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工業安全技師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工業安全技師
試題代碼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某飼料廠為修繕廠內 8 m8\ \mathrm{m} 高之廠房屋頂,租用加裝直結式搭乘設備的大型移動式起重機。當搭載 2 名人員到達屋頂上方,欲替換先前已送上屋頂之 2 名作業人員時,因該前 2 員未待替換人員先離開搭乘設備即進入,而造成搭乘設備結構斷裂,導致 4 人連同搭乘設備墜落地面之重大職災。

請說明本作業違反(或未遵守)之法規的名稱及其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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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載人作業時的適用限制,以及人員進出搭乘設備、限載員額等安全規定。法規依據包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本題廠房屋頂高 8 m8\ \mathrm{m},屬於垂直高度 20 m20\ \mathrm{m} 以下的高處作業;現場使用的是加裝直結式搭乘設備的大型移動式起重機。即使搭乘設備結構或起重機本身符合其他安全要求,仍須先符合載人作業的高度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事實:

  1. 作業高度為 8 公尺:判斷是否可使用起重機搭乘設備載人。
  2. 替換人員尚未離開,原作業人員就進入搭乘設備:判斷是否違反人員進出及限載規定。

依《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第 2 點,除移動式起重機在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外,垂直高度 20 m20\ \mathrm{m} 以下的高處作業,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本題是在廠房屋頂修繕,並非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因此 8 m8\ \mathrm{m} 高處不得採用該載人方式。

違反或未遵守的規定

一、《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第 2 點:高度限制

除移動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外,垂直高度 20 m20\ \mathrm{m} 以下的高處作業,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

本題作業高度僅 8 m8\ \mathrm{m},且為廠房屋頂修繕,故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載人,已違反此項限制。

二、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一)款第 7 目:搭乘設備須置於地面或安全處所後,始得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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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因為塗料中含有相當比例的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因此用於噴漆的工業用機器人,為了避免電氣引火源引燃易燃液體的蒸氣,必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以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命令的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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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是:噴漆作業可能使易燃液體蒸氣滯留,形成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因此須從雇主的一般防災責任、工作場所的防爆措施,以及工業用機器人本身的環境適應要求,逐層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要求雇主備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包括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電能、蒸氣、溶劑及化學品等造成危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依該條授權訂定,進一步規範易燃液體蒸氣場所的防火、防爆措施。

解題方法

依「法源層級與危害控制」作答:先寫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雇主義務,再寫設施規則對噴漆場所的具體要求,最後補上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對機器人電氣設備的要求。題幹特別指出「避免電氣引火源」,因此防爆電氣與禁止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是重點;靜電防止措施則是噴塗設備的相關補充。

法規適用與具體要求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以及電、蒸氣、溶劑、化學品等造成危害。噴漆場所存在易燃液體蒸氣,雇主須依此負起預防爆炸、火災的責任。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作業場所的易燃液體蒸氣或可燃性氣體達爆炸下限值(LEL)的 30% 以上,且有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屬於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情形,雇主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此條補充說明了設施規則所定濃度門檻的緊急處置意義。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5 條

對於有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的設備,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的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措施。條文並明列「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所以噴漆設備須納入靜電危害防制。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

作業場所滯留易燃液體蒸氣而有爆炸、火災之虞時,雇主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等措施,並:

  • 指派專人於作業前測定蒸氣濃度。
  • 蒸氣濃度達 LEL 的 30% 以上時,使勞工立即退避至安全場所、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可能成為點火源的機具,並加強通風。
  • 使用符合該場所危險區域劃分的防爆性能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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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對高空工作車的哪些項目每年實施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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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5 條之 1: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年就規定事項實施檢查一次。題目問的是年度定期檢查項目,應完整列出該條所列九項,並留意各項皆是檢查有無異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解題方法

依題幹中的「每年」定位第 15 條之 1,逐項整理如下:

  1. 壓縮壓力、閥間隙及其他原動機有無異常。
  2. 離合器、制動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有無異常。
  3. 積載型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裝置及起重裝置有無異常。
  4. 車架、車軸、傳動裝置及轉向裝置有無異常。
  5. 行走裝置、旋轉裝置及升降裝置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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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為避免作業中的有害物或特殊環境對作業人員造成危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擔任作業主管的勞工必須於事前接受有害作業主管教育訓練的作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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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1 條:雇主對擔任特定有害作業主管的勞工,應於其開始擔任作業主管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另依同規則附表九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所問的有害作業主管類別仍依第 11 條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哪些作業主管須事前受訓」,直接依第 11 條逐項列舉即可;不必另外推論哪些作業有危害,也不應把一般勞工從事有害作業的訓練要求,與「有害作業主管」的事前訓練混為一談。

法定作業類別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1 條,應於事前接受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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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0 分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雇主應使其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哪些在職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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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雇主應使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在職教育訓練。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課程分為三類:

  1.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 職場健康風險評估。
  3.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 12 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 2 小時。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哪些課程」,作答重點是列出第 8 條的三類課程,並補充各類最低時數及三年總時數,讓課程內容與訓練要求完整。

另有特殊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醫師若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接受第一類「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課程,每三年至少 2 小時,不受前述一般規定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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