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交通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行政處分」?並請說明其概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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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行政處分」的定義,以及由此歸納出的概念要件。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具體公法事件,以單方行為對外直接形成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若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屬「一般處分」;有關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也適用行政處分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於命題當年與現行法的核心內容相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概念要件

行政處分通常可分解為以下五項要件:

  1. 須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行為主體須為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時,受託人在委託範圍內所作成的公權力措施,也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的規定。

  2. 須為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行政機關須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成決定或採取措施。機關從事私法交易,例如向民間購買辦公設備,原則上屬私法行為,不是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則因雙方合意,也不是行政處分。

  3. 須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作成 行為須涉及公法關係,且針對具體事件作成。法規命令通常是對不特定人、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範,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對特定事件作成的核准、命令或裁罰,則符合具體事件要件。

「具體」不等於相對人必須逐一具名。依第 92 條第 2 項,若對象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即可能成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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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由於外媒對臺灣「行人地獄」的報導,國內民間與政府單位皆有共識致力提升行人安全。試就現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關行人路權的規範,以及車輛遇行人應遵守的規定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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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行人通行與穿越道路的規範,以及汽車遇行人時的停讓義務。作答時可分成兩部分:先說明行人應如何行走、穿越道路;再說明汽車接近行人穿越道或路口時應如何減速、停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規定汽車遇行人時的減速及停讓義務;第 133、134 條規定行人行走與穿越道路的方式。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12 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行人平時行走 → 行人穿越道路 → 汽車遇行人」的順序整理,並以道路場景區分規範:有行人穿越設施時,原則上應使用該設施;沒有設施時,行人仍須選擇規定範圍並確認安全;汽車則須依第 103 條減速或暫停讓行。

行人路權規範

一、行人平時行走: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未劃設人行道時,應靠道路邊行走。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而妨礙交通。

二、行人穿越道路:第 134 條

  1. 附近有穿越設施時: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應利用該設施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
  2. 穿越位置受限制: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的路段,以及三快車道以上的單行道,不得穿越。
  3. 依指揮或號誌通行: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燈光號誌指示時,應依指揮或號誌前進;無指揮又無號誌時,應小心迅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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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商港區域內,哪些行為須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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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對商港區域內工程、船舶作業及港區安全的管制。作答時要區分「須經同意」與「須經核准」或「應依規定辦理」等不同法律用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商港法》第 9 條、第 13 條、第 28 條、第 32 條、第 40 條,以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

解題方法

按法條整理各項行為,並補充題目所問「同意」之外,相關條文另有的核准或依規定辦理事項。作答時宜寫明行為內容及法條依據,避免將各種管制方式混為一談。

具體行為

  1. 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建築物及設施:商港區域內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的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商港法》第 9 條)
  2. 打撈或清除沉船、物資及漂流物: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商港法》第 13 條第 1 項)
  3. 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施放,須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失火或緊急事故時的警報措施另依條文辦理。(《商港法》第 28 條)
  4. 繫留駁船或其他小船、拖帶船舶:不得在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拖帶船舶則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的規定辦理。(《商港法》第 32 條)
  5. 《商港法》第 40 條所列行為,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 在水面設置標識,或在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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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大眾捷運禁建範圍內,除建造捷運設施、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有那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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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眾捷運法》第45條之1第1項所定的禁建範圍禁止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禁建範圍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1. 建築物之建造。
  2. 工程設施之構築。
  3. 廣告物之設置。
  4. 障礙物之堆置。
  5. 土地開挖行為。
  6. 其他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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