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工業安全技師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工業安全技師
試題代碼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詳述工業安全技師得擔任之專業人員名稱,並說明所依據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名稱,以及各該法規要求之訓練或工作年資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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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的用途:哪些職務明文承認工業安全技師資格,以及擔任時是否還須完成專業訓練或具備相關工作年資。

作答時應分清楚三種資格條件:

  1. 持有技師資格即可符合資格:法規沒有另訂該職務的相關年資或訓練要求。
  2. 持有技師資格,另須年資:例如須具一年或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3. 須完成訓練,並符合其他資格條件:技師資格本身不足以單獨符合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工業安全技師」作為檢索主軸,逐一核對職安衛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職安衛制度評鑑與稽核,以及職安衛顧問服務等規定。作答時按法規名稱、專業人員名稱、資格條件三項整理,即可避免只列職稱、漏寫訓練或年資。

工業安全技師得擔任之專業人員及資格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 條,雇主應由事業單位勞工中,選任符合資格者擔任職業安全管理師。資格途徑之一為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該款未另要求相關工作年資或職業安全管理師訓練。

因此,工業安全技師可依此資格途徑擔任職業安全管理師。此處職稱是「職業安全管理師」,不宜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混為一談。

二、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8 條,危險性工作場所應由評估小組實施評估,成員包括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等。事業單位未置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時,得由符合規定的開(執)業人員擔任。

其中一種資格途徑為:

  • 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 另具有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水利工程技師資格之一;
  • 並完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

工業安全技師若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亦須符合條文所列的搭配資格及訓練條件。此項規定不是單憑工業安全技師證照即可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三、職安衛制度評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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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事業單位勞工作業時使用黏著劑,雇主要求供應商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提供安全資料表(SDS),並針對黏著劑內容物進行評估檢討時,得知含有二甲苯/Xylene(CAS No. 1330-20-7)28%~38%、苯乙烷/Phenylethane(CAS No. 100-41-4)8%~11%、甲苯/Toluene(CAS No. 108-88-3)0.16%~0.23%,最大運作量為 800 公斤,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敘述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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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為準,考查雇主使用含有機溶劑的黏著劑時,如何從安全資料表(SDS)辨識危害成分,並依化學品危害通識、危害評估及有機溶劑作業規定採取措施。

二甲苯、苯乙烷(乙苯)及甲苯均屬《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列的第二種有機溶劑。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時,所含有機溶劑達混合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即屬有機溶劑混存物。本題二甲苯及乙苯含量已超過百分之五,故黏著劑屬有機溶劑混存物,須依規定管理。

解題方法

先依 SDS 列出的 CAS 號及重量百分比,判定黏著劑的危害成分及有機溶劑種類;再依各法規判斷雇主應辦理的事項。最大運作量 800 公斤是場所內任一時間可能存在的最大數量,應納入化學品管理評估;它不是年運作量,不能直接代替年運作總量判斷報備門檻。

1. 危害通識及安全資料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的黏著劑,應取得並提供內容正確、適時更新的 SDS,並依規定標示容器。雇主另應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將 SDS 放置於勞工易取得處,並使勞工知悉化學品危害、作業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式。

2. 危害評估及分級管理

黏著劑含有具健康危害的化學成分,雇主應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評估危害及勞工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評估及分級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化學品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且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時,應重新評估。

依作業情形採取適當控制措施,例如改善通風、採用密閉或局部排氣設備、調整作業方法,並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相關評估及管理措施應作成紀錄留存。

3. 有機溶劑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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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說明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類型。並請詳述為預防職業災害,當勞動檢查員、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以及勞工之任一方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分別採取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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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五種法定類型,以及發現危險時,勞動檢查員、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勞工各自應採取的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 2 條,以及當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認定標準第 2 條列出危險類型;三方處置則各有不同:檢查員得以書面通知停工,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命令停工並使勞工退避,勞工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情形下停止作業、退避並通報主管。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指定的認定標準第 2 條列出五種危險,再依行為主體分述處置。作答時要區分「得」與「應」:勞動檢查員是依法得通知事業單位先行停工;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及時命令停止作業、撤離勞工則是法定義務;勞工的停止作業與退避權,附有不得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條件,並應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類型

依《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 2 條,類型如下:

  1. 墜落:例如高處作業或工作場所邊緣、開口處有墜落危險。
  2. 感電:例如接觸或接近帶電體而有觸電危險。
  3. 倒塌、崩塌:例如施工架、開挖面或土石有倒塌、崩塌危險。
  4. 火災、爆炸:例如可燃物、危險物或點火源造成火災、爆炸危險。
  5. 中毒、缺氧:例如有害物質暴露,或進入通風不良、氧氣不足場所作業。

這五類是條文列舉的危險類型;作答應先完整列出,再說明各方處置,不宜只列常見的墜落、感電事故。

發現危險時各方應採取的作為

一、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以避免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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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列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指定,應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名稱。另請詳述安全標示與合格標章有何不同,以及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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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的指定產品管理,以及「安全標示」和「驗證合格標章」的適用範圍與取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指定品目為準。

第 7 條的基本規則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須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者或輸入者還須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並在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若該產品另屬第 8 條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的產品,則改依型式驗證制度辦理,張貼驗證合格標章。

第 7 條指定的機械、設備或器具

民國 110 年指定品目如下: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研磨機。
  5. 研磨輪。
  6. 防爆電氣設備。
  7. 動力堆高機。
  8.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9.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10.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11. 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
  12. 金屬材料加工用中心機(含銑床、搪床、傳送機)。

其中第 11、12 項的指定適用範圍及安全標準,依民國 110 年公告分階段適用。考試作答列出品目即可;若題目要求適用細節,再補充公告範圍及生效日期。

解題方法:先辨認適用制度,再說明取得程序

作答時先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確認指定品目,再把產品分成兩條管理途徑:

  • 第 7 條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制度:產品符合安全標準,完成資訊申報登錄後張貼「安全標示」。
  • 第 8 條型式驗證制度:產品屬公告列入型式驗證者,經認可驗證機構型式驗證合格後張貼「驗證合格標章」。

這項區分是本題得分關鍵。安全標示不是型式驗證合格標章的另一種叫法,兩者代表不同的法定程序。

安全標示與合格標章的不同及取得方式

比較項目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
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同法第 8 條
適用產品第 7 條指定且未列入型式驗證的產品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的產品
符合性程序製造者或輸入者申報產品符合安全標準,辦理安全資訊登錄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並取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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