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藥事
試題代碼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請依據相關法規,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藥品販賣業者(5 分)

(二) 化粧品成分(5 分)

(三) 管制藥品(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是法規名詞定義題,重點在精確寫出各法條的構成內容,並掌握分類標準。「藥品販賣業者」依《藥事法》第 15 條;「化粧品成分」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法源、定義、分類或範圍」的答題順序:先指出法條,再完整列出法定定義;遇到條文有分類或管理原則時,一併寫明。這類題目不需延伸論述,但要避免只寫日常語意或漏掉法定列舉項目。

(一)藥品販賣業者(5 分)

依《藥事法》第 15 條,藥品販賣業者是指下列業者:

  1. 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2. 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因此,法定範圍包含西藥與中藥,但兩者列舉的營業項目不同:中藥項目另有「調劑」,作答時不可將兩款內容混為一談。藥品販賣業者屬《藥事法》第 14 條所稱藥商的一類。

(二)化粧品成分(5 分)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化粧品成分是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定義的核心在於成分可以是單一物質,也可以是混合物;作答應保留「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兩種型態,不宜自行限縮為原料、添加物或有效成分。

(三)管制藥品(10 分)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某藥商預計就其輸入之醫師處方藥進行藥物廣告,請依據藥事法,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何謂本法所稱之藥物廣告?

(二) 藥物廣告不得以何項方式為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對藥物廣告的定義,以及藥物廣告不得採用的宣傳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藥事法》第 24 條及第 68 條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題幹所述為「輸入之醫師處方藥」,首先要掌握兩個不同層次的規範:

  • 《藥事法》第 24 條界定何謂藥物廣告。
  • 《藥事法》第 68 條列出藥物廣告禁止的宣傳方式。
  • 另依同法第 67 條,須由醫師處方的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這是廣告媒介的特別限制,不是第 68 條所列的禁止方式。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4 條拆解「藥物廣告」的構成要素,再依題目第(二)小題直接列出第 68 條四款。最後補充處方藥依第 67 條的刊登限制,避免將廣告定義、禁止方式及特定藥物的刊登範圍混為一談。

(一)何謂本法所稱之藥物廣告?

依《藥事法》第 24 條,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判斷時可拆成三項:

  1. 利用傳播方法:透過可傳遞訊息的媒介或方式傳播。
  2. 宣傳醫療效能:傳達藥物的治療、預防或其他醫療效能。
  3. 以招徠銷售為目的:目的在吸引交易或促進銷售。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因應各項需求,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請依據藥事法,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於何項情形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二) 又於何項情形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的「特定藥物專案核准」制度:在法定特殊需求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並得於法定事由發生時廢止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以《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為依據。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段:第一小題列出得專案核准的情形;第二小題列出得廢止核准的情形。應注意「核准」與「廢止」各有三款,且第一小題的疾病需求與第二小題第一款相互對應。

(一)得專案核准的情形

依《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同法第 39 條及第 40 條之限制:

  1. 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醫療需求: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2. 緊急公共衛生需求: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此制度讓主管機關在法定特殊情況下,得核准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核准範圍及申請程序等事項,另由相關辦法規範。

(二)得廢止核准的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

請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回答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相關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藥品之開立處方者及相關規定。

(二) 藥品之調劑者及相關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章「使用及調劑」,重點是分清楚:

  1. 誰可以開立第一、二級管制藥品處方,以及開立時的資格與處方要求。
  2. 誰可以調劑,以及調劑須依據何種處方、如何交付,處方可調劑幾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由「開方資格 → 處方形式 → 調劑資格 → 調劑及領藥程序」作答,並將第一、二級管制藥品的特別規定一併列出。

(一)藥品之開立處方者及相關規定

  • **開立者:**醫師、牙醫師。
  • **使用執照資格:**醫師、牙醫師須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才能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條例第七條)
  • **處方形式:**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其範圍、格式及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條例第八條)
  • **正當醫療目的:**醫師、牙醫師使用管制藥品,須基於正當醫療目的。(條例第六條)
  • **獸醫情形:**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依規定記載診療紀錄;此為使用紀錄要求,與醫師、牙醫師開立專用處方箋的規定應分別掌握。

(二)藥品之調劑者及相關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五 題

請依據藥師法,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某社區藥局藥師於受理醫師開立之處方時,發現其中一個藥品品項缺貨,請問該名藥師應如何處理?

(二) 某負責主持經營一社區藥局之藥師,因生涯規劃預計出國進修兩年,請問該名藥師應如何向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師法》兩項規定:藥品未備或缺乏時的處方處理,以及藥師停業、歇業的申報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情境辨別要適用的規定:

  • 處方藥品缺貨:依《藥師法》第 16 條處理,重點是聯絡原處方醫師,不能自行以其他藥品替代。
  • 出國進修兩年:依《藥師法》第 10 條判斷停業期間上限。停業以一年為限,題目所述兩年超過上限,應辦理歇業。

(一)處方藥品缺貨

《藥師法》第 16 條規定,藥師調劑應依照處方,不得錯誤;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處方。

因此,藥師應聯絡開立處方的醫師,說明缺貨情形並請醫師更換處方。取得更換處方後,再依新處方調劑。藥師不得未經醫師同意,逕自省略該品項或以其他藥品替代。

(二)出國進修兩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