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公共管理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民營化」和「促進民間參與」是兩種市場導向管理方式。請問:兩者相同之處為何?以臺灣為例,若從內涵、適用法規、實施方式上來看,兩者之差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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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思潮下的「市場導向管理工具」,聚焦於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中兩大核心機制——「民營化」(Privatization)​與​「促進民間參與」(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的比較。

考生需掌握以下理論與法制基礎(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1. 理論基礎:公共選擇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委託代理理論、政府再造(Reinventing Government)的「舵手型政府」(掌舵而非劃槳)概念。
  2. 民營化法制: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民國 92 年修正條文,至 108 年適用)第 6 條之移轉方式。
  3. 促進民間參與法制: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民國 104 年修正條文,至 108 年適用)第 3 條公共建設範圍與第 8 條民間參與途徑(BOT、BTO、ROT、BOO、OT 等)。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大幅修正(擴大公共建設類別、納入有償 BTO 等),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型申論題」,破題與作答架構必須維持高度對稱與精準對應:

  1. 第一部分:相同之處——從治理哲學、政府角色定位、管理目標、公共責任維持等四個維度,歸納兩者共同的市場導向本質。
  2. 第二部分:差異分析——嚴格扣合題幹指定的「內涵」、「適用法規」、「實施方式」三大面向進行對比。
  • 內涵:以「產權移轉與組織變革」對比「特許經營與公私協力契約」。
  • 適用法規:對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實施方式:依法律明定之列舉方式(股權出售、資產作價等 vs. BOT、OT 等)逐項對應。
  1. 收尾與綜整:以比較表格整合三大差異,提升閱卷閱覽清晰度與評分效益。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客觀選項。此處針對閱卷時的核心爭點與考生常見盲點進行概念辨析:

  1. 爭點一:是否將「促參」等同於「民營化」?
  • 廣義的民營化確實包含政府業務委外與公私協力;但依台灣公共行政實務與法制架構,「民營化」專指國營事業轉為純民營組織之產權變革,而「促參」則是政府保留公共建設所有權或最終監督權下的長期特許夥伴關係,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1. 爭點二:適用法規的精確性
  • 許多考生誤將《政府採購法》直接等同於促參法制。實務上,《政府採購法》處理政府出資之勞務或財物採購;《促參法》則側重民間資金投入與特許營運權之授予,兩者程序與法律性質有別。
  1. 爭點三:實施方式是否流於空泛名詞
  • 僅回答「委外、承包」屬於缺乏法學素養之答題;必須明確寫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五種方式,以及《促參法》第 8 條之標準英文代號與中文定義(BOT、BTO、ROT、BOO、OT),方能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法規標記竅門:直接精準寫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完整全銜,建立專業法制化解答的高度。
  2. 代號記憶口訣:促參實施方式以「B(Build 興建)、O(Operate 營運)、T(Transfer 移轉)、R(Rehabilitate 整建修繕)」四大動詞串聯,並標明產權歸屬。
  3. 答題版面配置:
  • 「相同之處」占 40% 篇幅,條列四大要點。
  • 「相異之處」占 60% 篇幅,依題目指定的三個子向度獨立分項論述,文末附上整合比較表。

【答案】

一、民營化與促進民間參與之相同之處

民營化(Privatization)與促進民間參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皆為新公共管理(NPM)與企業型政府所主張之市場導向治理工具,兩者具有下列四項共通點:

  1. 治理哲學之同源性(市場導向與競爭機制): 兩者皆立基於公共選擇理論與新古典經濟學觀點,主張打破政府官僚壟斷,引進市場競爭、價格機制與企業營運彈性,藉以提升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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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公共管理 3P」原則?其中,「公私協力」觀念在實務運作上常會遇到哪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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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與新公共治理(New Public Governance, NPG)核心概念——「公私協力/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簡稱 PPP 或 3P)。

  • 公共管理 3P 原則:核心指由 Public(公部門/公共利益/公共課責)、Private(私部門/民間活力/市場機制)、Partnership(夥伴關係/風險分擔/利益共享) 三者結合而成的治理模式。亦有學者將現代公共事務推動途徑歸納為 民營化(Privatization)、公私協力(Partnership) 與 公民參與(Participation) 之 3P 改革原則。
  • 理論基礎與困境成因:涉及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資訊不對稱與道德風險)、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Theory,不完全契約與監督成本)、公共課責理論(Accountability Deficit,責任落差與推諉)以及空洞國家(Hollow State,政府治理能量流失)。
  • 相關法制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實務運作涉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與《政府採購法》等法制環境。(現行法提醒:《促參法》已於民國 111 年底大幅修正,新增綠能、數位建設類別並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機制,解題仍以核心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申論題型(滿分 25 分),切入重點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約佔 10 分) 開門見山指出「3P」即為「公私協力/公私合夥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並以系統化架構分別論述 Public(公共利益與監管角色)、Private(民間資源與創新效率)及 Partnership(互信平等與風險分擔)三大維度,最後補充 3P 作為新治理途徑之宏觀視野(Privatization, Partnership, Participation),以展現作答深度。
  2. 第二部分:實務困境剖析(約佔 15 分) 切忌以口語漫談「廠商愛賺錢、政府沒錢」等浮泛陳述,應扣緊公共管理學術專業語彙與理論框架,從「委託代理與目標衝突」、「民主課責模糊」、「契約不完全性與交易成本」、「組織文化扞格」、「防弊機制與倫理風險」、「政府空洞化」等六大面向進行條列分述,架構分明、層次嚴謹。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架構與標準擬答)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申論題),無客觀選項。以下提供符合國家考試閱卷標準之完整答題內容:

(一) 公共管理「3P 原則」之核心意涵

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簡稱 PPP 或 3P),係指公部門與民間部門(包含私部門企業及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為了提供公共服務或興建公共設施,所建立之長期、平等、權責對稱、風險共擔與利益共享的合作網絡。其「3P 原則」之核心構成內涵如下:

  1. Public(公部門/公共利益/公共課責):
  • 政府在公私協力中由傳統的「劃槳者」轉型為「掌舵者」,主要負責政策規劃、法規制定、監督評估與確保公共利益。
  • 無論公共服務如何交由民間執行,最終的「公共責任」(Public Accountability)與公平性維護,仍由公部門承擔,不得藉由協力而卸責。
  1. Private(私部門/民間活力/市場機制):
  • 引進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的民間資金、先進技術、專業管理專長與創新經營思維。
  • 藉由市場誘因與彈性機制,改善傳統官僚體制僵化、效率低落及政府財政負擔沉重的弊病。
  1. Partnership(夥伴關係/互信對等/風險分擔):
  • 打破傳統科層體制下的「命令與服從」或單純採購法的「買方與賣方」關係,轉為立足於法律平等、互惠互利的合作夥伴。
  • 強調「風險分擔」(Risk-sharing)與「利益共享」(Benefit-sharing),雙方依各自優勢合理承擔財務、營運及不可抗力風險。
  1. 補充視角(政策改革之 3P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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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和傳統的非營利組織(NPO)有什麼不同?它具有哪些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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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落在公共管理中的「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NPO)轉型與創新」及「跨部門治理(Hybrid Organization,混合型組織)」。主要測驗考生是否掌握以下學理基礎與實務概念:

  1. 傳統非營利組織(NPO)之本質: 依據薩拉蒙(L. Salamon)與安海爾(H. Anheier)對第三部門之界定,NPO 具備「正式組織、民間私立、非利益分配(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自我治理、志願性參與」等五大特徵。傳統 NPO 運作高度仰賴政府補助、民間捐助及志願人力,常面臨「慈善不足(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與「財務脆弱性」的困境。
  2.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SE)之意涵: 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學者戴斯(J. G. Dees)之定義,社會企業是「運用商業市場機制與創新營運手段,以達成特定社會/環境使命的混合型組織」。其兼顧「社會價值」與「經濟永續」,座落於傳統純粹慈善(Philanthropy)與純粹營利企業(Commercial Enterprise)之間的光譜過渡地帶。
  3. 法制與制度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我國行政院於民國 103 年頒布「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後續於民國 107 年推動「社會創新行動方案」;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 1 條亦增列公司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行為(企業社會責任條款)。然而,我國法制並未設立名為「社會企業」的單一專法與特許組織身分,社會企業可依不同目的登記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作社或一般公司(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兩段式概念辨析與特質歸納」申論題,答題層次應劃分為兩大主軸:

  1. 第一子題:社會企業與傳統 NPO 之差異比較
  • 切入點:從組織社會學與公共管理角度,挑選最具鑑別度的維度進行對照。
  • 維度設計:可從「核心使命與目標」、「收入來源與財務模式」、「盈餘處置與分配」、「運作邏輯與競爭意識」、「法律定位與組織型態」等五大向度切入,並輔以表格對照,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1. 第二子題:社會企業之核心特色
  • 切入點:歸納當代公共管理對社會企業的學理共識。
  • 面向展開:包含「雙重/三重底線」、「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財務高度自主性」、「參與式多元利害關係人治理」、「重視社會影響力衡量(SROI)」等特質。
  1. 前言與結語配置:
  • 前言:點出 NPO 為克服「慈善失靈」與維持永續,進而導入市場機制催生社會企業之演進脈絡。
  • 結語:提出社會企業實務上的潛在限制(如:使命漂移 Mission Drift)與治理反思,提升論述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申論題」(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全題配分為 25 分,第一子題「差異比較」建議配比約 13 分,第二子題「核心特色」建議配比約 12 分。


解題技巧

  1. 解題口訣/架構化記憶法:
  • 差異比較維度記「目、財、盈、運、法」:
  • 目(目標導向):純社會價值 vs. 社會價值與商業價值並重。
  • 財(財務模式):仰賴捐贈補助 vs. 市場營收自主自足。
  • 盈(盈餘分配):嚴格不得分配 vs. 依組織法規有限分配或盈餘全數再投資。
  • 運(運作機制):倡議與志願服務 vs. 市場競爭與商業創新。
  • 法(法人身分):嚴格非營利法人 vs. 多元光譜(含公司型態)。
  1. 常見答題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社會企業「不能獲利」。社會企業非但不排斥獲利,反而強調具備創造營收的商業能力,關鍵在於「獲利是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才是目的」。
  • 陷阱二:誤以為社會企業是一種「法定組織形式」。目前我國並無《社會企業法》,實務上公司登記或法人登記皆可承載社會企業精神,不可寫成「社會企業屬於特定公法組織」。
  • 陷阱三:忽視「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概念。若能在結語補充社會企業過度市場化可能導致「忘記原本社會使命」的學術反思,為奪取 20 分以上高分群的關鍵亮點。

【答案】

一、社會企業與傳統非營利組織(NPO)之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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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部門與非營利組織都非常強調社會行銷的重要性。何謂社會行銷?社會行銷必須擔負哪些任務?其內容為何?各有哪些例證可循?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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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公共管理中的​「社會行銷」(Social Marketing)​理論與實務應用。涉及之核心概念如下:

  1. 社會行銷之定義:源於學者 Philip Kotler 與 Gerald Zaltman(1971)之界定,指「運用商業行銷的原理、工具與技術,促使目標受眾自願性地接受、拒絕、修正或放棄某種行為,以提升個人、群體或整體社會利益的過程」。其核心本質為​「促成自願性的行為改變」(Voluntary Behavior Change)與​「追求公共利益」,而非組織自身的商業獲利。
  2. 社會行銷之四大變遷任務與內容:依據 Kotler、Roberto 與 Lee 等學者之論述,社會行銷依其變遷深度與標的行為之性質,主要擔負四大任務:
  • 認知改變(Cognitive Change):提供知識或資訊,以建立、提升或導正受眾之知覺與理解。
  • 行動改變(Action Change):促使受眾在特定時點採取一次性或短期明確的具體動作。
  • 行為改變(Behavioral Change):導引受眾在日常生活中建立長期持續的良好習慣,或戒除不良生活型態。
  • 價值觀改變(Value Change):觸及受眾深層之信念、倫理與道德標準,促成文化與社會思維的根本轉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解釋+任務類型分類+實務舉例」​申論題型,解題步驟與論述結構如下:

  1. 前言破題(概念定位):點出當代公共治理從「命令控制」(權威管制)轉向「服務與誘因引導」,公部門與非營利組織(NPO)缺乏足夠強制力或不宜過度依賴法令時,社會行銷成為最關鍵之非強制性政策工具。
  2. 本論第一部分(界定內涵):精準寫出社會行銷之權威定義(Kotler & Zaltman),並明確對比「社會行銷」與「商業行銷」的差異(公益性 vs. 利潤性;行為改變 vs. 實體商品買賣),奠定高分基礎。
  3. 本論第二部分(任務、內容與例證之矩陣化):題目要求「擔負哪些任務?其內容為何?各有哪些例證可循?」,採取​「任務名稱 →\rightarrow 實質內容 →\rightarrow 公部門/NPO 具體例證」​三位一體的結構,依「認知 →\rightarrow 行動 →\rightarrow 行為 →\rightarrow 價值觀」層層遞進(難度由淺至深)分點論述,展現嚴謹之學術邏輯。
  4. 結語策進(批判省思):簡要補充社會行銷在實務推動上的挑戰(如目標群體抗拒、行銷倫理與成效衡量困難),展現高階公務員之思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對錯分析。針對考生在申論寫作時常見之觀念偏誤與評分爭點,對照分析如下:

  1. 混淆「社會行銷」與「政令宣導/公關傳播」:
  • 常見錯誤:將社會行銷簡化為「政府花錢買廣告宣傳政策」。
  • 正確概念:政令宣導多屬單向資訊傳播;社會行銷強調「以目標受眾為中心(Target Audience Focused)」,藉由利益讓渡、降低參與門檻(如便利通路、替代誘因)來促成實質行為改變。
  1. 混淆「社會行銷任務」與「行銷組合(4P)」:
  • 常見錯誤:題目詢問「擔負哪些任務?內容為何?」,部分考生誤答為「產品(Product)、價格(Price)、通路(Place)、促銷(Promotion)」。
  • 正確概念:4P 為社會行銷之「操作工具與策略」,而題目所問之任務與內容係指行銷欲達成的「變遷目標(社會變遷的層次與任務)」。答錯方向將面臨大幅扣分。
  1. 例證空洞或缺乏公共/非營利特色:
  • 常見錯誤:舉企業企業社會責任(CSR)或一般商品行銷為例。
  • 正確概念:必須舉出公部門(衛福部、環保署、交通部等)或著名非營利組織(董氏基金會、慈濟、家扶基金會等)針對公共議題(反毒、戒菸、減塑、交通安全、性別平權)的具體專案。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圈定:題幹包含四大問號——「何謂社會行銷?」、「擔負哪些任務?」、「其內容為何?」、「各有哪些例證可循?」。閱卷老師評閱標準為「按點給分」,因此大小標題必須精確對應這四個子問,缺一不可。
  2. 配分與篇幅配置(以滿分 25 分為基準):
  • 前言與定義:約 5 分(篇幅約 8~10 行)。
  • 四大任務、內容與實務例證:核心主力,約 16 分(篇幅約 25~30 行,每個任務佔 6~8 行)。
  • 結語與挑戰:約 4 分(篇幅約 6~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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