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藥事
試題代碼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衛生福利部業於民國 94 年禁止中藥使用硃砂,惟在民國 109 年臺中市兩家中醫診所仍違規使用硃砂入藥,導致上百名病人汞、鉛中毒。檢調單位依偽造文書、違反藥事法等罪,將負責之中醫師及中藥商一併起訴。請針對下列問題進行論述。

(一)該中醫師與中藥商違規使用、供應硃砂,係違反藥事法哪些規定?

(二)為防範類此事件發生,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如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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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藥事法規中**「偽藥與禁藥之法律定性及其法律責任」與「中醫藥藥政管理與實務稽查體系」**。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藥品定性法條:
  • 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禁藥之定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94 年 4 月 29 日衛署中會字第 0940018807 號公告:自 94 年 5 月 1 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故硃砂已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
  1. 違法罰則法條:
  • 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或致死者加重處罰)。
  • 藥事法第 79 條第 1 項:查獲之偽藥、禁藥,沒入銷燬之。
  • 藥事法第 90 條、第 99 條:違法藥商之行政處分(廢止藥商許可執照或停止營業)。
  1. 行政監督法條:
  • 藥事法第 71 條、第 72 條:衛生主管機關之檢查、抽驗與取締權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案例型申論題,採三段論法與行政層級分工法解題:

  1. 第(一)小題:採「法律定性 →\to 行為該當 →\to 責任效果」三步驟推導
  • 步驟一(定性):先引用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 94 年公告,論證硃砂之法定身分為「禁藥」。
  • 步驟二(行為該當性):
  • 中藥商:販賣、供應禁藥給診所。
  • 中醫師:調劑、供應禁藥入藥予病患。
  • 步驟三(法條適用):論列藥事法第 83 條刑事責任(特別注意第 2 項致重傷結果之加重),以及第 79 條、第 90 條/第 99 條之行政管制責任。
  1. 第(二)小題:採「主體分工(中央 vs. 地方)×\times 管制階段(源頭 →\to 流向 →\to 末端 →\to 衛教)」架構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職司「法規制定、源頭管制、流向追蹤平台建置、重大政策主導」。
  •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職司「第一線實地稽查、自費處方勾稽、不定期抽驗、檢舉查處、民眾衛教諮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命題核心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偽藥」與「禁藥」,並具體寫出「藥事法第 83 條」構成要件中的各種動詞(販賣、供應、調劑),不可僅籠統回答「違反藥事法」。


解題技巧

  1. 名詞精確,切勿混淆「偽藥」與「禁藥」:硃砂是被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法定身分是藥事法第 22 條的禁藥,非第 20 條之偽藥。若定性錯誤,後續論述將全盤失分。
  2. 掌握第 83 條行為樣態:法條明定「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答題時,中藥商對應「販賣、供應」,中醫師對應「調劑、供應」,精準對接行為主體。
  3. 加重結果犯之引述:題目明確提及「導致上百名病人汞、鉛中毒」,達重傷程度者,務必帶出藥事法第 83 條第 2 項(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展現法條敏銳度。
  4. 防範作為分流條列:切忌將中央與地方工作混為一談。中央重在「體制規章、追溯追蹤」,地方重在「現場稽查、抽驗快篩」。

【答案】

(一)該中醫師與中藥商違規使用、供應硃砂,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如下:

  1. 硃砂之法律地位定性:屬「禁藥」
  • 依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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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藥學系畢業生如規劃主持經營一家社區藥局,須符合哪些法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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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專門職業人員(藥師)由「學校教育完成」銜接至「獨立執業與主持醫事機構(社區藥局)」之完整法定資格與行政程序。核心法規涵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藥師法》:第 1 條(專業資格取得)、第 6 條(消極資格限制)、第 7 條(執業登記要件)、第 9 條(加入公會義務)、第 11 條(執業處所限制)。
  2. 《藥事法》:第 19 條(藥局定義與親自主持)、第 27 條(藥局/藥商設立許可登記)、第 34 條(醫事人員親自主持業務負責制度)。
  3.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社區藥局申請健保特約之主持藥師執業年資門檻)。
  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6 條(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資格)。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普考藥事類科之典型「申論題」。面對「藥學系畢業生主持經營社區藥局」之題型,切入點應採「時序推進」與「法定權限分層」整合架構:

  1. 身分轉化層:藥學系畢業生僅具學歷,必須先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藥師資格」。
  2. 法定執業層:取得資格後,須完成行政機關執業登記、加入公會,且無消極受限情事。
  3. 主持設立層:符合《藥事法》關於親自主持之規定,並依法申請藥局與藥商登記事項。
  4. 實務營運層:針對社區藥局的核心調劑業務,納入健保特約調劑年資限制與管制藥品管理資格,展現法規與實務整合之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辨析。答題時應以法規條次為綱領,採條列式、小標題方式由積極要件、消極要件、延伸營運要件循序開展。


解題技巧

  1. 破題順序精準化:緊扣題目主體為「藥學系畢業生」,切勿直接從「向衛生局申請藥局」寫起,必須明確交代「實習期滿畢業 →\to 專技高考及格領證 →\to 執業登記與入會 →\to 主持藥局」之完整法律歷程。
  2. 避免關鍵盲點(一般藥局 vs. 健保特約藥局):
  • 依《藥事法》規定,藥師設立一般藥局並無執業年資要求。
  • 但社區藥局若欲承接健保處方箋調劑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負責藥師必須具備「二年以上」之調劑業務執業經驗。作答時若能區分此二層次,為本科閱卷之關鍵拉分點。
  1. 不可遺漏消極要件:專門職業法規極度重視適格性,務必列出《藥師法》第 6 條之消極資格,使答案結構嚴謹完整。

【答案】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藥學系畢業生如規劃主持經營一家社區藥局,須符合之法定資格及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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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藥品之製造或輸入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為之。惟在何種情況下,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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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核心規範亦同)。

藥事法規對藥物管理採「上市前查驗登記管制」原則,惟基於公共利益與病患生命法益,設有「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例外機制:

  1. 原則(查驗登記許可制):依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藥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2. 例外(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
  • 核心法源:藥事法第 48 條之 2(專案核准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即緊急使用授權 EUA 與急迫醫療專案機制)。
  • 延伸補充法源:
  • 藥事法第 27 條之 2 第 3 項(必要藥品短缺或供應不足之專案製造或輸入)。
  • 藥事法第 55 條授權訂定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研發、試驗、展覽或緊急醫療自用樣品專案進口)。
  •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4 條(罕見疾病病患緊急醫療需要之專案進口)。

解題方法

本題為高普考藥事法規標準之「原則與例外」申論題型。審題與切入邏輯如下:

  1. 破題定義管制原則:先交代題幹引述之藥事法第 39 條「許可證主義」,點出專案核准屬於法定的例外阻卻違法機制。
  2. 鎖定核心法條條列要件:以藥事法第 48 條之 2為答題骨幹,完整列舉兩大實體事由(危及生命失能且無替代藥物、因應緊急公衛情事),並補充法定的程序監管與廢止要件,確保答題具備法理深度。
  3. 擴充周邊法定情境:補足臨床與供應鏈常見的專案核准情境(必要藥品短缺通報、臨床試驗與研究樣品、罕見疾病緊急進口),展現考科廣度,爭取滿分級分。

選項分析(法規情境逐項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得分關鍵在於精準剖析各法定專案核准情境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1. 情境一:重大疾患且無替代療法(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
  • 構成要件: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替代療法」。
  • 法理分析:此條款為保障憲法生存權與健康權(恩慈使用與同情用藥之延伸),若國內已有許可證藥物或有效替代療法,即不得適用此款專案核准。
  1. 情境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
  • 構成要件: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例如新興突發傳染病大流行、生物恐怖攻擊等)。
  • 法理分析:即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之法源。主管機關得評估效益大於風險後,排除第 39 條常態查驗登記冗長程序,即時核准製造或輸入疫苗、抗病毒藥物及檢驗試劑。
  1. 情境三:必要藥品供應不足或短缺(藥事法第 27 條之 2 第 3 項)
  • 構成要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藥品,藥商通報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或主管機關得知有不足供應之虞時。
  • 法理分析:為維持醫療照護體系之基本運作與防杜斷藥危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原有許可證持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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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藥事法,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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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藥事法》中對於藥物外部資訊揭露的核心規範——「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法定刊載事項」。法規制定目的在於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確保藥品品質可溯源性,並提供醫事人員與病患正確的藥品資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

  1. 《藥事法》第 75 條第 1 項:明定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之 8 款法定事項。
  2. 《藥事法》第 7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明定刊載之例外彈性(有效期間簡化刊載、面積過小免予刊載部分事項)。
  3. 相關法規體系:《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1 條(標籤與仿單之定義)。

法規現況提醒:本條文自民國 107 年修正迄今(含民國 111 年命題時及現行法)文字皆維持相同。另須注意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後,醫療器材標籤仿單包裝已移列該法第 33 條規範,惟《藥事法》第 75 條條文名詞仍統稱為「藥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記憶與條列題,作答時切入點應採「三段式架構」:

  1. 破題引言:點出《藥事法》第 75 條第 1 項本文意旨,強調「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刊載」。
  2. 本題主幹:完整、精準條列法定應刊載之 8 款事項,用字必須與法條文字一致(特別注意雙重名詞如「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不可遺漏)。
  3. 法條延伸(奪取高分關鍵):主動補述第 75 條第 2 項之「僅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彈性規定,以及第 3 項「包裝面積過小得免予刊載部分事項」之例外規定,展現法條記憶的完整度與體系感。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以下針對《藥事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之 8 大法定刊載事項與法理內涵逐一剖析:

  1.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 法理內涵:確立製造業者與藥商的法律責任主體,利於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產品回收及行政責任追溯。
  1.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 法理內涵:藥物身分識別的唯一法定憑證。「許可證字號」(如衛部藥製字第 OOOOOO 號)表彰其經主管機關審查查驗登記合格。
  1. 三、藥品分級類別:
  • 法理內涵:載明「醫師處方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或「成藥」(甲類/乙類),界定藥品流通管道與民眾取用門檻。
  1.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法理內涵:確保藥品於有效期限內之安定性、有效性與安全性。配合第 2 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得僅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1.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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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調劑管制藥品時,藥師須遵守哪些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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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藥師於執行管制藥品調劑業務時,所應遵循的專業義務與法定職責。核心法源包含《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搭配《藥師法》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調劑通則。

  • 基準法規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架構與內容均維持相同規範。
  • 關鍵法條依據: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8 條(專用處方箋之開立)、第 9 條(調劑憑證)、第 10 條(領受人身分核對與簽名蓋章)、第 28 條(簿冊之設置與逐日登載)、第 31 條(定期申報義務)。
  2.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調劑日數限制)。
  3. 《藥師法》第 16 條至第 19 條(親自調劑、處方查核與疑義詢明、不得擅自變更處方、藥袋標示及用藥指導)。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規義務列舉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宜採用**「調劑作業時序法」(調劑前審查 →\rightarrow 調劑時核對與交付 →\rightarrow 調劑後登載與申報),並結合「管制級別差異化」**(第一級至第三級 vs. 第四級),展現邏輯清晰、法條引據精確的答題架構:

  1. 調劑前:處方合法性與調劑日數審查(憑專用處方箋、日數限制、處方審核)。
  2. 調劑時:親自調劑、核對領受人身分與簽名確認(第一至三級之身分查驗、代領規定、親自調劑)。
  3. 調劑後:管理簿冊登載與定期申報(逐日登載、定期申報)。
  4. 調劑通則:遵守藥師法相關規範(藥袋標示、用藥指導、疑義照會)。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劃分「管制藥品特別義務」與「一般藥品調劑通則」,以及是否清楚區分不同級別管制藥品之法定義務差異:

  •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特別限制:
  • 必須憑「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調劑,且每次調劑日數不得超過法定限制(第一、二級限 7 日;第三級限 30 日)。
  • 交付藥品時,必須落實「領受人(或代領人)身分核對」並要求其於專用處方箋「簽名或蓋章」,記明身分證字號與聯絡電話。
  • 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規範:
  • 憑一般處方箋即可調劑,調劑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法規未強制要求領受人簽名與身分查核。
  • 共同之簿冊與申報義務:
  • 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調劑出入庫,均須於專用簿冊中「逐日詳實登載」,並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若僅寫調劑交付而遺漏後續簿冊與申報,無法取得完整分數。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憑、審、核、簽、登、報」:
  • 憑:憑專用處方箋(第 1~3 級)或一般處方箋(第 4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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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15 分

依據藥害救濟法,請列舉五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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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關於「消極資格(排除救濟事由)」之法定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條文亦同,未經修正。

藥害救濟制度之立法意旨,係建立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前提下,針對發生非預期、不可歸責於任何人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所給予之公法上「無過失補償」。若事故本質屬於人為疏失、可循民法侵權行為求償、已有其他特定公法救濟管道、非正當使用或屬既知可預期之藥理反應,即排除於救濟範圍之外,以貫徹無過失補償之補充性原則並確保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穩健。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條記憶與列舉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

  1. 精確引述法條要件:切中《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法定款次,不可使用口語化或模糊字詞。
  2. 務必附帶但書例外:法條中定有但書規定之款次(特別是「適應症外使用」與「死後申請」),若能完整寫出但書,為爭取閱卷最高評分區間的關鍵。
  3. 系統化歸納記憶:《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全文共有十款,可依法律性質歸納為四大面向進行記憶與選答:
  • 可歸責性與民事賠償:已有應負法律責任之人(第 1 款)、已獲廠商賠償(第 4 款)。
  • 其他救濟與時間範疇:法施行前已知藥害(第 2 款)、預防接種受害(第 3 款)。
  • 用藥正當性與可預期性:常見且可預期之反應(第 5 款)、未依適應症(第 6 款)、試驗用藥(第 7 款)、未依處方或通常方法(第 8 款)。
  • 程序要件與概括授權:死後始提出申請(第 9 款)、主管機關公告不予救濟者(第 10 款)。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列舉題),以下逐一解析《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中最適合作為標準申論作答之主要款次之法理依據:

  • 第一款(有法律責任者):「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法律責任。」
  • 法理:藥害救濟具有補充性,旨在填補無過失責任之損害;若醫療過程有醫療過失、或藥品有產品缺陷,應循民事侵權賠償或刑事責任救濟,非由藥害基金承擔。
  • 第三款(預防接種受害):「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 法理:疫苗接種受害另有《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所設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專責保障,基於特別法與避免雙重救濟原則予以排除。
  • 第五款(常見且可預期之反應):「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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