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工業安全技師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一公司屬製造業,三班制,且經常僱用勞工約 150 人,均為男性,其中數十人從事具重複性之噪音作業。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該公司針對哪三個事項(不含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10 分)
另請詳述這三個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事項之各自預防措施內容及辦理方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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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於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特定危害,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具體措施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1 至第 324 條之 3。
題幹提供三項線索,分別對應三種危害:
- 重複性作業:可能因不良姿勢、過度施力或作業頻率過高,造成肌肉骨骼疾病,應辦理人因性危害預防。
- 三班制:涉及輪班、夜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可能促發疾病,應辦理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 經常僱用約 150 人:達 100 人以上,應參照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因此,題目要求的三個事項是人因性危害、異常工作負荷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男性員工比例與本題所問三項無直接關係;噪音則屬另一類作業環境危害,不是本題要辨識的三個身心健康事項。
解題方法
採「題幹線索對照法」:先從作業型態、人數及工作時間辨識適用危害,再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1 至第 324 條之 3,分別列出預防措施及辦理方式。題目已明示排除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事項,作答時不列入這些項目。
三項預防措施內容及辦理方式
一、人因性危害預防——重複性作業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1,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 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掌握重複動作、作業頻率、施力情形與工作姿勢。
-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辨識不良姿勢、過度施力、重複頻率過高等風險。
- 評估、選定改善方法並執行:依危害情形改善工作站、工具、設備或作業方式,降低不良姿勢、施力與重複負荷。
- 評估執行成效並改善:檢視改善後的危害是否降低,必要時再調整。
-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本公司約有 150 名勞工,達 100 人以上,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不能只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計畫。
二、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三班制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依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情形,以及勞工健康狀況,找出需要優先關懷者。
-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針對高風險勞工安排醫師面談,提供個別健康指導。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由何等人員妥為設計?
該項設計應製作設計報告書及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這二項報告書的主要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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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8 條及其附表二、附表三,重點是分清楚:
- 誰負責設計:須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的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設計。
- 設計報告書記載什麼:場所與作業資訊,以及裝置各組件的設計內容。
- 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記載什麼:設置完成後實測的性能,並與設計報告比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第 38 條相關規定於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未見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第 38 條,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的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二製作設計報告書。裝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所列內容的報告書;相關文件及紀錄應保存十年。
作答時可先按「人員資格 → 設計報告 → 性能測試報告」三層整理,再逐項列出附表內容。兩份報告的目的不同:設計報告提供施工及驗收依據;原始性能測試報告確認安裝完成後的實際性能是否符合設計。
一、設計人員資格
雇主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的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妥為設計。此類人員須符合第 38 條之 1 及附表四所定資格,並依附表五完成規定課程訓練。
二、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主要內容
依附表二,設計報告書主要分為三部分:
(一)場所基本資料
- 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 工作場所平面配置圖。
- 製程流程圖。
- 局部排氣裝置設置系統略圖,並標示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範圍、作業位置、氣罩、排氣機及其與發生源的相對位置與關係。
- 特定化學物質種類及危害資訊。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方式。
- 作業勞工人數及暴露途徑。
(二)局部排氣裝置設計說明
第 三 題25 分
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為預防火災、爆炸,請說明應該辦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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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91 條之 1,規範消費事業單位以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時的安全措施。該條於民國 111 年增訂,因此適用於本題命題年度。
液化石油氣具易燃、易爆特性;容器串接供氣可能發生洩漏、液封、回流或地震時管線破損等危害。作答時應完整列出第 191 條之 1 的八項要求,並補充依消防法設置必要消防設備。
解題方法
這是法規記憶與條文整理題,沒有計算。依條文順序作答,並將各項要求按「容量與管理、設置位置、管線與防護、事故應變、消防設備」歸納,可避免漏答。
應辦事項
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91 條之 1,消費事業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 **管制串接總容量並訂定管理計畫:**使用中及備用容器的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 1,000 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應使用管理計畫。
- **容器及氣化器設於室外:**避免洩漏氣體在室內蓄積。
- **採取防止液封措施:**容器及配管均應防止液封,以降低液態液化石油氣受熱膨脹造成管線或設備超壓的風險。
- **容器連接處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容器與配管間使用軟管或可撓性管(撓管)連接時,撓管連結容器處應加裝此裝置。
- **撓管接用配管設逆止閥:**接用撓管的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以防止氣體逆流。
第 四 題10 分
依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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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 條:哪些化學品類別依法屬於優先管理化學品。作答重點是列出四款,並注意第二款須同時符合「CNS 15030 分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 6 月 6 日修正後,第 2 條部分分類文字及條文編排有所調整;本題仍依 112 年適用版本作答。
解題方法
依辦法第 2 條逐款整理如下:
- 特定危害性化學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的危害性化學品,詳如辦法附表一。
- 特定慢性健康危害化學品:依 CNS 15030 分類,屬下列類別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 呼吸道過敏物質第 1 級;
- 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 1 級;
-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 1 級。
第 五 題15 分
某一公司屬製造業,民國 111 年使用過氧化丁酮之最大運作量達 500 公斤,民國 112 年每月過氧化丁酮之經常運作量約 400 公斤。請問僅就過氧化丁酮之處理、使用:
(一) 該公司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不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的理由為何?(5 分)
(二) 該公司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的內容為何?(5 分)
(三) 該公司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需報請消防機關核定的事項及規定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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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一種化學品在三套法規下,各自有不同的管理目的、判定基準與申報對象:
- 優先管理化學品:依運作行為、化學品指定方式及法定數量門檻,判斷是否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 工廠危險物品: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的危險物品數量是否達管制量,判斷是否申報;達量後申報工廠與危險物品等資料。
- 公共危險物品:過氧化丁酮屬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依管制量判斷場所是否須符合消防管理辦法的場所規定,並依適用的場所型態辦理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過氧化丁酮在各法規中的分類與數量口徑,再分別套用門檻。題目所給「111 年最大運作量 500 公斤」與「112 年每月經常運作量約 400 公斤」,在三小題中用途不同,不能把「每月經常運作量」直接當成「最大運作總量」,也不能將不同法規的管制量混用。
(一)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不需報請備查的理由
過氧化丁酮列於該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指定清單,應依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檢視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之年運作總量是否達附表二所定門檻。
本題為處理、使用,112 年每月經常運作量約 400 公斤,全年運作量約為:
過氧化丁酮的年運作總量未達附表二所定應報請備查的門檻,因此公司不需依本辦法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題目所列 111 年最大運作量 500 公斤,並非本項判斷所採用的「112 年任一運作行為之年運作總量」;本小題重點是年運作量門檻。
(二)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的內容
過氧化丁酮屬有機過氧化物,為該辦法第二條第五款及第七條所列危險物品。該辦法附表一所定有機過氧化物管制量為 500 公斤;公司於 111 年使用最大運作量達 500 公斤,已達管制量,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依該辦法第十條,申報內容包括:
- 申報單位基本資料。
- 危險物品範圍、化學文摘社號碼、聯合國編號、中英文名稱及分子式。
- 數量、用途、放置方式及放置位置,並附危險物品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