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交通技術
試題代碼 交通安全

第 一 題25 分

道路發生事故時之事故現場偵查及蒐證,對於後續之事故肇因研判極為重要,為能保證後續工作的進行。請問在事故現場偵查作業上應做好那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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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完整程序,重點不只是「拍照、測量」,而是要依序完成:

  1. 救人與排除危險
  2. 現場管制與保全
  3. 事故現場勘查
  4. 痕跡、物證及資料蒐集
  5. 人員訪談與車輛檢查
  6. 測繪、攝影、紀錄及證物保管
  7. 資料交叉驗證,供後續肇因分析使用

事故肇因研判必須根據客觀證據,分析人、車、路、環境及管理因素,不得僅依當事人單方面陳述或現場初步印象下結論。

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警察機關所適用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現行法規及警察事故處理程序已有部分修正,惟本題仍以民國110年命題時之法規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事故現場處理作業流程」作答,依事故發生後的時間順序說明。答案應兼顧「人員安全、現場完整、證據客觀、程序合法、紀錄可追溯」五項原則。

可依下列順序展開:

安全處置→現場管制→初步觀察→蒐證與測繪→訪談與檢查→紀錄保存→肇因研判\text{安全處置} \rightarrow \text{現場管制} \rightarrow \text{初步觀察} \rightarrow \text{蒐證與測繪} \rightarrow \text{訪談與檢查} \rightarrow \text{紀錄保存} \rightarrow \text{肇因研判}

一、先行救護並確保現場安全

事故處理人員抵達後,首先應確認現場是否仍有危險,不能為了蒐證而延誤救人。

應辦理下列工作:

  • 立即確認傷亡情形,通知救護及相關支援單位。
  • 對傷者進行必要之急救、送醫及身分確認。
  • 熄滅車輛引擎,注意漏油、漏電、易燃物、危險物品及車輛起火風險。
  • 於適當距離設置警示標誌、警示燈、交通錐或其他警戒設施。
  • 管制車流、人流及圍觀人員,防止二次事故。
  • 對於具有立即危險性的物件,先採取安全處置,並記錄其原始位置及移動原因。

若為重大事故、多人傷亡事故或涉及公共危險之事故,應立即通報上級及相關專責單位,維持現場封鎖與證據保全。


二、實施現場管制及保全原始狀態

事故現場容易因車流、救護、消防、拖吊或當事人移車而改變,因此應盡量維持原始狀態。

現場管制工作包括:

  • 劃定事故現場範圍及警戒區。
  • 指派人員維持交通秩序,降低後續碰撞風險。
  • 管制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 記錄車輛、傷者、散落物及其他物件是否曾被移動。
  • 必須移動車輛或物品時,應先拍照、標記原位置,並記錄移動時間、原因及執行人員。
  • 確認現場是否存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沿線商家影像或目擊者,避免影像遭覆蓋或滅失。

現場保全的目的,是使後續人員能夠區分「事故原始痕跡」與「救護、交通管制或拖吊所造成的後續變動」。


三、進行現場初步觀察與事故基本資料確認

在正式測繪前,應先從整體環境觀察事故現場,建立事故位置與環境背景。

應確認:

  • 事故發生之道路名稱、方向、里程或門牌位置。
  • 道路型態,例如平面道路、橋梁、隧道、交流道、路口或彎道。
  • 道路幾何條件,包括車道數、車道寬度、路肩、人行道、中央分隔、坡度及曲線。
  • 交通管制設施,例如號誌、標誌、標線、閃光號誌及優先通行配置。
  • 視距、照明、天候、路面乾濕、排水及路面摩擦狀況。
  • 事故發生時間、報案時間、到達現場時間及現場處理時間。
  • 交通流量、壅塞情形及其他可能影響駕駛行為之因素。
  • 現場是否存在施工、障礙物、違規停車、路面破損或視線遮蔽。

上述資料可協助判斷事故是否與道路及環境條件有關,避免將事故原因片面歸責於駕駛人。


四、實施事故現場攝影

攝影應兼顧整體、局部及細部,並保留影像的方向、比例與相互關係。

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遠景或全景攝影

目的在呈現事故現場整體環境,應包括:

  • 道路走向及事故所在位置。
  • 各車輛、傷者、散落物與道路設施的相對關係。
  • 路口、號誌、標誌、標線及視距。
  • 車輛行進方向及交通管制情形。

(二)中景攝影

目的在呈現事故物件與道路的相對位置,例如:

  • 車輛停留位置。
  • 車輛與車道線、停止線、路緣或中央分隔設施的關係。
  • 散落物、血跡、刮痕及撞擊位置與車輛之關係。

(三)近景或細部攝影

目的在保留重要痕跡細節,例如:

  • 煞車痕、側滑痕、刮地痕及輪胎痕。
  • 撞擊凹損、刮擦、碎裂及轉移性痕跡。
  • 車燈、方向燈、雨刷、後視鏡、安全帶及氣囊狀態。
  • 車輛牌照、車身識別號碼、輪胎及機械損壞。
  • 血跡、毛髮、衣物纖維、玻璃碎片、車體零件及其他散落物。

攝影時應搭配比例尺、方向標示及標記牌,並保留原始檔案及拍攝順序,不得任意刪改影像。


五、實施現場測量、定位及測繪

測量的目的,是將現場由「目視印象」轉換為可重建、可驗證的空間資料。

應測量及記錄:

  • 道路寬度、車道寬度及路肩寬度。
  • 車輛最終停止位置。
  • 車輛與固定基準物之距離。
  • 車輪位置、車軸位置及車體外緣。
  • 撞擊點或可能碰撞區域。
  • 車輛行進方向及停止方向。
  • 煞車痕、側滑痕、刮地痕、散落物集中區及液體痕跡之起訖位置。
  • 傷者倒地位置或遭撞擊、拋落、拖行的位置。
  • 道路坡度、曲率、視距及交通設施位置。

定位時應選擇不易改變的固定基準,例如道路邊緣、路緣石、號誌桿、電線桿、建築物角點或其他固定設施,避免以會被移動的車輛、散落物作為唯一基準。

測繪方式可採直角座標法、三角測量法或基準線測量法,重點是:

  • 基準點明確。
  • 尺度一致。
  • 方位清楚。
  • 各物件相互位置可由圖面重建。
  • 圖面與照片、筆錄及測量紀錄彼此一致。

六、辨識、標記及蒐集現場痕跡物證

現場痕跡蒐證應依「先辨識、後標記;先拍攝、後移動;先固定、後採集」的原則辦理。

重要痕跡包括:

(一)車輛行駛痕跡

  • 煞車痕。
  • 側滑痕。
  • 加速、打滑或甩尾痕。
  • 車輪碾壓痕。
  • 車輛偏移或翻覆痕。

(二)碰撞及接觸痕跡

  • 車輛撞擊凹損。
  • 刮擦、擦痕及轉移漆。
  • 玻璃碎片與車體零件。
  • 路面刮地痕。
  • 護欄、號誌桿、分隔島或建築物的撞擊痕跡。

(三)人體及生物性痕跡

  • 血跡。
  • 毛髮。
  • 衣物纖維。
  • 人體組織或其他生物性物質。

(四)車輛安全及機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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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基於運輸安全之考量,請問職業駕駛人應具備那些專業職能方能在行車過程中確保車輛及乘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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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駕駛人之「運輸安全專業職能」,重點不在單純的駕車技術,而在於駕駛人能否整合:

  1. 道路交通法規知識。
  2. 車輛操作與安全檢查能力。
  3. 危險辨識及防禦駕駛能力。
  4. 疲勞、情緒與風險管理能力。
  5. 緊急事故處置能力。
  6. 乘客及服務安全管理能力。
  7. 安全責任與職業倫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汽車運輸業管理相關規定。現行法已修正,實際執業時應依最新法規辦理;本題作答仍以民國110年之規範與運輸安全觀念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宜採「職能分類法」作答。切入方式如下:

安全運輸=人員能力+車輛狀態+行車環境判斷+事故應變+乘客管理\text{安全運輸} = \text{人員能力} + \text{車輛狀態} + \text{行車環境判斷} + \text{事故應變} + \text{乘客管理}

答題時先說明職業駕駛人的安全責任,再依「行車前、行車中、事故後」的程序,分別說明所需專業職能,最後提出整體結論。如此可避免只列舉駕車技巧,卻忽略車輛、乘客及緊急事故管理。


一、交通法規與安全規範知識

職業駕駛人必須熟悉道路交通法規及所屬運輸業之作業規範,包括:

  • 速限、車道、號誌、標線、路權及安全距離規定。
  • 轉彎、變換車道、超車、停車及臨時停車規定。
  • 酒後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超載、危險駕駛等禁止事項。
  • 大型車、客運車及其他營業車輛之特殊行車規定。
  • 乘客上下車、車門操作、站立乘客及安全設備之管理要求。
  • 發生事故時之停車、警示、救護、報案及保全現場義務。

職業駕駛人若缺乏法規知識,容易產生違規行為,即使操作技術良好,也無法確保整體運輸安全。


二、車輛操作與行車前安全檢查能力

駕駛人應具備正確操作車輛及判斷車況的能力。行車前應依車種及公司檢查表確認:

  • 制動系統、煞車氣壓或油壓是否正常。
  • 輪胎胎壓、胎紋、磨耗及是否有異物或損傷。
  • 轉向系統、懸吊系統及車輪狀況。
  • 頭燈、方向燈、煞車燈、尾燈及警示燈。
  • 後視鏡、雨刷、喇叭、車門及逃生設備。
  • 安全帶、滅火器、三角警示牌及急救用品。
  • 車輛載重、乘客人數及行李配置是否符合規定。

對大型車或客運車而言,還應注意車身高度、車寬、內輪差、視線死角、車輛重心及煞車距離。發現重大缺失時,應停止使用車輛並通報修繕,不得以勉強駕駛取代故障排除。


三、防禦駕駛與危險辨識能力

防禦駕駛的核心,是預先辨識道路上可能發生的危險,並保留足夠反應時間與操作空間。其主要能力包括:

  1. 觀察能力 持續觀察前方、側方及後方交通狀況,注意行人、機車、自行車、大型車及突然開啟的車門。

  2. 預測能力 依其他用路人的速度、方向及位置,預測其可能行為。例如前車煞車燈亮起、行人接近路口、機車位於車輛右側時,均應預留避讓空間。

  3. 風險判斷能力 對雨天、濃霧、夜間、施工路段、山區道路、下坡路段及路口等高風險環境,主動降低車速並增加安全距離。

  4. 安全操作能力 遵守速限,避免急加速、急煞車、急轉彎及頻繁變換車道,並依車輛載重、路面狀況及視距調整駕駛方式。

  5. 死角及內輪差管理能力 大型車轉彎前應減速、靠外側觀察,確認側方及車尾無行人、機車,再完成轉向。

安全距離可依反應時間、車速及路況估算。基本觀念為:

停車距離=反應距離+煞車距離\text{停車距離} = \text{反應距離} + \text{煞車距離}

其中反應距離約為:

dr=vtd_r=v t

vv為車速,tt為駕駛人反應時間。車速越高、反應時間越長,所需安全距離越大;雨天、下坡及載重增加時,煞車距離也會增加。


四、疲勞、情緒與生理狀況管理能力

職業駕駛具有長時間、重複性及高注意力負荷等特性,駕駛人應具備自我健康及疲勞管理能力,包括:

  • 遵守工時、休息及勤務安排。
  • 睡眠不足、身體不適或精神狀況不佳時,不勉強駕駛。
  • 不酒後駕車,不使用影響注意力及反應能力的藥物。
  • 駕駛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或從事妨礙駕駛的行為。
  • 保持穩定情緒,避免路怒、競速、逼車及報復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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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問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那些規定以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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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之安全限制。答題時應分為「附載人員」與「附載物品」兩部分,並說明各項限制係為避免影響機車之操控、平衡、視線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逐項列舉,並將規定與其安全目的相互連結,即可完整作答:

一、附載人員之規定

  1. 附載坐人不得超過一人。
  2. 後座乘坐者應正面乘坐,不得側坐。

限制乘坐人數,是為維持車輛重心及操控穩定;要求正面乘坐,則可避免乘坐者偏移重心、妨礙駕駛或於轉彎、煞車時跌落。

二、附載物品之規定

機車附載物品時,應符合下列尺寸及重量限制:

  1. 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2. 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
  3. 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外緣10公分。
  4. 長度自車尾起不得超出半公尺。
  5. 物品應捆綁牢固,不得鬆脫、掉落或影響行車。
  6. 物品不得遮蔽車牌、號誌、駕駛人視線,也不得妨礙駕駛人操控車輛或維持車身平衡。

上述規定的判斷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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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動滑板車或電動獨輪車等新型移動工具,未來可能在都市之短途運輸上扮演重要角色。請問若要允許此類新型移動工具在市區道路上使用,從安全角度應由那些面向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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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型移動工具導入市區道路時的「交通安全系統性評估」。不能只判斷車輛本身是否安全,必須同時考量:

  1. 用路人
  2. 車輛與設備
  3. 道路與交通環境
  4. 交通管理與法規
  5. 事故防制、執法及事故後處理

分析架構可採「人—車—路—管理」四大面向,並以降低事故發生機率與事故傷害程度為核心。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具有車體小、速度差異大、穩定性較低、碰撞時人體直接暴露等特性,因此必須特別重視與行人、自行車及機車的衝突。

涉及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車輛安全檢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範。現行法規已因個人行動器具及微型移動工具發展而有修正,惟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的命題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單一數值答案,宜採「導入前安全審查」方式作答。先確認此類工具的法律定位,再依人、車、路、管理逐項評估,最後補充事故後處理及成效評估。

一、法規定位與使用權限

1. 明確界定車種性質

首先應確認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究竟屬於:

  • 車輛;
  • 慢車;
  • 個人行動器具;
  • 非機動車輛;
  • 需另行創設的新型車種。

車種定位會直接影響其行駛空間、駕駛資格、車輛檢驗、保險、處罰及事故責任。若現行法規沒有適當分類,應先建立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或業者自行規範全面開放。

2. 規範可使用的道路與區域

應明定其得使用的空間,例如:

  • 車道;
  • 自行車道;
  • 混合車道;
  • 特定速限道路;
  • 校園、園區及社區道路;
  • 禁止進入的人行道、快速道路及高風險路段。

其使用權限必須與速度、車體穩定性及對行人的威脅程度相配合。不能因車輛體積小,就直接准許在人行道任意行駛。

3. 建立使用者規範

應考量:

  • 最低使用年齡;
  • 是否需要駕駛資格或安全訓練;
  • 安全帽及反光設備;
  • 禁止載人;
  • 酒後、毒品影響下不得使用;
  • 行駛中不得手持行動電話;
  • 夜間照明及可辨識性要求;
  • 違規停放及妨礙通行的處罰。

二、車輛及設備安全

1. 制動與操控性能

車輛應具備足夠且穩定的煞車能力,並應檢驗:

  • 平時及緊急煞車性能;
  • 濕滑路面制動能力;
  • 連續煞車後的熱衰退;
  • 煞車失效時的安全反應;
  • 加速是否過於突然;
  • 轉向及平衡控制是否容易操作。

電動獨輪車高度依賴使用者平衡,應特別檢查失去平衡、低電量、控制系統異常時,車輛是否能以安全方式減速停止。

2. 最高速度與加速性能

應設定車輛最高速度,並限制起步加速度,避免突然暴衝。速度限制可依道路環境分級,市區人車混雜路段應採較低速限。

交通安全上,車輛速度越高,停止距離越長。基本停止距離可表示為:

d=vt+v22ad = vt+\frac{v^2}{2a}

其中:

  • dd 為停止距離;
  • vv 為行駛速度;
  • tt 為使用者反應時間;
  • aa 為平均減速度。

速度提高時,煞車距離會以速度平方增加,因此「車體小、煞車距離短」不能作為直接假設。

3. 燈光、反光與警示設備

車輛應具備:

  • 前照燈;
  • 後尾燈;
  • 煞車燈;
  • 方向指示設備;
  • 反光片或反光材料;
  • 足以讓其他用路人辨識的警鈴或喇叭。

尤其夜間及雨天能見度降低時,車輛體積小、輪廓不明顯,更需要提升可視性。

4. 車體結構與行駛穩定性

應檢驗:

  • 車架及踏板強度;
  • 輪胎抓地力;
  • 轉向穩定性;
  • 坡道與路面高低差通過能力;
  • 路面坑洞、軌道及排水溝蓋的適應性;
  • 雨水、灰塵及高溫環境下的可靠度。

小輪徑車輛通過坑洞或人行道緣石時,較容易失去平衡,因此道路平整度及輪胎規格都是重要安全因素。

5. 電池與電氣安全

應注意:

  • 電池過充、過放及短路保護;
  • 充電器與電池規格相容;
  • 碰撞後電池是否起火;
  • 防水、防塵及絕緣能力;
  • 電池壽命與更換標準;
  • 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
  • 廢電池回收及處理。

共享服務車輛若長時間、高頻率使用,還應建立定期檢修、電池健康度監測及故障車輛下架制度。

三、使用者及行為安全

1. 使用者能力

應考量使用者是否具備:

  • 平衡及操控能力;
  • 對交通號誌及路權的理解;
  • 緊急煞車能力;
  • 夜間及雨天行駛能力;
  • 對車輛電量、故障警示的判讀能力。

電動獨輪車的操作門檻較高,必要時應要求教育訓練、分級使用或限定於封閉場域練習後再進入一般道路。

2. 人體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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