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老人福利法第 1 條規定中提到「維護老人尊嚴」和「保障老人權益」。請問:

何謂「老人尊嚴」?就我國老人福利法的規定而言,「老人權益」的內涵為何?請加以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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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法規基準與立法目的: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老人福利法後續雖有微幅修正,但核心權益保障架構不變)。
  • 《老人福利法》第 1 條宣示其立法目的:「為推動老人福利,維護老人尊嚴,保障老人權益,充實老人生活,健全老人福利體系,特制定本法。」
  1. 「老人尊嚴」(Dignity of Older Persons)之學理與政策意涵:
  • 人權模式與反歧視:從傳統「殘補式、施捨式」的受助者角色,轉變為「權利主體」。保障老人免於年齡歧視(Ageism)與病態化標籤。
  • 自主性與自我決定權(Autonomy & Self-determination):尊重老人依自身意願選擇生活方式、居住安排與醫療處置之權利。
  • 聯合國老人原則(UN Principles for Older Persons, 1991):包含「獨立(Independence)」、「參與(Participation)」、「照顧(Care)」、「自我實現(Self-fulfillment)」與「尊嚴(Dignity)」,尊嚴即為貫穿全原則之終極核心。
  1. 「老人權益」之法定內涵:
  • 需緊扣我國《老人福利法》各章節的實體規範,主要涵蓋四大核心範疇:
  • 經濟安全保障(第 2 章)
  • 健康維護與照顧服務(第 3 章)
  • 人身安全與權益保護(第 4 章)
  • 社會參與與友善環境(第 3 章相關條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概念理解」結合「福利政策學理」之標準申論題,採「概念釋義 →\rightarrow 法定體系剖析 →\rightarrow 政策整合」的三段式論述法:

  1. 第一部分:界定「老人尊嚴」: 不應僅停留在道德倫理層次的「敬老尊賢」,須拉高至憲法人格權與現代福利人權層次,融入「自主決定」、「反依賴與去商品化」、「社會包容」及「聯合國老人原則」,展現公職考試應有的學理深度。
  2. 第二部分:申述《老人福利法》的「老人權益」內涵: 直接對接《老人福利法》的法條體系,依專章內涵提煉出四大面向(經濟安全權、健康照顧權、人身安全權、社會參與及環境權),逐項列出法定義務與措施(如年金制度、信託、居家服務、保護安置、交通與文康優待等),展現考生對法條結構的精準掌握。

解題技巧

  1. 避免「純作文式」空談:考生常犯錯誤是將「老人尊嚴」寫成國文抒情文。作答時務必使用社會政策專業詞彙(如「自主性」、「充權/賦權(Empowerment)」、「去污名化」)。
  2. 法條章節結構法:回答「老人權益」時,若逐條背誦容易雜亂無章,最穩健的方法是「按法典章節架構分類轉換為權利主題」(第 2 章為經濟安全權、第 3 章前半為照顧與健康權、第 3 章後半為環境與參與權、第 4 章為保護與人身安全權),層次分明且絕不漏題。
  3. 常見陷阱:忽略「老人保護」專章。許多考生只寫了津貼與長照,遺漏法規中極為核心的「人身安全防暴、疏忽遺棄之通報安置與監護宣告」等公權力介入保障。

【答案】

一、前言

我國《老人福利法》第 1 條明定:「為推動老人福利,維護老人尊嚴,保障老人權益,充實老人生活,健全老人福利體系,特制定本法。」此條文揭櫫我國高齡者政策已由過去恩給式的殘補福利,轉型為以「人權保障」與「自主充權」為核心的制度設計。


二、「老人尊嚴」之意涵

「老人尊嚴」在現代社會政策與法學概念中,指涉老人作為自主權利主體,其人格價值應受到平等的尊重與維護,具體內涵包含以下層面:

  1. 主體性與自我決定權(Autonomy): 尊嚴的核心在於尊重老人的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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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及應促進其自立生活。請問:

個別化服務的意義為何?又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政策價值理念為何?請加以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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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有部分條文微調,但第 7 條需求評估及第 50 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核心精神依然相同。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福利輸送典範轉移」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的掌握程度,核心觀念涵蓋:

  1. 身權法法定依據:
  • 身權法第 7 條:引進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落實跨專業、多元向度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
  • 身權法第 5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並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如個人助理、同儕支持)。
  1. 個別化服務(Individualized Service):
  • 源於「以個人為中心」(Person-Centered Approach)概念,揚棄過往「以機構或方案為中心」(Program-Centered)的單一化、集體化給付模式,強調依據身心障礙者獨特需求、生活情境與個人意願量身訂做服務。
  1. 自立生活理念(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 ILM)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 由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發軔,奠基於「身心障礙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與「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Model)。
  • 核心精神為 CRPD 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主張自立生活並非指生理上「生活自理、無須他人協助」,而是享有「自我決定權」(Self-Determination)與「自我選擇權」(Freedom of Choice),並藉由消除環境障礙與提供支持服務,使其平等參與社區生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與政策價值申論題」,題幹明確點出兩大子題:一為「個別化服務的意義」,二為「自立生活的政策價值理念」。切入點與架構鋪排如下:

  1. 破題與法制脈絡連結: 簡明點出身權法第 7 條(ICF 需求評估)與第 50 條之規定,說明個別化服務與自立生活係當前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的核心基石,二者互為表裡。
  2. 第一子題:深論「個別化服務」之意義:
  • 概念界定:從「量身訂做」、「以人為本」出發。
  • 實踐機制:連結「個別化支持計畫」(Individualized Support Plan, ISP)、跨專業團隊合作、資源整合輸送。
  • 價值特徵:強調尊重個人主體性、生活型態差異與服務使用者的實質參與。
  1. 第二子題:系統化解析「自立生活」的政策價值理念: 分點論述自立生活的核心價值維度:
  • 自我決定與權利賦予(Empowerment):身障者為自身生活的專家。
  • 去機構化與社區融合(Community Inclusion):保障在地生活權利,反對隔離。
  • 社會模式與無障礙環境:障礙來自社會與環境結構,而非個人生理缺損。
  • 服務掌控權(Consumer Control):個人助理與同儕支持制度由使用者主導。
  1. 結語整合: 總結個別化服務是具體手段,自立生活是政策終極價值,二者共同促成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與公民權落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選項。閱卷評分重點與子題切入分析如下:

  • 子題一:個別化服務之意義(佔分約 12~13 分)
  • 評分關鍵:能否明確區分「傳統單一化給付」與「現代個別化支持」的差異;是否點出以使用者為中心、量身打造、擬定個別化計畫(ISP)及落實評估結果轉銜之功能。
  • 失分盲點:僅字面解釋為「一對一服務」或「個案工作」,未連結到制度面的需求評估、資源配置及賦權本質。
  • 子題二:促進自立生活的政策價值理念(佔分約 12~13 分)
  • 評分關鍵:能否準確定義自立生活的現代意涵(自立 ≠\neq 自理,而是自我決定與社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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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對婦女的歧視?試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說明在工作領域中如何消除對婦女之歧視。請加以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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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定義+法條實務整合題」,測驗考生對性別平等法理基礎與我國勞動立法之掌握度,核心包含:

  1. 性別歧視的法理定義: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1 條為國際共通基準,包含「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之涵義。
  2. 工作領域消除歧視之制度設計:以《性別工作平等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為骨幹,架構分為四大面向:
  • 性別歧視之禁止(消極性禁止差別待遇,涵蓋求職、任用、升遷、薪資與解僱等)。
  • 性騷擾之防治(營造無敵意、無脅迫的工作環境)。
  •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積極性措施,如母性保護、育兒照顧與工作家庭平衡)。
  • 救濟與申訴保障(舉證責任轉換與禁止不利對待)。

解題方法

申論切入點應採「由理論到制度、由消極到積極」的層次展開:

  1. 第一子題(何謂對婦女的歧視):必須以 CEDAW 第 1 條為破題標準定義,接著點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的學理區分,展現對「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差異的理解。
  2. 第二子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消除歧視機制):避免零碎羅列法條,應依勞動生命週期與立法功能進行「模組化歸納」:
  • 「進用至離退之無差別待遇」(第 7 條至第 11 條)
  • 「職場性騷擾防治」(第 12 條、第 13 條)
  • 「母性保護與工作家庭平衡」(第 14 條至第 23 條)
  • 「程序救濟與法律保障」(第 35 條、第 36 條)
  1. 時空背景提示:文末或答題開頭明確交代本題依命題當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作答,並附帶指出法律演進,展現知識的厚度與精確度。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度:考「何謂歧視」,不可僅憑日常口語說明,寫出「CEDAW 第 1 條」及「基於性別之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結果妨礙婦女行使權利」為奪取高分的關鍵。
  2. 法條模組化記憶:性工法法條繁多,申論作答切忌「條號流水帳」,建議用「消極防範(禁止差別待遇)」、「環境保障(性騷擾防治)」、「積極支持(促進措施)」與「程序救濟(申訴與舉證)」四大支柱鋪陳。
  3. 特定歷史標籤不可漏:提及第 11 條時,務必點出實務著名的「單身條款」、「禁孕條款」之禁止,這是台灣婦女勞動運動與法制化的核心考點。
  4. 配分佈局:第一題佔比約 10 分,答題比重約 1/3;第二題佔比約 15 分,答題比重約 2/3,時間分配以 22 至 25 分鐘為宜。

【答案】

一、對婦女歧視之意涵

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1 條規定,對婦女之歧視係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目的均在妨礙或否認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不論其婚姻狀況為何,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

在學理與法制實務上,進一步可區分為以下兩種型態:

  1. 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雇主基於性別或性別特徵,明文或直接給予婦女較男性不利之差別待遇(例如:徵才公告限男性、同工卻不同酬)。
  2. 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規範或衡量標準表面上呈現性別中立,且未直接針對性別,但實質施行後,對特定性別(尤其是婦女)造成顯著不成比例之不利後果,且該規定並非業務所必要或欠缺合理正當事由(例如:非以體力為核心的職缺卻要求高於平均女性體重或身高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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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家庭政策?現代國家為什麼要重視推行家庭政策?當前我國政府制定的家庭政策之政策內容為何?請加以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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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行政核心科目中「家庭政策」(Family Policy)的理論意涵、發展脈絡與我國實務施政架構。涉及的關鍵概念與法規包括:

  1. 家庭政策意涵:卡瑪曼與康恩(Kamerman & Kahn)之「顯性家庭政策」(Explicit Family Policy)與「隱性家庭政策」(Implicit Family Policy)分類架構,以及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的「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福利體制概念。
  2. 現代國家推動成因:人口結構巨變(少子高齡化)、家庭型態多元化、家庭照顧功能外部化、女性勞動參與提高引發之「工作與家庭衝突」(Work-Family Conflict),以及預防貧窮代間傳遞與社會風險。
  3. 我國實務政策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行政院核定之《中華民國家庭政策》願景、民國 107 年推動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 年)》、《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家庭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名詞定義+政策成因+本國實務內容」的三段式經典申論題型,答題應採取「由理論至實務、層層遞進」的論述切入點:

  1. 第一部分(定義):界定家庭政策內涵,務必引用福利社會學經典名家(如 Kamerman & Kahn)的顯性與隱性區分,建立學術厚度。
  2. 第二部分(成因):從「人口結構」、「家庭功能轉型」、「勞動與性別結構」及「國家永續與風險預防」四大面向切入,論證為何家庭問題已非純屬私領域,而必須提升至公共政策層次。
  3. 第三部分(我國政策內容):依循社會福利四大支柱(經濟安全、生活照顧與托育、工作與家庭平衡、脆弱家庭支持與教育)分類條列,精準對應民國 107 年行政院重要施政計畫。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閱卷評分重點在於三大子題配分是否均衡、我國政策項目是否具體且契合時代背景。


解題技巧

  1. 答題架構三足鼎立:本題題幹包含三個問號,作答時切忌頭重腳輕。建議配分比例設定為:定義(25%)、推動成因(35%)、我國政策內容(40%)。
  2. 理論與名詞包裝:討論推動成因時,善用「私領域公共化」、「人口國安危機」、「工作家庭平衡」、「去家庭化」等專業術語,展現考生專業度。
  3. 法規基準提醒:涉及本國政策法制,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推動之法規為準(例如當時行政院剛核定實施「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與第一期「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現行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已由 6 成提高至 8 成、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亦陸續加碼,解題時仍以 107 年之制度架構為基底陳述。

【答案】

一、家庭政策之意涵

家庭政策係指國家為維持、保障、強化家庭功能,改善家庭生活水準,以家庭整體或其成員福祉為核心,所制定並實施之一系列法律規範、福利津貼、稅制優惠與公共服務方案的總稱。

學者卡瑪曼與康恩(Kamerman & Kahn)將其區分為兩大範疇:

  1. 顯性家庭政策(Explicit Family Policy):政府有特定、明確的政策目標以維護家庭完整性及家庭成員福祉,直接以家庭為介入單元(如育兒津貼、托育服務、托老照顧、家庭教育法規等)。
  2. 隱性家庭政策(Implicit Family Policy):政策目標表面上並非直接針對家庭(如租稅政策、住宅補貼、勞動工時法規、醫療健保),但在實質運作上對家庭組織、經濟資源與生活型態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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