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非典型雇用型態(non-standard forms of employment)」?其在勞動關係構成要素上,有哪些偏離(deviations)傳統典型雇用型態之處?並請列舉主要的非典型雇用型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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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典型雇用型態」相對於「典型雇用關係」的定義、差異,以及主要類型。答題時先說明典型雇用關係的基準,再從勞動關係的構成要素指出偏離之處,最後依偏離方式分類列舉。
典型雇用關係通常是指:受僱人與單一雇主建立直接、持續且不定期的僱傭關係;受僱人以全時工作為常態,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並由雇主給付工資。此種關係以穩定的僱用期間、全時工作、單一且明確的雇主,以及從屬勞動為主要特徵。
非典型雇用型態(non-standard forms of employment),是指偏離上述典型模式的各種雇用或工作安排。偏離可能出現在僱用期間、工作時間、雇主或契約關係,以及勞工身分認定等方面。它不是單一契約類型,而是涵蓋多種不同的工作安排。
解題方法
可以用「期間、時間、關係、身分」四個面向作答:
- 期間:是否為不定期、持續僱用。
- 時間:是否為全時、固定且規律的工作時間。
- 關係:雇主是否單一明確,勞工是否直接為雇主工作。
- 身分:工作者是否被認定為受僱人,或被安排為自營作業者、承攬人等。
依此架構說明典型模式的偏離,再對應到主要非典型雇用類型,答案便能兼具定義與分類。
勞動關係構成要素的偏離
相較於典型雇用關係,非典型雇用可能有下列偏離:
- 僱用期間不固定或較短:典型模式以不定期、持續僱用為常態;非典型雇用可能採定期、季節性、臨時性或專案性安排。
- 工作時間較短或不規律:典型模式以全時及較穩定的工時為主;非典型雇用可能是部分工時、按需排班或工作時間不固定。
- 雇主與工作者間的關係較複雜:典型模式是勞工直接為雇主工作;非典型雇用可能由派遣機構、承攬業者等第三方介入,形成多方關係。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3 條的定義,所謂「公正轉型」係指: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
試申論對於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的勞工,有哪些方面的勞工政策或措施可以提供協助,使其穩定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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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公正轉型」的內涵,以及如何將其落實為協助受淨零轉型影響勞工的政策。公正轉型不只是協助勞工找到新工作,也包括在尊重人權與尊嚴勞動的前提下,讓受影響勞工參與政策討論,並透過就業、訓練、所得保障及勞動權益措施,降低轉型造成的衝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所列公正轉型定義,係本題作答核心;答題可援引既有勞動法制與就業服務措施說明政策方向。
解題方法
可依「參與決策—提升轉職能力—維持就業與所得—保障勞動權益」四個面向作答。這樣安排能涵蓋轉型前的預防、轉型中的安定,以及轉型後的再就業,不會將公正轉型狹隘化為單一職業訓練政策。
申論作答
一、建立勞工參與及社會對話機制
淨零政策可能使高碳排產業、特定職務或地區面臨裁撤、縮編與技能需求改變。政府在研擬產業轉型、能源政策及區域發展方案時,應及早盤點受影響產業、職業與勞工,並透過勞資協商、工會參與、座談及公聽等方式,使勞工能取得充分資訊、表達意見並參與決策。
社會對話也應涵蓋地方政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並特別注意高齡勞工、低薪勞工、非典型勞工及偏遠地區勞工等較難轉職者。如此才能讓轉型政策回應實際就業需求,避免勞工在政策完成後才承受失業或減薪結果。
二、提供轉職訓練與職能提升
政府應依產業及職務變化,進行勞動力需求預測與技能落差分析,並據以規劃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轉職訓練。訓練內容除綠能產業所需專業技能外,也應包括節能、設備更新、低碳製程及其他跨產業可運用的職能。
訓練應結合企業實際職缺與新興產業需求,並提供職涯諮詢、技能檢定或證照銜接,提升訓練後就業的可能性。對轉型過程中仍在職的勞工,可鼓勵雇主辦理在職訓練;對已失業或預計受裁員影響者,則應提供職前訓練及轉職所需支持。
三、強化就業媒合與轉職服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整合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及就業諮詢,提供個別化服務。依勞工原有經驗、技能、所在地及家庭照顧需求,協助其尋找適合職缺、規劃轉職路徑,並追蹤訓練後的就業情形。
第 三 題25 分
新冠病毒(COVID-19)流行期間,許多企業採用在家工作(working from home)型態,以兼顧公共衛生防疫與企業持續營運之需求。疫情結束後,許多企業停止採用,另有許多企業繼續採用在家工作型態。
試從勞雇雙方與公共利益的角度,列舉在家工作型態的利弊得失,並析論企業未來是否採用在家工作型態的可能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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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居家工作」作為彈性工作安排,對勞工、雇主及公共利益造成的多面影響,並要求依工作性質、管理條件及社會效益,判斷疫情後的採用趨勢。
居家工作係指勞工在住家等非雇主指定的辦公場所,運用資訊通信科技完成工作。它是工作場所與管理方式的調整,勞動契約關係並不因此消失;勞工的工資、工時、休息、職業安全衛生及個人資料等權益,仍須依法處理。
法制方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居家工作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另有《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供雇主辨識風險、評估工作環境及採取必要措施。該指引屬參考指引,不能取代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採「利害關係人分析」:分別列出勞工、雇主及公共利益的收益與成本,再以工作是否適合遠距、管理能力、成本效益、勞工需求及公共風險韌性,推論疫情後的採用型態。作答時須同時呈現正反面,避免把居家工作一概視為效率提升或勞動條件惡化。
勞雇雙方與公共利益的利弊得失
一、對勞工
- **利益:**省下通勤時間與交通成本,減少通勤疲勞;增加時間與地點彈性,有助照顧家庭、兼顧工作與生活;工作地點不受住家附近職缺限制,身心障礙者、照顧者或居住偏遠者較容易參與勞動市場。
- **不利:**工作與生活界線模糊,易延長工時、產生「隨時待命」壓力;缺少同事互動及職場支持,可能增加孤立感並降低團隊歸屬;住家空間、網路、設備及安靜程度不一,可能造成工作條件落差;雇主透過數位工具管理時,亦有隱私及個人資料遭過度蒐集的風險。
二、對雇主
- **利益:**減少辦公室租金、水電及相關管理成本;可擴大招募範圍,提升人才留任及雇主吸引力;在疫情、天災或交通中斷時,維持營運的能力較強。
- **不利:**需要投入資訊設備、資安、遠距協作工具及員工訓練;主管較難即時掌握工作進度、協調團隊與培養新人,績效管理需由出勤監督轉向成果管理;
第 四 題25 分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勞動契約」為:「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何謂「從屬性」?有哪些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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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的「勞動契約」定義,以及判斷勞雇關係的核心標準——從屬性。勞動契約的重點不在契約名稱,而在勞務提供者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受他人指揮、監督,並納入其事業組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目前仍以「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定義勞動契約;未涉及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從三種從屬性說明具體內容
依實務見解及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可從人格、經濟及組織三個面向說明。判斷時應依個案事實與契約實際履行情形綜合觀察,不能只看契約名稱,也不以單一特徵作為唯一標準。
一、人格從屬性
勞務提供者在工作上受雇主指揮、監督或管理,主要表現在:
- 工作指揮與監督:雇主決定工作內容、方法、流程或標準,並得檢查工作成果。
- 工作時間與場所受拘束:須遵守排班、出勤、請假、工作地點等規則。
- 服從工作規則及懲戒:須遵守雇主訂定的工作規則;違反義務時,可能受警告、考核或其他懲處。
- 勞務通常須親自提供:原則上不能任意找第三人代替履行。
人格從屬性的核心,是雇主對勞務提供者具有相當的指揮監督權,勞務提供者不能完全自行決定工作方式。
二、經濟從屬性
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及成果,受雇主的經濟安排支配,且通常不以獨立經營者的地位承擔經營風險,具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