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輻射安全 輻射防護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規,請定義下列用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輻射源
(二) 等價劑量
(三) 參考人
(四)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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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法》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的法定用詞定義。作答時要分清楚:輻射源是「來源」的範圍定義;等價劑量是依器官劑量及輻射加權因數計算的防護量;參考人是輻射防護評估使用的代表性人體模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則以建築物所使用的鋼鐵建材遭污染為判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用詞定義
(一)輻射源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輻射源是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的來源,包括:
- 放射性物質;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核子反應器;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的物料或機具。
作答時應保留「產生或可產生」及「包括」的概念,避免只列放射性物質而漏掉設備、反應器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的其他來源。
(二)等價劑量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2 條,等價劑量是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單位為西弗(Sv)。公式為:
其中, 為組織或器官 的等價劑量, 為該組織或器官受輻射種類 所造成的器官劑量, 為該輻射種類對應的輻射加權因數。
這裡的「器官劑量」是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的平均能量除以其質量,單位為戈雷(Gy)。等價劑量則再依輻射種類加權,反映不同輻射對人體的相對生物效應,單位為 Sv。
(三)參考人
第 二 題20 分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以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皆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依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檢附哪些與輻射防護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二) 依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許可者,應於生產設施建造完成後檢附哪些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進行試運轉完成後,應於計畫開始生產日期多久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哪些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生產許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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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0 條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2、13 條,重點是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採分階段審查:先申請設施建造許可;建造完成後申請核准試運轉;試運轉完成後再申請生產許可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兩個不同階段的資料:
- 建造許可階段:依施行細則第 12 條,列出申請建造許可應備的完整文件,其中第 5、6 款直接涉及輻射安全及防護。
- 生產許可階段: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按「申請試運轉」及「試運轉完成後申請生產許可審查」分別作答,並留意三個月的期限是相對於計畫開始生產日期計算。
(一)申請生產設施建造許可應檢附的輻射防護相關文件及資料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申請人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檢附文件及資料申請審查。其中與輻射防護直接相關者為:
- 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評估設施及生產作業可能造成的輻射影響與安全風險。
- 輻射防護計畫:說明輻射防護措施及管理安排。
- 安全作業程序:規範相關作業如何安全執行。
-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說明生產過程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如何處理。
第 三 題20 分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請針對緊急曝露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緊急曝露應符合哪些情況始得為之?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合哪些規定?
(二) 輻射工作人員因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即予哪些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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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7、18 條的緊急曝露條件與劑量管理,以及《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6 條對高劑量曝露工作人員的特別醫務監護規定。現行法規查核資料未顯示相關條文有後續重要修正。
「緊急曝露」不是一般職業曝露的替代方式;只有在法定緊急情況下,才得安排人員自願且有組織地接受曝露,並應事先告知、訓練及妥善管理劑量。
解題方法
先列出安全標準第 17 條的三種啟動情況,再依第 18 條說明劑量控制。第 18 條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為計算基準;該限度為有效劑量 ,因此生命搶救情況以十倍計,其餘情況以二倍計。
第二小題問的是劑量超過 後雇主的立即義務,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6 條作答,並一併寫出檢查後的工作安排義務。
(一)緊急曝露的適用情況及劑量規定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7 條,緊急曝露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始得為之:
- 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 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 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應事先告知及訓練接受緊急曝露的人員。
依同標準第 18 條,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的劑量符合下列原則:
- **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單一年劑量限度的十倍,即有效劑量儘可能不超過 。
- **其他緊急情況:**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單一年劑量限度的二倍,即有效劑量儘可能不超過 。
第 四 題20 分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哪些情形者,為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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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 2 條,辨識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致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放射性物質含量改變時,哪些狀況構成「嚴重污染環境」。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 1 月 7 日。
符合下列任一款,即屬嚴重污染環境:
- 一般人年有效劑量達 10 毫西弗。
- 一般人體外曝露劑量於 1 小時內超過 0.2 毫西弗。
- 空氣中放射性核種 2 小時內平均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年連續空氣中排放物濃度的 1,000 倍。
- 水中放射性核種 2 小時內平均濃度,超過主管機關公告年連續水中排放物濃度的 1,000 倍。
- 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超過附表所定嚴重污染標準,且污染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第 五 題20 分
依據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第 103 號報告,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請說明何謂 Detriment(危害),其主要組成為何?
(二) 請說明 Detriment-adjusted risk(危害調整風險)的演進與改變對於現行游離輻射相關法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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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CRP 第 103 號報告(ICRP 103,2007 年)對「輻射危害」與「危害調整風險」的定義,以及相較 ICRP 第 60 號報告所作的風險估計更新,如何影響輻射防護制度。本題未要求特定國內法條;涉及法規意涵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ICRP 103 所稱的危害(detriment),不是單指癌症發生機率,而是受照群體及其後代因暴露於輻射源而承受的整體健康損害。它是多面向的風險指標,會把疾病發生機率與疾病後果的嚴重程度一併納入。
危害調整風險(detriment-adjusted risk),則是將隨機效應發生的機率,依危害的不同組成加以修正,使風險指標能反映其後果嚴重程度。
(一)危害的主要組成
ICRP 103 列出的主要組成為:
- 可歸因於輻射的致死癌症機率:受照後罹患並死於癌症的機率。
- 可歸因於輻射的非致死癌症加權機率:除癌症發生機率外,也考慮非致死癌症對生活品質造成的影響。
- 嚴重遺傳效應的加權機率:納入受照者後代發生嚴重遺傳效應的風險,並依效應嚴重程度加權。
- 若危害發生時的壽命損失:考慮因相關疾病而減少的預期壽命。
概念上,危害可理解為將上述健康損害面向納入考量的整體指標;它不是單一器官癌症率,也不是只計算死亡率。其主要用途是比較不同受照群體或組織所承受的整體健康損害,並作為輻射防護量與權重設定的參考。
(二)危害調整風險的演進及其法規影響
演進重點:由 ICRP 60 到 ICRP 103。 ICRP 103 依更新的生物學、流行病學及風險評估資料,修訂輻射危害與名目風險係數。相較 ICRP 60,癌症危害調整名目風險係數變動不大;最顯著的變化是遺傳效應名目風險係數大幅降低,約為原估計的六分之一至八分之一。主要原因是 ICRP 103 改以評估受照後前兩代的遺傳風險,而非外推至理論平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