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性騷擾包含哪些情形?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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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的性騷擾定義。作答時應先寫出兩種基本類型:敵意工作環境型與交換條件型;再補充權勢性騷擾及法律明定視為性騷擾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性別平等工作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相關條文自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修法增訂權勢性騷擾及部分視為性騷擾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先分辨行為是否屬於職場性騷擾的兩種基本類型,再檢查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權勢關係,以及法律另列的視為性騷擾情形。判斷時,不能只看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也要綜合事件背景、工作環境、雙方關係、行為人言詞及行為、相對人認知等因素。
性騷擾的情形
一、敵意工作環境型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並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例如,主管、同事或客戶反覆對受僱者說性暗示言詞、展示色情圖片或有不受歡迎的性意味肢體接觸,使其感到受冒犯,並影響工作或尊嚴,即可能構成此類性騷擾。條文所稱「任何人」,不以雇主或主管為限。
二、交換條件型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並以此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工作條件的交換條件。
第 二 題25 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仲裁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一。試問仲裁之優點、進行方式與效力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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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仲裁制度,答題須依序說明仲裁的優點、申請與審理方式,以及仲裁結果的法律效力。仲裁是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就勞資爭議作成判斷;程序中雙方也可以和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為準。該法第 25 條以下規定仲裁程序,第 37 條規定仲裁判斷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掌握仲裁與調解、訴訟的差異:調解以促成雙方合意為主;仲裁則是在符合申請條件後,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審理並作成判斷。再區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因兩者仲裁判斷的效力不同,是本題最重要的法條重點。
仲裁的優點
一、迅速、簡便:相較法院訴訟,仲裁程序較簡便,通常能較快處理爭議。
二、費用較低: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仲裁不須繳納仲裁費用,減輕當事人負擔。
三、專業處理:仲裁人或仲裁委員由具備專業背景者擔任,有助於理解勞動法令、勞資關係及爭議實務。
四、保密與便利:仲裁屬訴訟外紛爭處理途徑,具有保密、便利等特性,可減少公開訴訟對勞資關係及當事人的影響。
五、具有一定法律拘束力:仲裁判斷並非單純建議;依爭議性質,可能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或成為當事人間的契約。
仲裁的申請與進行方式
一、申請交付仲裁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通常有下列途徑:
- 雙方合意申請:勞資雙方書面同意不經調解,或經調解不成立後,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 特定調整事項爭議由一方申請:屬於依法不得罷工的勞工,或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特定事業,其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得依法申請交付仲裁。
申請時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依情形檢附調解紀錄或雙方同意不經調解的文件;一方申請的案件,亦須提出符合單方申請規定的證明文件。
二、仲裁人的選任與審理
仲裁可採下列兩種方式: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勞動市場屢生「假承攬、真派遣」之弊端,故勞動部特於 109 年訂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依該原則之規定,勞動派遣關係與勞務承攬關係之區別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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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勞動部 109 年 1 月 17 日訂定)的實質認定標準,核心在於判斷:誰實際指揮監督勞工,以及誰自主完成工作並承擔工作風險。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7 款,勞動派遣是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使其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的三方關係。勞務承攬則是承攬事業單位承諾完成一定工作,並由承攬事業單位自行管理所僱勞工、自主完成工作及承擔工作風險。
**認定不受契約名稱拘束。**即使契約寫成「承攬」,仍應依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指揮監督管理程度實質認定。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三步:
- 先說明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的基本結構。
- 以「指揮監督管理」比較誰決定勞工如何提供勞務。
- 再以「工作風險」比較承攬事業單位是否真正承擔完成工作的成本、成果及法律責任。
指導原則列出的因素,須就個案整體綜合判斷;具備全部或一部相關要素,且足認承攬事業單位並非自主完成工作時,實質上應認為是勞動派遣。
派遣與承攬的區別
一、勞動派遣關係
勞動派遣具有三方關係:
-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成立勞動契約,由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勞工。
- 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成立要派契約,由派遣事業單位安排勞工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
- 要派單位與派遣勞工:通常沒有直接勞動契約,但勞工在提供勞務時,實際接受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
其關鍵特徵是:派遣事業單位提供的是勞工人力,要派單位實際使用並管理勞工的勞務過程。
二、勞務承攬關係
勞務承攬是定作人與承攬事業單位間的契約關係。承攬事業單位應:
- 自主完成承攬工作;
- 自行指揮監督管理其所僱勞工;
- 自行負擔完成承攬工作所生風險。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成果符合契約約定,也可以進行必要的成果驗收或品質管理;但若其實際管理承攬勞工的工作過程,承攬事業單位便可能未自主完成工作。
指導原則的具體判斷因素
一、定作人是否實際指揮監督勞工
第 四 題25 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及自願投保對象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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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投保與第 8 條的自願投保。勞工保險以在職勞工為主要保障對象,原則上符合第 6 條者應由投保單位辦理加保;第 8 條則使特定未納入強制投保範圍的人員,得準用條例參加保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勞工保險條例後續已有修正,作答本題仍依 113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兩項判斷:
- **強制投保:**年齡及身分是否符合第 6 條所列類別;其中一般事業單位常以僱用勞工是否達 5 人為分界。
- **自願投保:**是否屬第 8 條列舉的人員,尤其要區分「未滿 5 人」與「5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
強制投保者應由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作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自願投保者則是「得」準用條例參加。
強制投保對象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且屬下列各款的勞工,應以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
-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的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以及交通、公用事業員工。
-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
-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的員工。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者。
- 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的甲類會員。
另有兩項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