防導向)。

題目特別指明「前瞻功能之預警性發現事項」,應尋找著眼於「未來/潛在風險」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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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就預算事件,下列何者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①監察委員 ②主計長 ③審計長 ④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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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事件訴訟權限」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審核涉及國家財政秩序與主計、審計職責,《預算法》特別賦予特定職務首長於預算事件中,得代表機關或附屬單位進行訴訟(起訴、上訴或參加訴訟)之特別權限。

  • 法規依據:《預算法》第 98 條:「預算事件,主計長或審計長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解題方法

依據《預算法》第 98 條之明文規定,具備法定資格於預算事件中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者,僅限於主計長與審計長。

立法意旨係因主計長綜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事宜,而審計長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為確保預算之妥善編製、執行及合法性監督,特賦予該兩位首長在預算發生爭端或涉訟時之法定訴訟擔當/代表地位。因此,只要核對法條列舉之主體即可精準判斷。


選項分析

  • ① 監察委員:錯誤。監察委員依法行使彈劾、糾舉及調查等監察權,審計長雖隸屬於監察院,但《預算法》第 98 條僅明定審計長得進行預算訴訟,並未賦予個別監察委員此項權限。
  • ② 主計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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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經審計機關查核後,須詳予紀錄,以為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及審核各該機關財務收支暨決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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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中關於審核「各機關財務審計」與預算執行審核法定依據之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關鍵法條為《審計法》第 38 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送審之已核定分配預算,應詳予記錄,以為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及審核各該機關財務收支暨決算之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與實務控制精神之對應判斷,解題切入點如下:

  1. 關鍵法條對應:題目敘述「經審計機關查核後,須詳予紀錄」、「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審核各該機關財務收支暨決算之依據」,完全對應《審計法》第 38 條之本文規定。
  2. 內部控制與審核邏輯:公庫支撥款項必須以依法完成法定程序並經核定的預算分配數(已核定分配預算)為控管上限。審計機關列管該資料後,方能確保各機關經費支撥未超出授權範圍與分配額度。

選項分析

  • (A) 已核定分配預算:正確。完全符合《審計法》第 38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各機關送審之已核定分配預算應詳加紀錄,作為核簽公庫支撥及審核財務收支與決算之依據。
  • (B) 會計月報及結算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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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110 年度起依農田水利法第 22 條規定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賸餘分配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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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改制為農業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與特種基金管理體系中,**非營業特種基金(作業基金)**之法律性質與決算賸餘分配規範。

  1.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法律性質: 依《農田水利法》第 22 條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分類,屬於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之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採企業循環運用者)。其設置目的在於統籌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設施維護,具備公共利益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
  2. 作業基金之賸餘分配規範: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虧損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作業基金)於年度決算產生賸餘時,其分配處理項目主要包含:
  • 填補歷年虧損(短絀)
  • 提列公積
  • 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1. 作業基金與營業基金之本質差異: 「股息」與「紅利」屬商業公司或國營事業(營業基金)針對股東資本出資所為之盈餘分配;作業基金屬於公法上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並無發行股份或股本結構,故決算賸餘絕不可能進行「分配股息紅利」。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基金組織性質排除法」進行解題:

  1. 辨識基金類別:題幹載明「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明確指出其性質為「作業基金」(屬非營業特種基金),而非公司組織形態之營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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