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就業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有區分為個體經濟就業安全(Micro-economic employment security)、工作職務安全(Job security)和所得安全(Income security)等,請說明前述三項的內涵與我國各自對應的重要法律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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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的三個層次,以及如何將抽象的安全概念連結到我國勞動法制。三者可用「保住僱傭關係、保有工作職務、維持所得」來區分:
- 個體經濟就業安全(Micro-economic employment security):保障勞工不因雇主恣意或不公平的解僱而失去僱傭關係。僱傭關係仍存續時,雇主在符合法律條件下調整職務或工作內容,與保障勞工繼續受僱並非同一問題。
- 工作職務安全(Job security):保障勞工能持續從事原有或相近的職務、職業或專業工作,包含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及職涯發展的穩定性。重點在「做什麼工作」,不同於「是否仍受僱」。
- 所得安全(Income security):保障勞工在工作期間及失業、退休等特定情況下,仍有基本或適當的收入,以維持生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我國法規對應
作答時先分清三種安全保障的對象,再為各自配上最直接的法律制度。須注意,各制度可能同時有助於多種安全,但應依其主要保障功能歸類。
一、個體經濟就業安全:防止恣意解僱,保障僱傭關係存續
我國以《勞動基準法》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限制為核心:
- 第 11 條:雇主須具備法定事由,始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括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逾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以及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等。
- 第 12 條:勞工有法定重大事由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第 13 條:在法定期間內,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法律另定例外者,依其規定。
- 第 16 條、第 17 條:規範資遣預告期間及資遣費,降低勞工遭終止契約時的衝擊。
此類保障的核心是:雇主不得只憑主觀好惡解僱勞工,必須有法定事由並遵守法定程序。資遣費雖涉及金錢給付,也具有所得保障功能,但在本題分類中,仍可將其放在勞動契約終止保障下說明。
二、工作職務安全:保障工作內容與職務安排具有合理性
工作職務安全不等於保證永遠擔任完全相同的職位,而是限制雇主任意改變勞工的工作安排,並維護勞工職務上的合理穩定。主要可連結: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移民政策與移工政策之異同,目前政府積極在推動的中階技術留才方案在政策定位上究竟屬於前項何種政策,並請提出改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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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移民政策」與「移工政策」的政策目的、對象及制度工具差異,並要求判斷「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的政策定位。作答時要分清楚兩個層次:方案由哪一套制度管理,以及方案是否具有移民政策的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以《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為法源,雇主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聘僱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符合資格者可不受一般移工工作年限限制;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達一定年限並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移民政策與移工政策的異同
兩者都涉及外國人跨境移動與在臺工作或生活,也都須處理國家利益、人口結構、勞動市場需求及外國人權益,因此政策實務上彼此連動。但其主要目標與制度設計不同:
| 比較面向 | 移民政策 | 移工政策 |
|---|---|---|
| 主要目的 | 管理人口移入、居留、定居及融入,補充人口或人才,並塑造長期人口發展 | 因應國內特定產業或家庭的勞動力需求,補充短缺人力 |
| 政策對象 | 可能包括專業人才、投資者、家庭移民及有意長期居留者 | 主要為依工作許可來臺從事特定工作的外國勞工 |
| 居留安排 | 重視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家庭團聚與社會融入 | 傳統上以工作許可及雇主聘僱為中心,居留與工作連結,具有期限與管理性 |
| 管理工具 | 入境、居留、永久居留、定居、依親及融入措施 | 招募、雇主資格、工作許可、聘僱名額、轉換雇主及勞動權益保障 |
| 政策觀點 | 將外國人視為可能成為長期人口與社會成員者 | 著重其補充特定勞動力的功能 |
因此,兩者不是完全割裂的政策。移工政策會影響人口與社會發展;移民政策也會受勞動市場需求影響。關鍵差異在於:移工政策以工作需求及聘僱管理為核心;移民政策以居留身分、長期人口安排及社會融入為核心。
中階技術留才方案的政策定位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開放在臺工作達一定年資的資深移工,以及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者,可由雇主申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其目的在留用熟悉臺灣工作環境、具有實務經驗的人力,補充產業及照護等領域的中階技術人力。
就制度與直接政策目標而言,本方案主要屬於移工政策的延伸與轉型,理由如下:
- 政策起點是勞動力短缺:方案由勞動主管機關推動,直接回應產業及照護領域人力需求。
- 進用仍以工作許可為核心:工作類別、雇主資格、薪資及技術條件均由就業服務制度規範,雇主仍是申請聘僱的主要主體。
- 對象部分來自既有移工: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使其得以持續在臺工作。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調查發現,「年齡歧視」是導致中高齡與高齡者無法順利就業的原因之一。請說明何謂人際年齡歧視(Interpersonal ageism)、自我導向的年齡歧視(Self-directed ageism)與制度性年齡歧視(Institutional ageism),並請闡述要如何消除組織或企業內部的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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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齡歧視」在職場中如何發生,以及組織如何從個人互動、員工自我認知與制度設計等層次加以消除。年齡歧視不只是不錄用某個年齡的求職者,也包括以年齡刻板印象對待員工,或以看似中立、實際上使特定年齡者處於不利地位的制度。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事項,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對待;受歧視者得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亦禁止雇主以年齡為由歧視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三種年齡歧視的意義
一、人際年齡歧視(Interpersonal ageism)
指個人在與他人互動時,因對方年齡而產生刻板印象、偏見或歧視行為。歧視者可能是主管、同事、部屬或顧客,表現包括言語、態度、工作分派或人際排斥。
例如,主管預設中高齡員工不熟悉科技,未經評估就不讓其參與新系統訓練;同事以「年紀大了學不會」嘲諷其學習能力;或因年齡而不邀請員工參與重要專案。核心在於:歧視發生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及對待方式。
二、自我導向的年齡歧視(Self-directed ageism)
指個人將社會上的年齡刻板印象內化,並用來評價自己,因而降低對自身能力、發展可能或就業機會的期待。這類歧視未必由他人當場施加,卻可能使當事人自行退縮。
例如,中高齡求職者相信「企業不會錄用年紀大的求職者」,因此不再應徵新職缺;員工認為自己年紀大,學新技能一定較慢,便拒絕訓練或轉調機會。其結果是當事人可能自我限制求職、學習、升遷或留任選擇。
三、制度性年齡歧視(Institutional ageism)
指組織的政策、制度、慣例或作業方式,直接或間接使特定年齡者受到不利對待。制度可能未明文使用歧視性語句,卻因設計方式或執行結果,使特定年齡群體較難進入、留任或發展。
例如,招募時設定與工作無關的年齡上限;訓練、升遷或重要任務機會只提供給較年輕員工;依年齡而非工作表現安排考績或退休;或把數位能力、體力、學習速度等能力一概以年齡推定。判斷重點在於:不利結果是否源自組織規則或慣例,而非單一個人的偶發言行。
三者彼此可能相互強化:制度傳遞「年長者不適任」的訊息,人際互動將其落實於日常工作,而員工也可能因此內化並自我設限。
解題方法:從「個人—自我—制度」分層作答
先辨認歧視發生的位置,再提出相應的組織措施:
- 個人互動層次:檢視主管與同事如何看待、溝通及分派工作。
- 自我認知層次:避免員工因內化的刻板印象而退出訓練、求職或職涯發展。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政府人力資源統計調查發現,隨著年齡的增長,兩性平均薪資的差距反而有擴大的態勢,請說明其原因,並請借鏡他國經驗提出因應或改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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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別薪資差距的生命歷程變化:為何初入職場時兩性平均薪資差距較小,年齡增加後差距逐漸擴大,以及政府如何從勞動市場制度與家庭照顧政策著手改善。
性別薪資差距通常以男性與女性平均薪資的差額,除以男性平均薪資計算:
這是未調整的整體薪資差距,會同時受到工時、產業與職業分布、職位、年資、升遷機會及薪酬制度等因素影響,不能直接解讀成同一份工作中男女一定存在同幅度的差別待遇。分析時應區分:
- 同工不同酬:男女從事相同或同值工作,薪酬卻因性別而異。
- 水平職業隔離:男女集中於不同產業或職業,薪資水準因而不同。
- 垂直職業隔離:男女雖在相近領域工作,女性較少進入高階職位、管理職或高薪職務。
- 生命歷程薪資累積差異:生育、照顧責任及工作中斷逐年影響年資、薪資成長和退休保障。
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隨年齡增加,兩性平均薪資差距擴大」,宜採用「先解釋差距如何累積,再提出對應措施」的方式作答。原因部分,從勞工個人職涯、職場薪酬與勞動市場分布三個層次說明;建議部分則逐一對應育兒照顧、薪酬資訊不對稱、職涯升遷障礙及職業隔離。
須特別指出:年齡與薪資差距的關聯,不代表年齡本身造成歧視,而是不同性別在整個職涯中面臨的工作中斷、工時型態、職務分布和晉升機會差異,逐步反映於平均薪資。
年齡增長後差距擴大的原因
一、育兒及家庭照顧責任造成職涯中斷
女性在進入生育及育兒階段後,較常因家庭照顧而離開職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轉為部分工時、彈性或較低薪工作。即使重新就業,原有年資、工作連續性及薪資成長也可能受到影響;男性則較少因照顧責任中斷職涯,兩者差距遂隨時間累積。
二、工時及薪酬組成不同
若工作時間減少,除月薪可能較低外,也可能減少加班費、輪班津貼、績效獎金和升遷所需的工作歷練。若統計採年薪或平均月薪比較,工時型態與獎金差異會進一步影響結果。
三、垂直隔離及升遷障礙
女性較難進入管理階層或掌握高薪、高責任職位,且在升遷評選、重要任務分派及職涯培訓上可能處於不利位置。主管職的薪資溢酬與長期薪資成長因此較少反映在女性平均薪資中,形成「玻璃天花板」效應。
四、水平隔離及職業評價差異
男女集中於不同產業、職業或職務類別;部分女性較集中的照顧、服務及行政工作,薪資水準或薪資成長較低。另一方面,某些高薪產業或職類男性占比較高。若工作價值評估偏重傳統上由男性較多從事的職務,也會低估女性集中職務的技能、責任與貢獻。
五、薪資資訊不透明及談薪資源差異
薪資級距、獎金分配和升遷加薪標準不透明時,勞工難以判斷是否存在同工不同酬,也不容易主張合理待遇。談薪資時的經驗、資訊和協商能力差異,可能隨職涯累積,擴大薪資落差。
六、性別刻板印象與職涯選擇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