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藥師 A 在臺北市某連鎖社區藥局執業並辦理執業登記。某日,位於新北市的連鎖分店因藥師突發急性腸胃炎請假,導致該分店面臨無藥師調劑的窘境。該連鎖體系負責人隨即一通電話通知藥師 A,下午直接前往新北分店支援調劑業務。藥師 A 便直接前往新北分店執業,並在當天下午調劑了 30 筆一般處方箋與 2 筆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一)藥師 A 前往新北分店支援調劑之行為,是否符合現行藥師法之規範?其正確之法制作業流程應如何辦理?(10 分)
(二)針對當天調劑的第二級管制藥品,新北分店在處方箋的管理(如簽名、保存)上,應注意哪些與一般處方箋不同之法定特殊規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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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法規層次:藥師能否在登記執業處所以外支援,以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的調劑、簽收與保存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師,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並事先報准後,才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例外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或緊急需要。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前往新北分店是否屬於執業處所外支援,再確認有無適用例外、是否完成事前核准,以及支援時應遵守的機構與人力條件。第二小題則從「處方箋限調劑次數、領藥人簽收、法定保存年限」三項逐一作答。
(一)跨處所支援的合法性與流程
A 登記於臺北市某藥局,前往新北市分店調劑,屬於在原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藥師業務。分店藥師因急性腸胃炎請假,屬《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所稱的緊急需要情形;但緊急需要並不免除事前報准要求。
題示負責人僅以電話通知,A 隨即前往支援,未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故不符合藥師法規範。當天下午調劑 30 筆一般處方箋及 2 筆第二級管制藥品處方箋,均不能補正其未事先報准的程序瑕疵。
正確流程如下:
- 事前提出支援申請。 A 應先報請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也就是臺北市主管機關核准;可依主管機關提供的醫事人員線上申辦程序辦理。負責人電話通知不能取代核准。
- 等待核准後再前往支援。 因屬跨直轄市支援,臺北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副知支援地新北市主管機關。
- 符合支援機構及人力條件。 依管理辦法,受支援藥局原則上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第 二 題30 分
病人張先生因長期罹患重度癌症疼痛,定期至某醫學中心疼痛科就診。某日,張先生長子持該院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前往市區內某特約社區藥局(由林藥師獨資主持)調劑。林藥師在交付藥品與填報紀錄時,發生了下列 3 個獨立的實務情境:
情境 A:處方箋品項為嗎啡錠(Morphine Tablets 10 mg)。林藥師核對處方無誤後,將藥品交付給前來代領的張先生長子。林藥師要求長子在處方箋背面簽名並留下身分證字號,但長子表示出門太急沒帶證件、記不得身分證字號。林藥師因與張先生相熟,便讓長子僅簽姓名後,將藥品交付。
情境 B:同一張處方箋上另開立有佐沛眠錠(Zolpidem 10 mg)。林藥師在調劑完嗎啡與佐沛眠後,將該張處方箋與藥局內其他一般藥品處方箋混在一起裝訂,並放入地下室庫房,一般處方箋保存 3 年期滿後即可銷毀。
情境 C:隔週,地方衛生局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派員至該藥局進行管制藥品定期實地稽查。稽查員要求林藥師出示該藥局最新一季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林藥師表示上週藥局業務太忙,沒有登載結存紀錄,但核對調劑量及庫存量相符。
(一)請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分別論定情境 A 中的嗎啡與情境 B 中的佐沛眠各屬於第幾級管制藥品?醫師開立這兩類藥品時,在處方箋的形式與領受人程序上有何法定差異?(10 分)
(二)請論述情境 A、情境 B 與情境 C 中,林藥師之行政作業分別違反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何項具體規範?主管機關依法得對其處以何種行政處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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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為準,重點是依藥品級別判斷處方形式與領藥程序,再將三個違規情境分別對應到條文及罰則。
嗎啡屬第一級管制藥品;佐沛眠屬第四級管制藥品。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須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第四級藥品不在此專用處方箋規定範圍內。另第一級至第三級藥品的領受人,應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一)藥品級別、處方與領受程序
1. 藥品級別
- 嗎啡錠(Morphine):第一級管制藥品。
- 佐沛眠錠(Zolpidem):第四級管制藥品。
2. 處方形式與領受程序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0 條規定,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須具備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並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藥師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也須依該專用處方箋辦理。第一級、第二級專用處方箋並以調劑一次為限。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因此,情境 A 的嗎啡不能只由代領人簽姓名;長子未提出身分證明,藥師即交付藥品,違反領受程序。
第四級佐沛眠不屬第 8 條所定須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的級別,也不適用第 10 條第 2 項「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規定。不過,佐沛眠仍是管制藥品,須有醫師處方始得調劑、供應,且相關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仍須依規定保存。
(二)三個情境的違規與處分
情境 A:嗎啡交付代領人
嗎啡是第一級管制藥品,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長子僅簽姓名、未以身分證明完成領受程序,林藥師仍交付嗎啡,違反第 10 條第 2 項。
依第 40 條第 1 項,違反第 10 條第 2 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依同條第 3 項,違規者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同額罰鍰。另藥師因違反條例受罰鍰處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第 36 條,視情節輕重停止其調劑管制藥品 6 個月至 2 年。
情境 B:佐沛眠處方與一般處方混存,僅保存 3 年
第 三 題25 分
某縣市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指稱轄區內某中藥行涉嫌販售未經核准的宣稱療效偽藥。衛生局稽查員協同警察於當日傍晚直接強行破門進入該中藥行的私人住宅部分進行搜索,並在未出示任何書面公文的情況下,當場扣押現場所有不明粉末,並口頭對負責人表示:「你這家店從現在開始勒令停業 3 個月。」
(一)請從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與誠實信用原則,分析說明該衛生局稽查人員之行政行為有哪些違法或不當之處?(13 分)
(二)該負責人在現場若不服稽查人員之口頭勒令停業處分,依法得當場或事後採取何種救濟或聲明不服之手段?(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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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辨三種不同的行政行為:進入住宅並扣留物品的即時強制或行政調查措施、勒令停業的行政處分,以及人民對行政處分的救濟。判斷合法性時,依序檢查法定職權與依據、事實及急迫性、程序保障、比例原則,再看行政機關是否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稽查人員行為的違法或不當之處
1. 強行進入私人住宅:欠缺足夠的法定要件與程序保障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要求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但這項調查職權不等於可任意進入私人住宅或搜索處所。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雖容許行政機關在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進入;但須有具體、急迫的危險及必要性。題目僅稱接獲民眾檢舉,未交代有立即危害、延誤即會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僅憑檢舉,尚不足以當然符合即時強制的要件。
此外,若此舉實質上是在住宅內搜索以蒐集犯罪證據,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的搜索程序;行政稽查不能只因有警察陪同,就取代搜索所需的法定依據及程序。住宅屬高度受保障的私人生活空間,強行破門的侵害尤其重大,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並符合必要性、比例性。
2. 扣押所有不明粉末:調查與即時強制均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容許機關基於調查必要,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也容許在符合即時強制要件時扣留物品。但兩者都不是概括扣押權。
稽查員應說明扣留物品與調查目的的關聯,並限於必要範圍;若只需抽樣、封存特定批次或送驗,扣押現場「所有」不明粉末,可能過度侵害財產權,也未符合比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採取有助於目的達成且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的方法,並使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的公益相稱。
3. 未出示書面公文:不當,但不能只憑此點認定所有行為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要式要求外,行政處分原則上可用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因此「沒有書面公文」本身,不會使任何行政處分當然無效。
不過,行政機關仍應表明執行身分、職權及法律依據,使人民得以了解、核對並行使權利。書面行政處分並應依同法第 96 條記載處分理由、法令依據及救濟方法等事項。人民對口頭處分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依第 95 條第 2 項,機關不得拒絕。此案在入屋、扣留物品及停業等重大侵害措施中,未提供可供辨識及救濟的書面資料,程序保障顯有不足。
4. 口頭勒令停業三個月:欠缺權限、依據及正當程序的疑義
「勒令停業三個月」會直接限制營業自由及財產權,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不是單純口頭提醒。
首先,作成停業處分的機關及人員須有法定職權,且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該法律所定的構成要件、處分種類及期間。題目沒有交代稽查員有權當場作成停業處分,也沒有指出可據以停業三個月的法規及事實,故處分欠缺權限或法律依據的疑義重大。
其次,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只有符合第 103 條列舉的例外,才可省略。題目未見機關給予陳述機會,也未呈現急迫危險或其他例外事由。
第 四 題25 分
某特約社區藥局藥師 B,為了提升藥局的健保申報業績,與固定來藥局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熟客張老先生私下約定:「阿伯,您把下個月的處方箋先留在我這裡,我幫您直接刷卡報健保,因為藥品您都還有,這次我換成等值的維他命和燕窩禮盒送給您,這樣您比較划算!」張老先生同意後,藥師 B 仍在電腦系統中虛報該筆藥費與藥事服務費。
(一)藥師 B 將健保給付之藥品更換為維他命及禮盒,並提前刷卡申報之行為,違反了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特約管理辦法之哪些規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得對該藥局採取哪些行政處分?(15 分)
(二)藥師 B 的此項行為,除了行政處分外,是否還涉及刑法或其他刑事法律之責任?請申論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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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藥局是否實際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健保給付藥品,以及申報內容是否與實際服務相符。**張老先生同意把處方箋留在藥局,並不會使未實際調劑處方藥、改送維他命及禮盒的服務成為健保給付項目;藥局仍須據實申報,不能用保險憑證虛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申論時可按「違規行為及法源 → 行政處分 → 刑事責任」三層作答。民國 115 年的法規修正狀態應以該年度實際施行條文為準。
(一)違反規定及行政處分
1. 違反健保法的據實申報義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要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提供服務,並據實申報醫療費用;不得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證明、報告、陳述申報。
本案藥師 B 未依處方箋提供健保給付藥品,卻申報藥費與藥事服務費,申報內容與實際服務不符,屬不正當申報。維他命及燕窩禮盒不是該處方箋所載、依健保支付標準調劑的藥品,不能以等值贈品取代處方藥後申報健保費用。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等情形,得就相關費用處以罰鍰;並應追扣或追回不當申報的費用。
2. 違反特約管理辦法的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款,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的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者,保險人得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本案以維他命及禮盒代替處方藥,並以此辦理健保申報,符合該款所規範的違規態樣。
另依同辦法第 39 條第 4 款,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證明、報告、陳述申報醫療費用者,也得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B 明知沒有實際調劑處方藥,仍在系統虛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亦符合此款。
3. 健保署得採取的行政處分
健保署得依違規事實及查明的申報點數,採取下列處置:
- 追扣或追回不當申報費用:就未實際提供的藥品及藥事服務費,扣減已申報或追回已支付款項。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處罰鍰:對以不正當方式或虛偽資料申報者,依規定裁處罰鍰。
- 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依特約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款或第 4 款,停止該藥局健保特約。
- 違規情節重大時終止特約:依同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若不正當申報達「情節重大」,應終止特約;同辦法第 43 條列出重大情節的認定標準,包括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發給非醫療必要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或虛報點數超過二十五萬點等情形。題目未提供虛報點數,故不能直接認定已達重大情節;仍須依實際查明點數及具體態樣判斷。
4. 本案的申報時間與實際給付
題目特別指出 B 將下個月的處方箋「提前刷卡」申報。保險對象尚未依該次處方箋接受調劑服務時,藥局即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不能只以取得處方箋或病人同意作為申報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