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工業安全技師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0 分
某雨災造成土石流淹沒一鄉鎮,大批民眾自告奮勇前往擔任志工協助復舊。有一工程公司老闆也主動召集所屬勞工前往災區,並全責無償承擔其中一所小學的復原工作,卻不幸發生一名所屬勞工於清除該小學汙泥時跌倒,造成手部骨折住院治療。
請論述此一事故應屬職業災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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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考查職業災害的認定,以及雇主召集所屬勞工從事無償公益工作時,該工作是否仍屬執行職務。
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等媒介物,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實務認定著重於傷害是否發生於勞工執行職務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並與傷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職務範圍也包含業務上必要、合理的附隨行為。
解題方法
可依序判斷「是否為工作者」、「是否執行職務」、「是否發生法定傷害」:
- 傷者是公司所屬勞工:題目明示工程公司老闆召集所屬勞工前往災區,傷者是該公司勞工。
- 清淤復原是雇主召集安排的工作:雇主決定前往災區,並由公司承擔一所小學的復原工作;勞工清除小學汙泥,是依雇主安排執行的具體作業,與公司的復原工作直接相關。
- 事故造成法定傷害結果:勞工清淤時跌倒,手部骨折並住院治療,屬於傷害。
- 作業與傷害有因果關係:跌倒骨折發生於清淤作業中,事故與作業活動具有直接關聯。
因此,符合因職務相關作業活動而受傷的職業災害判斷要件。
套用題意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舉出三大類型車輛系營建機械。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該設施規則辦理的事項為何?
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對該等車輛系營建機械實施哪些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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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車輛系營建機械的分類與作業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定期檢查週期和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 條將車輛系營建機械分為三類:
- 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如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
- 掘削用營建機械:如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
- 基礎工程用營建機械:如打椿機、拔椿機、鑽土機、轉鑽機、鑽孔機、地鑽、夯實機、混凝土泵送車。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對應法條即可:先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 條列出三類機械,再依第 119 條回答作業場所使用時的應辦事項,最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6 條整理年度及每月定期檢查。
作業場所使用時的應辦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9 條,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的車輛系營建機械,應辦理下列事項:
- 確保駕駛棚安全: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通風並便於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材料須為透明物質,且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設置動力雨刮器。
- 設置前照燈具:但作業場所已設置作業安全所必要的照明設備時,不在此限。
第 三 題25 分
甲公司僱有勞工製造物件及銷售。甲公司將其產品運輸作業交付乙公司承攬,乙公司又將其中之產品吊掛事項,交付自有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 5 公噸)且自行操作之丙員承作。每次作業都有甲、乙公司的勞工及丙員一起進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甲公司及乙公司各自應該辦理的承攬管理事項為何?丙員有何《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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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承攬危害告知、共同作業管理,以及自營作業者的適用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甲、乙、丙在承攬鏈中的身分,並分別檢視:
- 交付工作前是否負有危害告知義務。
- 是否與其他事業單位的勞工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
- 丙員是否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自營作業者。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承攬關係:甲將產品運輸交付乙,乙再將吊掛工作交付丙。接著依各條規定逐層判斷:
- 危害告知:交付承攬的一方,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相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措施。
- 共同作業: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的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屬共同作業。
- 自營作業者:依同細則第 2 條,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為自營作業者。
題目已說甲、乙公司的勞工及丙員每次都一起作業,故甲與乙的勞工符合共同作業要件。丙員以自己的起重機並自行操作承作,依題意屬自營作業者。
甲公司應辦理事項
一、事前危害告知
依命題當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將其事業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
- 事業工作環境;
- 危害因素;
- 依法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
甲公司將產品運輸作業交付乙公司,應事前將運輸及相關吊運作業所涉及的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告知乙公司。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二、共同作業的安全衛生管理
甲公司的勞工與乙公司的勞工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甲公司應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採取必要措施:
-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及協調。
- 進行工作連繫與調整。
- 巡視工作場所。
- 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人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採取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所必要的措施。
題目中的共同作業是甲、乙公司的勞工共同作業;不能只因丙員也在現場,就省略甲公司對共同作業管理的責任。
乙公司應辦理事項
一、對丙員事前危害告知
乙公司將吊掛事項再交由丙員承作,屬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再交付承攬。依命題當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 項,乙公司應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於事前將相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告知丙員;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高空工作車章節,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辦理的事項有哪些?
並應指派具何種資格的人員操作高空工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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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所定的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措施,以及第 128 條之 9 所定的操作人員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114 年適用的是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修正版本。
條文把雇主責任分成作業前規劃、車輛穩定與指揮、使用限制及工作台上的個人防護。操作資格則要與工作台上其他搭乘人員區分:須具資格的是操作高空工作車的人員。
解題方法
依第 128 條之 1 逐款列出雇主應辦事項,再補上第 128 條之 9 的操作人員要求。作答時要保留「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等適用範圍,以及條文所列例外,避免把規定寫成沒有條件的絕對要求。
雇主應辦事項
- 訂定作業計畫並指定指揮監督人員: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事前依作業場所狀況、高空工作車種類及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的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作業。
- 防止翻倒或翻落: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將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要措施。但具有多段伸出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的允許外伸長度作業。
- 規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在工作台以外處所操作工作台時,應規定統一指揮信號,指定人員依信號指揮,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勞工能正確聯繫。
- 限制搭載勞工:原則上不得搭載勞工;但高空工作車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不在此限。
- 不得超載或超出能力: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的積載荷重及能力。
- 不得挪作主要用途以外使用: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五 題15 分
某超大型百貨公司局部裝修二樓層美食街,由自有工務單位主辦及參與施作外,並將拆除、裝潢、水電、消防等分項工程分別交付承攬商施作。
請問該公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辦理哪些承攬管理事項?(9 分)
施工前,依據建築法規應檢附哪些資料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並依據消防法規應由何人提報何種計畫送請備查?(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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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原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承攬時的危害告知與共同作業管理,以及百貨公司室內裝修施工前的建築許可和消防防護計畫。
公司自有工務單位參與施作,且工程分由拆除、裝潢、水電、消防等承攬商執行,屬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的典型情形。法規依據主要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至 2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至 24 條,以及《消防法》第 13 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解題方法
先依工程關係辨識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共同作業,再分別整理「承攬責任與危害告知」、「共同作業的統合管理」;最後依建築與消防法規,列出施工許可文件、計畫提報人及備查時點。
承攬管理事項(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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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的雇主責任與原事業單位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負雇主的職安法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令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時,並負連帶賠償責任。分項工程再轉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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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風險評估及危害告知 依第 26 條,公司應在交付承攬前,就拆除、裝潢、水電、消防等承攬工作實施風險評估,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告知各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督促依評估結果執行。告知宜留存書面或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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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依第 27 條,公司應召集各承攬商成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及協調。依施行細則第 38 條,協議事項包括安全衛生管理配合、作業安全衛生規範、動火及高架等危險作業管制、機具與人員進場管制、變更管理、警報與緊急避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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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連繫與調整 排定拆除、裝潢、水電、消防及自辦工務的施工順序,協調作業區域、時間及交界面,避免交叉施工造成墜落、感電、火災或物體飛落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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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巡視 對施工區域定期或不定期巡視,確認各承攬商遵守安全措施,發現缺失立即要求改善並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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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與協助 指導並協助相關承攬商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施工人員了解現場危害、管制措施、緊急通報及避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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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進場管制 建立進場管理,查核機具、設備、器具及作業人員資格與安全狀況;對動火、高架、用電等危險作業採取適當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