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戶政 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戶政
試題代碼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與前配偶乙前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未成年長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31 日依戶籍法第 13 條及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向 A 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

後甲於同年 6 月 7 日依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向 A 戶政事務所申請將丙戶籍地址遷入至甲戶內。

嗣 A 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 9 月 2 日接獲乙陳情,指稱丙現仍實際居住於乙戶內,並未有居住於甲戶地址之事實。案經 A 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 9 月 3 日派員會同員警至甲戶調查,現場經甲表示丙自 107 年迄今均未居住於該地址。

試問,A 戶政事務所針對甲不實登記之事實,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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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遷徙登記應以實際居住事實為基礎」,以及戶政事務所查獲虛報遷徙後的撤銷與裁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者,應為遷入登記;第41條第1項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遷徙登記所記載的遷入事實,必須與實際居住情形相符;單有遷入申請,不能取代實際遷徙。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申請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依第81條,該罰鍰由戶政事務所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甲兩次申請的法律效果:

  1. 甲依戶籍法第13條及第35條第3項,申請登記丙的權利義務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題目已說明這是法院確定判決的內容,該登記有判決作為依據。
  2. 甲再替丙申請遷入甲戶。遷徙登記須符合實際遷徙事實;但甲在戶政事務所調查時表示,丙自107年起至今均未居住在該址,足以證明丙並無遷入甲戶的居住事實。

因此,不實之處在丙的遷徙登記,不在前一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A戶政事務所應依查證結果處理該遷徙登記,並就甲故意提出不實申請的行為裁罰。

A戶政事務所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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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在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國籍,惟已隨父母歸國多年並取得我國國籍,在臺灣完成學業,並參加國家考試及格。

甲如欲擔任我國公職,依國籍法規定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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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20條對於「兼具我國及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甲雖在美國出生並具有美國國籍,但已取得我國國籍,仍屬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這類國民擬任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身分:題目已說明甲具有美國國籍,也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不是只具有我國國籍者,而是雙重國籍者。再判斷欲任職的公職是否屬《國籍法》第20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若屬之,即適用該條第4項的放棄與完成喪籍期限。

甲參加國家考試及格,只代表考試資格及格,並不等於已符合任用條件,也不會免除國籍法上的限制。

法律適用與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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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新生兒父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乙之出生登記。甲欲申報姓名當中有 1 字「羏」(音同祥)為非常用字。

試問,戶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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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生登記申請人資格,以及姓名用字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的限制。非常用字不等於不得登記;判斷關鍵在於「羏」是否列於法定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的《國語辭典》,而不是它是否常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1. 先確認出生登記的性質與申請人資格。 《戶籍法》第 4 條將出生登記列為戶籍登記;依同法第 6 條,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的國民應辦出生登記。依同法第 29 條,父親得為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因此,甲得申請乙的出生登記。

  2. 再檢查姓名用字。 《姓名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國語辭典》所列文字;第 2 項規定,未使用上述字典所列文字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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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籍甲男與女子乙共赴 A 國留學,畢業後在 A 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 A 國國籍,甲放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

甲因工作,與乙共同回國。後因婚姻關係破裂,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

試問,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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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離婚的準據法,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離婚及其效力依下列順序決定:

  1. 起訴時夫妻共同的本國法。
  2. 沒有共同本國法時,依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
  3. 沒有共同住所地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的法律。

判斷夫妻有無共同本國法時,須先依同法第 2 條確認各自的本國法。自然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其本國法。

解題方法

乙雖歸化取得 A 國國籍,仍保留我國國籍,屬於具有多數國籍且其中包括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因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乙的本國法為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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