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誤判(miscalculation)」是英國經濟學者 John Hicks(1963)提出的一個論說。他的理論探討中認為,誤判是造成罷工的一個重大原因,因為勞資雙方談判薪資時,可能誤判對方可供協議的範圍區間,因此造成罷工。
請問 Hicks 的「誤判」論說是否可以用來解釋長榮空服員罷工的決定?為何?除了誤判以外,還有其他原因會導致罷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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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icks 的「誤判論」(miscalculation theory),以及如何把勞資關係理論運用到具體罷工事件。這是理論分析題,沒有計算公式,也不以特定法條作答。
Hicks 認為,罷工可能源自勞資雙方對彼此談判立場的誤判。雙方各自估計對方願意接受的條件,並據此判斷是否值得繼續協商;若勞方高估資方願意讓步的程度,或資方低估勞方堅持訴求的意志,雙方就可能錯過原本可以達成協議的範圍,進而發生罷工。罷工造成的成本與持續過程中的資訊揭露,則可能促使雙方重新評估立場,最後回到協議。
因此,Hicks 理論將罷工視為談判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錯誤判斷,並非主張所有罷工都是誤判造成。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 Hicks 理論的因果機制,再檢視長榮空服員罷工前後的談判過程,判斷是否存在雙方對彼此底線、讓步意願或罷工承受能力的錯估。最後補充其他可能導致罷工的因素,避免把複雜的勞資爭議簡化成單一原因。
判斷重點不是「罷工後雙方有沒有協議」,而是罷工是否能合理解釋為:雙方在罷工前錯估了對方的談判立場,罷工發生後才透過成本與資訊修正判斷。
Hicks 理論與長榮空服員罷工
可以用來解釋,但不足以單獨解釋整起罷工。
2019 年長榮空服員罷工前,工會與資方已經歷多次團體協商,並曾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罷工前的協商仍因訴求與資方回應沒有共識而破局。罷工開始後,工會也曾調整部分訴求,雙方最後再經協商達成協議。這些過程可以放進 Hicks 的分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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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對談判範圍的誤判:工會可能高估資方接受部分訴求的意願,資方也可能低估工會對訴求的重視程度與持續罷工的決心。若雙方對對方底線的估計不同,就可能無法在罷工前找到可接受的協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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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可能促使雙方修正判斷:罷工帶來營運、旅客與勞工等方面的成本,也使雙方承受更直接的協商壓力。罷工期間工會調整部分訴求,雙方後續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顯示談判立場可能隨資訊與成本變化而調整。
第 二 題25 分
80 年代有學者引據西方學者提出的理論,分析臺灣勞動關係是所謂的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體系。試從臺灣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過程,以及勞資雙方組織在實際勞動關係運作中之角色,探討究竟此一論述是否成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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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評析「臺灣勞動關係屬於國家統合主義」的說法,不能只列出威權時期政府管制工會的事實;須進一步檢視政治、經濟與社會條件,以及勞資組織在勞動關係中的實際功能,判斷這個概念能解釋到什麼程度。
統合主義(corporatism)是國家與社會利益團體之間的一種代表制度。依常見的理論定義,其特徵包括:利益團體數目有限、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與層級性;國家承認或許可少數團體代表特定職業或利益;團體間的代表權並非自由競爭;國家則以承認代表資格、提供制度參與管道為交換,控制團體的領導人產生、組織活動與利益表達。
「國家統合主義」指國家掌握統合過程的主導權,將勞工及雇主組織納入國家設定的制度中,使其代表功能受到國家監督或限制。它不同於由自主工會與雇主團體透過制度化協商共同形成政策的社會統合主義。
解題方法
可依序採取三個步驟:
- 先交代理論判準:說明國家是否壟斷利益代表管道、是否控制組織的成立與活動,以及勞資團體是否具有實質自主性。
- 再分析歷史條件:檢視威權政治、國家主導的經濟發展,以及工人階級與民間組織的形成狀況,說明國家何以能掌握勞動組織。
- 最後評估實際運作並提出限縮:分析工會、雇主團體在勞動關係中的作用,並指出「國家統合主義」能解釋之處與其不足,形成有條件的結論。
一、臺灣政治發展:威權體制下的組織控制
戒嚴時期,國民黨政權透過黨國體制、戒嚴法令與反共政治,限制政治反對力量及獨立社會組織的發展。勞工組織並非在完全自由競爭下形成:工會的成立、組織層級、活動與領導人均受法制及行政體系規範,具全國代表性的工會組織長期由官方認可的體系主導。
在此制度中,工會被納入國家管理勞工與維持社會秩序的架構。工會仍可處理會員福利、勞資爭議及工作場所問題,但其組織自主性與政治動員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就「國家主導、限制自主代表管道」這項判準而言,威權時期的臺灣確有國家統合主義的明顯特徵。
二、臺灣經濟發展:國家以經濟成長和秩序為優先
戰後臺灣採取以出口導向工業化為核心的發展策略,國家在產業政策、資源配置及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工業化創造大量受僱勞工,但發展政策重視生產、出口競爭力與社會穩定,勞工組織的議價及抗爭能力受到約束。
在這種發展模式下,國家一方面介入勞動法令與勞動行政,處理工資、工時及勞資爭議;另一方面,勞工團體參與政策制定和集體協商的能力有限。國家對勞工利益的管理,較常透過行政制度和法令介入,而非由自主的勞資團體透過穩定協商共同決定。這使「國家統合」的分析適用於說明國家如何掌握勞動關係制度。
三、社會發展:工會代表性與自主性有限
威權時期的工人階級雖隨工業化逐漸擴大,工會卻受到組織規範與政治控制,難以成為能獨立代表勞工、向國家與雇主施壓的自主力量。工會在實際運作上,常扮演會員福利、勞資爭議協調及政策傳達等角色;其集體協商與集體行動功能相對有限。
第 三 題25 分
勞資集體協商過程中,學者提出所謂整合性協商(integrative bargaining)之概念(Walton & McKersie, 1958),在實務上發展出所謂「以利益為基礎的協商」(interest-based bargaining)模式。
請問此一模式的主要意涵是什麼?有何特性?並就勞資集體協商時所謂之立場(position)與利益(interest)之內涵做比較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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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alton 與 McKersie 所提出的整合性協商,以及其在實務上發展出的「以利益為基礎的協商」(interest-based bargaining, IBB)。重點是理解:協商雙方不只是在既定方案上爭取較多或較少,而是先探究各自立場背後的實際需求,再共同尋找能兼顧雙方需求的方案。
整合性協商不是要求勞資雙方放棄自身利益,也不是保證一定達成協議;它強調以問題解決的態度,擴大可供選擇的方案空間,增加達成互利結果的機會。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三層:
- 先說明 IBB 的意涵:聚焦於協商議題與雙方利益,而非固守既定要求。
- 接著整理其主要特性:共同界定問題、分享資訊、提出多種方案、以客觀標準評估,並維持合作溝通。
- 最後比較 position 與 interest,說明二者分別是「提出的要求」與「要求背後的理由或需求」,並以集體協商情境舉例。
題目屬理論申論,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核心在於概念界定、特性說明及比較分析。
以利益為基礎的協商之意涵與特性
一、主要意涵
以利益為基礎的協商,是勞資雙方將共同面對的問題作為協商焦點,先辨認各自真正關切的需求,再共同產生、評估並選擇可行方案。協商者不把對方視為必須擊敗的敵手,而是與對方共同處理問題的合作夥伴。
例如,勞方提出「調高夜班津貼」是立場;其背後可能是補償夜間工作對健康與家庭生活造成的負擔。資方若受人事成本限制,雙方可進一步討論排班改善、增加休息時間、提供交通或健康措施等方案。這些方案是否可行,仍須視雙方利益與實際條件而定。
二、主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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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利益與問題,而非固守立場 雙方探究要求背後的需求、顧慮及目標,避免協商只剩下對數字或方案的拉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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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界定問題 將爭議轉化為雙方都需要處理的問題,例如「如何改善夜間工作條件並維持營運」,而不是只問「津貼要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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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擴大選項,再作選擇 鼓勵提出多種可能方案,避免過早鎖定單一方案。不同利益可以透過不同安排加以滿足,不必只在原先要求上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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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與交換資訊 雙方提供理解問題所需的資訊,例如成本、工作負荷、排班情況及勞工需求,以利辨認問題與評估方案。資訊交換仍應以協商需要及雙方可接受的範圍為限。
第 四 題25 分
越南政府今年初修改勞動法令,將原本單元工會組織結構調整為多元工會組織結構;越南國會最近又通過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動標準,特別是與強迫勞動及童工禁止相關之勞動標準。
請問,越南政府大幅度改變原有勞資關係政策之目的為何?當我國雇主倡議所謂外勞與基本工資應該脫鉤時,政府勞政部門應如何說服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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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相連的勞資關係議題:一是國際勞動標準如何影響一國的勞動政策與經貿發展;二是移工是否應與本國勞工適用相同基本工資,涉及國民待遇、勞動權益及企業競爭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政策脈絡為準。越南於 2019 年通過新《勞動法典》,允許企業層級的勞工代表組織不必隸屬越南勞動總聯合會,並於 2020 年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第 105 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新法典於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童工議題則涉及國際勞工組織第 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等標準。題幹提到的「今年初修改」,宜理解為越南推動勞動法制改革的政策背景。
國際勞工組織所稱核心勞動標準,涵蓋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消除強迫勞動、廢除童工及消除就業歧視等基本原則。落實這些標準除了保障勞工,也有助一國參與國際貿易與全球供應鏈。
解題方法
作答宜分成兩段:先說明越南改革的國際經貿目的,再以相同的國際勞動標準視角,提出政府如何回應雇主要求移工與基本工資脫鉤。
第二段不宜只訴諸道德或權利口號,而應同時說明:差別待遇涉及移工權益與國民待遇,也可能扭曲雇主的用工選擇,並使企業面臨供應鏈及市場風險。
越南改變勞資關係政策的目的
越南改革的核心目的,是使勞動法制逐步接軌國際勞動標準,提升國際經貿整合能力。
第一,允許多元勞工代表組織,有助於擴大勞工結社與集體協商的制度空間,使勞資關係更接近國際勞工組織第 98 號《組織權及集體協商權公約》的精神。
第二,禁止強迫勞動及童工,是落實基本勞動權利的要求,也回應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動標準。
第三,勞動標準已成為國際貿易與跨國企業供應鏈日益重視的條件。若一國未能保障基本勞動權利,企業可能面臨採購限制、訂單流失、商譽受損等不利後果。因此,越南改善勞動法制,是為了維持出口競爭力、吸引投資並深化參與國際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