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判定易肇事地點常用的指標有哪些?並說明指標的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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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易肇事地點分析,是從一定期間的事故資料中,找出事故較常發生、傷亡或損失較嚴重,或相較於交通暴露量具有較高風險的地點,供排序與改善使用。指標的選擇會影響地點排序,因此不能只看事故件數,也要考量交通量與事故嚴重程度。
常用指標及其意義
一、肇事次數指標
統計研究範圍內各地點在一定期間發生的事故總數,也可分別統計死亡事故、受傷事故或僅財損事故的次數。
此指標簡單易懂,適合找出事故件數集中的地點;但未考慮交通量,車流量大的地點可能因暴露量高而有較多事故,不能單憑件數判定其事故風險較高。
二、肇事傷亡人數指標
統計各地點一定期間內的死亡人數、受傷人數,或死傷合計人數。
此指標呈現事故對人員造成的傷害程度,可補足單純計算事故件數的不足;但同樣沒有納入交通量,也未必能充分反映財物損失。
三、肇事率指標
以事故件數或傷亡人數除以交通暴露量,衡量單位交通量下的事故發生情形。路段可用總行駛延車公里,路口可用進入路口的總車次作為分母。
例如路段事故率可表示為:
肇事率可比較不同交通量的地點,避免只因車流量大而被排在前面;但交通量較小的地點,少數事故也可能使肇事率偏高。
四、肇事嚴重性當量指標
依事故嚴重程度給予不同權重,將死亡、受傷及僅財損事故換算成共同當量,作為地點事故嚴重程度的衡量指標。常見例子為 EPDO(Equivalent Property Damage Only,僅財損事故當量)。
依本題常見教材所列權重,EPDO 可寫為:
其中, 為死亡事故次數、 為受傷事故次數、 為僅財損事故次數。權重愈高代表該類事故被視為造成較大的社會損失。EPDO 能把事故頻率與嚴重程度納入同一指標,但計算結果會受採用權重影響。
第 二 題25 分
欲改善一個易肇事路口的交通安全,試以系統性分析方式,提出改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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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肇事診斷」與「改善處方」的系統性連結:先確認路口的事故問題,再從事故型態找出可改善的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理因素,最後提出對應措施並追蹤成效。作答重點不是羅列設施,而是說明「事故資料—肇因診斷—改善方案—成效評估」的完整流程。
題目未提供事故資料、路口幾何、號誌及交通量,因此無法直接判定特定肇因;以下以一般易肇事路口為假設,提出可依現場診斷選用的改善架構。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一、界定路口與問題
確認改善範圍、道路管理權責及路口型式,蒐集近年事故資料,至少包括事故時間、位置、方向、碰撞型態、車種、傷亡程度及天候等;並蒐集交通量、車速、號誌時制、車道配置、停車與視距等現況資料。
分析事故是否集中於特定進口道、時段、碰撞型態或用路人。例如,側撞事故集中於左轉車流,可能與轉向車流衝突、號誌相位或視距有關;行人事故集中於路口穿越處,則應檢視行穿線、行人號誌、轉彎車速及行人等待空間。
二、現場勘查與肇因診斷
檢視路口幾何、標誌標線、號誌、照明、排水、路面、路側障礙物及周邊土地使用,並觀察實際車流與行人行為。必要時蒐集影像或進行交通衝突觀察,確認事故資料所呈現的風險是否仍存在。
診斷時應把事故碰撞型態對應至可能的工程問題,而非只依事故件數推論。例如:
- 追撞:檢視車速、視距、車流回堵、號誌變換及停止線位置。
- 交叉撞或側撞:檢視號誌相位、全紅時間、轉向管制、路口視距及駕駛人遵守情形。
- 轉向事故:檢視轉向車道、轉彎半徑、轉向專用時相、行人與自行車衝突。
- 行人事故:檢視穿越距離、行人號誌、庇護空間、轉彎車速及近路口停車遮蔽。
三、提出與肇因相符的改善方案
依診斷結果,從下列面向提出措施,並優先選擇能直接降低已辨識風險的作法。
- 路口周邊停車管理 清除或管制距路口過近的停車,避免車輛遮蔽駕駛人與行人的視線;必要時設置禁停標線、路緣設施或加強違規取締。
第 三 題25 分
鐵路機構應依其系統之規模及特性,設置安全管理組織,並實施安全管理系統。試說明前述之安全管理系統,應具哪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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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行車規則》第 6 條所定安全管理系統(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功能。SMS 是鐵路機構用以管理安全的制度,透過辨識危害、採取改正措施、檢視安全績效及持續改善,控制安全風險並提升整體安全水準。
法規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112 年適用的《鐵路行車規則》第 6 條明定 SMS 應具備四項功能。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應具哪些功能」,依《鐵路行車規則》第 6 條逐項列出,再用簡短文字說明各項功能的管理目的即可。作答時須區分「辨識危害」、「落實改正」、「績效評估與風險降低」及「整體安全績效持續提升」,避免只寫成籠統的安全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系統應具備的功能
- 辨識安全危害因子 系統應能辨識可能危及鐵路營運或行車安全的危害因子,作為後續風險管理與控制的基礎。
第 四 題25 分
CNN評論臺灣為行人地獄,但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事件亦時有所聞。試說明行人穿越道路,應遵守哪些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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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重點是行人穿越道路時,應依序判斷「穿越設施、禁止穿越路段、指揮與號誌、穿越時的行為」等規定;違反者另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逐款整理,再按行人實際穿越道路的流程說明:
- 先使用指定的穿越設施: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時,必須經由該設施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改從其他位置穿越。
- 確認路段是否禁止穿越:禁止穿越路段,以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的路段,不得穿越;三快車道以上的單行道也不得穿越。
- 遵從指揮與號誌: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時,應依其指揮或指示通行。
- 不得有妨礙交通或危險行為: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奔跑穿越;不得在道路上跨越車輛分隔設施;不得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穿越。
- 沒有穿越設施時仍須確認安全:在未設穿越設施、且非禁止穿越的路段穿越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適用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