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輻射安全 輻射防護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輻射安全
試題代碼 輻射防護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下列用詞之定義:

(一) 背景輻射。

(二) 干預。

(三) 輻射作業。

(四) 曝露、職業曝露、醫療曝露與緊急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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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的用詞定義,重點是分辨「背景輻射的來源」、「干預所處理的曝露途徑」、「輻射作業的成立條件」,以及四種曝露的判別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2 條相關定義未見影響本題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採逐項寫出法條定義,再補上判斷重點。背誦時可抓住幾個關鍵:

  • 背景輻射:依來源列舉四類。
  • 干預:針對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者之間的曝露途徑,目的是減少曝露。
  • 輻射作業:檢視是否引入或改變輻射源、曝露途徑或受照人員範圍,並使曝露或受曝露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
  • 各類曝露:先看受曝露的情境,再區分一般曝露、工作、醫療或事故應變。

(一)背景輻射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7 款,背景輻射是指下列游離輻射:

  1. 宇宙射線。
  2. 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所釋出的游離輻射。
  3. 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所釋出的游離輻射。
  4. 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所釋出的游離輻射。

**判斷重點:**背景輻射不只包含來自地球或宇宙的天然輻射,也包括人體內天然放射性物質及全球落塵所釋出的輻射。

(二)干預

依同法第 2 條第 13 款,干預是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之間的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的措施。

**判斷重點:**干預針對的是已存在的輻射源及其曝露途徑,採取措施的目的在降低曝露。例如在輻射公害事件中,限制進入或疏散可能受影響區域,屬於干預措施的例子。

(三)輻射作業

依同法第 2 條第 12 款,輻射作業是指下列人類活動:引入新的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的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曝露或使受曝露人數增加,並因此獲得淨利益。

法條並列舉輻射作業範圍,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等作業,以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的其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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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最重之罰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所違反的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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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8 條所定的最重刑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符合列舉情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時要留意:部分違規須達到「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棄置放射性物質及特定不實申報、記載,則各自列為處罰事由。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直接引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即可定位至《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8 條。接著依該條列舉的六款,整理各款行為及必要條件:

  1.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擅自或未依核准的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並致嚴重污染環境。
  2.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氣或廢水,並致嚴重污染環境。
  3.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未取得許可、許可證或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即擅自進行輻射作業,並致嚴重污染環境。
  4.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未取得許可證,即擅自生產放射性物質或製造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並致嚴重污染環境。
  5. 棄置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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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事項為何(共有 9 項),而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依據的法規為何?其法規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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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三條所列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九項應載明事項,以及該標準的上位法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醫療機構使用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品質保證的設備或設施,須依品質保證標準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這項要求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該標準則依同條第三項,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逐項列出九項

依《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第三條,計畫應載明:

  1.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
  2. 操作程序書
  3. 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4. 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5. 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
  6. 品質保證紀錄
  7. 人員訓練
  8. 定期查核事項
  9.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作答時應完整列出九項,不宜只寫概括性的「校驗、人員、紀錄」等分類,因為法條將校驗項目、頻次、容許值及偏差處理分別列項。

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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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ICRP-103 報告有關輻射曝露的區分為何?而此點與 ICRP-60 報告有何差異?ICRP-60 報告有關輻射加權因數(WRW_R)為何?ICRP-103 報告有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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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一是 ICRP-103 如何分類輻射曝露情境,以及它與 ICRP-60 的分類架構有何不同;二是兩份報告對輻射加權因數 wRw_R 的規定及更新。

等效劑量的計算式為:

HT=∑RwRDT,RH_T=\sum_R w_R D_{T,R}

其中,DT,RD_{T,R} 是組織或器官 TT 接受輻射種類 RR 的平均吸收劑量,wRw_R 則反映不同輻射造成生物效應的差異。HTH_T 的單位為西弗(Sv)。

本題涉及 ICRP 報告的建議內容;如連結法規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比較兩份報告的分類基準,再整理 ICRP-60 的 wRw_R 表,最後說明 ICRP-103 的調整。辨認關鍵在於:ICRP-60 以「實務活動或介入」區分;ICRP-103 改以曝露情境本身分類。

輻射曝露情境:ICRP-103 與 ICRP-60 的差異

ICRP-103 將曝露情境分為三類:

  1. 計畫曝露情境(planned exposure situations):有計畫地引入及操作輻射源,包括 ICRP-60 所稱的「實務」所涉及的情境。
  2. 緊急曝露情境(emergency exposure situations):意外或其他非預期事件所造成,須迅速採取行動以避免或降低不利後果。
  3. 既存曝露情境(existing exposure situations):控制決策作成時已經存在的曝露,例如天然背景輻射,或緊急事件後持續存在的曝露。

ICRP-60 採取以「防護活動類型」為基礎的分類:

  • 實務(practices):引入新的輻射源或活動,造成曝露增加;採取事前管制及防護措施。
  • 介入(interventions):對已存在的曝露來源或曝露情況採取行動,以降低曝露。

因此,ICRP-103 不再以「實務/介入」作為主要分類,而改採「計畫/緊急/既存」三種曝露情境。職業曝露、民眾曝露及醫療曝露等曝露類別仍然存在,不能和曝露情境混為一談。

ICRP-60 的輻射加權因數

ICRP-60 的主要建議值如下:

輻射種類與能量wRw_R
光子,各種能量1
電子,各種能量1
中子,能量低於 10 keV5
中子,10 keV 至 100 keV10
中子,大於 100 keV 至 2 MeV20
中子,大於 2 MeV 至 20 Me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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