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輻射安全 輻射防護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輻射安全
試題代碼 輻射防護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下列名詞的定義:

(一)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 放射性廢棄物

(三) 集體有效劑量

(四) 人體組織等效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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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游離輻射防護法》對設備及廢棄物的法定定義,以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集體有效劑量與人體組織等效球的定義。法規名詞須掌握定義中的關鍵條件;劑量量則要分清計算對象、單位與用途。

解題方法與名詞定義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4 款,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利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的設備。答題要點是「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及「以設備方式產生游離輻射」;例如 X 光機是常見例子。

(二)放射性廢棄物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5 款,指具有放射性,或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廢棄物;並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定義包含兩類:廢棄物本身具有放射性,以及原本不具放射性但受放射性物質污染。

(三)集體有效劑量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2 條第 5 款第 9 目,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一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的總和;亦可表示為該輻射源的受曝露人數乘以該受曝露群組的平均有效劑量:

S=∑iEi=NEˉS=\sum_i E_i=N\bar{E}

其中 SS 為集體有效劑量,EiE_i 為群體中各人的有效劑量,NN 為受曝露人數,Eˉ\bar{E} 為群組平均有效劑量。單位為人西弗(人·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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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根據 ICRP 103 號報告,請說明其中所提出的三種曝露情境(exposure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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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CRP 第 103 號報告提出的放射防護架構。ICRP 以曝露情境作為規劃防護的起點,依曝露發生的背景及防護措施可施行的時機,分為三類:計畫曝露情境、緊急曝露情境、既存曝露情境。三者的區分重點是情境如何形成,以及曝露發生前或發生後能否預先規劃防護措施。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三種情境,再分別說明其形成背景、曝露發生的時間特性與防護規劃方式。不要把三種情境誤當成三種人員類別或三種輻射效應;它們描述的是曝露發生的情境。

三種曝露情境

一、計畫曝露情境(planned exposure situation)

指人為活動在事前經過計畫,並可能造成曝露的情境。輻射源的引入、運轉或使用通常可預先安排,因此防護措施可在活動開始前規劃,並於活動期間持續實施。

例如核能設施運轉、醫療放射診斷與治療、工業放射線照相,以及研究或教學中使用放射性物質等,均屬計畫曝露情境。此類情境的防護規劃通常採用劑量限制,包括劑量限值、劑量拘束及參考水準等工具。

二、緊急曝露情境(emergency exposure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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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於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增加那些相關的輻射防護措施與劑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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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懷孕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雇主應採取的工作調整,以及胚胎或胎兒在剩餘妊娠期間的劑量限制。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雇主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立即檢討工作條件,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的規定;若有超過之虞,應改善工作條件或適當調整工作。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1 條,雇主應使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的輻射防護;剩餘妊娠期間的劑量限制為:

  • 下腹部表面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mSv)。
  • 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的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 毫西弗(mSv)。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記憶與適用題,可分成「雇主應採取的措施」和「劑量限值」兩部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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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根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不得空中運送的包件包含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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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77 條,辨識哪些包件因內容物特性或運送中須持續操作、冷卻,禁止以航空器運送。另須注意,第 78 條另規定表面輻射強度超過每小時 2 毫西弗的包件,除經專案核定外,也不得空中運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77 條列舉判斷。符合下列任一類型,即屬不得空中運送的包件:

  1. 含逸氣裝備的乙(M)型包件。
  2. 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的包件。
  3. 運送途中需要操作控制的包件。
  4. 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的包件。

題目問的是「哪些項目」,作答時應完整列出上述四類,並可補充第 78 條的表面輻射強度限制,以免把分列於下一條的禁運規定漏掉。

各項說明

  • **含逸氣裝備的乙(M)型包件:**乙(M)型包件若含有逸氣裝備,依第 77 條不得空中運送。判斷重點是同時符合「乙(M)型包件」及「含逸氣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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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根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請說明低比活度物質的類別與區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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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及附件一。低比活度物質(Low Specific Activity,LSA)是指比活度在一定限值以下,或預計其平均比活度可符合規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質。分類依物質種類、物態、平均比活度及浸水後的可瀝濾量,分為第一類(LSA-Ⅰ)、第二類(LSA-Ⅱ)及第三類(LSA-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低比活度物質分類規定後續無影響本題作答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三類名稱,再分別說明各類的判別條件。判斷時要注意:第一類、第二類各以符合所列條件之一為準;第三類則須同時符合各項條件。比活度限值以規則所定附表七的活度濃度豁免量或 A2A_2 值為基準。

類別與區分方式

一、第一類(LSA-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 鈾礦石、釷礦石、經提鍊的鈾或釷礦石,或其他含天然核種、供提煉其中鈾或釷核種的礦石。
  2. 未經照射的固體天然鈾、耗乏鈾、天然釷,或其固體、液體化合物或混合物。
  3. 除可分裂物質外,A2A_2 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質。
  4. 除可分裂物質外,其他放射性物質均勻分布,且估算平均比活度不超過附表七所列活度濃度豁免量的三十倍。

二、第二類(LSA-Ⅱ):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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