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勞工事務跨國合作是區域經濟整合的重要環節,特別是自由貿易協定中要求締約國具體落實協定中各項勞工和就業保護內容。請說明協定中常見的締約國間跨國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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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由貿易協定(FTA)如何納入勞工保護,以及締約國違反相關承諾時,協定能否透過爭端解決程序要求其履行。作答可依「是否設有可執行的勞工標準,以及違反時如何救濟」區分三種模式。
這三種模式不是勞工合作活動的種類,而是 FTA 勞工條款的規範與執行強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協定實務為準;本題不涉及特定國內法條。
解題方法
先比較協定對締約國提出的義務強度,再說明違反義務後是否能啟動爭端解決,以及可採取何種救濟。三種模式由弱至強排列如下:
一、不設可執行的勞工標準
協定僅以原則或宣示方式表達勞工保護目標,未把勞工標準納入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義務。因此,締約國未落實相關原則時,另一方通常不能依協定中的勞工爭端程序要求其履行。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北美勞工合作協定》(NAALC)常被視為此類模式的代表。這種安排仍可促進勞工事務合作與交流,但執行力較弱。
二、要求締約國執行本國勞動法規
協定不另行創設一套新的共同勞工標準,而是要求締約國有效執行本國既有的勞動法規,常稱為「執行本國法律」條款(enforce-your-own provision)。
第 二 題25 分
新型冠狀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全球經濟和勞動市場。請問我國採取哪些勞動市場政策緩解勞工就業和失業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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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運用勞動市場政策,減輕疫情對「在職勞工、失業者及求職者」的衝擊。答題時可依政策目的分為三類:穩定既有僱用、創造就業並促進再就業、維持受衝擊勞工的基本生活。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當時政策兼用就業安定、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生活補貼及保險費緩繳等工具。
解題方法
先辨認疫情衝擊造成的問題:企業營運受阻,可能減班休息或裁員;勞工因而減薪或失業;應屆畢業青年及弱勢勞工求職也更加困難。再依「保住工作、增加工作機會、支應生活」整理措施,並舉出各項計畫及其作用。
答題重點
一、穩定在職勞工與維持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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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再出發計畫:鼓勵事業單位在減班休息期間安排員工參加訓練,政府補助訓練費用及訓練津貼。使勞工利用工作時間減少期間提升技能,企業則可保留人才,降低裁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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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就業計畫: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因而薪資減少的勞工,依規定補貼部分薪資差額,降低所得減少對生活的衝擊,並協助維持僱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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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力與職場支持措施:透過補助企業辦理訓練、改善職場環境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協助企業因應疫情、維護勞工安全健康與就業穩定。
二、創造工作機會與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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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機關及相關單位提供短期工作機會,協助受疫情影響而失業或收入減少者投入工作,增加所得並維持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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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以協助青年投入就業、培養專長及鼓勵企業僱用為方向,提供求職、訓練及僱用相關措施,降低疫情期間青年初次尋職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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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與擴大徵才: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求職登記、職缺推介、就業媒合及徵才活動,協助失業者儘速找到工作,並促進產業人力需求與求職者接軌。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對外籍勞工權益維護極為重視。請舉出五項外籍勞工權益保障在勞工行政上的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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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行政如何把「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落實為可執行的制度與服務。作答要涵蓋聘僱仲介管理、終止聘僱程序、平等與反歧視、人身安全,以及申訴與支持服務等面向。
外籍勞工受聘在臺工作,原則上應依法保障其勞動及人格權益;行政機關則透過法規管理、地方政府查處、諮詢申訴及安置協助,防止仲介剝削、雇主不當遣返或其他侵害。
解題方法
以「工作歷程」和「權益風險」作為切入點:從招募聘僱階段的仲介管理,到在職期間的解約、歧視及人身安全,再到申訴、法律扶助與轉換雇主等救濟服務,列出五項具體措施。每項須說明行政作為如何保護權益,避免只寫抽象口號。
本題不是選擇題,無選項分析。
五項具體作為
一、加強仲介業者管理,降低不當收費與剝削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管理仲介業者,透過許可、查核及違規處理,督促其依法辦理招募、聘僱及服務。並規範仲介向移工收取費用的項目與標準,避免以仲介費或其他名目收取不當款項。
二、建立合意終止聘僱關係的驗證程序,防止任意遣返
依當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雇主於聘僱期間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時,應依規定至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驗證,以確認雙方終止契約的真意。雇主日後申請遞補移工時,須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未符合程序者,不予許可。此措施可降低雇主片面解約或以解約迫使移工離境的風險。
三、禁止歧視及強迫行為,維護平等與人格尊嚴
第 四 題25 分
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的單獨立法是當前政府的政策。勞動部也曾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公告廣徵意見。請問為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要單獨立法?並請舉出四個立法規劃重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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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災害保障制度的單獨立法理由及民國 108 年預告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規劃方向。作答應從現行制度的限制切入,再說明專法如何把職災的預防、補償與重建納入完整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草案為準。**當時職業災害保險規定主要在《勞工保險條例》,職災預防及重建措施則另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
解題方法
依「現制問題 → 單獨立法目的 → 四項規劃方向」作答。先指出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目的不同,合併規範使職災保障難以獨立調整;再說明將職災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災保護措施,可使保障範圍、給付與相關服務得以一併規劃。
為何要單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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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目的不同,制度需要分別規劃:**勞工保險兼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者保障風險及政策目的不同。職災保險與普通事故保險合併規範,受整體制度衡平及財務等因素影響,難以只針對職災需求調整納保範圍及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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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職災補償保障:**職災發生後,應透過保險給付及時支援勞工與家屬,並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降低事故造成的經濟衝擊與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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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分散規定與資源:**職災保險原由《勞工保險條例》規範,職災勞工的保護措施另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單獨立法並整合相關制度,有助於使保障與協助更完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