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工業安全技師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工業安全技師
試題代碼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勞工三權?就職業安全衛生法而言,勞工代表有何參與權?又勞工代表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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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我國集體勞動法法理基礎,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中落實「勞工參與」(Worker Participation)的制度設計。主要涉及以下核心法理與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1. 憲法與集體勞動法體系:勞工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的定義與法理意涵。
  2. 職安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34 條第 1 項:勞工代表參與「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研議、協調與建議,以及會同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法定實體參與權。
  3.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勞工代表產生的三級法定順位機制(企業工會 →\rightarrow 企業工會以外之工會 →\rightarrow 全體勞工選舉產生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合一」法規申論題,閱卷評分重心在於「法理定義精準度」與「法條條號及項次完整度」。解題架構採三段式推進:

  1. 第一段破題(法理層次):精準闡明勞動三權的憲法淵源(保障生存權與工作權、平衡勞資實質不對等)及其對應的個別權利定義(團結、協商、爭議)。
  2. 第二段深入法條(實體權限):從職安法體系出發,將勞工代表的「參與權」精準區分為「參與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與「會同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兩大核心法定義務,並適度帶出延伸管理機制(如危害評估與職災調查)。
  3. 第三段收尾(程序要件):一字不漏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之法定制約順位,陳述勞工代表之產生途徑,切忌顛倒工會代表與選舉代表之優先序。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評分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各子題的得分關鍵與考生常見失分盲點如下:

  • 子題一:何謂勞工三權?
  • 得分點:必須精確寫出「團結權(組織工會)」、「團體協商權(簽訂團體協約)」、「爭議權(行使罷工等爭議行為)」。
  • 失分陷阱:切勿將勞動三權誤寫為勞基法上的個別權利(如工資、工時、休假)或職安法上的「知之權、參與權、退避權」;「勞工三權」在勞動法學理上專指集體勞動三權。
  • 子題二:就職業安全衛生法而言,勞工代表有何參與權?
  • 得分點:職安法第 23 條(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代表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及第 34 條(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失分陷阱:常有考生將勞工個人之「退避權」(職安法第 18 條)誤列為「勞工代表之參與權」。退避權係個別作業勞工面臨立即危險時之自救權,而非「代表」參與權,不可混為一談。
  • 子題三:又勞工代表如何產生?
  • 得分點:必須寫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的三種順位與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代行機制。
  • 失分陷阱:僅回答「由全體員工推選」,漏掉「工會推派」的絕對優先權,將直接扣除該子題半數以上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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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何謂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及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其對實施勞工噪音及有機溶劑作業環境監測之實施頻率又分別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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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條文微幅修正,惟本題核心要件與法規架構維持一致)中「作業環境監測豁免機制」之法條熟悉度。重點在於:

  1. 法定特殊作業之定義:精確掌握「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與「作業期間短暫」三種作業型態之構成要件(包含時間門檻與週期限制)。
  2. 監測豁免條款之適用客體:辨析《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4 條得免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範圍,僅限於同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8 款」(化學性有害因子作業),不包含第 3 款之物理性危害因子(顯著發生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
  3. 對監測頻率之法律效果:探討符合上述特殊作業條件時,對化學性因子(有機溶劑)與物理性因子(噪音)法定實施頻率(每六個月監測一次以上)所產生之實質法律效果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屬專技高考之法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大層次:

  1. 第一層次:法條定義精確默寫(形式要件) 引用《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2 項,依序完整列出「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及「作業期間短暫」之法規文字,必須同時寫出「作業本質特徵」、「作業時長門檻」以及「重複發生之週期限制」。
  2. 第二層次:法規涵攝與比較分析(實質效果) 分別檢視「噪音」與「有機溶劑」於《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之定位:
  • 有機溶劑:屬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受第 4 條豁免條款涵蓋。原常態監測頻率為「每六個月監測一次以上」,符合條件者法律效果為「得免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實施頻率降為零)。
  • 噪音:屬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未列入第 4 條得免實施之範圍。其法定監測頻率依第 7 條規定,仍受「每六個月監測一次以上」之規範,不受作業短暫或臨時與否之影響。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針對本題兩大核心子題之法規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深入剖析如下:

一、三大作業場所之法定要件剖析

  1. 臨時性作業:
  • 要件一(本質要件):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非常態性製程作業,例如設備歲修、管線臨時清通等)。
  • 要件二(時間與週期要件):作業期間不超過 33 個月,且 11 年內不再重複者。
  1. 作業時間短暫:
  • 要件(時間要件):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 11 小時以內者」。以單日暴露累積時數為判斷基準。
  1. 作業期間短暫:
  • 要件一(時間要件):指作業期間不超過 11 個月。
  • 要件二(週期要件):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 66 個月內不再重複者。

二、對作業環境監測實施頻率之影響剖析

  1. 對有機溶劑作業環境監測頻率之影響:
  • 常態基準頻率: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附表一規定,常態發散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一次以上」。
  • 法律效果: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符合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一者,符合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得免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其監測頻率由「每六個月一次」變更為「免除實施(頻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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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有關勞工健康管理、適性工作安排、少年工作保護及母性保護,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職業病醫師應如何參與以達到保護勞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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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體系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職業病醫師)」之專業職能與法定角色,核心在於探討醫師如何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其授權子法,在健康管理、適性工作安排、少年保護與母性保護等四大領域提供專業醫學介入,落實預防職業傷病與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立法目的。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勞工健康管理:職安法第 20 條(健康檢查與管理分級)、第 22 條(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廠健康服務)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 適性工作安排:職安法第 21 條(健康檢查後續之工作調整與適性配工)、第 22 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 少年工作保護:職安法第 29 條(未滿十八歲者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之禁制與保護)。
  4. 母性健康保護:職安法第 30 條(女性勞工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之限制)、第 31 條(母性健康保護計畫、醫師面談指導與適性配置)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現況提醒:本題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中,職安法母法相關條文架構維持不變,相關子法(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後續修正主要係精進醫護人員臨廠服務頻率與通報機制,核心醫學評估原則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採「法規依據 →\to 職業病醫師專業職能 →\to 具體參與作法與保護目的」之邏輯推進。

作答策略如下:

  1. 破題定位:點明職業病醫師係依職安法第 22 條受雇主僱用或特約,以第三者醫學專業角色,串聯勞工健康狀態與工作場所危害暴露評估。
  2. 四大面向分項闡述:將題目所列之「勞工健康管理」、「適性工作安排」、「少年工作保護」與「母性保護」設為四個獨立標題,逐一援引職安法對應條號,明確說明醫師的介入時機(健檢後、危害評估時、面談時)與實質產出(分級管理、適性建議書、復工評估等)。
  3. 落實總結:總結職業病醫師之建議係作為雇主採取行政管理、危害防制及工程改善措施之醫學依據,以達成保障勞工健康權益之終極目的。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高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考生在架構答案時,應注意各子項之論述均衡,切忌僅背誦法條條號而遺漏「醫師如何具體參與」之醫學專業實務(如現場訪視、面談指導、作業暴露因果關係判定)。


解題技巧

  1. 條號對應精準:作答時務必明確寫出職安法各面向之關鍵條號(健康管理配第 20 條、適性配置配第 21 條、少年配第 29 條、母性配第 30 與 31 條),建立扎實的法定基礎。
  2. 突出「醫師特有」之作為:避免寫成泛泛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責」。醫師特有的作為包括:健檢結果分級判定、職業病因果關係鑑別、臨場健康面談、體能與工作負荷之「適性評估建議書」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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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我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試說明其對安全閥釋放管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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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對《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中超壓洩壓安全防護設施之法規熟悉度。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架構未作重大實質修正)。 安全閥屬於防止高壓設備超壓破裂之第一道主動防線,而「釋放管」(Discharge Pipe / Vent Pipe)則負責引導釋放之高壓流體。釋放管的規範核心在於防止火災爆炸、防止毒性危害擴散、防止背壓阻礙釋放及維持配管結構完整,其法令依據主要包含:

  1. 釋放管開口部位置與高度:按氣體危險特性(可燃性、毒性、非可燃非毒性氣體)進行分級管制(《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1 條)。
  2. 停止閥裝設限制:防止人為誤關閉導致超壓保護失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9 條及關聯設備通則)。
  3. 管系構造與防護:排氣反作用力支撐、口徑與流阻匹配、開口防雨及管底洩水防積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專技高考法規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安全工程邏輯」與「法規分類架構」相結合的方式展開:

  1. 依氣體危害物性分類:先以「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其他氣體(惰性/無危害氣體)」為骨架,精確寫出開口高度與處理設備要求(數據如 5 m5\text{ m}、2 m2\text{ m} 為絕對得分關鍵)。
  2. 依配管工程與安全附屬要求展開:補充管路之閥門限制(防誤操作)、結構強度(抗吹洩反力)、流體阻抗(管徑與背壓)與環境防護(防積水、防雜物阻擋),使作答完整達到參考書範本水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個別單選選項。依專技高考評分標準,閱卷要點與考生常見答題缺失比對如下:

  • 氣體特性分類完整度:多數考生僅記得可燃性氣體高度要求,若遺漏「毒性氣體不得直接排入大氣,需引導至除毒設施」或漏列「其他非可燃非毒性氣體」之規定,將被大幅扣分。
  • 開口高度基準之精確度:可燃性氣體之釋放口須同時滿足「離地盤面 5 m5\text{ m} 以上」或「該設備本體最高點上方 2 m2\text{ m} 以上」,且「引進燃燒塔者除外」,此處條件邏輯若混淆(如誤記為 3 m3\text{ m} 或漏寫燃燒塔除外條款)為主要失分點。
  • 周邊安全機制:釋放管線上原則「嚴禁任意裝設停止閥」的限制,是高壓安全管理重點,答題時一併論述方能獲得滿分評分級距。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關鍵字記憶口訣:
  • 燃燒五二塔:可燃性氣體距地盤面 5 m5\text{ m} 以上、設備最高點 2 m2\text{ m} 以上;但設燃燒塔(Flare Stack)處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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