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輻射安全 輻射防護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下列名詞的定義:
(一) 核種。
(二) 輻射工作人員。
(三) 劑量限度。
(四) 合理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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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的法定名詞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所列四項定義在該年均見於本法第 2 條。
解題方法與作答
依題目順序直接寫出法條定義,並抓住各名詞的關鍵判斷要件:
(一)核種:指具有特定質子數、中子數及能態,且其原子核組成相同的一類原子。 核種以原子核特性區分;同一元素若中子數不同,屬不同核種。
(二)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判斷時須掌握「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及「認知會接受曝露」三項要件。
(三)劑量限度:指人員因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不應超過之劑量值。 此為法定曝露上限概念;具體數值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及相關規定判斷。
第 二 題30 分
請說明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依其作業之風險分成哪四種管制分類?這些分類的操作人員資格要求及僱用資格不符人員擅自操作之罰鍰範圍為何?請依低風險至高風險順序,依據下表(1)~(10)欄位,依序寫出相應之答案。
| 管制分類 | 操作人員資格要求(訓練或證照) | 僱用資格不符人員擅自操作之罰鍰範圍 |
|---|---|---|
| (1) | 無須任何訓練或證照 | 不適用(無罰則) |
| (2) | ____(5) | ____(8) |
| (3) | ____(6) | ____(9) |
| (4) | ____(7) | ____(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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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及相關管制規定,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的風險高低,區分為四類。操作人員資格依序由「免資格」逐步提高至「運轉人員執照」。
罰鍰則須區分:
- 未經必要訓練即操作: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5 條,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應具證書或執照而無證操作:依同法第 43 條,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低風險至高風險排列:
- 豁免管制類:無安全顧慮,無須資格。
- 登記備查類:風險較低,以指定操作訓練取代證照。
- 許可類:風險較高,須具輻射安全證書。
- 高強度輻射設施類:風險最高,須具運轉人員執照。
各欄位答案
| 欄位 | 答案 |
|---|---|
| (1) | 豁免管制類 |
| (2) | 登記備查類 |
| (3) | 許可類 |
| (4) | 高強度輻射設施類 |
| (5) | 接受主管機關指定之 18 小時操作人員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
| (6) | 領有輻射安全證書 |
第 三 題20 分
裝載託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
(一) 如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哪些規定之限制?
(二) 若為非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哪些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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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69條及第70條:依車輛是否為專用,以及專用車輛是否符合特定裝載條件,分別限制包件、車輛表面及車外一定距離的輻射強度;非專用車輛另須符合運送指數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車輛是否為專用。若為專用,再確認是否具備車廂、運送中能防止人員接近、包件或外包裝能固定,以及途中沒有裝卸操作。符合這些條件時,適用第69條第一款的包件表面限值;車輛表面與車外距離限值則依第69條第二、三款判斷。
若是非專用車輛,或專用車輛不符合上述裝載條件,適用第70條:限制每一包件或外包裝表面輻射強度,並限制運送指數。
作答要點
(一)專用車輛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69條:
- 包件或外包裝表面:車輛備有車廂,且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包件或外包裝能保持固定;途中無裝卸操作時,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 10 毫西弗/小時。
- 車輛表面: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 2 毫西弗/小時。
第 四 題15 分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請說明:
(一) 腸轉移因數之定義。(3 分)
(二) 肺吸收類別及其分類之定義。(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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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三中的兩項攝入參數:腸轉移因數 ,以及肺吸收類別。前者描述嚥入的放射性核種由胃腸道進入體液的比例;後者依吸入粒子經溶解或液化後被血液吸收的速率,分為 F、M、S 三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附表三的註釋作答即可:先說明 的比值意義,再交代肺吸收類別的分類依據,最後逐一列出 F、M、S 類的吸收速度、物質特性及生物半化期預設值。題目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或計算步驟。
作答
(一)腸轉移因數
腸轉移因數 ,指攝入體內之放射性核種自胃腸道轉移至體液的量與攝入量之比值。可表示為:
(二)肺吸收類別及其分類
肺吸收類別是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依其呼吸道廓清模型,按照化合物粒子經呼吸攝入後,藉由溶解或液化而被血液吸收的速率所作的分類,分為以下三類:
第 五 題15 分
ICRP 103 報告重視輻射防護最適化的原則,並強調劑量約束(dose constraints)與參考基準(reference levels)的重要性,請說明:
(一) 劑量約束的定義。(5 分)
(二) 參考基準的定義。(5 分)
(三) 針對 ICRP 103 提出之三種暴露情況,分別說明其適用劑量約束或參考基準的情形。(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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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CRP 103 的輻射防護最適化原則,以及如何依三種暴露情況選擇個人劑量限制工具。判斷關鍵是:
- 計畫暴露情況:以劑量約束作為最適化的前瞻性個人劑量限制。
- 緊急暴露情況、既存暴露情況:以參考基準作為防護行動與最適化的基準。
劑量約束與參考基準都是用來促進防護最適化的工具,不能與法定劑量限值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名詞在 ICRP 103 中的適用暴露情況,再說明它如何引導最適化。劑量約束是事前針對特定來源設定的上界;參考基準則是高於該水準時,不宜規劃讓暴露繼續發生的基準,並要求在其以下持續最適化。
(一) 劑量約束的定義
劑量約束是針對計畫暴露情況中某一特定輻射源,為個人劑量所設定的前瞻性限制,作為該來源防護最適化的上界。設定時應考量該來源的特性及可合理達成的防護程度,使最適化過程不會使個人劑量超過此約束。
劑量約束是最適化的工具,並非劑量限值。即使未超過劑量約束,仍須進一步實施合理可行的防護措施;而個人總劑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仍須另依適用的劑量限值判斷。
(二) 參考基準的定義
參考基準是用於緊急或既存暴露情況的劑量或風險水準。對於高於該基準的暴露,通常認為不適合規劃讓其發生;對於低於該基準的暴露,仍應持續進行防護最適化,逐步降低劑量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