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立法院於今年五月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明訂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該法所稱之社會福利,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等。
請說明前述三個名詞之定義。(15分)
並進一步說明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與精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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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2 年 5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6 月公布施行之《社會福利基本法》為命題背景(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測驗考生的社會安全體系(Social Security System)理論架構與最新社福法規法理:
- 法規定義與功能分工: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3 條,釐清構成我國現代社會福利安全網之三大支柱——「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的法定定義、運作機制、財務籌措與介入時機。
- 社會保險之法理基石:社會保險作為公共衛生與社會安全最核心之政策工具(如全民健康保險),其「強制納保」、「互助共濟」、「大數法則風險分擔」等公法上原則,以及背後所彰顯的「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與「預防致貧」憲法精神(憲法第 155 條、第 157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名詞解釋+政策原理申論」**雙層結構題,作答策略如下:
- 第一子題(15分)採「法定定義+特徵要素+實務實例」三段論述:
- 先精準引述《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3 條法定定義,展現對最新法規之敏銳度。
- 深入剖析三者之四大核心區別面向:「納保/受益資格」、「財源基礎(繳費vs.稅收)」、「審查機制(是否資產調查)」、「政策功能(預防、事後救濟、特定補貼)」。
- 輔以整合對比矩陣,讓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三者之制度定位。
- 第二子題(10分)採「基本原則(制度技術面)+核心精神(價值哲學面)」層次推進:
- 基本原則:從制度運作技術切入,論述強制性、共同負擔、危險共同體分擔、權利義務對等、公法人非營利管理。
- 核心精神:從憲法生存權、社會連帶責任、所得重分配及預防勝於治療之人性尊嚴保障深度昇華,連結公共衛生政策宗旨。
解題技巧
- 法規關鍵字掌握:
- 社會保險:必寫「依法令參加(強制性)」、「分散人生風險」、「保險事故給付」、「自給自足(保費籌措)」。
- 社會救助:必寫「資產調查(Means-tested)」、「保障最低生活(底線保障/最後一道防線)」、「協助自立脫貧」、「公帑支應」。
- 社會津貼:必寫「特定群體(Demogrant)」、「無須繳納保費」、「免資產審查或排富」、「補充性/過渡性」。
- 常見扣分陷阱:
- 混淆「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誤以為津貼都要經過嚴格的貧窮資格調查,忽略津貼通常基於「特殊身分或人口政策考量(如老農、育兒)」,且由國家全額稅收支應。
- 混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論述社會保險原則時,若未強調「強制納保以克服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社會連帶重分配」,容易被評為非公衛與社政專業思維。
【答案】
一、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津貼之定義與內涵(15分)
我國於民國 112 年制定公布之《社會福利基本法》,確立我國社會福利政策基本方針。依該法第 3 條規定,三者定義與實質內涵分述如下:
(一)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
- 法定定義:指人民依法令參加,由政府或公法人統籌辦理,以分擔人生風險,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予保險給付之制度。
- 制度特性:
- 強制性與普遍性:依法強制符合資格之國民納保,避免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擴大風險池(Risk Pool)。
- 共同繳費籌資:由被保險人、雇主與政府按法定比例共同分擔保險費,原則上自給自足、專款專用。
- 無資產調查:享有給付權利繫於「依法納保繳費」與「保險事故發生(如疾病、生育、失能、老化、死亡、失業)」,不問個人財產多寡。
- 現行代表: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二)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
- 法定定義:指為遭受急難、災害或生活陷於貧窮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協助其自立之制度。
- 制度特性:
- 最後一道安全網(殘補性):針對無法透過社會保險維持基本生活之弱勢者,國家提供底線生存保障。
- 嚴格資產調查(Means Test):申請者必須通過家庭所得、動產及不動產審查,確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
- 稅收全額支應:受領者免預先繳費,給付經費全由各級政府公帑預算編列。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2019年頒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旨在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為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提供法源保障。
請說明本法適用之病人臨床條件為何,及其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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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重大醫療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熟稔程度,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考點集中於:
- 臨床適用條件與判斷機制:本法第 14 條所定「五大臨床條件」,以及啟動預立醫療決定前必須經過的「雙專科確診與緩和醫療團隊照會」程序。
-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法定作成程序:從本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所規範的主體資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見證或公證要件,至醫療機構核章及健保卡註記之生效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分項列舉與程序梳理之法規申論題,配分 25 分,採二階段架構解題:
- 第一部分:適用之臨床條件(約 12 分) 精準列出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五大法定臨床條件」。回答時不可僅列出病況名稱,應補足第 14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醫療評估確認程序」(二位專科醫師確診+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方能展現完整的法條邏輯。
- 第二部分: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約 13 分) 按法定時序拆解為四大步驟:
- 階段一:意願人資格確認。
- 階段二: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及必要參與人員。
- 階段三:作成書面決定(AD)並完成見證或公證。
- 階段四:醫療機構核章並上傳註記於健保卡(生效要件)。 最後附帶說明後續之變更與撤回機制,展現論述完整性。
解題技巧
- 五大條件記憶口訣:
- 「末、昏、植、失、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公告疾病)。
- 高分關鍵防漏點:
- 程序嚴謹度:切勿漏答「二位專科醫師確診」與「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這是閱卷評分標準中的關鍵鑑別點。
- ACP 與 AD 之層次區分:清楚區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是過程,「預立醫療決定(AD)」是書面成果;健保卡註記才是最後的「法定生效與對抗要件」。
- 參與人員要件:諮商階段需有「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有指定者)」參與,漏列會被扣分。
【答案】
依命題當時(民國 112 年)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針對本法適用之臨床條件及其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定程序,分項說明如下:
一、本法適用之病人臨床條件及其確認機制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規定,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內容,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 法定五大臨床條件(第 14 條第 1 項)
-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第 三 題25 分
隨著人口老化,我國積極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請說明衛生福利部為充實照顧服務員人力,採取哪些措施,並請評論其優缺點。(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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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長照2.0)」實施下之「照顧人力資源發展政策」。核心命題涵蓋以下法源與政策架構: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及第 24 條、授權訂定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照顧服務員為法定長照人員,須經培訓認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始得執業。
- 人力供需理論與政策誘因:解決照服員長期面臨的「三高一低」(工作負擔高、職業傷害高、流動率高、社會地位與薪資偏低)困境,政策介入須從「量能充實(訓與考)」、「待遇提升(用與酬)」、「職涯發展(育與留)」及「尊嚴建構」等四大維度多管齊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政策盤點+成效評析」雙核心申論題,配分 25 分。切入架構應掌握「措施分類井然、評析正反並重」原則:
- 破題引言:簡述我國邁向高齡與超高齡社會,照服員為長照體系骨幹,但受傳統刻板印象及勞動條件限制面臨結構性缺口。
- 衛福部充實人力措施(盤點):建議以人力資本生命週期「訓、用、留、尊嚴」四維度系統化鋪陳:
- 擴大培育與多元進用(寬進)。
- 改革支付制度與保障薪資(調薪)。
- 暢通專業職涯發展階梯(留才)。
- 強化勞動保障與專業形象(尊嚴)。
- 優缺點評論(評析):
- 優點:從人力總量大幅成長、所得待遇顯著提升、從業年齡與背景多元化切入。
- 缺點/衍生問題:從「重居家、輕機構」之人力分配失衡、給付制度(按碼計酬)引發之衝量與服務零碎化、職涯天花板與留任挑戰、偏鄉人力不足等系統性弊病切入。
- 結語:提出長照人力永續發展之精進建議(如強化機構端誘因、重塑以人為本的整合給付)。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閱卷給分之關鍵評判指標如下:
- 措施面完整度(約佔 12 分):能否準確提及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對薪資的拉抬、培訓與認證管道、進階加給(失智/身障專章)與升遷機制,而非空泛描述「多辦訓練、多給錢」。
- 批判思考深度(約佔 13 分):能否切中長照實務痛點,尤其是「居家服務與住宿式機構的人力排擠效應」及「以碼計酬導致照護破碎化」,此為鑑別考生是否具備公衛行政專業洞察力的高分關鍵。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架構化:論述政策措施時,切忌流水帳,利用「培訓端(量) 待遇端(價) 職涯端(質) 環境端(留)」四部曲鋪陳,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 扣緊指標性政策制度:精準寫出「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按碼計酬)」、「全職居家照服員保障月薪門檻(3.2萬元)」、「長照人員認證與登錄機制」、「跨部會缺工獎勵(結合勞動部)」,分數必高。
- 避開常見陷阱:
- 勿只寫優點或只寫批判;題目明訂「評論其優缺點」,篇幅比重應維持 或正面稍多但反面深刻。
- 評論缺點時不可流於情緒性抱怨,必須立足於「體系失衡」、「誘因偏誤(Incentive Distortion)」等行政學與公衛政策學術語。
【答案】
一、前言
隨著我國快速邁向超高齡社會,失能人口逐年攀升,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呈爆發性成長。照顧服務員(下稱照服員)作為長照第一線服務骨幹,過去長期面臨「工作辛勞、薪資待遇偏低、社會認同不足、職涯前景受限」之困境,導致人員流失率高。為打破人力匱乏僵局,衛生福利部於推動長照 2.0 期間,自政策、給付、培訓及勞動環境多方著手,積極擴充照服員人力。
二、衛生福利部充實照顧服務員人力之具體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政策架構為準,衛福部採行之主要措施涵蓋四大面向:
- 多元培訓與暢通進用管道(擴大供給端量能)
- 法規認證標準化: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明定完成 90 小時照服員訓練課程(含核心課程、實作及實習)並取得結業證明者,或取得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者,得向
第 四 題25 分
公共衛生政策的執行,有時會為了公共利益而需限制個人自由。為了避免公權力恣意行使而侵犯人民基本人權,政府作為的合理性,需依循法律原則加以檢視。
請舉出一政策實例,說明政策介入合理性之法律原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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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衛生倫理與法律」之核心命題——國家公權力介入(警察權)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平衡。解題需具備以下憲法與行政法核心知識:
- 法源與審查標準:
-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 23 條(基本人權限制之要件)。
-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
-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針對傳染病強制隔離處分與人身自由限制之合憲性審查)。
- 審查介入合理性之四大公法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權必須有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 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法益衡量)。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分前之事實調查、告知義務、陳述意見機會,以及處分後之救濟途徑(如提審法之司法審查救濟)。
- 法律明確性原則: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需使人民可合理預見、可理解,並受司法審查。
-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屆滿廢止,傳染病處分全面回歸民國 112 年之常態法規《傳染病防治法》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實務題,作答應採取「公法法理總論 實例選取 逐項原則涵攝(Subsumption)」之架構:
- 實例選定:選擇干預強度最大、大法官解釋最豐富、最能全面展現各法律原則的指標政策——《傳染病防治法》中針對傳染病病患及接觸者所實施之**「強制隔離/居家隔離」**。
- 論述邏輯:
- 破題指出公衛介入本質上具有「集體利益」優先於「個人權利」的傾向,因此公法原則是防止公權力過度侵害的必要煞車機制。
- 分點闡述各項法律原則之內涵,並緊密結合該政策實例之操作實務進行法律涵攝。
- 結語說明公衛政策於緊急狀態與常態治理下,如何達成人權與防疫之動態衡平。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評分核心在於「法理原則列舉之完整性」與「政策實例涵攝之嚴謹度」,論述若僅停留在防疫行政作為而缺乏憲法與行政法概念,將難以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 實例選取技巧:切忌選擇干預人權程度過輕之措施(如衛教宣導),應優先選擇涉及《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限制的「隔離處分」,或是涉及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的「特定營業場所停業禁令」,才能深入發揮憲政層次之審查密度。
- 比例原則三階層不可遺漏:撰寫比例原則時,必須完整寫出「適當性(合目的性)」、「必要性(最小侵害)」與「狹義比例性(相稱性)」三項子原則,並逐一以實例佐證。
- 引入指標釋字提升專業度:適度點出「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與《提審法》之司法救濟要求,可展現超越一般衛政考生的公法素養。
【答案】
一、 政策實例選定:傳染病病患與接觸者之「強制隔離/居家隔離」
在公共衛生實務中,為阻斷烈性傳染病傳播鏈以維護國民健康法益,主管機關常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病患處置)及第 48 條(接觸者處置),對第一類、第五類等法定傳染病確定病例或接觸者,處以「強制隔離」或「居家隔離」之行政處分。此政策實質剝奪人民之人身自由與遷徙自由,必須依循以下法律原則嚴格檢視其介入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