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多次提到「社會正義」原則。試問何謂「社會正義」?社會工作專業如何促進「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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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哲學基礎」及「專業倫理守則實踐」的掌握程度,核心觀念涵蓋:
- 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之內涵:
- 哲學基礎: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包含平等的自由原則(Liberty Principle)、機會均等原則(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與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強調對處境最不利者提供最大利益)。
- 正義維度: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資源公平分配)、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決策參與公平)與辨識正義(Recognition Justice,尊重文化差異、消除污名與壓迫)。
- 倫理規範:
- 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之核心價值。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實施之《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民國 102 年修正版)為準(現行倫理守則後續於民國 109 年、112 年歷經修正,惟「促進社會正義」之核心價值與原則始終一貫)。守則明定社工專業應致力於追求社會公平與正義、消弭歧視與結構性壓迫。
- 促進社會正義的介入取向:
- 批判性與反壓迫實務(Anti-Oppressive Practice, AOP)。
- 充權(Empowerment)觀點。
- 整合性生態系統實務:微觀(Micro)、中觀(Mezzo)、巨觀(Macro)三個介入層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界定+實務對策」兩段式申論題,作答策略採「理論結合倫理、微中巨全面鋪陳」:
- 第一子題(何謂社會正義):
- 避免流於空泛的道德呼籲,先以政治哲學與社會學概念(Rawls 的正義原則、分配與程序維度)定錨。
- 銜接至社會工作專業觀點,界定社會工作脈絡下的社會正義(反對歧視、保障弱勢人權、消除結構性不利條件)。
- 第二子題(如何促進社會正義):
- 採取社工實務界最經典的系統架構——「微觀(個人與家庭)」、「中觀(團體與社區/機構組織)」、「巨觀(政策、立法與社會體制)」切入,具體論述倡導、充權、反壓迫與政策行動等專業作為,展現作答的系統性與實務完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評分核心在於兩大子題論述的廣度與精準度。各子題評分重點與應答配置分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社會正義」(佔分約 10~12 分)
- 論述重點:必須答出「資源分配的公平」、「基本人權的維護」與「弱勢者處境的改善」。若僅寫「公平公正」,缺乏 Rawls 的理論概念或社工倫理守則對壓迫、歧視的界定,難以拿到高分。
- 子題二:社會工作專業如何促進「社會正義」(佔分約 13~15 分)
- 論述重點:若僅回答「幫案主申請福利補助」,屬於單純的行政給付與個別處遇,無法展現促進「社會正義」的專業意涵。必須涵蓋「微觀充權倡導」、「中觀社區培力與體制調整」及「巨觀政策變革與社會行動」,方能切合社工倫理對結構性正義的實踐要求。
解題技巧
- 理論工具破題:界定「社會正義」時,直接點出羅爾斯(John Rawls)的「差異原則」或多元正義維度(分配、程序、文化辨識),能迅速向閱卷委員展現學理素養。
- 三層次框架結構:回答實踐路徑時,一律使用「微觀/中觀/巨觀」標題化分段,層次分明,避免各項策略雜亂交疊。
第 二 題25 分
對於一個必須參加個別性強制親職教育的非自願性個案而言,可能經常會出現那些行為?此時,社會工作者該如何協助他來完成相關的處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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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本題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之「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處分。當父母或監護人違反同法相關保護規定(如疏忽、虐待、不正當對待兒少)時,主管機關得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個別性或團體性親職教育輔導,不遵守者得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法已修正:後續兒少法於民國 108 年、109 年等曾增修強化罰則與執行機制,但處分精神與強制作為架構維持一致)。
- 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s)特性:
- 案主係因公權力介入或法律強制規定而被迫接受處遇,缺乏求助動機,常處於「抗拒期」或「無動機期」。
- 面臨「雙重角色困境」:社工員同時具備「公權力執行/監督者」與「專業協助者」雙重角色。
- 處遇理論與模式:
- 阻抗理論(Resistance Theory):心理抗拒(Reactance)源於個人自主權與控制感被剝奪。
- 動機式晤談法(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MI):滾動阻抗、發展矛盾、表達同理、支持自我效能。
- 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去病理化,從案主的親職潛能與生存韌性切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題二階段題型,作答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架構清晰、層次分明:
- 第一部分:行為表現剖析(現象面)
- 不僅列舉外顯行為,更要從「防衛心理」與「系統壓力」解釋其行為背後的成因(如自主權喪失、恐懼司法後果、自尊威脅)。
- 區分「外顯抗拒」(攻擊、缺席)與「隱性抗拒」(偽裝順從、沉默),展現對非自願案主行為複雜度的深刻理解。
- 第二部分:社工專業介入策略(處遇面)
- 依「接案建立關係 角色與法令澄清 動機轉化 實務服務規劃」的處遇歷程提出解方。
- 平衡「法定強制性(權力)」與「社會工作價值(賦權、自決)」,展現兼顧法律規範與助人專業的雙重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題旨之二大核心問題進行架構解構:
- 子題一(常見行為剖析):
-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歸納出非自願個案在個別強制情境下的特定防衛機轉,包括敵意抗拒、否認合理化、外在歸因、消極逃避及偽裝順從。
- 子題二(社工處遇因應):
- 評分關鍵在於不可流於「道德勸說」或單純「傳授親職技巧」,必須提出針對「非自願性與強制性」特質的專業工作策略,包含界線設定、動機誘發、個別化處遇契約及消除實務參與障礙。
解題技巧
- 破題引用法條:先指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之強制親職教育性質,建立具備法律敏感度的專業高度。
- 行為分類層次化:描述案主行為時,避免雜亂無章地堆砌動詞,採用「外顯對抗型」、「消極逃避型」、「防衛否認型」、「表裡不一型」等專業心理構念分類。
- 處遇策略流程化:介入方案應對應案主的行為抗拒,採用「情緒接納 法律告知 誘發動機 排除障礙」的邏輯鏈條,切忌跳過建立關係直接進入衛教教學。
【答案】
一、強制個別親職教育之非自願性案主常見行為特徵
第 三 題25 分
試問在天然災難(例如水災、地震等)發生初期的緊急救援階段(0-7天),社會工作者應如何進行資源管理與志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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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災難社會工作(Disaster Social Work)」在災難管理週期(Disaster Management Cycle)中「應變階段(Response Phase)」的實務運作,特別聚焦於災後急性衝擊期(0-7天)的處遇重點。核心架構與概念包括:
- 災難週期定位:0-7天屬於「急性緊急救援期」,此階段混亂度最高、資訊不對稱最嚴重,工作首重「保全生命安全、滿足基本生理需求、維持秩序穩定」。
- 社工角色轉變:在此階段,社會工作者扮演「資源連結者(Broker)」、「協調者(Coordinator)」與「倡導者(Advocate)」,而非深度的個別心理治療者。
- 自發性志工(Spontaneous Unaffiliated Volunteers, SUV)管理:災後初期會湧入大量未受訓的熱心民眾,如何迅速整編、分流、防範風險並避免二次災害,為志工管理的核心。
- 相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涉及《災害防救法》(規範災害應變中心運作、物資徵用及避難收容處所管理)與《志願服務法》(規範志工權利義務及保險);現行《災害防救法》後續已歷經多次通盤修正,強化跨部門協調與民間資源整合,但本題應變架構仍以法規基本原則為解題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題型(同時問「資源管理」與「志工管理」),解題應採取「管理循環(評估 組織/配置 執行/配送 督導/維護)」為切入軸線,並緊扣「0-7天急性期」的時間特性作答:
- 資源管理切入點:依循「需求評估 物資集散與倉儲 公平輸送與發放 資訊透明化」之物流與資源整合邏輯展開。
- 志工管理切入點:依循「報到與篩檢 功能性分組與微型訓練 安全防護與督導 減壓與輪替」之人力資源配置邏輯展開。
- 避免偏題:切不可花費篇幅論述中長期的「悲傷輔導」、「創傷後壓力症(PTSD)深度治療」或「社區重建」,該類任務屬於復原期(Recovery Phase,數週至數年),不符 0-7 天之情境。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作答評分標準取決於:
- 能否精準扣緊「0-7天」的緊急狀態(占分約 20%)。
- 「資源管理」面向之具體機制與專業度(占分約 40%)。
- 「志工管理」面向之分工、安全與身心支持(占分約 40%)。
解題技巧
- 結構對稱原則:大標題切為「一、緊急救援階段之資源管理策略」與「二、緊急救援階段之志工管理策略」,兩大主軸比重維持 1:1,各列 4 點次標題,呈現工整的申論層次。
- 關鍵術語點綴:作答中適度嵌入專業術語,如「自發性未登記志工(SUV)」、「快速需求評估(Rapid Needs Assessment)」、「單一窗口」、「次級創傷預防」、「心理減壓(Defusing)」等,提升專業辨識度。
- 時間情境防呆:每點處遇策略均強調「即時性」與「簡便性」(例如:勤前教育只能做 15-30 分鐘的重點定向,不能開辦數天的正式培訓班)。
【答案】
第 四 題25 分
試問充權實務工作模式的意義為何?如何運用於跨文化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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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社會工作經典理論與多元族群實務之整合題型,核心評量重點包含兩大範疇:
- 充權實務工作模式(Empowerment Practice Model)的學理基礎:源自民權運動與批判理論(如 Paulo Freire 的意識覺醒),由 Barbara Solomon(1976)於《黑人充權》(Black Empowerment)首度系統化引入社會工作,後經 Lorraine Gutiérrez、Judith Lee 等人深化。其核心界定為:個人、家庭、團體或社區透過認知與行動,克服無力感(Powerlessness),重掌生活控制權,並推動資源重分配與結構性改變的「歷程」與「結果」。其涵蓋三個關鍵維度:個人/心理層次(自我效能)、人際/團體層次(集體效能與互助網絡)、社會政治/結構層次(批判意識與權益倡導)。
- 跨文化社會工作(Cross-Cultural Social Work)的實踐結合:服務對象處於非主流文化脈絡(如原住民族、新住民及其子女、移工等少數族群),常面臨文化盲目、微歧視(Microaggressions)、體制性壓迫與權力邊緣化。本題旨在測驗考生能否將充權模式的「去權威化」、「批判意識」、「優勢取向」及「多層次介入」,精準對接至多元文化實務情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採**「先定義立論、後實踐推展」**的切入方式:
- 第一子題(意義說明):不可僅回答一般通俗的「給予權力」,必須以專業社會工作學術框架剖析。應具體鋪陳充權模式的理論內涵、核心基本假設(如:無力感源於結構障礙而非個人病理、案主是自身經驗的專家),並完整列出多層次分析維度(個人、人際、社會政治層次),展現作答深度。
- 第二子題(跨文化運用):避免流於空泛的道德呼籲(如「尊重不同文化」),應將充權原則轉化為具體的實務介入技術與步驟。從「工作關係建立(去專業霸權)」、「意識覺醒(辨認結構壓迫)」、「文化資產盤點(優勢視角)」到「結構性倡導(社會正義與政策賦權)」,形成由微觀至巨觀的完整行動鏈。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無選項)。在國家考試計分配置上,滿分通常為 25 分,評分分布與常見作答優劣分析如下:
- 第一子題「充權模式的意義」(配分約 10~12 分):
- 常見缺失:將充權簡化為「心理激勵」或「教導技能」,忽略其對抗「結構壓迫」的核心精神;未提及三層次維度者,評分僅能落於中下區間。
- 高分關鍵:點出無力感(Powerlessness)的根源、社會工作者作為「催化者/夥伴」的定位,並闡明個人、人際與社會政治三大層次的辯證關係。
- 第二子題「跨文化社會工作的運用」(配分約 13~15 分):
- 常見缺失:脫離充權主軸,單向敘述多元文化主義的理念;或將少數族群描繪為「需要被同化與拯救的弱者」,違反充權基本哲學。
- 高分關鍵:扣緊少數族群面臨的權力失衡,展現文化謙遜、提升批判意識,並將文化傳統視為充權的「優勢資源」,最終連結至權益倡導與制度結構改善。
解題技巧
- 破題架構化:採用「二段式大標、條列式小標」,標題直接點出學理名詞,便於閱卷委員在短時間內掌握得分要點。
- 避免三大作答陷阱:
- 陷阱一:專家施恩心態。切忌寫出「社工賦予案主權力」的語句;充權的正確概念是「社工協助案主發現並掌握原本即屬於其自身的權力」。
- 陷阱二:忽略文化脈絡的特殊性。不可將一般充權技巧生硬照搬,必須扣合少數族群的語言、傳統儀式、社群網絡與制度歧視等現實情境。
- 陷阱三:落入單一微觀層次。跨文化充權若只停留在個案心理調適,缺乏社會正義與結構倡導,難以取得上位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