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海上人命安全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航海技術
試題代碼 海上人命安全

第 1 題25 分

試述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對船舶火災安全目標及防火功能等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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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 1974)及其修正案第 II-2 章)。現行法規之目標與功能架構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國際海事組織(IMO)於 SOLAS 第 II-2 章「構造-防火、探火與滅火」(Construction - Fire protection,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extinction)所導入之「目標導向規範」(Goal-based Standards)架構。考生必須精確掌握該章第 2 條(Regulation 2)所明訂的「火災安全目標」(Fire safety objectives)與為達成此目標所需具備之「防火功能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淆「目標」與「功能手段」,應採「雙核心分層演繹法」展開:

  1. 第一層(安全目標):先列出公約第 2.1 條所揭櫫之五大火災安全目標,此為法規擬定欲達成的最終安全狀態(宏觀原則)。
  2. 第二層(防火功能要求):再列出公約第 2.2 條為具體實踐上述目標,而在船舶設計、構造與設備上所強制體現之八項功能要求(微觀工程技術手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必須按法規條款完整列出 5 項安全目標與 8 項防火功能,遺漏任何一項均會造成評分失分。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
  • 火災安全目標(5 項):「防(預防火災爆炸)、人(減輕人命風險)、損(減輕船貨環損)、圍(圍堵於起火艙)、逃(提供通達逃生)」。
  • 防火功能要求(8 項):依火災進程與防護層次記憶——
  • 結構預防:「分區劃分」(主垂直與水平區)、「空間隔離」(起居艙與他區隔離)、「限制燃材」(限制可燃材料使用)。
  • 早期應變:「初期探測」(探測起火區火災)、「控制滅火」(圍堵撲滅起火艙)、「設備待命」(滅火器材隨時堪用)。
  • 人員安全:「保護逃生」(保護逃生路徑與滅火通道)。
  • 特殊風險:「貨氣防燃」(降低可燃貨氣引燃機率)。
  1. 常見陷阱:
  • 考生常將「第 8 項:降低可燃性貨物氣體引燃之可能性」遺漏,該項係針對油輪、化學品船及氣體船等危險液體貨船所設之核心條款,為考點關鍵。
  • 避免將具體的裝備規格(如滅火器數量、防火門耐火等級)寫入本題,本題僅問「目標」與「功能」,過度鋪陳具體規範反而會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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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何謂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規定所需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統(SMS)?請列出該章程在其目的上,應特別注意的事項?與公司安全經營管理制度在功能需求上所應包括的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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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上人命安全」考科中極核心之國際公約規範——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制定之《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簡稱 ISM Code,收錄於《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IX 章「船舶安全營運管理」)。

本題主要測驗 ISM Code 第 1 部(Part A - Implementation)第 1 章「通則」(General)之三大基礎法規條文:

  1. 安全管理系統(SMS)法定定義:依 ISM Code 第 1.1.4 條,SMS 之法律概念與結構本質。
  2. 章程目標與應特別注意之遵循原則:依 ISM Code 第 1.2 條(Objectives),包含章程總體目標、公司安全管理目標,以及在法規與指導準則落實上應特別注意之強制性與建議性標準(第 1.2.3 條)。
  3. 安全管理系統之功能需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依 ISM Code 第 1.4 條,公司所建立之 SMS 必須涵蓋之 6 大法定核心功能要項。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國際海事組織 ISM Code(經 MSC 決議案修正版本)及我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為準。現行法之條文核心架構與各款內容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法規題,作答切入點應精準對應 ISM Code 第 1 章的具體條號架構,採「分點條列、中英專有名詞並陳」的方式展現專業度:

  1. 第一子題(定義):直截了當引述 ISM Code 第 1.1.4 條,點出 SMS 的兩大關鍵特質(結構化、文件化)及其最終目的(落實安全與環保政策)。
  2. 第二子題(目的與特別注意事項):不可僅寫出空泛的「確保安全」,必須完整寫出章程總目標(海上安全、人員安全、環境保護),並特別強調第 1.2.3 條規定之兩大注意要點(「強制性法規之遵守」與「海事組織推薦準則之考量」)。
  3. 第三子題(功能需求):嚴格依照 ISM Code 第 1.4 條的 6 項功能需求逐條列出,關鍵術語(政策、程序、權責溝通、不符合通報、應急、內稽與管理審查)不可遺漏。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閱卷評分指標與題幹三大子題之論述重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SMS 定義)解析: 若僅回答「管理船上安全的系統」,屬於口語化回答,無法取得滿分。必須指出 SMS 是一套「結構化(Structured)且文件化(Documented)」的系統,其核心運作機制是讓公司岸上與船端全體人員能有效貫徹政策。
  • 子題二(目的與注意事項)解析: 考生常誤將「安全管理目標」與「功能需求」混為一談。此處須區分「1.2.1 總體目標」、「1.2.2 具體管理目標(包含風險評估)」,以及最容易被忽略但題幹特別強調的「1.2.3 特別注意事項(強制性規範 vs. 建議性標準)」。
  • 子題三(功能需求 6 大項目)解析: 此為 ISM Code 之靈魂條文(第 1.4 條),遺漏任何一項都會依比例扣分。答題時須按邏輯順序(政策 →\rightarrow 作業程序 →\rightarrow 組織權責 →\rightarrow 異常通報 →\rightarrow 應急準備 →\rightarrow 稽核審查)完整默寫。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法(功能需求 6 項目): 可利用管理循環記憶:「策、程、權、報、急、審」
  • 策:安全與環保「政策」
  • 程:作業指引與「程序」
  • 權:職「權」劃分與通訊
  • 報:通「報」異常與事故
  • 急:應「急」情況與應變
  • 審:稽核與管理「審」查
  1. 答題陷阱提醒:
  • 題幹問「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千萬不能漏寫「評估所有已識別之風險並建立適當防護措施」(Assess all identified risks...,此為 ISM Code 修正後特別強化之安全防護要求),以及「強制性法規遵守與建議性標準之納入考量」。
  • 中文名詞務必採用台灣航政專有名詞(如「指定人員(DPA)」、「管理審查」、「不符合項(Non-conform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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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為加強海上之安全措施,國際海事組織決議在總噸位多少以上的船舶,必需具備船舶識別編碼(Identification Number)?並試述其標記(包括顏色對比、高度、材料等)之相關規定與標示之位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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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XI-1 章「加強海上安全之特別措施」(Special measures to enhance maritime safety)第 3 條「船舶識別編碼」(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該條文旨在配合國際海事組織(IMO)之船舶識別編碼計畫(IMO Resolution A.600(15)),使每一艘適用船舶皆具備終身不變之唯一識別碼(即 IMO 編號),以加強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海上犯罪、打擊偽造身分及利於港口國管制(PSC)檢驗。本題評量重點在於:

  1. 適用船舶與總噸位門檻。
  2. 外部與內部標示位置。
  3. 標記實體規格(字高、顏色對比、耐用材料與雕刻工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法源依據 →\rightarrow 適用噸位 →\rightarrow 標記規格 →\rightarrow 標示位置」之邏輯順序鋪陳,切入要點如下:

  1. 點出法規與噸位界限:明確區分「客船」與「貨船」之不同噸位門檻。
  2. 條列標記物理規格:依題目指定之項目逐一解答「前綴字」、「高度(區分內外)」、「顏色對比」、「材料工法(永久性)」。
  3. 分述外部與內部標示位置:按公約條文,位置並非單一,而是採「二擇一」或「表列指定處所擇一」,答題時應將外部與內部之法定可選位置完整列出。

選項分析(各項題旨解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將題目中各子題要求逐項詳解如下:

一、 船舶識別編碼之適用船舶與總噸位限制

依據 SOLAS 第 XI-1/3 條規定,下列船舶應具備船舶識別編碼:

  1. 客船:總噸位 100 以上之所有客船。
  2. 貨船:總噸位 300 以上之所有貨船。 (註:軍艦、公務船、非營利木船、休閒遊艇及漁船不強制適用本條。)

二、 標記規定(規格、高度、顏色對比與材料)

  1. 前綴標記: 編碼前必須冠以大寫英文縮寫「IMO」,並接續 7 位數字(例如:IMO 9123456)。
  2. 字體高度(Height):
  • 外部標記:字高不得小於 200 mm200\text{ mm}。
  • 內部標記:字高不得小於 100 mm100\text{ mm}。
  • 字寬與字距須與字高維持合宜之比例。
  1. 顏色對比(Colour Contrast): 標記之漆色必須與其塗裝底色形成鮮明對比(Plainly visible and painted in a contrasting colour),並清晰可辨,不得與船體上其他標記混淆。
  2. 材料與工法(Materials and Permanence):
  • 標記必須具備永久性,不得輕易被塗銷、篡改或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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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試述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棄船操演(Abandon Ship Drill)的要求,及各種艇筏、撤離系統等操演實施週期的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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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 1974 及其修正案)第 III 章「救生設備與配置」(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nts)第 19 條「應急培訓與操演」(Emergency training and drills)之強制性法定要求。核心法規依據包含:

  1. 棄船操演基本實施週期與頻率(SOLAS Reg. III/19.3.2):區分客船與貨船之頻率門檻,以及船員替換比例達 25% 以上時之補行操演時效。
  2. 棄船操演標準程序與必備項目(SOLAS Reg. III/19.3.3.1):發布警報、集合、服裝與救生衣檢查、救生艇預備與降落、艇機試俥、救生筏吊架操作、旅客搜尋模擬及無線電救生設備指導等標準動作。
  3. 特定救生載具與撤離系統之專項操演/訓練週期:
  • 傳統救生艇(Lifeboats):SOLAS Reg. III/19.3.3.2 ~ 19.3.3.3。
  • 自由落下式救生艇(Free-fall lifeboats):SOLAS Reg. III/19.3.3.4。
  • 救難艇/救助艇(Rescue boats):SOLAS Reg. III/19.3.3.6。
  • 吊架降落式救生筏(Davit-launched liferafts):SOLAS Reg. III/19.4.3。
  • 海上撤離系統(Marine Evacuation Systems, MES):SOLAS Reg. III/19.3.3.8。

法規基準宣告: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 SOLAS 公約條文為準(公約後續於操演細節無實質顛覆性修改,現行法架構與命題當年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航海技術類科之標準申論題,答題結構應採取「兩大主幹、條列層次」切入:

  1. 第一主幹:棄船操演(Abandon Ship Drill)的總體要求
  • 區分「操演實施頻率」(貨船、客船、特殊人員更動狀況)。
  • 完整列舉公約所定「操演包含的必要內容與動作要項」(至少列出 7~8 項關鍵法定程序)。
  1. 第二主幹:各種艇筏與撤離系統的操演/訓練實施週期
  • 針對題目明示之「各種艇筏」(傳統救生艇、自由落下式救生艇、救難艇、吊架降落式救生筏)與「撤離系統(MES)」,依序精確寫出各自對應之月數/年數限制與替代配套條件。
  1. 答題評分關鍵:週期數字(每週、每月、24 小時、3 個月、4 個月、6 個月、2 至 3 年)必須百分之百精確,不可寫出含糊不清的區間或概數。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考生在應試評分標準上的失分關鍵與答題架構剖析如下:

  • 常見失分陷阱一(混淆檢驗與操演):誤將救生設備的「定期檢驗維修週期」(如救生筏每 12 個月檢驗一次、釋放機構每 5 年大修)當作「船員操演週期」作答,此屬概念混淆,完全不給分。
  • 常見失分陷阱二(漏答自由落下艇與 MES):多數考生僅記得傳統救生艇 3 個月下水一次,卻遺漏「自由落下式救生艇之 6 個月模擬/實射降落」及「MES 人員每 2~3 年實際展開入水訓練」之關鍵考點。
  • 常見失分陷阱三(操演項目陳述過於空泛):僅寫「放艇、點名」,未寫出「應急部署表指派職責」、「啟動艇機」、「檢查防寒衣著與救生衣穿戴」及「操作救生筏降落吊架」等法定關鍵動詞。

解題技巧

  1. 時間週期口訣記憶矩陣:
  • 貨船底線:每月 1 次;客船底線:每週 1 次;更換船員逾 25%:離港 24 小時內。
  • 救生艇:輪流降下,每 3 個月由指派船員降落下水並操縱。
  • 自由落下艇:每 3 個月就位繫安全帶演練程序;每 6 個月實際自由落下或依準則執行「模擬降落」(Simulated launching)。
  • 救難艇(專用救助艇):盡可能每月下水操縱,最長不可超過 3 個月。
  • 吊架降落式救生筏:船上訓練間隔不得超過 4 個月(可使用專用訓練筏充氣降落)。
  • 海上撤離系統(MES):常規操演演練至「緊接實際展開前」;操作組員每 2 至 3 年(不得超過 3 年)必須接受一次實際入水展開訓練。
  1. 答題規範:專有名詞建議採「中文(英文 / 縮寫)」雙標註,展現專業度與法規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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