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金融保險
試題代碼 保險學

第 一 題25 分

傳統保險以外之替代性風險移轉(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其特性為何?又企業或保險公司使用替代性風險移轉之原因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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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替代性風險移轉」(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之核心定義、產品特性及其在現代企業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與保險/再保險市場運作之功能。

  1. 替代性風險移轉(ART)之定義: 指跳脫傳統商業保險與再保險契約架構,結合「保險市場」、「銀行體系」與「資本市場」,以量身訂作的財務架構、契約機制或證券化工具,達成風險承擔、融資或移轉之統稱。常見工具包括:
  • 自留與融資型: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ers)、有限風險保險/再保險(Finite Risk Reinsurance)。
  • 資本市場型(保險連結證券, ILS):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s, Cat Bonds)、巨災權益賣權(Catastrophe Equity Puts, CatEPuts)。
  • 整合型契約:多重險種保單(Multi-line)、多重觸發保單(Multi-trigger)、天氣衍生性金融商品(Weather Derivatives)。
  1. 核心理論與背景:
  • 保險市場循環(Insurance Market Cycle):硬市場(Hard Market,費率飆漲、承保能量緊縮)與軟市場(Soft Market)之交替。
  • 資本市場與保險承保能量缺口:全球資本市場資金規模遠大於全球產險再保市場之資本存量,透過證券化可化解「巨災累積風險」(Peak Catastrophe Exposure)。
  • 資訊不對稱與觸發機制:利用指數型(Index-based)或參數型(Parametric)觸發取代傳統實損實賠(Indemnity),消除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並降低理算成本。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層次分明、兩者並重:

  1. 第一部分:ART 之特性剖析
  • 採用「橫向比較法」切入,從「市場參與主體」、「產品架構設計」、「契約期間與涵蓋範圍」、「觸發機制」以及「功能屬性」五大構面,系統化歸納 ART 與傳統商業保險之本質差異。
  1. 第二部分:使用原因之雙核心分析
  • 題目明確指出「企業」或「保險公司」,答題切忌混為一談。必須嚴格區分為:
  • 企業端(買方/原要保人視角):著重於填補保障缺口(傳統保險不保之風險)、降減交易成本(專屬保險)、平滑化會計損益、應對硬市場之保費暴漲。
  • 保險/再保險公司端(賣方/轉分保視角):著重於突破傳統再保承保能量限制(承接巨災資金)、消除再保人之信用違約風險(全額抵押)、最佳化資本適足率(RBC / Solvency II / ICS 之資本釋放)。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考生在作答時需注意各類 ART 工具(專屬保險、有限再保、巨災債券)之特質不可互相矛盾混淆。


解題技巧

  1. 兩主體務必分流:第(二)小題回答使用原因時,必須分列「一、企業使用之原因」與「二、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使用之原因」,架構分明即能取得基本評分標竿。
  2. 口訣輔助記憶(特性):「融、客、多、觸、平」:
  • 融合資本市場(跨市場性)。
  • 客製化結構設計(量身訂做)。
  • 多年期跨險種(非單年單一風險)。
  • 觸發機制多元化(參數型、指數型減少道德危險)。
  • 平滑損益與融資性(結合風險移轉與風險融資)。
  1. 專有名詞精準化:答題時精準置入「硬市場(Hard Market)」、「全額抵押(Fully Collateralized)」、「基差風險(Basis Risk)」、「特殊目的機構(SPV)」、「資本適足性」,展現金融保險類科專業深度。

【答案】

一、替代性風險移轉(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之特性

替代性風險移轉係指傳統商業保險與再保險以外,結合保險、銀行信用與資本市場工具之創新風險管理技術。其主要特性如下:

  1. 跨市場整合與金融工具融合性(Convergence of Markets): ART 打破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界線。傳統保險僅依賴保險池(Insurance Pool)分散風險,ART 則透過資產證券化(如巨災債券)或衍生性商品(如天氣期貨),直接導引全球資本市場龐大的流動資金吸收特定重大風險。
  2. 高度客製化與結構化設計(Tailor-made & Structured): 傳統保險多為定型化契約,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固定;ART 工具(如專屬保險、有限風險再保)多係依據特定企業或保險機構之資產負債結構、現金流波動容忍度與特定未保風險(Uninsurable risks)所量身打造。
  3. 契約期間跨期性與整合性(Multi-year & Multi-line / Multi-tri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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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保險契約之所以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其目的何在?又保險利益之存在時期,就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而言,有何不同?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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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本題核心在於測驗保險法之基石理論——「保險利益原則」(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主要涉及概念與法條如下:

  1. 保險利益之意義: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法令所承認之經濟上利害關係。
  2. 法源依據:
  • 保險法第 14 條(財產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
  • 保險法第 16 條(人身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本人、家屬、負扶養義務之人、債務人、為其管理財產或事務之人)。
  • 保險法第 17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1. 相關重要理論:損失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射倖契約與賭博之界線、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之法理區隔。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保險學申論題,採「雙核心分層推進法」答題:

  1. 第一層次:保險利益之存在目的: 由保險契約本質切入,歸納出三大古典功能——「防止賭博行為」、「遏止道德危險」及「確立損失填補原則之界限」。
  2. 第二層次:存在時期之差異比較: 分別由「財產保險(損害保險)」與「人身保險(定額保險)」切入,從學理依據、法條規範(保險法第 14、16、17 條)與法理性質差異,明確指出財產保險採「損失發生時說」(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而人身保險採「契約訂立時說」(訂約時存在即可,事故發生時縱消滅亦不影響效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典試委員評分標準,須涵蓋下列關鍵得分要點:

  • 得分點一(目的構面:防賭博):若無保險利益限制,保險將形同以他人生命或財產為下注標的之射倖賭博行為,背離保險之社會互助機制。
  • 得分點二(目的構面:防道德危險):防止要保人為圖謀高額保險金而惡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如謀財害命、縱火),維護公共秩序。
  • 得分點三(目的構面:定損害補償界線):界定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受損害之實質範圍,避免不當得利,貫徹損失填補原則。
  • 得分點四(時期構面:財產保險):強調「損失發生時」必須存在;訂約時有無不必然影響效力(可預期存在),但事故發生時若無利益即無損失,保險人無須賠償(保險法第 17 條)。
  • 得分點五(時期構面:人身保險):強調「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基於人身無價、長年期壽險多具儲蓄性質及現金價值、保障要保人對價平衡,嗣後利益消滅(如離婚、清償債務、離職)契約仍維持有效。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
  • 目的三本柱:「防賭博、抑危險、定補償」。
  • 時期對比:「財產重事故、人身重訂約」。
  1. 常見陷阱破除:
  • 考生易誤以為保險法第 17 條通充所有保險。答題時務必點出第 17 條文義為「保險標的『物』」,依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該條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 舉具體實例輔助論述(如夫妻投保壽險後離婚、債權人投保債務人後債務清償),展現理論與實務結合的深度,為申論高分之關鍵。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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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保險費率之決定方法為何?又保險費率之監理方式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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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保險經營與監理」申論題,評量考生對於保險商品核心成本訂價機制,以及各國與我國監理法制之綜合掌握度。本題涉及兩大核心板塊:

  1. 保險費率之決定方法:
  • 費率釐訂之基本原則(適足性、合理性、公平性)。
  • 保險學傳統三大費率釐訂方法:判斷費率法(Judgment Rating)、分類費率法/手冊費率法(Class / Manual Rating)、個別費率法/增減費率法(Merit Rating,含表定、經驗、追溯費率法)。
  • 精算計算基礎方法:純保費法(Pure Premium Method)與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
  1. 保險費率之監理方式:
  • 國際比較監理型態:預先核准制(Prior Approval)、申報即用制(File and Use)、用後申報制(Use and File)、彈性費率制(Flex Rating)、自由競爭制(Open Competition)。
  • 我國實務法規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保險法》第 144 條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我國費率監理兼採「事前審查」(核准制、備查制)與「事後監理」,並以「保險商品簽署小組」專門人員(特別是簽證精算人員)負責制為核心。(現行法雖歷經細部修正,商品銷售前之核准與備查雙軌架構依然維持)。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直接切入兩大問,解答應採取「對稱二分法」:

  • 前段攻「費率決定」:先界定總保費構成(純保費+附加保費),再依保險學體系詳述三大傳統費率釐訂法,輔以精算計算法(純保費法與損失率法公式),展現精算專業深度。
  • 後段攻「費率監理」:先由宏觀的國際監理制度光譜(由嚴格至寬鬆)展開,再聚焦於台灣在地的法制實務(核准制 vs. 備查制),點出「強化業者自律簽署」與「事後抽查處分」之監理精髓。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運用保險學專有名詞,避免通篇以口語泛談,且兩子題比重須均衡,各占約 12~13 分之答題篇幅。


解題技巧

  1. 結構口訣化:
  • 費率決定方法記住「判・分・個」(判斷、分類、個別),個別費率再記「表・經・追」(表定、經驗、追溯)。
  • 費率監理制度記住「核・申・用・彈・自」(核准、申報即用、用後申報、彈性、自由競爭)。
  1. 避免盲點:切忌只寫出純保費法與損失率法數學式而忽略保險學的分類體系,亦不可只寫抽象監理理論而未結合台灣《保險法》第 144 條之「核准」與「備查」實務。
  2. 加分亮點:帶出「費率適足性」(Adequacy)與「清償能力」(Solvency)之關聯,點出監理費率的核心目的在於避免惡性降價競爭導致保險公司倒閉。

【答案】

一、保險費率之決定方法

保險費率為保險人承擔每單位危險所收取的代價。毛保費(Gross Premium)主要由彌補預期損失的「純保費」(Pure Premium)與支應營業成本、利潤及安全準備之「附加保費」(Loading)構成。保險費率之決定方法主要包含「傳統實務訂價法」與「精算計算法」兩大層面:

(一) 傳統三大費率決定方法
  1. 判斷費率法(Judgment Rating):
  • 意義:當保險標的缺乏大量統計數據,或危險單位異質性極高時,無法藉由大數法則推估損失機率,須由核保人員或精算專家依據專業知識、經驗及直覺逐案釐訂費率。
  • 適用險種:海上保險(如船體險、貨物險)、超大型商業火險、特殊藝術品保險及新型未知巨災險種。
  1. 分類費率法/手冊費率法(Class Rating / Manual Rating):
  • 意義:將具備同質性危險特質之標的予以歸類分組,同一群組適用相同之平均費率。由於費率先行印製於費率手冊備查,故又稱手冊費率法。
  • 適用險種:大眾化、標準化之個人險種,如住宅火災保險、自用小客車保險及個人人壽保險。
  1. 個別費率法/增減費率法(Merit 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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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雖屬財產保險之範疇,然在本質上,其有異於一般財產保險之主要特性為何?又責任保險依保險標的之性質為分類標準,其種類有幾種?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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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之基礎法理、本質特性,以及依「保險標的性質」劃分之學理分類。

  1. 法規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法將責任保險編列於第二章第二節,屬廣義財產保險(消極財產保險)範疇。現行保險法關於責任保險之核心架構與定義與民國 107 年相同。
  2. 本質特性之對比: 一般財產保險(狹義財產保險,即物的保險)以「積極財產」(有形資產之現有利益)為標的;責任保險則以「消極財產」(因法律責任衍生之債務負擔,避免既有資產流失之利益)為標的。由此衍生出標的抽象性、無保險價額、第三人權益關聯性、損失潛伏與長尾性(Long-tail liability)、以及保險人之法律抗辯義務等特性。
  3. 分類標準之嚴格界定: 「保險標的之性質」在責任保險中指「被保險人所承擔之民事責任法律性質」及「第三人受侵害之權利客體性質」,不得與「危險來源/業務型態」(如產品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雙子題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子題(異於一般財產保險之本質特性): 採「橫向對比法」,從五大核心維度逐項剖析責任保險與一般物的保險之差異:
  • 保險標的(消極財產 vs. 積極財產)
  • 保險價額與金額(無客觀價額 vs. 存在客觀價額)
  • 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關係(雙重保障/牽涉第三人 vs. 僅填補被保險人自身損失)
  • 損害發生與損失確定性(長尾潛伏性 vs. 損害即時確定)
  • 保險人之義務內容(兼負抗辯義務與訴訟費用 vs. 純金錢核賠)
  1. 第二子題(依保險標的性質之分類): 釐清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學理上依標的性質主要有兩大嚴謹維度:
  • 以責任之法律關係性質分類(主流學理標準):分為「侵權責任保險」、「契約責任保險」與「法定/無過失責任保險」。
  • 以責任所涉受害客體/法益性質分類(實務輔助劃分):分為「身體傷害責任保險」、「財產損害責任保險」與「純粹經濟損失責任保險」。 作答時以「法律責任性質」為主幹進行詳細說明,並補充「受害法益客體性質」,展現深厚之學理涵養。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與論述要點評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關鍵在於論述深度與分類精準度:

  1. 本質特性之論述要點:
  • 必須精準點出「無保險價額」:一般財產保險有客觀保險價額,適用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條款);責任保險因損害賠償金額在事故發生前無法客觀衡量,故絕無保險價額,僅有當事人約定之「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不適用超額或不足額分攤規定。
  • 必須說明「雙重機能與第三人保護」:保險法第 94 條賦予受害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使責任保險兼具保護加害人資產與補償被害人之社會機能。
  1. 標的性質分類之評析與避坑:
  • 錯誤/失分切入點:列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董監事責任保險等。這些屬於「依行業/業務危險來源」分類,並非「依保險標的之性質」分類。
  • 正確/高分切入點:依保險標的(民事責任與損害客體)之本質,區分其發生的法源依據(侵權行為、契約違約、法律無過失責任)及侵害客體(體傷、財損、純經濟損失)。

解題技巧

  1. 名詞對比法:答第一題時,每一點皆以「一般財產保險……;反之,責任保險……」的對仗句型呈現,層次鮮明,便於閱卷委員快速採分。
  2. 法條與學理關鍵字:適時帶出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定義)、第 91 條(防衛費用與訴訟抗辯)、第 94 條(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並標註「消極利益」、「無保險價額」、「長尾性」、「索賠基礎制(Claims-Made Basis)」等專有名詞。
  3. 題意審視:看到「依保險標的之性質」,心中應立刻排除常見的商業險種名稱,回歸「民事賠償責任」此一標的的法律與法益本質。

【答案】

一、責任保險異於一般財產保險之本質特性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雖在保險法體系上歸屬於廣義財產保險,但一般財產保險多指狹義之「物之保險」(Property Insurance),以具體有形之積極財產為客體;責任保險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兩者在保險本質上有下列主要相異特性:

  1. 保險利益與標的性質之差異(消極財產 vs. 積極財產):
  • 一般財產保險之標的為具體、有形之物(如動產、不動產),其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現存積極利益」,目的在填補自身財物所受之直接損害。
  • 責任保險之標的為抽象、無形之「法律責任」,承保被保險人因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產生之負債。其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整體消極利益」(Passive Interest),避免被保險人的總體既有財產因承擔賠償責任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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