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根據以下案例回答有關於以外國人身分留臺工作的問題,並說明理由。
本案例內容如下:
有一在我國以僑外生資格就讀於某大學多年且即將畢業的印尼籍學生「陳愛咪」,希望畢業後能留在臺灣受僱工作幾年後再回國。
請問,依我國現行有關外國人勞動法制,陳愛咪可以取得留臺工作的途徑有哪些?其申請並應具備何種身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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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僑外生畢業後,如何取得在臺受僱工作的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陳愛咪可循兩種主要途徑,受聘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一般資格途徑:依一般外國人受聘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資格及薪資條件申請。
- 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以在臺取得學位及評點累計分數,申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聘僱許可。
這兩種途徑都是由雇主依法申請聘僱許可;陳愛咪須先取得許可,才能受僱工作。僑外生的評點制並非任何工作都適用,工作仍須屬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雇主也須符合相關聘僱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她的身分是「在臺就讀、即將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再依規定分別檢視一般資格與僑外生專屬評點制。題目未交代她的學歷、職務、薪資或評點資料,因此應說明各途徑的身分門檻與申請條件,而非逕行判定她已符合資格。
途徑一:依一般資格申請
雇主可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申請聘僱陳愛咪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一般而言,外國人須符合該審查標準所定的資格條件,例如具備相關學歷、工作經驗、證書或執業資格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月平均薪資,原則上須達新臺幣47,971元。在臺大專校院畢業的僑外生,得不受一般要求的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限制,但仍須符合相關工作資格、薪資及雇主申請條件。
因此,若陳愛咪畢業後受聘從事符合規定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且符合其餘條件,雇主可依一般資格途徑申請聘僱許可。
第 二 題20 分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 條之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以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
根據上述制度規範,請回答以下我國職業災害勞工有關復工計畫制度之內容。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請說明該復工計畫之具體內容為何?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請問:
-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依法應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哪些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
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雇主向認可職能復健機構申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服務時,如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請問依法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復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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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6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重點是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如何協助訂定復工計畫,以及醫療終止後雇主的復工協助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層次:先列施行細則明定的復工計畫內容;再依災保法第 67 條說明雇主提供的必要輔助設施;最後說明勞資未共同協商或未達共識時,如何繼續擬訂並執行計畫。
(一)復工計畫的具體內容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復工計畫應包括:
-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之相關資訊:掌握醫療與復原情形,作為復工安排基礎。
- 工作能力評估:評估勞工現有功能及工作能力。
- 重返職場的工作安排:列明職務內容、工作所需各項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及相關輔助措施。
- 重返職場的執行期程:安排復工的時間及執行步驟。
- 其他與復工相關事項:納入個案所需的其他復工協助。
計畫原則上由雇主、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共同協商,再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擬訂。
(二)醫療終止後的復工協助
1. 雇主應提供的必要輔助設施
依災保法第 67 條第 2 項,雇主為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應提供從事工作所必要的輔助設施,包括:
第 三 題30 分
依我國現行《工會法》與相關社會保險法制之規定,請回答以下有關職業工會的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一)根據我國《工會法》有關工會組織類型之規定,所稱「職業工會」之定義為何?又,根據同法第 6 條有關工會任務之規定,相較於其他類型的工會,職業工會於法律上被賦予之工會任務有無不同?
(二)我國各職業工會長期得受委託辦理社會保險行政事項,該工會任務法源之根據為何?其依法得辦理哪些種類之社會保險事業?
(三)職業工會會員以其所屬工會團體作為投保單位參加相關保險事業時,應具何種職業身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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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工會的定義及任務
核心觀念:《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第5條則統一規定工會任務,未因工會類型而區分。
**解題方法:**先依第6條回答職業工會的組成,再對照第5條判斷任務是否因組織類型不同而異。
職業工會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的工會,組織區域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限。
依《工會法》第5條,工會任務包括締結、修改或廢止團體協約,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推動勞工政策與法令,舉辦勞工教育、協助會員就業、舉辦會員康樂活動、調處工會或會員糾紛、依法令舉辦事業、調查勞工家庭生計及編製勞工統計,以及其他合於工會法宗旨及法律規定的事項。
**職業工會與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在法律上的工會任務並無不同。**工會法第5條以「工會」為規範對象,沒有依第6條的組織類型分別列出任務。實際上,各工會因會員及組織情況不同,執行方式可以不同,但不因此改變法定任務。
(二)職業工會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法源及種類
**核心觀念:**工會法提供工會「依法令從事事業」的一般任務依據;各項社會保險的個別法規,則分別規定工會得擔任投保單位或受託辦理相關行政事項。
**解題方法:**以《工會法》第5條第9款作為一般任務法源,再對照各社會保險法規,辨明職業工會實際辦理的險種。
《工會法》第5條第9款將「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列為工會任務。職業工會辦理社會保險行政事項,另有各該保險法規的依據,主要包括:
- **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符合資格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得以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工會辦理相關加退保及保費事務。
- **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屬第二類被保險人,透過所屬職業工會辦理投保相關事務。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會會員,應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參加;
第 四 題30 分
根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含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一般又稱健康身體檢查)。
請說明上述要求雇主應施行體格檢查(健康身體檢查)之目的為何?(10 分)以及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之各項具體內容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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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7條,重點是分清楚僱用時的體格檢查與在職期間的健康檢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雇主應於僱用勞工時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則依其一般健康狀況、作業危害或主管機關指定情形,施行相應健康檢查。
解題方法
先回答體格檢查的目的,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列出在職健康檢查的三種類型,最後補充一般健康檢查的檢查項目與頻率、特殊健康檢查的實施時機。這樣可同時涵蓋法定分類與具體內容。
作答要點
一、僱用時體格檢查的目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7條,體格檢查是雇主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的身體檢查。其目的如下:
- 確認工作適性:了解勞工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預定工作,作為適當配置工作的依據。
- 避免疾病或工作危害加重:發現不適合從事特定作業的疾病或健康狀況,避免工作使其惡化。
-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降低勞工因身體狀況不適任而發生職業傷害或健康損害的風險。
- 建立健康基準資料:作為日後在職健康檢查及健康變化追蹤的參考。
體格檢查著重於受僱前的工作適性評估;在職健康檢查則著重於持續監測健康狀況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二、在職勞工健康檢查的種類及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在職健康檢查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般健康檢查
雇主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目的在發現健康異常,提供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
檢查頻率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
- 年滿65歲:每年一次。
- 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一次。
- 未滿40歲:每5年一次。
主要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