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社會工作師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近期有關兒少受虐的事件頻傳,試說明現有對於兒少保護的具體服務有哪些?如欲建構一個能讓兒少安心成長的環境,尚有哪些待強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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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少保護的服務體系與制度改進:第一部分說明政府如何辨識、介入並保護遭受虐待、疏忽或剝削的兒少;第二部分從預防、通報、調查、處遇及追蹤等環節,提出建構安全成長環境的強化方向。

兒少保護不只是在危機發生後將孩子帶離危險,更須同時做到保障兒少安全、維護兒少最佳利益、支持家庭改善照顧功能,並避免傷害再次發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權法》),兒少保護服務涵蓋責任通報、調查評估、保護與安置、家庭處遇、親職教育及後續追蹤等。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宜依服務歷程作答,將「現有具體服務」整理為預防與通報、調查與安全處遇、家庭支持與替代性照顧、追蹤與復原四個階段;再依兒少保護實務常見的制度落差,提出相對應的改善措施。這種寫法能同時呈現服務內容及政策建議,避免只列措施名稱而未說明服務如何保護兒少。

現有兒少保護具體服務

一、預防、發現與通報

  1. 家庭及社區支持與預防服務 透過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少福利服務中心及社區支持方案,提供福利諮詢、經濟與生活協助、親職教育、親子活動、支持團體、喘息或臨時托育等服務,協助有教養困難、照顧壓力或支持系統薄弱的家庭,降低虐待、疏忽等風險。

  2. 責任通報與諮詢管道 《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醫事、社會工作、教育、保育、警察、司法等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有法定保護情形,應依法通報;一般民眾發現疑似兒少受虐,也可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通報。實務上並設有113保護專線及線上通報管道,供民眾求助、諮詢與通報。

  3. 校園及醫療場域的辨識與保護 學校、幼兒園、醫療院所等場域,可透過觀察兒少身體傷勢、情緒與行為變化、缺課情形及照顧狀況,及早發現疑似受虐或疏忽;通報後並應依規定提供適當保護及照顧,必要時協助就醫。

二、通報後的調查評估與安全處遇

  1. 分級分類、調查與風險評估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依案件急迫性分級處理,評估兒少身體與心理安全、照顧者狀況、家庭暴力史、家庭支持系統及再次受害風險,據以決定是否進一步調查、提供服務或採取緊急保護措施。

  2. 緊急救援、就醫及安全計畫 對有立即危險或傷病的兒少,須優先確保人身安全及醫療處置;必要時由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及司法等網絡共同介入,安排安全住所、緊急照顧或其他保護措施。

  3. 保護安置及司法介入 依《兒少權法》第56條,兒少有生命、身體或自由受重大危害等法定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其最佳利益採取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安置方式包括家庭寄養、交付適當親屬或第三人照顧,以及安置於兒少福利或其他適當機構;主管機關並可依法聲請法院裁定相關安置或保護措施。

三、家庭處遇、親職教育與替代性照顧

  1. 家庭處遇服務 兒少保護並非只服務受虐兒少,也應評估並處理家庭中的照顧與暴力問題。服務可包括家庭訪視、個案工作、心理諮商或治療、親職能力提升、家庭關係修復、經濟與生活資源連結,以及協助照顧者處理成癮、精神健康或其他影響照顧功能的問題。

  2. 強制性親職教育及輔導 對有不當管教、疏忽或照顧能力不足情形的父母或照顧者,可依法要求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其他處遇,協助其理解兒少需求、學習正向教養並降低再犯風險。

  3. 替代性照顧與安置支持 當原生家庭暫時無法提供安全照顧時,可安排親屬安置、寄養家庭或機構安置。安置期間仍須提供兒少生活照顧、就學與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及必要的親子聯繫,並定期檢視安置是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四、追蹤、復原與長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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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欲針對高照顧負荷者提供支持性團體,請試擬一個 6 週的團體工作方案,說明該方案的團體目標及運作為何?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原則?團體成效如何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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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團體方案設計與評估,重點是將「高照顧負荷者」的需要轉化為清楚的團體目標、六週介入內容、執行原則與成效指標。

支持性團體以成員間的情感支持、經驗交流、相互理解與問題因應為主要媒介。照顧者能透過分享減少孤立感、辨識自身需求、獲得實用資訊,並增進可運用的支持網絡。團體不是取代正式照顧服務或個別治療;若成員出現嚴重憂鬱、自傷風險、家庭暴力或照顧安全問題,工作者應評估並轉介適切服務。

方案以優勢觀點與充權為基礎,重視照顧者本身的身心需求與選擇權,不把照顧責任單方面歸咎於個人。評估成效時,除照顧負荷外,也應觀察情緒支持、自我照顧、問題因應與資源連結等變化。

解題方法

依「對象與需求—團體目標—六週活動—執行原則—成效評量」的順序作答。將團體目標寫成可觀察、可評估的改變,並讓每週主題逐步由建立安全與凝聚,進展至經驗交流、能力增進、資源連結和結束統整。

以下方案假設以社區中主要照顧失能長者、身心障礙者或慢性病家人的家屬為對象,採封閉式短期支持團體。

團體目標與運作

一、團體目標

  1. 提供安全、接納的分享空間,降低照顧者的孤立感與情緒壓力。
  2. 協助成員辨識照顧壓力、自身需求及可運用的因應方式,增進自我照顧。
  3. 透過同儕交流與工作者提供的資訊,增進照顧問題處理及服務資源運用能力。
  4. 建立或強化成員間的支持連結,形成團體結束後仍可延續的支持網絡。

二、團體基本安排

  • **對象與招募:**招募自陳照顧壓力高、願意參與分享的家庭照顧者。招募前進行簡短需求評估與說明,了解其期待、出席條件及特殊支持需求。
  • **人數與期間:**約六至八人,固定成員的封閉式團體,共六週,每週一次,每次約九十至一百二十分鐘。
  • **帶領人員:**由具團體工作經驗的社工擔任帶領者;視需要安排協同帶領者,分擔觀察、紀錄與個別關懷。
  • **進行方式:**每次可安排近況與情緒檢視、主題活動或技巧練習、成員交流、摘要回饋及下週預告。活動可採圓圈分享、情境演練、壓力地圖、資源盤點或自我照顧計畫等方式。

三、六週方案

週次主題與活動預期成果
第一週相互認識、說明團體目的與規範;分享參與期待及照顧近況建立安全感、初步凝聚,訂定共同約定
第二週照顧歷程與壓力辨識;以壓力地圖或情緒卡整理近期負荷辨識壓力來源、情緒反應與個人需求
第三週照顧經驗交流;練習傾聽、同理回應及適切求助降低孤立感,增加被理解與互助經驗
第四週自我照顧與喘息;討論休息、界限設定、家庭分工及可行的小步驟擬定個人化自我照顧或喘息行動
第五週問題因應與資源連結;盤點正式服務、社區資源及非正式支持增進求助與資源使用能力,完成支持網絡圖
第六週回顧改變與未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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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一共有四個議題,第二個議題是建構被害人多面向服務體系,其中以不利處境被害人的需求媒合更為複雜,主責社工必須為被害人建構適切、中長期、整合性的處遇計畫,請以下列案例試論其不利處境及處遇計畫。

案例:一位東南亞籍的新住民婦女與臺灣人結婚後,來臺居住 2 年多,最近遭受婚姻暴力,希望能帶著 1 歲的小孩離開暴力環境獨立生活,但沒有穩定的收入及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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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114-116年)」議題二:建構被害人多面向服務體系,以及社工如何以被害人安全與自主為核心,辨識多重不利處境,並擬定適切、中長期、整合性的處遇計畫。這類個案不能只處理眼前的離家或庇護需求,還要同步連結人身安全、子女照顧、居留與法律權益、經濟自立、居住及社會支持。

評估宜採「交織性」觀點:個案同時處於性別暴力、新住民身分、經濟不穩定及育有幼兒等位置,不利因素相互作用,可能使求助、離開暴力關係及取得服務更加困難。服務應遵循被害人自主、創傷知情、文化與語言友善、不責難被害人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法制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社會福利、就業法規。

不利處境分析

一、人身安全與暴力風險

婚姻暴力可能包括身體、精神、經濟或其他控制行為。離開暴力關係的過程可能伴隨威脅、跟蹤、騷擾或暴力升高,需先評估暴力頻率、嚴重程度、加害人控制與威脅情形、武器或致命威脅、過往求助紀錄,以及是否有安全的聯絡方式與地點。

個案帶著一歲幼兒離開,還需評估加害人是否曾傷害、威脅或利用孩子控制母親,並確認孩子是否曾目睹或直接遭受暴力。

二、新住民身分與語言、文化障礙

個案來臺時間約兩年,可能面臨中文理解或表達困難,不熟悉警政、社政、司法及醫療系統,也可能缺少可在臺求助的親友。若需透過配偶或其親友翻譯,可能影響隱私、安全與資訊正確性。移民身分也可能使她擔心離婚、報警或離家會影響居留、子女及生活安排。

三、經濟與居住不穩定

個案沒有穩定收入及居所,可能缺乏獨立生活所需的租屋押金、生活費、交通費及育兒費用。經濟依賴亦可能限制離開暴力關係的選擇;即使短期入住庇護處所,仍需規劃後續居住、就業與托育,避免服務中斷後被迫返回暴力環境。

四、幼兒照顧與親職需求

孩子僅一歲,依賴照顧者程度高,離家、安置與搬遷都可能影響其安全、健康及生活穩定。母親需要兼顧安全安排、育兒及求職,須盤點托育、醫療、兒童發展及親職支持;涉及親權、探視或扶養費時,也需要法律資訊及協助。

五、社會支持薄弱與身心創傷

個案在臺時間短,親友支持可能有限;若長期遭受控制或暴力,可能出現恐懼、焦慮、失眠、創傷反應或自我責備。服務須尊重其步調,不以是否立即報警、離婚或進入庇護作為接受服務的條件。

解題方法:以「安全評估—穩定生活—自主自立」安排處遇

先評估急迫危險及母子需求,再與個案共同設定目標,按短期、中期、長期安排服務。由主責社工擔任個案管理者,依需求召開跨網絡協調,連結家暴防治中心、警察、醫療、庇護、移民署、法律扶助、就業與托育等資源,並定期檢視計畫是否符合個案意願與風險變化。

一、短期:危機處理與安全安置

  1. 建立安全計畫:與個案確認安全聯絡方式、緊急聯絡人、緊急離開路線、重要證件及藥物的備份與攜帶方式;評估手機或社群帳號是否遭監控,避免在不安全的設備留下求助紀錄。
  2. 通報與警政協助:說明家暴求助管道,依個案意願協助聯繫警察及家暴防治中心;遇立即危險時,優先確保母子安全並啟動緊急救援。
  3. 庇護與臨時住所:依安全程度、幼兒照顧需求及語言文化需求,媒合緊急或短期庇護安置;若庇護不符合個案需要,另評估安全住所及相關補助。
  4. 保護令與法律資訊:說明可向法院聲請通常、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並依個案需求協助蒐集相關資料、轉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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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重視以家庭為中心的處遇模式,請以下列案例說明家庭的服務需求並設計適合的處遇計畫。

案例:55 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智能障礙中度)的兒子和 80 歲的母親同住在自有住宅,平時由老母親負責家務整理和餐食準備,兒子沒有工作也不會外出和鄰里互動,經濟狀況不佳,是列冊低收入戶,仰賴低收入津貼支應生活開銷,沒有其他的親屬資源,近期老母親因為受傷跌倒骨折,生活無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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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家庭處遇思維:評估服務對象時,不能只處理母親骨折或兒子的身心障礙,而要看見家庭成員彼此依賴的照顧關係,以及健康、經濟、居住、社會參與和支持網絡等面向如何交互影響。

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評估,應兼顧家庭的優勢與需求,與家庭共同訂定可達成的目標,再整合社政、衛政、長照、身障服務及社區資源。處遇重點包括:先處理急迫安全與生活照顧,再穩定母子日常生活,並建立可持續的正式與非正式支持網絡。

涉及法規與政策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 年至 114 年)」為準。題目沒有要求特定法條條號;實務上可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連結服務。

解題方法

可依「急迫風險—家庭需求—共同目標—跨網絡處遇—追蹤評估」的順序作答:

  1. 先判斷急迫風險:母親骨折後生活無法自理,家中原有照顧者暫時失能;兒子平日依賴母親提供家務與餐食,可能立即面臨無人備餐、居家安全和基本生活照顧中斷。
  2. 以家庭為整體評估:分別了解母親的傷勢、復原與照顧需求,以及兒子的日常生活能力、健康狀況、溝通方式和支持需求;同時評估家庭經濟、住宅安全及可連結的親友、鄰里或社區資源。
  3. 和母子共同訂定目標:以恢復基本生活穩定、減輕照顧壓力、提升兒子自立與社區參與、維持母子在熟悉環境中的生活品質為方向。
  4. 整合服務並追蹤成效: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政單位協助個案管理,連結長照、身障、醫療、經濟與社區服務,依母親復原及兒子適應情形調整服務。

家庭服務需求評估

一、母親的健康與照顧需求

母親 80 歲且骨折後生活無法自理,需先掌握其傷勢、醫療處置、復健安排、日常生活功能及返家後照顧條件。若出院後仍需協助,應評估長照服務、居家照顧、復能或喘息等服務需求,並確認住宅是否適合安全移動與照護。

二、兒子的日常生活與身障支持需求

兒子 55 歲,領有中度智能障礙證明,沒有工作、不外出且與鄰里缺少互動。應進一步了解其生活自理能力、溝通與理解能力、健康狀況、用藥情形、外出安全、個人意願及可接受的支持方式。母親受傷後,兒子可能失去主要生活支持,需協助維持備餐、清潔、就醫及其他日常作息。

三、家庭照顧安排與替代支持需求

母親原本是家中主要照顧者,家庭沒有其他親屬資源,缺少備援照顧人力。需釐清母親住院及返家後由誰協助兒子,以及母親恢復期間如何避免母子雙方照顧需求都無人承接。也應評估母親的照顧意願與能力,避免她復原後立即承擔全部照顧責任。

四、經濟與居住安全需求

家庭列冊低收入戶,主要仰賴低收入津貼支應生活開銷,經濟彈性有限。需確認津貼與其他福利資格是否持續符合,並評估醫療、復健、交通、輔具及照顧服務可能帶來的支出。雖居住於自有住宅,仍需檢視浴廁、動線、階梯、照明及防滑等安全條件。

五、社會參與與支持網絡需求

兒子長期沒有外出,也少與鄰里互動,社會支持薄弱,可能因此缺乏可求助的人際網絡與生活刺激。應了解他是否願意參與社區活動或日間服務,並以熟悉、可預期、循序漸進的方式協助增加外出與互動機會。

六、家庭優勢

家庭有自有住宅,母子長期共同生活,已建立熟悉的生活方式;母親過去能維持家務與餐食,顯示家庭具有一定日常照顧功能。兒子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備連結身障服務與相關福利資源的基礎。處遇應在補足支持的同時,尊重母子意願及既有生活經驗。

處遇計畫

一、短期:確保立即生活與人身安全

  • 確認母親醫療與出院安排:與醫療院所聯繫,了解治療、復健、出院準備及返家照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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