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交通工程技師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交通工程技師
試題代碼 交通安全

第 一 題25 分

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

(一)國內自民國 106 年起實施「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請試述此制度之實施對象以及換照之駕照效期。(5 分)

(二)在此制度下,高齡者換照時須進行認知功能檢測或失智症檢測,請由情境察覺(situational awareness)的過程,說明認知能力下降對駕駛安全的影響。(10 分)

(三)試述認知能力下降時,在通過交叉路口可能發生的危險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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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一是民國 106 年起實施的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二是認知能力如何透過情境察覺(situational awareness)影響駕駛決策與路口安全。

情境察覺常分為三個層次:

  1. 察覺(perception):看見、聽見並注意到周遭資訊,例如號誌、標誌、行人及其他車輛。
  2. 理解(comprehension):判斷已察覺資訊的意義,例如辨認號誌狀態、判定他車行向及誰有路權。
  3. 預測(projection):依目前情勢推估接下來可能發生的變化,例如預測來車速度、行人是否會穿越,以及安全可用的車流間隙。

駕駛必須持續完成這三層處理,並據此選擇速度、方向及操作時機。注意力、記憶、資訊處理速度、判斷力或反應能力下降,都可能使情境察覺不完整或延遲,進而增加操作錯誤及事故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宜依「制度規定—情境察覺三層次—路口行為」作答:

  • 第(一)小題,交代制度適用對象、換照條件與效期,並注意 106 年制度對兩類長者的規定不同。
  • 第(二)小題,依察覺、理解、預測的順序,說明認知下降如何影響駕駛作業。
  • 第(三)小題,把前述影響具體化為路口事故風險,例如未辨識號誌、錯估車流間隙、未禮讓或轉彎不當。

(一)實施對象與換照效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自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實施;主要對象為普通汽車及機車駕駛人,依是否於實施日前已滿 75 歲,分為兩類:

  1. 實施日後才屆滿 75 歲者:即民國 31 年 7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年滿 75 歲後應辦理換照。通過體格檢查,並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未患中度以上失智症的證明,始得換發駕照;每次換發的駕照效期為 3 年。
  2. 實施日前已屆滿 75 歲者:即民國 31 年 6 月 30 日(含)以前出生者,原則上不因年滿 75 歲而一律定期換照;但實施日後如有違規記點或吊扣駕照情形,須依通知辦理換照。換照同樣須符合體格及認知功能相關條件,換發駕照效期為 3 年。

認知功能測驗主要評估時間定向、近程記憶與思考,以及判斷和手腦並用能力。通過相關檢查後,換照效期為 3 年,並非永久有效。

(二)認知能力下降對情境察覺與駕駛安全的影響

  1. 察覺階段:注意與搜尋能力降低 注意力、選擇性注意或分配注意能力下降,會使駕駛較難同時掃視多個方向及掌握動態資訊。例如接近路口時,未能充分查看側向來車、行人或自行車;注意力集中在前方號誌,卻忽略側方衝突車流。若反應速度變慢,危險訊息被注意到的時間也會延後。

  2. 理解階段:辨識與整合資訊困難 短期記憶、資訊處理速度或判斷力下降,會使駕駛較難整合號誌、標誌、道路標線、車輛速度與路權資訊。例如未能正確辨認號誌變化、誤解標誌或標線,或未能判斷其他車輛的行進方向及優先權。工作記憶不足,也會使駕駛難以在複雜路況中保留剛取得的資訊並據以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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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估計路口行人事故的安全績效函數時,曝光量(exposure)應如何定義?除了曝光量外,路口行人事故的安全績效函數應包含哪些變數?請至少舉出五個,並說明這些變數資料應如何蒐集以及可能之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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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安全績效函數(Safety Performance Function, SPF)是以統計模型估計某類道路設施在一定期間內的預期事故數。路口行人事故 SPF 的應變數通常是路口一定範圍內、每年行人事故件數;解釋變數則包括行人與車輛的交通暴露量,以及路口幾何、交通控制與周邊環境特性。

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事故暴露量」與「事故數」:行人事故主要發生在行人與車流交會的情境,因此應以路口穿越行人量為核心暴露量,並納入車流量,描述行人與車輛的接觸機會。單用事故件數,無法公平比較人流、車流差異很大的路口。

常見 SPF 可用負二項迴歸等事故計數模型表示:

E[Ni]=exp⁡ ⁣(β0+β1ln⁡(Pi)+β2ln⁡(Vi)+∑k=3KβkXki)E[N_i]=\exp\!\left(\beta_0+\beta_1\ln(P_i)+\beta_2\ln(V_i)+\sum_{k=3}^{K}\beta_kX_{ki}\right)

其中,NiN_i 為路口 ii 在觀察期間的行人事故數;PiP_i 為行人暴露量;ViV_i 為車輛暴露量;XkiX_{ki} 為路口或周邊特性。若模型採負二項分配,是因事故件數常有過度離散現象。

解題方法

先界定「事故統計範圍」與「分析期間」,再選擇與行人事故機制相符的暴露量,最後列出會影響事故頻率的路口、交通及環境變數,並說明如何取得資料。變數不必全部放入同一模型;應依資料品質、研究目的與共線性檢查選用。

曝光量的定義

主要曝光量應定義為路口行人穿越量,即特定分析期間內,行人實際穿越路口各方向或行穿線的人次;宜依方向、時段及行人穿越位置分類,並換算為平均每日或年行人穿越量。分析期間需與事故資料期間相配。

同時納入車輛暴露量,例如各進口道或各方向的平均每日交通量(ADT/AADT),以及轉向車流量。左轉、右轉車流會與穿越行人形成不同衝突,條件允許時應採分向、分轉向的流量。

實務上宜把行人與車輛流量分別納入模型,而非逕以兩者乘積作為唯一暴露量;乘積可作為描述人車交會規模的補充指標,但不能取代分別估計。

SPF 應納入的其他變數與資料來源

以下列出八類可用變數,作答至少五類即可:

變數作用與資料蒐集方式可能資料來源
路口幾何路口支道數、車道數、路幅、行穿線長度、中央分隔島等;現場量測並依一致定義建檔現場調查、道路竣工圖、道路/交通設施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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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提升混合車流交通安全,通常可以採用車種別分流或行駛方向別分流兩種處理方式。請分別說明兩種分流方式的意涵,並各舉出兩種實務作法,說明其對機車行駛安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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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混合車流的分流策略,以及分流後對機車安全的影響。混合車流中,汽車、機車等車種的車速、車體尺寸、加減速能力與行駛軌跡不同;若彼此頻繁交織或速度差異大,容易增加擦撞、追撞與轉向衝突。

分流可依「車種」或「行駛方向」安排:

  • 車種別分流:讓不同車種使用不同車道、空間或時段,降低車種間的干擾。
  • 行駛方向別分流:以標線、分隔設施或道路配置,區隔相反方向的車流,降低對向衝突。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或公式為核心,重點是說明分流方式、實務作法及對機車安全的影響。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個層次即可:先界定分流的依據,再各列兩種實務作法,最後說明作法如何改變機車與其他車流的衝突型態。分析影響時,同時指出安全效益與設計、管理上的注意事項,答案會較完整。

車種別分流

**意涵:**依車種特性配置不同的行駛空間或路權,使機車、汽車、大型車等減少混行與相互干擾。

實務作法與對機車安全的影響:

  1. 設置機車專用道或機車優先車道 以標線或實體設施劃出機車行駛空間,可減少機車與汽車在同一車道內的速度差、側向擦撞及任意變換車道。若專用道過窄、遭停車或路邊出入口頻繁切割,機車仍可能與轉入、轉出車輛衝突;路口也須妥善處理車道延續與轉向動線。

  2. 大型車與機車分流,例如大型車禁行特定車道或路段 大型車的車體較大,盲區與內輪差也較明顯。降低大型車與機車在狹窄路段、路口或易肇事路段的交織,可減少機車進入大型車盲區、遭捲入或擦撞的風險。措施須配合替代路線與路口管制,避免大型車改道後把衝突轉移到其他機車流量大的道路。

行駛方向別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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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目前交通部統計處公布之交通事故統計,包含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之 30 日統計以及內政部警政署之 24 小時統計。

(一)請分別敘述兩統計指標之意義,以及對道路交通安全水準評判之差異。(15 分)

(二)試述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交通事故 30 日統計產製流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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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死亡時間界定」及其對安全評估的影響,並要求說明 30 日統計如何利用事故資料與死亡資料勾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統計制度為準;此題不涉及後續法條修正。

(一)24 小時統計與 30 日統計

1. 指標意義

警政署 24 小時統計: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場死亡或 24 小時內死亡者為死亡人數,主要對應警政署 A1 類事故。這項統計可較快由警方事故資料彙整,具有即時性。

交通部道安會 30 日統計: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 30 日內死亡者為死亡人數,包含當場死亡、24 小時內死亡,以及事故發生超過 24 小時但在 30 日內因事故傷害死亡者。它較完整反映事故造成的短期死亡結果。

2. 對道路交通安全水準評判的差異

24 小時統計發布較快,適合監測近期事故變化、即時掌握趨勢及作為行政警示指標;但若傷者在事故後第 2 至第 30 日死亡,便不列入該指標,因此死亡數會低於 30 日統計。

30 日統計納入事故後 30 日內死亡者,較能完整呈現事故致死後果,也較適合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水準及跨國比較的死亡指標。評估改善成效時,應將不同統計口徑分開比較:24 小時數與 24 小時數比較,30 日數與 30 日數比較,不宜直接把兩者的數值或增減率混用。

(二)交通部道安會 30 日統計產製流程

1. 蒐集警察事故資料

警察機關處理事故後,將事故案件及當事人資料登錄於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系統。事故資料提供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身分及受傷程度等勾稽欄位,並形成 24 小時統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2. 蒐集死亡相關資料

彙整衛生福利部死因資料及相關死亡通報資料,掌握事故發生後死亡者的死亡時間與死因。為補充死亡資料的查核,亦可利用法務部相驗資料及消防機關到院前死亡(OHCA)資料進行交叉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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