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資關係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職場霸凌問題受到高度重視,我國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雇主對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之預防與處理義務。

請依據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說明職場霸凌之意涵,並分析雇主應負之申訴及調查責任,以及職場霸凌對勞資關係與組織運作可能產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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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重點包括職場霸凌的法定構成要件、雇主收到申訴或自行知悉事件後的處理義務,以及霸凌對勞資關係和組織績效的影響。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新增第 22 條之 1 至第 22 條之 3,並自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依同法第 22 條之 1,職場霸凌須綜合判斷下列要件:

  1. 發生場域與情境: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2. 行為人及關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3. 行為逾越界線:超出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對待他人。
  4. 結果:致使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5. 例外: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因此,主管的合理指揮監督、工作要求或績效管理,若未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並非當然構成職場霸凌;反之,若以權勢長期羞辱、孤立或不合理刁難,並危害身心健康,則可能符合要件。認定時應考量事件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雙方關係及對勞工身心健康的影響。

解題方法

採「定義與判斷要件—雇主責任—勞資及組織影響」三段式作答。先用法定構成要件界定職場霸凌,再依雇主「收到申訴而知悉」與「以其他方式知悉」兩種情形分別說明義務,最後從個人、勞資關係及組織運作分析影響。這樣能直接回應題目三個要求,並呈現新法的制度重點。

雇主的申訴與調查責任

一、建立預防及申訴制度

雇主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霸凌發生的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 僱用勞工 10 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制度內容應涵蓋防治措施、申訴管道、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利益迴避、懲戒處理等事項;並透過教育訓練與宣導,使勞工知道如何申訴、雇主如何處理。

二、接獲申訴後採取立即有效措施

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事件時,依同法第 22 條之 2,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

  1. 採取措施,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
  2. 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諮詢、協助或保護措施。
  3. 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先予協調,但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4. 依調查結果,對行為人予以適當懲戒或處理。

保護措施應避免讓申訴人承受額外不利益,例如在未徵得其意願或未評估影響前,逕自調動申訴人而加重其負擔。雇主亦應防止申訴人、協助申訴者或參與調查者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對待。

三、雇主自行知悉事件時仍須處理

雇主即使不是因正式申訴而知悉事件,也不能置之不理。應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釐清;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並依其意願提供諮詢、協助及保護措施。

此項義務表明,雇主對職場安全與健康負有積極管理責任,處理的起點不限於收到書面申訴。

四、調查程序應公正、保密並兼顧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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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工會法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建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近年隨著工會組織型態多元化、非典型勞動增加,以及集體勞資爭議案件提升,不當勞動行為問題亦逐漸受到重視。

請依工會法及相關法制,說明「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之意涵與主要類型、保障方式,並分析其對工會發展及勞資關係可能產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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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會法保障勞工「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的制度,以及雇主不當妨礙這些權利時,勞工與工會如何尋求救濟。答題宜依序說明:制度意義、行為類型、救濟方式、對集體勞資關係的影響。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其他受規範主體,以不法或不當方式妨礙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妨礙集體協商,或不當介入工會運作的行為。此制度的重點不只在事後處罰,更在透過快速裁決及救濟命令,排除妨害、回復勞工權益與正常集體勞資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工會法第 35 條、第 45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以下及第 51 條,以及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相關修法如影響法律效果,應以民國 115 年有效條文判斷。

主要類型

一、工會法第 35 條: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列出雇主不得為的行為,可整理為以下類型:

  1. 不利益待遇: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擔任工會職務,參與工會活動,或提出、參與團體協商等工會相關行為,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2. 因協商或爭議活動而為不利處分:不得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參與協商事務或支持、參與合法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益待遇。
  3. 拒絕僱用等行為:不得以勞工曾從事受保障的工會活動等理由,拒絕僱用或作成其他不利處分。
  4. 報復性處分:不得因勞工依法申請裁決、提出證據或提供資料,而對其為不利待遇。
  5. 支配介入:不得以不當方式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例如介入工會選舉、操控工會決策,或以壓力阻止勞工參加工會。

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並規定,雇主違反第 1 項所為的不利益待遇無效。實務判斷會綜合行為時間、雇主言行、處分理由、工會活動及勞工待遇變化等事證,確認處分是否與受保障的工會活動有關。

二、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違反誠信協商義務

雇主及有協商資格的工會,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無故拖延、拒絕提供協商所需資料,或形式上到場卻拒絕實質討論,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協商義務的不當勞動行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個案事實供涵攝,也不是選擇題或計算題,因此不需逐項判斷特定行為是否違法。申論作答可用「定義—類型—保障—影響」四段式:

  1. 先定義制度目的:指出制度在防止雇主以管理或經濟優勢妨礙工會活動,保障勞工集體權利。
  2. 再依法源分類:以工會法第 35 條說明不利益待遇與支配介入,再補充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誠信協商義務。
  3. 接著說明救濟:交代中央主管機關裁決、救濟命令、法院救濟及行政罰等制度功能。
  4. 最後分析影響:分別說明制度對工會發展及勞資關係的正面效果,以及執行不周可能造成的風險。

採此架構可避免只列法條而沒有回答題目要求的「意涵」與「影響」。

保障方式與救濟程序

一、中央主管機關裁決

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或工會因工會法第 35 條所生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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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隨著人工智慧(AI)與大數據技術快速發展,企業(尤其是平台經濟產業)逐漸導入演算法管理制度,以因應數位勞動治理問題。

請說明 AI 與演算法管理之特性,並結合我國相關新法規定,分析其對勞資關係、勞工隱私、工作控制、申訴救濟等勞工權益可能產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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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勞動治理下,AI 與演算法如何改變僱用關係、工作控制及勞工權益保障;作答須兼顧技術特性、勞資權力變化,以及法規對透明、公平、隱私與救濟的回應。

AI係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對明確或隱含目標產生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並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的系統。《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3 條即採此定義。演算法管理則是利用資料與運算規則管理工作者,例如派單、排班、績效評分、報酬計算、工作指示、停權或終止合作。

演算法管理常見特性如下:

  • 資料密集與持續監測:透過定位、接單紀錄、完成時間、顧客評分等資料,持續追蹤工作者活動。
  • 即時、自動化決策:系統可即時分派工作、計算報酬或觸發處置,減少個別主管介入。
  • 不透明與難以解釋:工作者常不清楚系統採用哪些資料、權重與門檻,也難以確認不利決定的原因。
  • 高度個別化及預測性:系統依個人紀錄調整派單、評分或獎懲,可能將過往偏差延續到新的決策。
  • 控制分散但權力集中:平台表面上以程式規則取代主管,實際上仍由平台設定規則、參數與後果;工作者則承受其管理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人工智慧基本法》、《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及《工會法》等。《人工智慧基本法》強調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安全、透明及可解釋、公平、可問責等原則,並要求政府運用 AI 時保障勞工權益;其為基本治理規範,並未直接取代個別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可依「管理特性 → 勞工權益影響 → 法規保障與缺口」三層作答。先指出演算法如何掌握工作資料及工作機會,再依題目指定面向,逐一分析對勞資關係、隱私、控制及申訴救濟的影響,最後連結具體法規。如此可避免只談科技利弊,卻未回答勞動法上的權益問題。

勞資關係與集體權益

平台可透過派單、評分、報酬計算、獎勵門檻及停權機制實質管理工作者。這會使傳統「雇主發布指示、勞工服從指揮」的管理模式,轉化為「平台設定系統規則、工作者依規則爭取工作機會」。工作者即使形式上被稱為承攬人,仍須觀察平台對工作方法、時間、報酬及違規後果的實際控制程度,不能只依契約名稱判斷勞動關係。

演算法也可能加深資訊及議價能力不對等:平台掌握大量工作資料並能調整規則,工作者通常無法得知自己的評分、派單機會或報酬如何形成。若個別工作者無從協商規則,集體協商、工會參與及工作者表意便更重要。《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提供組織與協商基礎;《人工智慧基本法》所揭示的公平、透明及可問責原則,也可作為檢視數位管理制度的治理方向。

勞工隱私與個人資料

平台為派單、導航、計算報酬或處理爭議,可能蒐集定位、工作時間、接單與拒單紀錄、裝置資訊及顧客評價。資料一旦被用於原蒐集目的以外的績效分析、風險評分或停權,工作者即可能遭受過度監控與不利推論,也可能面臨資料外洩、錯誤紀錄或不當揭露風險。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須有合法依據,並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比例要求;告知、資料安全維護及當事人權利亦須受到保障。《人工智慧基本法》進一步要求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並採資料最小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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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全球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與能源轉型政策推動下,各國逐漸調整產業結構與能源政策。但在轉型過程中,部分高碳排產業可能因減碳政策而縮減、轉型或技術升級,導致勞工面臨失業、轉職、技能落差及勞動條件變動等問題。

請說明「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之概念,並結合我國相關法規政策,分析其對勞動問題、勞資關係、職業訓練與社會安全制度可能產生之影響,以及企業與政府可能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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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淨零政策與勞動市場、勞資關係及社會保障之連結。作答須掌握:減碳轉型不能只計算排放與產業成本,也須處理轉型成本如何分配、受影響者如何參與,以及勞工如何獲得工作與生活保障。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11款定義「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的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的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同法第1條將落實公正轉型列為立法目的,第46條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諮詢受影響社群、採取公民參與機制並訂修公正轉型行動方案;主辦機關應整合各部會方案,擬訂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及成果報告。

公正轉型的核心是「盡力不遺落任何人」,同時追求環境永續、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它不代表停止減碳,而是讓轉型過程兼顧參與、就業、勞動權益及風險分擔。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先界定公正轉型,再分別分析其對勞動問題、勞資關係、職業訓練、社會安全制度的影響,最後提出政府與企業的因應措施。每一部分都要呈現「轉型造成的風險」及「降低風險的制度或措施」,並以我國法規政策作連結。

影響分析

一、勞動問題

高碳排產業因減產、退場或技術更新,可能出現裁員、失業、職務內容改變及薪資或工時變動;特定產業聚集地區亦可能面臨就業機會減少、地方經濟衰退。低碳新產業雖創造職缺,但職缺所在區域、技能條件與原有工作未必相同,勞工可能遭遇轉職障礙、技能落差或較不穩定的工作。

若政策及企業僅補助設備轉換,而未安排勞工銜接措施,轉型利益容易由資本或新興產業取得,成本卻集中在原產業勞工及其家庭。因此,評估轉型影響時,應同時考慮就業數量、工作品質、工資、地區差異及弱勢勞工處境。

二、勞資關係

減碳目標可能伴隨製程調整、職務重整、工作地點變更、輪班或工作規則改變,形成勞資爭議。若企業未及早說明轉型計畫、未讓勞工參與,容易造成資訊落差與不信任,並引發對裁員、調職、薪資及職業安全的疑慮。

公正轉型因此要求有實質對話與參與:工會、勞工代表及地方社群應及早參與影響評估和方案設計;企業與勞工可透過團體協商、勞資會議等機制討論轉職安排、訓練期間、工時與薪資保障、退休或資遣措施。參與程序應搭配資訊公開及合理協商,使勞工能影響決策,而非只在決策完成後接收通知。

三、職業訓練

轉型會改變職務所需技能,促使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跨職能培訓及轉職訓練更加重要。訓練內容須對應實際職缺與產業需求,包含低碳製程、節能管理、再生能源、碳盤查及相關技術能力;同時應考量中高齡、低技能及偏遠地區勞工的參訓障礙。

若只提供一般性課程,卻無職缺媒合、訓練期間收入支持或雇主承認的技能證明,訓練難以轉化為穩定就業。政府與企業應建立產業需求預測、訓練、技能認證、就業媒合的銜接機制,並在可行範圍內優先協助原產業勞工轉任企業內部或相關產業職務。

四、社會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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