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關於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違憲並失效,請試述勞動部針對本條之規定擬修正之重點並評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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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勞動政策動態為準(現行法《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立法院尚未完成三讀修正,條文仍維持釋字 807 號宣告失效後之狀態,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勞動部修法草案重點為準)。

本題核心測驗重點包含:

  1.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核心意旨:原《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以性別作為禁止夜間工作之差別待遇標準,流於性別角色刻板印象,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之男女平等原則,且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實質架空個別女性勞工自主意願,過度侵害工作權,故宣告自解釋公布之日(110 年 8 月 20 日)起立即失效。
  2. 夜間工作法制真空與修法必要性:失效後,原但書中保障女性之「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以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一併失效,導致男女勞工均得從事夜間工作且無特別配套,形成勞動保護真空。
  3. 勞動部擬修正重點(修法草案架構):遵循去性別化原則、強化夜間安全與健康照護、兼顧個別勞工自主與特殊健康狀況。
  4. 國際勞動標準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第 171 號《夜間工作公約》(Night Work Convention, 1990)之規範精神——由過去之「原則禁止(性別保護)」轉型為「全面性健康與安全照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令修訂與政策評析」申論題型,答題結構應採取「三段論法+政策法理批判」:

  1. 破題背景說明:精要點出釋字第 807 號違憲失效之核心理由,以及隨之而來的「保護法規真空」危機,作為勞動部修法之正當性基礎。
  2. 臚列修法重點(核心論述):系統化歸納勞動部草案四大面向(對象去性別化、夜間工作同意程序、雇主安全與照護責任、正當事由拒絕權與母性保護),展現對勞工行政最新修法動態的掌握。
  3. 深度評析(得分關鍵):區分「肯定面向(契合性別平權、接軌國際標準)」與「檢討面向(集體協商權弱化、個別同意之實質不對等、拒絕權之認定與落實成本)」,展現宏觀的勞工政策反思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申述題,無選擇題選項設計。 考生作答時應將子題拆解為兩大區塊:

  1. 第一子題「勞動部針對本條之規定擬修正之重點」:切入點為法令實質內容之變更,條列式呈現修法骨幹。
  2. 第二子題「評析」:切入點為法理正當性、性別主流化、勞工健康權保障及實務執行難題之批判。

解題技巧

  1. 避免落入單純抄寫解釋文的陷阱:題目問的是「勞動部擬修正之重點並評析之」,非單純考釋字 807 號內容。釋字內容僅作為前言破題,篇幅不宜超過整體五分之一。
  2. 善用國際公約拉高答題格局:主動提及 ILO 第 171 號《夜間工作公約》,指出世界各國對夜間工作早已從「禁止婦女夜間工作(ILO 第 89 號公約)」走向「不分性別之健康安全保障」,能大幅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3. 評析需正反俱呈:切忌全面吹捧草案或全盤否定。肯定其符合性別平等與保障廣義勞工安全之餘,務必點出在台灣勞資權力嚴重不對等的職場中,「個別勞工同意」與「正當事由拒絕」是否流於形式。

【答案】

壹、前言:釋字第 807 號解釋意旨與修法背景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指出,《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原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預設女性夜間工作將危害其人身安全或破壞家庭生活,深化男女性別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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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近年有數起備受矚目之罷工事件並引發許多爭議與討論,關於罷工糾察行為之概念、功能、手段與界限等之判斷為何?請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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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測驗重點為集體勞動法中「爭議權」行使的實體配套機制——罷工糾察線(Picket Line)之法律定位與正當性界限。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有重大實質修正,現行法規範完全適用)。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理如下:

  1. 法源依據: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工會依前項規定宣告罷工,得在雇主之營業處所緊臨之公眾通行場所設置罷工糾察線,以勸導、說明、發放傳單或其他相當方式,宣傳罷工之目的或爭取支持。但不得對非工會會員施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正當爭議行為之民事與刑事免責權(阻卻違法事由)。
  1. 憲法與學理基礎:
  • 憲法保障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與雇主財產權、一般公眾通行自由、不參加罷工勞工之工作權間的法益衡量。
  • 爭議行為正當性四要件(主體、目的、程序、手段)在「附屬爭議行為(糾察行為)」上的具體化審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理與法條結合型申論題,命題核心直接切中近年數起重大航空業罷工(如華航機師、長榮空服員罷工)所引發的實務爭議。切入點應採取**「體系化四分法」**,嚴格依據題幹要求的四項要素鋪陳:

  1. 概念(定性):引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界定罷工糾察之法律性質為「罷工之附屬或輔助性爭議行為」,旨在防止雇主瓦解罷工。
  2. 功能(效用):分為「對內(內部團結、阻絕替代勞動力)」與「對外(爭取公眾支持、對第三人施壓)」雙重面向論述。
  3. 手段(方式):說明法定的和平說服手段,並切入學理與實務對於「消極實力阻止」之容許程度。
  4. 界限(正當性判定):從主體、地點、手段(比例原則與禁止暴力脅迫)、法益衝突(如安全維護動線)逐層檢驗合法界限,並指出逾越界限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應考時須注意各子題配分平均,切勿在「概念」耗費過多篇幅,而忽略實務爭議最大的「手段」與「界限」論述。答題必須對應題旨之四大要素:

  • 概念:須精確指出其為爭議行為之一環,非單純集會遊行。
  • 功能:須兼顧對內(封鎖力)與對外(社會溝通)。
  • 手段:須點出法條明文(說明、勸導、文宣)與未明文但容許之相當實力展示。
  • 界限:須分層剖析地點限制、手段限制(禁止侵害人身與自由)與外部法益之衡平。

解題技巧

  1. 法條關鍵字精確提取:第 54 條第 2 項的「營業處所緊臨之公眾通行場所」、「勸導、說明、發放傳單或其他相當方式」、「不得對非工會會員施以暴力、脅迫」為評分之絕對關鍵字,必須準確寫出。
  2. 實務爭議對照:答題時適度帶入「設置罷工棚是否阻斷通行」、「扣留/收取員工證與護照是否構成強制罪」等實務焦點背後的法理,能大幅提升答題深度。
  3. 法律效果收尾:探討界限後,務必連結至《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的免責效果,說明「正當界限內享有阻卻違法,逾越界限則承擔民刑事責任」,使法律邏輯完整閉合。

【答案】

一、罷工糾察行為之概念

(一) 意義與法律定性 罷工糾察行為(Picketing),係指工會於合法宣告罷工後,為貫徹罷工目的、維持罷工實效,由工會或其指派之會員於雇主營業處所或其緊臨處所設置「罷工糾察線」(Picket Line),進行言論宣傳、勸導及一定程度之實力展示,以呼籲公眾支援並阻止替代勞動力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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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 111 年 5 月 1 日開始施行,關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之政策決定與事務執行之業務分工,主要由哪些單位負責?本法關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之重大政策與規範特色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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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四章「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第 62 條至第 82 條)之行政組織分工與立法創新機制。

命題重點在於檢視考生是否理解台灣職業災害保障制度從過往「重補償、輕預防、忽視重建」的舊制(《勞工保險條例》職災篇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轉型為「預防、補償、重建三位一體」新體制後,在行政機關、專責法人、地方政府與認可機構之間的權責劃分,以及在財務法制化、機構專責化、服務主動化、重返職場機制等層面的具體規範特色。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標準的「雙子問」申論題型,答題架構應採二階段演繹法:

  1. 第一子問(業務分工):依現代行政法學之「政策決定」與「事務執行」二分架構,將各權責機關明確歸位:
  • 政策決定: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實質業務由職業安全衛生署主責)為主。
  • 事務執行:分別就「統籌專責法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業網絡(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與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在地主動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管理員)」及「保險與通報協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逐層釐清權責。
  1. 第二子問(政策與規範特色):依「制度面」、「財務面」、「組織面」、「服務機制面」展開論述,對比舊法缺漏,點出本法如何透過保費法定提撥、設立專責法人、主動個案服務、職能復健津貼與雇主復工輔導補助等機制,達成促進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終極目標。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高考試題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供逐一分析。考生應注意題旨中包含「業務分工」與「政策規範特色」兩大子題,各自涵蓋組織法與作用法之考點,作答時兩部分配分約各占 50%50\%,切忌厚此薄彼。


解題技巧

  1. 名詞精準定位:
  • 「政策決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事務統籌執行」=依本法第 62 條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切勿誤寫為勞工保險局,勞保局主責保險加保與給付核定)。
  • 「專業醫療與復能執行」=依本法第 73 條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與「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 「第一線主動關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專人(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CM)。
  1. 特色論述採「體系關鍵字」串聯: 記憶口訣:「穩經費、設法人、布網絡、主動連、促復工」。
  • 穩經費:法定提撥保費 10%∼20%10\% \sim 20\%,專款專用。
  • 設法人:重建中心法人化,累積專業能量。
  • 布網絡:認可專責醫院與機構,提供整合性醫療與職能復能。
  • 主動連:通報銜接地方個管員(CM),由被動申請轉為主動介入。
  • 促復工:發給職能復健津貼,補助雇主輔助設施與職務再設計,保障原工或合適工作恢復。

【答案】

一、職災預防及重建之政策決定與事務執行業務分工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之規定,職災預防及重建體系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政策決定主體: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1. 法規研擬與政策方針擬定:由勞動部(實質幕僚為職業安全衛生署)主責,負責全國性職災預防及重建之法規制定、預算編列、政策綱領規劃及績效考核。
  2. 認可與監督管理:負責訂定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與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標準、審查程序與評鑑管理,並監督公捐法人之營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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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基本工資之調整與運作有哪些問題?請以現行之規範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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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法源依據與制度定位:本題評析我國基本工資之法制架構與實務運作缺陷。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規範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3 項,以及依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12 年 12 月制定公布《最低工資法》,並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取代原有之審議辦法)。
  2. 國際勞動標準:國際勞工組織(ILO)第 131 號《設定最低工資公約》(Minimum Wage Fixing Convention, 1970),揭櫫最低工資應兼顧「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需要」與「經濟因素(包括經濟發展、生產力水準)」兩大基本原則。
  3. 基本工資功能:維持邊際弱勢勞工及其扶養眷屬之實質購買力與基本尊嚴生活,並防杜雇主以不合理之低薪削價競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法制評析與政策檢討型」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以規範為軸心,剖析實務困境」,避免流於情緒性的政治批評,而應依循法律邏輯逐層開展:

  1. 破題:點出民國 111 年時我國基本工資規範層級偏低之本質,並引介法規範架構(《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與《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2. 本論(核心問題分析):採取「四維度剖析法」,分別從:
  • 法制位階(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
  • 審議參採指標(欠缺強制連動與明確權重,淪為喊價協商)
  • 審議組織與幕僚研究機制(缺乏客觀數據支撐與獨立研究機制)
  • 核定與救濟程序(行政院核定權之政治干預風險與法律效果欠缺)
  1. 結尾:點出提升法制位階(制定專法)之必要性,使整體論述首尾連貫。

解題技巧

  1. 掌握法條條號與歷史實例:論述「行政院核定機制」時,舉民國 101 年行政院「緩議/凍漲」基本工資之爭議,即可展現對勞工行政歷史脈絡的熟稔度。
  2. 指標分類概念:在檢討《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 7 條時,點出其「羅列多項指標卻未區分『應採』與『得採』」,是閱卷老師最期待看到的得分關鍵字。
  3. 區分時空法制:考試作答以題目的時空規範為準,最後可簡明點出立法方向(如最低工資立法),展現與時俱進的前瞻視野。

【答案】

壹、前言

基本工資係國家為落實《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及第 153 條勞工保護政策,確保邊際弱勢勞工滿足其自身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之法定勞動條件底線。命題當時我國基本工資調整機制,主要繫於《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及授權命令《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惟該套規範在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上存在諸多結構性缺陷,亟待檢討。


貳、現行規範下基本工資之調整與運作問題分析

以民國 111 年現行規範檢視,我國基本工資之調整與運作主要存在下列四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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